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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
發布日期:2025-03-21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作者:周赟

  若干年前,有一部電視劇叫《法不容情》,必須承認,在肥皂劇中,這部戲已然不錯,盡管我現在完全想不起其中任何的劇情——在這里,“完全想不起劇情”很重要,因為我接下來要討論的,與這部戲緊密關聯,但卻與其劇情沒有一丁點兒關系。

  羅納德·德沃金在與略顯偏激的某些女權主義者論辯時曾感慨,后者與其動輒用顯微鏡檢索學術作品以發現其中是否有影響男女平等的蛛絲馬跡,還不如多批評或提醒影視、小說等通俗作品的創作者和傳播者。因為后者對大眾的影響才更為直接、有效,并且顯然比任何一種嚴肅學術作品都更潛移默化地在加劇著男女不平等——我們難道不是見過太多物化女性的肥皂劇?有多少關于女性的流行文化(典型者如各種凸顯女性身材的服飾)不是在加深男性凝視?千百年來又有多少歌頌灰姑娘式(普通甚至貧賤女孩嫁給王子)的故事?相對應地,又有多少人閱讀過明顯更為晦澀、拗口的討論性別問題的嚴肅學術作品,并受其影響?

  這里對《法不容情》的討論有異曲同工之處:這種通俗作品,雖沒有傳播、更沒有創造什么深奧的思想,甚至你都可以完全忘記具體劇情,但卻往往比大部分嚴肅學術作品對大眾的影響來得更大、更直接。事實上,在今日的通俗文化、大眾觀念中,“法不容情”不僅占據主流,并且,往往被當作一種難能可貴的高標準——“難能可貴”的意思是,現實中往往不容易做到,但卻頗為可欲,因而很值得追求。然而真的如此嗎?我今天本來也不是來批評這類通俗作品,而是來證偽“法不容情”這一似是而非的說法。

  我的觀點是,法律必須且應該包含人情,因此,不僅僅“法不容情”這樣的說法不能成立,甚至將“法”與“情”“理”相并的說法或做法,都不能成立。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應該充分地融入國情、社情、民情。盡管懸設某種超驗的自然正義,有助于實際立法工作中的糾偏,但任何明智的立法者,都應該、也必定會首先調查清楚當前立法工作所面對的具體經驗條件,否則,其立法必將陷入削足適履、刻舟求劍甚至緣木求魚的境地之中。在這個意義上,并且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準確地把握、理解馬克思的那個著名論斷:“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顯然,馬克思并不是真的要表達,制定法律就是發現并描述類似物理定律那樣的自然規律,而是說,立法者要充分地尊重當前的國情、社情、民情(也即“物質基礎”)。而所謂國情、社情、民情,相對自然規律而言,如果用一個詞來概括,不就是“人”情?也同樣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理解,為何制定法典應該先對本國相關領域展開充分且系統的調研,而不應僅僅滿足于國際接軌。

  另一方面,法律的實施應該建立在對人情充分考慮的基礎上。我國臺灣地區曾經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例:某原住民按照本民族傳統禮俗,為辟出一塊墳地以安葬亡父而砍伐數棵林木,按照正式法律,此種砍伐林木的行為屬于典型且嚴重的違法行為,因而被公訴至法院,請求科以懲罰。對主審法官而言,他可以“嚴格”但機械地落實正式法,徑直判處該原住民以一定的刑罰。因為,即便是作為當事人的該原住民自身也對他非法砍伐林木這一事實沒有任何異議。但如果他作出這樣的判罰,毫無疑問將引發強烈的反彈。因為自古以來、甚至早在任何政府統治以前,該原住民就一直存在這樣的禮俗,并且該原住民也沒有作出任何意義上的“濫”砍“濫”伐,而只是剛剛辟出一塊足以安放靈柩的墳地。好在主審法官并沒有這樣做,而是酌情免于處罰,并進而告示當地原住民,今后在做出此種行為之前,應該按規定申報批準,而非擅自砍伐林木。判決一出,社會大眾、原住民(族群)、公訴方以及地方政府,齊聲叫好、皆大歡喜——用今天的時髦話講,判決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俱佳。

  這個故事說的是司法官應該充分考慮人情。司法官該當如此,執法官也該如此。在20世紀80年代,我的家鄉、一個偏遠的小鄉鎮曾經是遠近聞名的西瓜之鄉,因此,每年一到西瓜集中上市的季節(一般是農歷6月初),一眼望去,田地里全是圓滾、成熟的西瓜,空氣中彌漫著濃濃的瓜香。可能也正因為每家每戶都種植西瓜,因此,在那個時間段,任何人經過任何人家的瓜地,如果確實口渴并且不像孫猴子偷蟠桃那樣浪費、作踐人家的西瓜,而只是摘一顆解渴,就不會因此被批評、指責,瓜地主人也不會有任何介懷。假設有積怨頗深的村民張三李四二人,前者一直想傷害后者。某一天,李四經過張三家瓜地時按照前述慣例隨手摘了一顆西瓜啃食,張三發現后旋即報警,要求警察立即出警查處李四未經允許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顯然,按照正式法律,沒有經過人家允許而采摘別人的西瓜,輕則構成盜竊,重則甚至構成搶奪、搶劫。但是,如果你是警察,你會怎么處置這一“警情”?顯然,明智的做法并非處罰李四,而是如此這般勸導張三:咱們鄉不是一直都是如此?你自己不也偶爾(甚至經常)摘食別人的西瓜?如果處罰李四,不僅僅對李四不公平,還會造成警力(公共資源)的浪費,更重要的是,今后豈非所有村民都更不方便(一種公共秩序的變更),并且喪失相互守望的鄉情?

  所以,法不容情并非事實,更非一種可欲的追求。當然,我之所以反對法不容情的提法,尤其反對透過通俗文藝作品去廣泛傳播這種觀念,是因為它很容易讓大眾產生對法、法律以及法治的疏離感,而人民才是法律的生命之源,亦是法律人的初心所在,更是法治的終極依歸;甚至也會讓一些“恐龍法官”(這是我國臺灣地區的朋友對疏于業務而只會機械落實法律的法官的“昵稱”)找到遁詞,以規避其專精能力、良善裁判的義務,而這樣的法官如何配得上法律帝國的將相王侯之美譽?

  也許有人會說,“法不容情”中的“情”特指的是私情。對于此種可能的說辭,可預先作出如下兩點回應:第一,從語文造詞的角度看,如果“法不容情”中的“情”特指私情,那么,更好的表達應該是“法不容私”或“法不徇私”;第二,如果此“情”確實僅指私情,那么,可以說,沒有任何社會調整機制容得了私情,道德、習慣、宗教等概莫能外,因為作為一種公器,如果允許私情滲入其中,最終必定導致其本身被社會公眾所拋棄,而如果沒有一種社會調整機制容得下私情,為何偏偏把法律單獨拎出來說事兒?

  事實上,我從來都相信,所謂司法者的鐵面無私絕非鐵面無情,所謂執法者的客觀冷靜亦非客觀冷漠,而所謂立法的不偏不倚更非沒有立場的沒心沒肺。我更相信,沒有一顆飽含熱血的心,沒有一雙噙著熱淚的眼,沒有一對帶著溫暖的手,絕無可能成為合格的人民法官、人民警官(或稅務官等)。說到底,法律不過是人類社會經過千百年試錯,最終才選定的一種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尊重、保護個性,又有利于相互溝通、增進理解的機制。而在張揚個性的同時又促進交往的秩序化,不正是最大的人之常情?

  (作者系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譚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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