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蕊溶
清代設計了嚴密的秋審程序以杜死刑冤濫。秋審有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類裁決,只有擬定情實并經皇帝勾決方可執行死刑。每年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在中央須經刑部不同資歷司員初看、復看、總看,分別寫就看語。在地方亦需經過臬司審理、督撫提審等程序寫就看語,刑部接到外省擬定結果后,將擬定內外不符者匯成各省不符冊,又經司議、堂議進行審核議定。至每年八月下旬,九卿、科道、詹事等官員會集天安門金水橋西,對秋審案件進行復核。最后由刑部將本年秋審情實名冊上報皇帝,皇帝進行勾決后交付各省執行,至此秋審程序才最終完成。清末律學家吉同鈞評價秋審:“其曲折繁重禮節如此周密者,豈不知簡易之為便哉!良以人命關系重大,非此不足以防濫,此可見我朝慎重民命、以固邦本之至意。”嚴密的程序構建,是秋審實現恤刑慎殺功能的制度保障。
清末時人贊道:“秋審制度詳核實緩,倍形慎重,每年實予勾決者十不逮一,有死刑之名而無死罪之實。”清代秋審逐級復核、將集體審理和皇帝裁決相結合、將書面審理與提審犯人相統一的程序設計,既彰顯了秋審恤刑慎殺的功能,更內蘊了清代司法對于“程序公正”的樸素追求。刻下死刑制度改革主要在于限制死刑適用數量,與清代秋審一脈相承。當今司法實踐可借鑒秋審程序設計的合理之處,構建更嚴密的死刑案件審理機制。具體而言,建議參酌秋審集體審理的司法經驗,發揮死刑案件審理中大合議庭的作用,爭取死刑判決從多數決之,以發揚司法審理的民主性和審慎性。更須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司法觀念,著力確保程序正義這一“看得見的正義”在死刑案件審理中的落實。這需要完善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平衡控訴雙方的權利和地位,實現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司法監督與人權保障,如此方可推進刑事法治的現代化。
情罪允協:公正裁判功能
清代秋審作為司法裁判的最終一環,主要功能還在于確保個案得到公正裁判,以實現情罪允協、允執厥中的司法效果。乾隆帝曾申明:“秋審為要囚重典,輕重出入,生死攸關。直省督撫,皆應詳慎推勘,酌情準法,務協乎天理之至公,方能無枉無縱,各得其平。”為此,秋審著重運用了情理法相結合的裁判方式。如乾隆十一年,在關氏溘死其夫前妻之子劉應周一案中,督撫原擬緩決。但復審官員認為,一查究天理,繼母與繼子雖有母子名分,但終究與親生母子有間;二衡量國法,殺人兇犯自應罰當其罪;三揆諸人情,繼母非理凌虐繼子,有違情理,自應加重處罰,最終此案被改為情實,實現了個案公正。又有“救親情切”案件,是秋審注重衡情的集中體現。如同治五年張亭一案,張亭用木器致使死者身受八傷,但事起父親被死者毆打受傷,張亭救父心切方釀成慘劇,乃情有可原,于是此案被入于可矜,實現了情罪允協。秋審司法官雖注重準情酌理,但在法有明文時,亦不會援情而曲法。嘉慶年間有“毛大成殺妻圖詐案”與“周景盟殺妻圖賴案”兩案,案犯均聲稱病妻系主動求死,他們從旁協助,督撫衡情擬以緩決。但刑部司法官復核時認定,秋審條款規定殺妻圖賴入于情實,即應依法裁判,且死者因病痛求速死乃一面之詞,不能采信,故而改判二人情實。由此觀之,秋審裁判做到了以法律為準繩,以情理為參照,確保個案裁決結果的公正性。
清代秋審追求情罪允協的司法智慧值得在當今司法實踐中繼承和發揚。當前,法官應在堅持依法裁判的基礎上,在審理中合理引入情理因素,并通過嚴密的邏輯論證和充分的事實分析進行釋法說理,確保個案審理的公平公正。這能夠令判決結果得到人民群眾的認可和接受,樹立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最終實現司法從“看得見的正義”向“說得出的正義”的重大轉變。
明刑弼教:司法教化功能
清代秋審作為清代社會治理的重要渠道,發揮了明刑弼教、化民成俗的司法教化功能。具體而言,一是通過秋審案件的判決實現社會移風易俗。乾隆五年有蕭充調戲婦女不成,致婦女自盡一案。此案督撫擬為情實,后九卿復核改為緩決,然乾隆帝降旨申飭:“若將該犯輕入緩決,非所以重名教而端民俗也。”據此改為情實,以正社會風俗。二是通過秋審榜示的施行教育百姓知法守法。在楊張氏謀殺十歲以下幼兒案中,乾隆帝要求判決結果在全國進行榜示,令“窮鄉僻壤咸知戕死幼孩,法在不赦”,從而實現“兇暴有所創懲,童稚免于戕害”的社會效果。由此可見,清代秋審程序將明刑弼教之意蘊融于其中,讓百姓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和不容侵犯,起到了“判決一個,教育一片”的效果,降低了犯罪率,實現了清代社會的安定有序。
早在先秦時期,《尚書·大禹謨》就明確“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可見在中華法文化中,刑罰一直被賦予教化功能,并綿延至今。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命案發案率最低、刑事犯罪率最低、槍爆案件最少的國家之一。這彰顯了司法教化功能的當代價值。有鑒于此,在嚴格控制和逐步減少死刑適用的司法趨勢下,建議將清代秋審中的優秀傳統司法文化進行創造性轉化,增強死刑判決對于各類惡性犯罪的震懾力,培育人民群眾遵紀守法的思想觀念,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樹立當代社會的法治新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