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3年,英國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原告叫羅帕斯,被告叫錢戴勒。錢戴勒是一個珠寶商,天天倒騰珍珠寶石之類的東西,經人介紹認識了羅帕斯,就將一塊寶石賣給了他,價錢是100英鎊。羅帕斯已有許多種類的寶石,唯獨缺一種只能在動物的胃里才能發現的寶石——牛黃石,而錢戴勒賣給他的正是這玩意兒。那牛黃石看上去奇光異彩,羅帕斯愛不釋手,逢人便捧出夸耀一番。但是,有一位動物標本專家告訴他,那牛黃石是個贗品。后經鑒定,果真是一個不折不扣的贗品。羅帕斯大受刺激,便將錢戴勒告到了法院。
但是,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第一,錢戴勒的確不知那玩意兒是個贗品;第二,在雙方的“口頭合同”中,并無約定物品的品質。這樣,法院說了聲“貨物出手,概不退換”,判羅帕斯自食其果。
這是幾百年前的事兒了。那時人們特別信奉“合同的嚴格約定”這一觀念,這觀念的意思是:合同怎么說的就怎么辦。
然而,現在不同了,現在的英國法院時常說:我們必須注意合同的“暗含條款”。什么是暗含條款?再看一個小例子。
大約是18世紀,一個叫格萊的五金商販和一個叫加德納的做了一筆廢鐵絲生意。當時,格萊拿樣貨給加德納看,說就是這樣一類廢鐵絲賣給他。加德納拉走了12包廢鐵絲,貨票上寫明“12包廢鐵絲,每磅10先令6便士”。可是,加德納打開包裹時發現貨物質量極差,比樣貨差遠了。沒轍,加德納只得告到了法院。
法院非常令人振奮,說因為格萊出示過樣貨,所以貨票(即合同)中包含了一個“暗含條款”,這一條款規定,鐵絲應該具有可賣出的質量。法院還在判決書中注明:“保證應有的質量是每一份這類合同的暗含條款,不能設想買主要買自己根本不想要的東西。”
英國人認為,“暗含條款”是法律上的合理推斷,其目的就是要在合同交易中保持基本的公平合理。合同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白紙黑字,否則便會有悖于這個出發點。社會的經濟運轉在深層里更為依賴的是公平合理的理念,而不是表面上的“說什么”或“寫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