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嘯虎 (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
律學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成果,也是衡量中國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自漢魏以來,律學的發(fā)展主要是通過立法推動的,其代表性成果便是唐朝的《唐律疏議》。清代作為中國古代律學發(fā)展的另一個高峰,突出表現(xiàn)是私家注律和介紹辦案經(jīng)驗的成果豐富,而推動這一發(fā)展的主要動力來自司法方面,其主要推手之一就是幕友——也就是俗稱的“紹興師爺”;幕友撰寫和編纂的著作,也就成為這一時期律學著作的重要代表。
幕友是清代衙門長官聘請的管理方面的專家,協(xié)助長官處理衙門事務(w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刑名和錢谷兩類。由于衙門中當幕友的人多是紹興人,所以稱他們?yōu)椤敖B興師爺”。幕友作為清代衙門中的一種特殊現(xiàn)象,同當時的選官制度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從清代的情況來看,地方衙門長官的來源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科舉出身,二是通過納捐、軍功等途徑取得官職。他們共同的特點是,對于管理地方所實際需要的知識,如刑法、會計以及基本的文書知識等甚少了解,有的甚至是一竅不通。而錢糧和訴訟又是衙門中的主要事務(wù),因此,衙門長官為了能夠處理好衙門中的公務(wù),不得不借助于在這方面有專門知識和才干的幕友的幫助。
幕友的工作主要與法律和訴訟有關(guān)。清代州縣衙門的訴訟分為“案件”和“詞訟”兩類,大體上說,“詞訟”是州縣衙門能夠直接判決的杖刑以下的案件和民事訴訟;“案件”是州縣衙門初審后報上級衙門審核定奪的刑事案件。從制度上說,州縣衙門的訴訟審判事務(wù)由衙門長官直接負責,從案件的調(diào)查、審訊直到作出判決或是判決意見,都是由衙門長官一人主持的。但由于衙門長官事實上對基本的法律知識知之甚少,因而衙門中有關(guān)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審理,都是由幕友協(xié)助辦理的,
正所謂“無幕不成衙”!
正因為幕友是衙門里的法律專家,因此,要成為一個合格的幕友,熟悉和精通法律知識是必備的條件;而法律知識又是一門專業(yè)學問,一般需要經(jīng)過系統(tǒng)的學習和培訓;而擔任培訓任務(wù)的,又是那些有著豐富衙門辦案經(jīng)驗的幕友。這個過程,實際上就是法律知識的學習與傳播的過程,而幕友也因此成為推動清代律學傳播的基本力量。
清代的律學著作成果主要是三類:一是注釋、解讀律例的著作;二是有關(guān)辦案實務(wù)的著作;三是總結(jié)辦案經(jīng)驗的著作。前者是清代律學的主要代表,后兩者則是清代律學的特色,而這三類著作都與幕友有關(guān),不僅是幕友學幕的基本教材,也是幕友口口相傳的經(jīng)驗總結(jié),更是幕友辦理案件的重要依據(jù)。
幕友與訟師不同,訟師是非法的,訟師學習的“構(gòu)訟之書”,也就是所謂訟師秘本是私下流傳的,法律是嚴厲禁止的。《大清律例》“教唆詞訟”條后所附的《條例》規(guī)定:“坊肆所刊訟師秘本,如《驚天雷》《相角》《法家新書》《刑臺秦鏡》等一切構(gòu)訟之書,盡行查禁銷毀,不許售賣。”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而且“將舊書復行印刻及販賣者”,也要杖一百、徒三年,買者杖一百。而幕友撰寫的律學著作是合法的、公開的,因此無所謂“秘本”,這些著作由坊間公開刻印售賣,有不少都是由衙門官員甚至是中央政府負責司法的官員作序推薦的。這些著作的刻印流傳,成為推進當時律學發(fā)展與傳播的主要動力之一。
首先,就注釋、解讀律例的著作而言,有代表性的,就是沈之奇的《大清律輯注》。沈之奇曾在各級地方衙門擔任幕友30余年,他潛心名法,根據(jù)長期的辦案經(jīng)驗,并精研以往諸家注律作品,“考據(jù)思索”,“閱六、七寒暑”編纂而成,被時人譽為“準今酌古,析異歸同,為足羽翼盛朝之憲典”,不僅被后世律學著作廣為參考借鑒,而且對清代的立法和司法活動也產(chǎn)生了很大的影響。
其次,就有關(guān)辦案實務(wù)的著作而言,這方面較有代表性的,就是王又槐的《辦案要略》。王又槐是乾隆年間著名幕友,著有《刑錢必覽》《錢谷備要》《洗冤錄集注》等,參與修訂《大清律例統(tǒng)纂集成》等。他的《辦案要略》一書敘述和介紹了幕友協(xié)助衙門長官受理詞訟、審理各類案件所應關(guān)注的要點和注意事項等,特別強調(diào)了辦案必須明察細辨,不能疏忽大意、操之過急,否則“差之毫厘,失之千里”,造成冤假錯案。
最后,就總結(jié)辦案經(jīng)驗的著作而言,這方面的代表作是清朝名幕汪輝祖的《佐治藥言》和《續(xù)佐治藥言》。汪輝祖出仕前,曾擔任了30多年的幕友,輔佐過16位衙門長官,以善斷疑案著稱。他將自己擔任幕友的經(jīng)驗編成《佐治藥言》一書。告老還鄉(xiāng)后,又續(xù)編了《續(xù)佐治藥言》。這兩本書原是為他外甥編寫的幕學教材,但問世后被多次刻印出版,廣為傳播,成為后來幕學的入門書和必讀書。
這些由幕友撰寫和編纂的律學著作雖然主要是供學幕者學習參考的,但由于切合實際,解讀律例精到,介紹辦案經(jīng)驗詳盡,因而得到了廣泛的傳播,起到了律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作用。一方面,這些著作大量刻印出版,推動了清代律學著作編纂的普及與繁榮;另一方面,這些律學著作也推動了衙門官員對律學知識的學習,在客觀上推進了律學的傳播。由于清代的衙門長官尤其是州縣衙門長官大都對法律知識并不熟悉,但《大清律例》又明文要求官吏應當通曉法律,而這些主要是由幕友撰寫和編纂律學著作聯(lián)系實際,通俗易懂,同樣也成為衙門官員獲取法律知識的一個重要渠道,因而被朝廷官員大力推薦。汪輝祖在任湖南寧遠縣知縣時的上司——永州府知府王宸在《重刻佐治藥言序》中說:“書之所言,義明詞達,本末備該,不惟足以起佐吏者(幕友)之膏肓,實為吏之藥石具焉。”道光年間掌管刑部事務(wù)的協(xié)辦大學士王鼎在替名幕姚潤編纂的《大清律例刑案統(tǒng)纂集成》所寫的序言中,也稱贊該書“為律例之善本,而有助于圣朝祥刑之化”“并以告天下讀律者于是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