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千上萬的 DAO(Data Access Object,即“數據訪問對象”)和其他加密貨幣愛好者正在關注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CFTC)訴Ooki DAO的法律戰,觀察法律系統如何對待“新的去中心化實體”。
就這場法律戰,法院最新的任務是確定可否起訴 Ooki DAO 以及如何起訴。這其實需要回答2個問題:Ooki DAO是否具有被起訴的能力?它是否以這種能力得到了適當的服務?
2022 年 12 月 20 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北區地方法院的法官 William Orrick 裁定,Ooki DAO可以被起訴,因為 Ooki DAO 是一個非法人協會,而且——令許多加密社區的倡導者感到失望——CFTC 通過 DAO 的在線社區論壇提供的服務就足夠了。
本文重點關注 Ooki 作為非法人協會的地位,以及美國某些州對 DAO 的“默認”處理。盡管案件仍有待審理,但這一程序性裁決對許多尚未形成法律實體的DAO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義,并意味著在項目開始時,就需要仔細考慮法律實體的重要性。
2022年9月22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向法院提出申訴,指控 Ooki DAO 違反美國《商品交易法》(CEA),允許用戶在不遵守 CEA 要求注冊其交易平臺和進行客戶盡職調查的情況下從事零售商品衍生品交易。
CFTC稱 Ooki DAO 被故意構造為 DAO,以避免由于其用戶的匿名性而受到監管。DAO 用戶都是 Ooki DAO 原生代幣的持有者(代幣持有者),他們通過在線社區論壇進行交流,對協議提出修改建議,并就與 DAO 業務相關的事項投票表決。因此,CFTC 聲稱 Ooki DAO 是一個由代幣持有者組成的非法人協會。
小提示:DAO是什么?
DAO領域有名的構建者 Cooper Turley曾說:“DAO只是一個共享銀行賬戶的聊天室。”這句話會獲得廣泛的認同,但同時它無法反映DAO能實現的目標。
DAO是一個自治的、基于互聯網的社區。社區通過共享的銀行帳戶和同一個目標將貢獻者結合在一起:通過在區塊鏈上實施一組規則來創造價值。世界上有超過100個活躍的DAO,僅前20個就管理著超過140億美元的數字資產。因此,DAO不只是給傳統公司制度帶來威脅,它們似乎正在成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
DAO與傳統公司的最大區別:
(1)權利分散:DAO的所有者是為它創造價值的人。所有權、權力和控制權遍布整個社區,它顛覆了一個人或一個實體“擁有”一個組織的想法。
(2)自治:DAO通過賦予所有成員平等的決策權,使生態系統更公平。DAO中的每一個決定都是公開提出、討論、投票和記錄的,這進一步增加了它的透明度。每個DAO的治理和規則都編碼在智能合約中,除非DAO成員投票,否則不能更改。
(3)匿名:DAO不要求或強迫你公開身份。由于成員在網絡上保持匿名,他們在資金決策和投資方面可以更加靈活和實驗性。
討論:DAO的性質是什么?
包括風險投資公司 Anderseen Horowitz在內的多個組織提交了法庭之友陳述書,支持被告Ooki DAO。法庭之友的論述說,法庭面前的問題是Ooki DAO既不能被送達也不能成為被告,因為:
1. 它是一種技術,而不是一個實體;
2. 它不受CEA強制執行的約束;
3. 它不是一個非法人協會。
然而,上述每個論點都沒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首先,根據 Orrick 法官的說法,該協議由具有管理密鑰的令牌控制,CFTC 試圖監管的是這些令牌持有者的行為,而不是協議本身。因此,法院認為DAO不僅僅是一種技術。
其次,法院裁定 Ooki DAO 受 CEA 約束,因為 CEA 規定任何“人”從事不符合 CEA 要求的活動都是非法的,并且 CEA 對“人”的定義包括“個人、協會、合伙企業、公司和信托”。因此,非法人協會屬于 CEA下“人”的定義,并可能受 CEA 約束。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規定,對于個人和公司以外的當事人,起訴能力由“法院所在州的法律”決定。與許多州一樣,加利福尼亞州法律允許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民事訴訟法起訴非法人協會,該法規定“合伙企業或其他非法人協會,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可以以其假定的名義起訴和被起訴或以其為人所知。”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加州民事訴訟法》第 369.5 條,普通合伙企業也可以“以其所采用的名義”起訴或被起訴。盡管 CFTC 選擇將 Ooki DAO 作為非法人協會提起訴訟,但起訴 Ooki DAO 作為合伙企業也是可能的,并且可能對參與者產生重大影響。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律將“非法人協會”定義為“由兩人或多人出于共同合法目的經雙方同意加入的非法人團體,無論其組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法律還規定了一個門檻要求,即原告只有在確定所謂的協會具有“共同合法目的”的情況下才能為非法人協會服務。如果 Ooki DAO 屬于“非法人協會”的定義,則可以在加利福尼亞州對其提起訴訟。Orrick法官認為,代幣持有者自愿加入Ooki DAO,交易協議本身并不違法。因此,法院認為Ooki DAO是一個非法人團體。
非法人協會通常包括高爾夫俱樂部、社交俱樂部、讀書俱樂部、鄰里協會、非營利組織、慈善機構和其他類似團體或協會。普通合伙企業也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人協會形式。包括加利福尼亞在內的幾個州承認非法人協會。加利福尼亞州允許非法人協會“以其名義獲取、持有、管理、抵押或轉讓不動產或個人財產的權益”,并規定其成員和在協會范圍內行事的代理人承擔有限責任。
并非所有州都承認非法人協會,這意味著如果 CFTC——或任何其他監管機構——選擇在未正式承認非法人協會的州提起訴訟, Ooki DAO就會默認被視為普通法上的普通合伙企業,其中成員對該組織的債務和判決的責任將不受限制,所有成員將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和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然而,簡單地選擇位于加利福尼亞州的法院并不意味著 Ooki DAO 是加利福尼亞州的非法人協會。沒有國家備案要求,其運營地點和所有用戶都是未知的。因此,Ooki DAO 的真實法律地位問題尚不明確,其代幣持有人的有限責任也不確定。
結論:DAO的匿名無法令其逃避責任
總之,雖然其他聯邦法院可能不會采納 Orrick 法官的邏輯,但該判決為是否可以起訴 DAO 這個關鍵問題提供了肯定的答案。
DAO 本身并不是一種合法的公司形式。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2017 年 DAO 報告分析了 DAO 的運作之前,DAO 的概念還鮮為人知。但即使在 DAO 報告發布五年后,監管機構仍然認為 DAO 可能被視為非法人協會。
補充資料:美國相關貿易協定關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2017年發布的《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a)條的調查報告:
根據該報告,SEC認為“DAO代幣”構成證券,因此數字代幣的發行和銷售“須遵守聯邦證券法的要求”。
SEC強調:“委員會認為發布這份報告是適當的并且符合公眾利益,以強調美國聯邦證券法可能適用于各種活動,包括分布式賬本技術,這取決于特定的事實和情況,而不考慮用于實現特定報價或銷售的組織形式或技術。”
目前數以千計的 DAO中,有的采用公司結構,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有的是非法人非營利組織,還有一些離岸實體。然而,大多數 DAO 不與任何形式的法律實體相關聯。默認情況下,這些 DAO 是一般的合伙關系,因此是非法人協會。它們仍然對其成員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由于沒有有限責任的保護,因此團體責任成為該 DAO 的每個個體成員的責任。
DAO 是否會成為美國乃至全球公司結構的未來,還有待觀察。然而,有一件事是明確的:DAO 并不是僅僅因為 DAO 成員能夠隱藏在化名后面的盾牌;匿名并不是逃避法律責任。任何建立 DAO 的人都應該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