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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寫出的文章,版權歸我還是歸它?
發布日期:2023-03-27  來源:財經e法  作者:程騫


上線兩個月,ChatGPT的月活用戶已經突破1億。根據《韓國經濟日報》報道,韓國雪狐出版社即將出版由ChatGPT撰寫、由AI翻譯、校對和配圖的圖書《找到人生目標的四十五種方法》(45 Ways to Find the Purpose of Life)


我身邊的朋友也已大半成為ChatGPT的忠實用戶。有人用它回郵件,有人用它做作業,有人用它寫文案,有人用它審劇本。ChatGPT的應用場景越來越多,也越來越多人問我,他們用ChatGPT生成的文字內容是否受版權保護,版權是歸他們自己還是歸OpenAI。


其實除了ChatGPT這種文字生成AI外,我們可用的還有圖像生成AI,如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音樂生成AI如Amper Music、MuseNet,視頻生成AI如Pictory、Synthesys等。這些由AI生成的內容(AIGC),是否有版權呢?如果有版權的話,誰該是版權人?怎樣才能讓自己的AIGC受到版權保護?這是英諺所謂“價值百萬美金的問題”。


版權領域的“黑猴”爭議


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可以先看一個有趣的案例。


2011年,英國攝影師大衛·斯萊特(David Slater)在印度尼西亞的森林中通過設置相機、讓野生黑猴自拍的形式創作了一系列攝影作品。同年7月,維基共享資源網站上傳了這些黑猴自拍照。上傳者聲稱,因為這些照片由動物拍攝,非由人類創作,所以應屬共有領域(public domain),無人擁有版權。這成為猴子攝影版權糾紛的起點,據稱斯萊特因此遭受的版稅損失高達上萬英鎊。


2015年,斯萊特在美國出版平臺Blurb出版《野生動物的人格》(Wildlife Personalities)一書,使用了這些黑猴自拍。有意思的是,此舉使他成為被告。善待動物組織(PETA)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聲稱這些照片的版權歸自拍的黑猴,而斯萊特使用照片的行為構成侵權。


最終法庭判定,猴子以及其他動物并不具有美國版權法上的法律地位,由動物創作的作品并不在版權保護的范圍之內,因為只有人類才是適格的版權作品作者。


看起來野生猴子與AI相差十萬八千里,但“黑猴自拍”案中的核心問題與AIGC的版權密切相關,即誰的創作、什么樣的創作才有版權?


按美國版權法的規定,版權保護由作者原創、固著于有形表達媒介的作品。這意味著作品受版權法保護的前提條件是,該作品需為作者智力原創的成果。雖然美國版權法并未對“作者”一詞給出明確定義,但在“黑猴自拍”案等司法實踐中,美國法院以及版權局均確認作者應當是人類。


雖然AI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已經在法學界引起了不少討論,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中,AI仍不是人。既然如此,人類使用AI工具生成的內容,是否構成版權作品?從理論上說,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類參與的程度,即該作品是否體現了人類的原創性。


但現實情況要比理論更復雜。


2022年9月,美國版權局批準了漫畫《曙光扎里婭》(Zarya of the Dawn)的版權登記,這一漫畫由人類作者撰寫故事、由AI程序Midjourney生成圖像而成,圖像的生成也是基于人類作者輸入的文本指令。一個月后,版權局收回了版權登記,轉而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據,以證明作品有“實質性的人類參與”。


從美國版權局的姿態來看,AI輔助生成的作品,如果能證明創作過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人類創意參與,那么是有可能獲得版權保護的。而人類參與的程度要求則有待進一步明確。人類作者在AIGC生成的過程中進行的人工操作,如訓練數據的選擇與輸入,文本式生成指令的輸入,生成內容的選擇,生成內容的后期手工調整與修改,哪些行為應被認為是足夠的創意參與?這些問題尚無明確答案。


未盡的法律難題值得探索


相較而言,AI自主生成的作品,更難獲得美國版權法的保護。


2018年11月,AI程序DABUS的發明者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向美國版權局提交版權登記申請,申請作品為DABUS生成的視覺藝術品《通往天堂的最新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泰勒將該品作者填寫為“創意機器”。這一申請遭到美國版權局的拒絕,理由是它沒有人類作者。


泰勒此后兩次申請復議,但都未獲得支持。美國版權局認為,美國版權法僅保護“智力勞動的成果”,因為涉案作品并非人類作者創作,因此無法進行版權登記。它還引用新技術使用版權作品全國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ical Uses of Copyright)的觀點,認為現行司法制度關于人類作者的要求足以保護使用計算機創作的作品,一個作品是否應當得到版權登記,并不取決于它的創作過程中使用了什么設備,而取決于創作過程是否至少呈現了最低限度的人類創造活動(minimal human creative effort)


遭到連番拒絕的泰勒,于2022年6月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DABUS的創作進行版權登記。他的律師認為,國會有意未對“作者”給予明確定義,版權法沒有理由將作者限制為自然人,并且也沒有判例反對對AI自主生成的作品給予版權保護。


美國版權局的律師則認為,美國版權法的歷史與語言表述均確認,只有人類作者才符合版權保護的要件;版權局的決定也得到美國最高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的判例支持。


比如,美國最高法院在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案中裁定,攝影作品這種藝術形式之所以得到版權保護,原因是其包含足夠的人類創造力。雖然攝影作品是相機對特定自然景物的捕捉,但它反映了人類的創造性選擇,代表了人類作者原創性的智力理念。攝影師在進行攝影創作的過程中,選擇了拍攝主題、對象,決定了拍攝角度、光影,形成了特定的藝術表達。這些都表明,攝影作品這種藝術形式絕不是沒有智力勞動與原創思想的“機械復制”。照片之所以能夠得到版權保護的原因,恰恰在于其符合人類原創性的要件,而缺乏人類作者的、AI自動生成的視覺藝術則不滿足這一要件。


泰勒案的雙方律師都分析了AIGC與版權保護的立法目的。美國版權法的法律淵源來自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保障著作家和發明家對各自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之進步”。Washingtonian Co. v. Pearson等案的判例表明,版權的目的在于鼓勵和促進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如何在人工智能時代保障著作家的私人利益,同時鼓勵和促進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影響未來版權法對AIGC的治理走向。


在新的立法和判例出現前,各界在使用AI生成內容的時候,如果想要獲得版權保護,比如將AIGC用于自己的藝術創作、企業營銷、產品開發等,都應盡量在創作過程中加入人類創意活動,以使之符合作者原創性的要件。


隨著AIGC更加廣泛的應用及創造出更大價值,還有很多的法律問題值得關注。


比如,基于既有版權作品訓練出來的AI模型所生成的內容,是否應視為該版權作品的衍生作品?是否應該獲得原版權作品權利人的授權?當AI進一步發展后,法律是否可能賦予AI特定的法律人格,使其作品獲得類似人類作品的版權保護?在這種情況下AIGC的權利所有人是誰?AIGC造成的版權侵權和其他法律責任由誰承擔?


畢竟AI與猴子、相機是決然不同的物種,人工智能時代的版權法如何發展,需要人們更多的想象力。


作者介紹:程騫,美國加州執業律師、前《斯坦福法律、商業與金融學刊》編輯


責任編輯:譚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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