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5日,周強院長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作工作報告時指出,“對發生在公共空間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兼顧國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懲惡揚善,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可以說,周強院長的這一觀點是對我國古代司法文化深入研究與總結的結果。從現存可考實物證據看,以楹聯內容彰顯中國傳統經典法文化并警示后人,是中國傳統法文化的一大特色,這一特色目前見于清代河南內鄉縣衙,作為國內保存最為完整的古代縣衙,二堂之上的牌匾楹聯形象總結了我國古代司法運作的基本原則,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也是內鄉縣衙展現的我國傳統司法文化的代表性內容。
“天理國法人情”楹聯
清朝光緒十八年(公元1892年),章炳燾到內鄉任知縣,邀請了縣內的飽學之士共謀治縣大計,眾人力勸章炳燾題寫匾額,早已胸有成竹的章炳燾揮筆寫下“天理國法人情”六個大字,并解釋此六個字就是自己的施政綱領,叫“做事循天理,斷案憑國法,處事合人情”。在場有人說,此乃“一字千金”,章炳燾順口說道“修葺縣衙需要各位資助”,后在場人共募集3萬余兩。加上章炳燾其后采用的“贏捐輸罰”“以工代捐”等多種判案方法,財力富足后,章炳燾成功修葺了內鄉縣衙,并將“天理國法人情”的六字牌匾懸掛在二堂屏門上,使其身坐二堂抬頭即見此匾,作為斷案施政的宗旨綱領。
在時任知縣章炳燾看來,天理是天然的道理、自然的法則,是“法上之法”,更多時候體現為老百姓的道理,是人們心中能夠感知的,既高度抽象又具體實在;國法是國家的法律,是“法中之法”,是明確實在、直接適用的具體規范;人情并非人與人之間的私情,指的是民情或民意,是符合常識常理的一種社會群體性文化認知,是人世間約定俗成的事理標準,是民情、民意,是公序良俗。唐代以前,采用的是“民情”二字,后來為了避諱唐太宗李世民的名諱,遂改為“人情”,一直沿用至今。知縣身坐二堂審案,抬頭可見“天理國法人情”的牌匾,意在告誡知縣在辦案時要做到順應天理、執行國法、合乎民情、順乎民意,此乃知縣施政辦案的宗旨和綱領。宅門是官宅的樓門,在大堂的后面,其建筑為一大間敞房,后面的兩根明柱間鑲嵌屏風四扇,謂之屏門。屏門,位于大堂之后,是二堂的屏障之門,該門平時關閉,行人從兩側廊道而過,只有在上級官員到此或知縣上任的第一天方可開啟此門。
“親、故、重、輕”楹聯
內鄉縣衙的二堂在明代名為“退思堂”,后改為“思補堂”,清代重修后改名為“琴治堂”,取自《呂氏春秋》鼻子踐任山東擔父縣鳴琴理訟之典故,知縣章炳燾重建后改名為“敬恕堂”,并鐫匾“法行無親,令行無故;賞疑唯重,罰疑唯輕”懸掛于中央上方,與屏門上“天理國法人情”相呼應,是知縣審理一般民事糾紛和調解息訟的地方,為官者在執法中要不分親疏遠近,不徇私情;下聯說對舉報者要重獎,而對一些疑難案件處理時要留有余地,以免冤枉好人。
“親、故、重、輕”四個字是此聯核心,真實地反映了為政當官者的執法思想,疑罪從輕。在執行法律和政令的時候,人人平等;審理重大疑難案件時,該賞的可以重賞,該罰的可以輕罰,處理時留有余地,以免造成冤假錯案,從而做到愛護百姓。中國歷代統治者都強調儒家的“施仁政”“省刑愛民”“息訟免訴”,只要事情平息了,也就達到目的了。來到二堂審理的是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縣官在此對原、被告雙方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進行教育,達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實現調解息訟之目的。
清代很重視“省刑愛民”的統治方法,主張恩威并濟,實行刑罰與調處相結合的原則。凡因戶婚、田土、債務等引起的民事糾紛,知縣常常在此喻以倫理道德、三綱五常之類的內容,對當事人規勸、化解。這里注重講寬恕、仁政,申明人情物理,而非法律程序,只要糾紛平息也就達到了預期目的。但對那些頑固不化、堅持錯誤、拒不認罪的人也施以笞杖之刑。二堂的公案、陳設與大堂基本相同,但其儀衛、執事則簡略的多。二堂東梢間為茶室,是知縣辦公中間臨時在內飲茶小憩或與師爺、幕賓、僚屬商議處理辦法和對策的地方。二堂前兩側配房各五間,東為會文館,也叫東華廳,是接待外來文職官員的地方。西為會武館,是接待外來武職官員的地方。
司法官員廉政楹聯
內鄉縣衙的大堂楹聯“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負民即負國何忍負之”,由清朝御史魏象樞所書,以欺人與欺天、負民與負國相對比,有損民眾權益即有損上天、有負國家,體現出天人合一的施政理念。
不得不說,“一座內鄉衙,半部官文化”。內鄉縣衙其他帶有司法文化色彩的楹聯還有很多,主要體現了中國古代豐富的官制文化要求——清正廉潔,為民為官。在高度強調官德、修身等個人屬性的清代,官制文化也是一種廉政文化,內鄉縣衙知縣中涌現出的五品知縣章炳燾、高以永、易三才等清官好官,正是在內鄉縣衙廉政楹聯影響之下的優秀代表,至今仍堪為楷模。【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構建對中西法治觀批判借鑒研究”(批準號:16BFX008)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