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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御賜小仵作》看唐朝法醫檢驗
發布日期:2021-06-11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6月11日第06版  作者:吳 鵬

最近,古裝探案喜劇《御賜小仵作》從開播時的“又窮又糊”,一路逆襲成某影評網站評分高達8.3的黑馬,多次破圈上熱搜。許多觀眾在追劇之余不禁追問,劇中女主角楚楚如果來到真實的唐朝,會如何參與案件偵破工作呢?

遺憾的是,唐朝并沒有仵作,或者說唐朝不一定有仵作這個行當,即使有,現存史籍中也沒有留下關于仵作的任何記載。

(一)

唐朝雖然沒有仵作,但有法醫檢驗。作為司法勘驗的重要組成部分,法醫檢驗在我國源遠流長。

早在先秦時期的文獻中,就有關于法醫檢驗的記載。《呂氏春秋》卷第七《孟秋紀》有言,“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務搏執;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還有“皮曰傷,肉曰創,骨曰折”,“瞻傷察創、視折審斷”,即是根據法醫檢驗身體傷害程度、界定罪行輕重,來實現“決獄訟,必正平,戮有罪,嚴斷刑”的司法目標的例證。

睡虎地秦簡中的《封診式》,也保存了戰國時期法醫檢驗的文本。

據《賊死爰書》載,某地發生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后,令史帶領牢隸臣到現場勘驗,發現男子尸身“在某室南首,正偃”,直躺在某間房屋內,面朝上,頭朝南。“某頭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從(縱)頭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中類斧”,左太陽穴有一處刀傷,腦袋后部有一處大約四寸長、一寸寬的傷口,鮮血從一側流向另一側,從傷口形狀可以初步判斷是受斧頭傷害;“腦角出皆血出,柀(被)污頭北(背)及地,皆不可為廣袤”,死者胸部、太陽穴、臉頰及眼窩都在向外滲血,血布滿死者全身并流到地上,無法確定血跡長度寬度;“它完”,尸身其他部分完整無缺。

死者衣物有“衣布禪裙子、襦”即平布衫、裙子和短上衣各一件。“其襦北(背)直痏者,以刃夬(決)二所,應痏……”上衣背后有兩道垂直切口,已經被血污染,平布衫中間也有血跡。“男子西有髤秦綦履一兩,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尸體西面有一雙秦地式樣的涂漆鞋子,兩只鞋子分別與尸體有六步、十步遠的距離。“以履履男子,利焉”,經現場試穿,鞋子與死者腳型大小適合。由于地面很硬,“不可智(知)賊跡”,無法找到兇手足跡。“男子丁壯,析(晳)色”,被害人體格健壯,皮膚有光澤,身高七尺一寸,發長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腹部有兩處艾灸引起的舊痕。

這一記載對尸體位置、受傷情況、傷創大小等都有詳細描述,反映了當時法醫檢驗的細致謹慎。英國近代科學技術史專家李約瑟曾在《中國科學技術史》中評價這份檢驗報告“也許標志著法醫學的最初起源,因為在公元前3世紀,要求檢查者做出這么精確的描述本身就是很驚人的”。

(二)

《唐律疏議》作為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和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斗毆、疾病、中毒等方面廣泛規定了法醫檢驗的內容,如卷第二十一《斗訟》載,“諸斗毆人者,笞四十;傷及以他物毆人者,杖六十”“傷及拔發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從耳目出及內損吐血者,各加二等”。

這些規定中的斗毆傷勢輕重,需要根據法醫檢驗的結果確定,以便處以相應刑罰。如果眾人群毆,即“諸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重者為重罪”,要檢驗出被害人身上傷痕中最重要的地方或致命之處,對下手最狠者處以重刑。

《唐律疏議》卷第四《名例》規定,百姓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廢疾”即有殘疾缺陷者,如果因犯罪被處以流罪以下刑罰,可以“收贖”,即用錢物免除刑罰;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即患重病和不治之癥的百姓,犯下謀反、大逆、殺人等死罪時,可以“上請”,酌情寬免。要執行這些寬刑規定,就需要對犯人年齡和患病情況進行法醫檢驗。

《御賜小仵作》第1集中,楚楚剛到長安,就見一老伯碰瓷馬車,向車主索要醫藥費賠償。楚楚一眼就看出老伯小腿傷痕異常,實乃偽造,分明是碰瓷訛錢,她還當眾拆穿所謂老伯實屬青年壯漢假冒,這情節無疑是唐律對犯人傷痕輕重、患病實情、年齡大小進行法醫檢驗律條的再現。

法醫檢驗當事人患病和死傷情況時,難保出現檢驗不實現象,《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五《詐偽》對此則有明確規定,“諸有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按照唐律,詐病者杖打一百,自殘詐傷者判處徒刑一年半,詐死者判處徒刑兩年。法醫如果對詐病、詐傷、詐死情況檢驗不實,就要在當事人所受處罰的基礎上進行減輕一等懲治,即分別受到杖打九十、徒刑一年、徒刑一年半的處罰。

如果當事人明明患病受傷,“若實病及傷”,法醫檢驗時卻“不以實驗者”,報告當事人無病無傷,就是故意陷人受杖責或徒刑;如果當事人“實死”,而法醫檢驗卻言“不死”,就是故意陷人受兩年徒刑。這種情況下,法醫就犯下陷害罪,要依照被害人所受懲罰標準對法醫進行處罰,分別處以杖責和徒刑。如果法醫只是存在不如實檢驗的意圖而尚未執行的,則減輕一等處罰。

(三)

《御賜小仵作》第29集中,楚楚、景翊、冷月等人偵破一起毒殺案,斷定有人用胡茄花花籽下毒害人。《唐律疏議》對用毒殺人也有規定,卷第十八《賊盜》“凡以毒藥藥人,謂以鴆毒、野葛、烏頭、附子之類堪以殺人者,將用藥人,及賣者知情,并合科絞”,使用野葛、烏頭、附子等藥物殺人,要將下毒者處以絞刑;售賣藥物之人如事先知情,亦一同受死。要斷定死者是否為中毒致死,就需要根據被害人飲食狀況、發病癥狀、尸身表象等進行相關法醫檢驗。

從《唐律疏議》中的這些法律規定來看,唐朝雖然還沒有出現仵作行當,但法醫檢驗的需求相當廣泛,法醫檢驗的經驗積累亦逐漸成熟。

經過從先秦到漢唐的職業分化,五代時開始出現“仵作”一詞,但多指從事殯葬行業之人,而非法醫。宋朝宋慈寫就法醫著作《洗冤集錄》,對法醫檢驗提出嚴格要求,對檢驗報告的格式、寫法都有明確規定。元明時期,仵作深度參與到法醫檢驗工作中,清朝時仵作正式進入州縣衙門官吏隊伍。

盡管仵作在古代司法體系中地位低下,在社會上受人輕視,在文學小說中負面形象較多,但仵作長期的實踐,為司法勘驗提供了大量的經驗,最終借助醫學解剖技術,推動古代驗尸檢骨轉型為現代法醫檢驗。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博士)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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