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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權變”觀念與執法司法的兩面性
發布日期:2021-06-09  來源:《法治日報》2021年6月9日第10版  作者:郝鐵川

  古代“權變”觀念的主要內容,就是指做事不可拘泥于固定規則,既要有原則性,也要有靈活性,正確地把握事物的“度”。這種“權變”觀念大約源于孔子。孔子一生立身行事,處處講究“權變”。他說:“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論語·子罕》)意思是說,可以同他一道學習的人,未必可以同他一道取得某種成就;可以一道同他取得某種成就的人,未必可以同他一道事事依禮而行;可以一道同他事事依禮而行的人,未必可以同他一道通權達變。如同馮友蘭先生《中國哲學史新編》所釋:“道是原則性;權是靈活性。靈活性,在表面上看,似乎是違反原則,但實質上正是與原則性相合。”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點,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度”。

  “權變”作為一種為人處世的方式和智慧,甚受古人的推崇,并被廣泛運用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多個領域,例如:

  1.在是否嚴格遵守規則方面,一方面說“小心駛得萬年船”,但另一方面又說“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一方面說“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但另一方面又說“先下手為強,后下手遭殃”;一方面說“明人不做暗事”,但另一方面又說“兵不厭詐”;一方面說“兔子不吃窩邊草”,但另一方面又說“近水樓臺先得月”;一方面說“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但另一方面又說“交淺勿言深,沉默是金”;一方面說“男子漢大丈夫,寧死不屈”,但另一方面又說“男子漢大丈夫,能屈能伸”;一方面說“好馬不吃回頭草”,但另一方面又說“浪子回頭金不換”;一方面說“禮輕情意重”,但另一方面又說“禮多人不怪”;一方面說“一分耕耘、一分收獲”,但另一方面又說“人無橫財不富,馬無夜草不肥”;一方面說“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但另一方面又說“老虎屁股摸不得”;一方面說“百善孝為先”,但另一方面又說“忠孝不能兩全”;一方面說“人定勝天”,但另一方面又說“天意難違”。

  2.在對人性的判斷方面,一方面說“一個好漢三個幫”,但另一方面又說“靠人不如靠己”;一方面說“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但另一方面又說“人靠衣裝馬靠鞍”;一方面說“苦海無邊,回頭是岸”,但另一方面又說“開弓沒有回頭箭”;一方面說“青出于藍而勝于藍”,但另一方面又說“姜還是老的辣”;一方面說“有緣千里來相會”,但另一方面又說“不是冤家不聚頭”;一方面說“人人為我,我為人人”,但另一方面又說“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一方面說“在天愿作比翼鳥,在地愿為連理枝”,但另一方面又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一方面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但另一方面又說“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

  3.在對人的寬容方面,一方面說“宰相肚里能撐船”,但另一方面又說“有仇不報非君子”;一方面說“退一步海闊天空”,但另一方面又說“狹路相逢勇者勝”;一方面說“后生可畏”,但另一方面又說“嘴上無毛,辦事不牢”;一方面說“量小非君子”,但另一方面又說“無毒不丈夫”;一方面說“小不忍則亂大謀”,但另一方面又說“不蒸饅頭蒸(爭)口氣”;一方面說“得饒人處且饒人”,但另一方面又說“縱虎歸山,后患無窮”。

  4.在個人精神修養方面,一方面說“人往高處走”,但另一方面又說“爬得高,摔得重”;一方面說“金錢不是萬能的”,但另一方面又說“有錢能使鬼推磨”;一方面說“出淤泥而不染”,但另一方面又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方面說“車到山前必有路”,但另一方面又說“不撞南墻不回頭”;一方面說“瘦死的駱駝比馬大”,但另一方面又說“拔了毛的鳳凰不如雞”。

  5.在看待讀書做學問方面,一方面說“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但另一方面又說“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一方面說“書到用時方恨少”,但另一方面又說“百無一用是書生”。

  法律也是一種文化積淀。以上內容廣泛的“權變”觀念,不可能不對古代的執法司法實踐產生一定影響。從積極方面來說,它主要有兩個表現:第一,“權變”觀念有利于執法者和司法者貫徹“德主刑輔”(即先教后刑、邊教邊刑)原則。筆者在《中國歷代著名法官評傳》中曾舉清朝陸稼書的審案例子,陸審盜竊案,第一次給盜竊犯一斤棉花,讓他在衙門里紡線,然后去集市賣錢,使其明白“勞動致富、何必去偷”的道理,從而不要再偷;第二次如果又抓住此人,則處以杖刑,再讓其在衙門里紡更多數量、更長時間的棉線,再讓其去集市賣錢,使其明白“多勞多得、何必去偷”的理念;如果第三次又發現此人犯盜竊罪,則斷定此人無可救藥,便讓兩個衙役挾著他急走千步,用熱醋一碗灌他喝下去,等他喝到一半的時候,讓人突然猛擊他的后背,他從此就會患上咳嗽的毛病,這種毛病終身不能治愈,使他因為咳嗽不止而不能進行盜竊。第二,“權變”觀念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人們跳出法條主義的窠臼。法條主義者總是以“有無條文作依據”來質問別人,法條主義者誤以為:立法者在寫法條時所用的語言文字,正如大眾所理解的那樣,白紙黑字不會有別的意思。但是法律并非法條主義者所稱的法律,法律的要素不僅是白紙黑字寫在條文中的“規則”,另一個極為重要的組成法律的要素是“法律原則”。從根本上來說,法律必須符合普通人(社會左、中、右三類人里的中人)的良心。

  但“權變”觀念使執法者在執法時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既是優點,但也可能帶來執法者的隨意性,即:不嚴格遵守法律規則,不把規則當回事,出現了“葫蘆僧錯斷葫蘆案”之類的情形。關于這一點,徐川先生早在1997年的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中國古代“同罪異罰”述論》中著重從立法方面作了研究,筆者的《中國歷代著名法官評傳》一書著重從執法司法實踐角度作了探討。有必要指出的是,“權變”觀念迄今仍有影響,例如,中國許多地方存在一種為推動某項工作而“特事特辦”的非正式制度,雖然也曾取得良好效果,但是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超越正常規則的“特事特辦”習慣則需要改進。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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