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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移橋案”看《宋刑統職制律》的適用
發布日期:2021-05-31  來源:《法治日報》2021年5月26日第10版  作者:殷嘯虎

  宋代的職務犯罪基本是《宋刑統·職制律》中加以規定的,主要是兩類:一類是利用職務謀取私利的行為,即通常所說的貪贓枉法的行為;另一類是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行政過錯行為。前一類犯罪自不用說,為了督促官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后一類犯罪一旦查實,也要依法懲處,不過在處理方式上,大都是按照“公罪”,即因公務而致罪,并且以金錢和官職(罰銅或追官、免官)為替代的方式進行處理。宋仁宗時對“移橋案”的處理過程,就反映了《宋刑統·職制律》中相關規定的實際適用情況。

  “移橋案”緣起于一個普通的行政決定。開封府陳留縣河邊的一座橋是宋真宗時從別處移過來的,由于河道不寬,加上橋墩過密,經常導致船撞橋墩的事故發生。慶歷三年(公元1043年),開封府陳留等縣催綱(主管河道運輸的官員)李舜舉建議將橋遷移回原處,以杜絕撞橋翻船事故的發生。開封府知府吳育委派開封縣主簿楊文仲和陳留縣知縣杜衍一同前往勘查,楊文仲和杜衍認為李舜舉的建議可行,于是吳育便安排拆橋移建事項。

  然而,這一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卻遇到了麻煩。主管國家財政的權(代理)三司使王堯臣認為,這座橋地處交通要道,移橋多有不便,況且移橋最終還是要官府掏錢,他對屬下戶部判官慎鉞說:“自移陳留橋,僅三十年,今忽議徙故處,動費官錢不貲。”

  此時,開封府已經動工拆橋了。于是王堯臣一面以三司的名義命陳留縣不得拆橋,一面奏請朝廷委派提點在京倉草場(主管京城糧草倉庫)陳榮古前往查看詳情。并根據查看結果,建議不用移橋,只要拓寬河道分流,就可以解決問題;況且橋下有許多官私房屋,動遷過程花費浩大,不值得。

  但開封府知府吳育卻堅決不同意,“固爭之”。宋仁宗無奈,只得命監察御史王礪再行查看定奪。而王礪調查的結果,不僅認為開封府移橋的決定是對的,而且三司所說的橋下有官私房屋的情形并不屬實,橋下的房屋都是當地富豪盧士倫開設的商鋪客棧。這些商鋪客棧平日里生意興隆,一旦橋拆了,不僅生意受到影響,而且這些房屋可能也保不住。并指出:都官員外郎王溟此前來陳留縣監稅時,盧士倫曾低價將房屋出租給他,由此得以同他結交;而王溟與王堯臣又是同榜進士,盧士倫便利用這層關系,通過王溟去勸說王堯臣阻止移橋。因此,其中“恐私有請求”。

  這樣一來,又牽扯出違法犯罪的問題,案件便復雜化了。宋仁宗啟動了刑事調查程序,命工部郎中呂覺前往開封府司錄司(主管京城刑獄的衙門)主持案件調查審理,結果查明先前三司和開封府在勘查過程中都有隱瞞和違規之處。于是由大理寺作出判決,并經審刑院復核,對相關人員作出如下處理:權三司使王堯臣罰銅七斤(折抵杖七十),權戶部副使郭難、陳留縣知縣杜衍、開封縣主簿楊文仲、陳留等縣催綱李舜舉等人罰銅六斤(折抵杖六十),但都以“公罪”論處;戶部判官慎鉞罰銅七斤,提點在京倉草場陳榮古罰銅十斤(折抵杖一百),都官員外郎王溟追一官,盧士倫也有官職在身,因此也被追一官、罰銅十斤,但他們都按照“私罪”處理。

  這一判決主要涉及《宋刑統·職制律》中的兩項罪名:一是“不應奏而奏”。據《宋刑統·職制律》規定:“諸事應奏而不奏,不應奏而奏者,杖八十。”因而對王堯臣罰銅七斤(折抵杖七十),也算是從輕處理了;二是“有所請求”,即請托。王溟接受盧士倫的請托,按照《宋刑統·職制律》的規定:“諸有所請求者,笞五十,主司許者,與同罪;已施行者,各杖一百。”因此盧士倫追一官,仍罰銅十斤,折抵杖一百。而王溟也被罰追一官(后以“公罪”改判罰銅二十斤,相當于折抵徒一年,顯然是重判了)。

  判決結果上奏朝廷后,在朝臣中引起了很大的爭論。王堯臣曾任陜西體量安撫使,正是在他的大力舉薦下,范仲淹等才得以被重用。范仲淹任參知政事主持“慶歷新政”,作為權三司使的王堯臣自然是他的重要幫手。在這種情形下,范仲淹不可能坐視不管。但當時朝廷內朋黨之爭(即著名的“慶歷黨爭”)鬧得很厲害,由于他同王堯臣的這種關系,如果貿然替王堯臣辯駁,很容易被扣上“朋黨”的帽子。

  于是,范仲淹給宋仁宗的上書中,先是主動提出了“朋黨”的問題,認為在此案中,一些大臣怕被扣上“朋黨”的帽子,“不敢盡心言事”;而自己身為執政大臣,見審刑院、大理寺“奏斷王堯臣以下公罪內,有情理不圓,刑名未當之處”,不得不明確指出。然后,從事實和法律層面,針對指控的兩項罪名進行了辯駁:

  首先,移橋的動議早就提出過,而且提過不止一次,但最終都被否決,這些都是有案可查的,況且此橋不久前三司還撥款維修過。因此,王堯臣奏請朝廷對是否移橋進行調查,屬于依法履職的行為,并非是“不應奏而奏”;其次,王堯臣在是否要拆橋的問題上,主動找王溟了解情況,王溟不過是據實匯報而已,并不是先接受盧士倫請托之后再同王堯臣說的,不存在“有所請求”的行為。其余各人的行為,也是情有可原,并非主觀過錯。

  同時,范仲淹還特別指出,監察御史王礪同王堯臣“素不相喜”,因此利用這個機會夸大和歪曲事實,誣陷王堯臣等。與此同時,諫官歐陽修也上書,列舉了王礪的四條罪狀,指責他“內挾私徇情,妄將小事張皇”“欺罔天聽,合行黜責”。

  案情發展到這一步,宋仁宗只得趕緊剎車,各打五十大板。王礪被免去御史之職,貶為鄧州通判;王溟免追官,改為罰銅二十斤;陳榮古和慎鉞也都按照“公罪”處理,其余人員處理不變,由一起普通的“移橋案”所引發的大案就此了結。需要指出的是,因為都是按照“公罪”論處,所以對這些官員仕途的影響并不大。王堯臣此后沒幾年就升任樞密副使,后拜參知政事,成為執政大臣。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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