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笞杖刑制演變及其文化寓意
發布日期:2021-05-28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2021年5月27日第07版

  “五刑”是中國古代官府對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種主要刑罰的統稱。“五刑”為正刑或主刑,“五刑”之外的則為閏刑或從刑。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宮、大辟。漢代經過刑制改革,肉刑逐漸廢除。之后流放刑罰的地位不斷提升,至南北朝時期流刑正式納入正刑“五刑”之中。自隋律起,笞、杖、徒、流、死新五刑體系正式形成,并逐漸穩定下來,一直延續到清末,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五刑”是古代刑典之基干,其中笞杖為輕刑。“笞杖有二義:有斷決時之笞杖,有訊問時之笞杖。至夾棍,則專指訊問而言。”笞入刑較杖早,明代學者丘濬認為,“唐虞三代以來俱用肉刑,至漢文帝始廢肉刑用笞,其原蓋權輿虞刑之鞭撲也,除死罪外,自墨、劓以下率以笞代之。”據考證,笞杖鞭刑可能同時出現于三代之際,只不過笞刑最先為統治者所認同并規范化對待,雖然日本學者冨谷至認為“笞、杖及鞭在秦漢時代終究只是指作為訓誡、叱責的‘督’,而不能被納入與身體毀損相隨的放逐即‘刑’的范疇”,然自漢文帝將笞易肉刑則是規范化之肇始。經過北齊與北周的刑罰變革,至隋唐笞杖才從秦漢的附加刑正式被納入正刑系列,隨后沿至清代再經改革,最終確定了從律文小注、贖刑開列成圖、板數折算等徹底輕刑化之態。

  就笞杖形具變化而言,漢文帝雖以笞刑取代肉刑,“然未為笞令,所棰之具無常物,所棰之處無定在”,直至景帝制《箠令》,才開始確定施刑的身體部位和執行工具以避免濫刑。此后歷代行刑工具皆有所變化,主要有用竹或荊等。據清末修訂法律的主持人和代表者沈家本考證,“夏、楚”二物均作捶杖之用,木材材質好,且“所在皆有之”,性價比極高,漢代則改為用竹,西晉南梁則回到用荊,荊即楚木,后世延續至明代。清代則回歸漢代用竹:“笞杖舊用大、小荊杖為之,康熙八年(1669)及四十五年(1706)刑部復準:凡笞杖罪名,除旗人鞭責外;民人折責,概用竹板。”鞭則是游牧民族之特色,一是為體現旗民有別,保留民族習俗;二是因北方竹木難尋,延續了自北朝用鞭之慣例。漢代改木為竹的原因或是為徹底體現廢除三代以來的肉刑,連肉刑刑具都一并更換。而作為考訊之法的刑具,除了使用荊材或竹子外,還有大棒、束杖、車輻、鞋底之類。

  刑具大小一般有大小頭圍之分,歷代皆有不同,最早規定于漢景帝之《箠令》:“漢箠之制,本大一寸,末半寸。”該制至少沿用至南梁未改,隋唐則逐漸減小,被繼承至明代。清代既然改回用竹,其大小亦回歸漢制:“今用小竹板,大頭闊一寸五分,小頭闊一寸;大竹板,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視前代之笞杖,大數倍矣。”此處所言“前代”即指已經減少尺寸的明代,相較于明代大數倍,顯然是回到漢制的結果。竹板密度小于荊杖,只能增加尺寸來達到相同的捶打效果。

  就笞杖的行刑方式而言,最初漢景帝僅要求“畢一罪乃更人”,行刑途中不得換人,可臀受也可脊杖,到明清已固定為臀受,且用刑具小頭施罰。笞杖數的變化說明了行刑方式之更替。漢文帝以笞代肉刑,最初分笞五百和笞三百兩類,但“笞數既多,亦不活也”,被譏諷為“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景帝繼位后即將笞數減少到笞三百和笞二百兩類,不久又更為笞二百和笞一百。而到南梁,笞二百先決一半,后續再決余下笞數。至隋唐最終確定為“笞刑五”和“杖刑五”,笞刑五自十至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杖一百。可以說笞杖分離,以及決杖從六十起算,為笞刑作為最基礎之輕刑以及笞杖刑之間的合理銜接提供了優化方案。“笞刑五”和“杖刑五”的刑罰幅度一直沿用至明清。

  笞杖刑的實受亦有變化,隋唐律規定了詳盡的贖刑之法,笞杖刑已在可贖之列,從笞十始定贖銅一斤,到杖百贖銅十斤。清代則將贖刑開列成圖便于執行,更加直觀便利。同時,清代對實際執行的笞杖數進行折算,進一步減輕受刑痛苦:“笞杖以五折十,注入本刑各條。康熙朝現行則例改為四折除零。雍正三年之律,乃依例各于本律注明板數。”即順治采以五折十,康熙改為以四折十,并且在除不及五之零數則除零取整,進一步削弱了笞杖的行刑力度,具體方案為:笞用小竹板,自笞十至五十,分別折為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二十板;杖用大竹板,自杖六十到一百,分別折為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清代之改革為笞刑成為最小化之輕刑以及笞杖刑的徹底區分提供了最終方案。

  “笞者,所以教之也。”笞杖刑本質上源自于師儒對弟子之懲罰權,包括家長在內。笞杖之法在由家(親或師)到國(君)的演變過程中始終未改教化之父權功能。看似身體受刑,然受刑人心靈亦受煎熬。清代學者認為“笞者,擊也,又訓為恥。”清代律學家王明德將其解釋為“笞者,恥也,薄懲示辱,所以發恥心也。”笞刑在清代最終能折算成為最小化的輕刑,是因為與杖刑之目的開始有所區別。因為杖刑不再以觸及心靈的羞恥感為要。“有重于笞五十,即出笞以入乎杖。乃其罰,則又自杖六十始,不復更從十以為科。此其所以然者,蓋緣頑梗弗率之徒,恥心已冥,非笞可以動其懼,故入杖以示警。”子曰:“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就此而言,在清人看來,刑典之中讓人“有恥且格”的刑罰僅笞刑而已,笞杖刑最終又回到了最初漢文帝以笞刑易肉刑的主旨:“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毋由也。”笞刑能被賦予新的價值正是因為漢文帝最先看中了笞刑象征的父權教育寓意。如此而言,笞刑是古代刑典具有“禮法合一”特色的鮮明標志。縱覽笞杖刑的中國法律史,經三代至清呈螺旋式上升發展,在刑制刑具和行刑方式乃至功能寓意上,清代最終回歸到西漢之文化初衷,并在隋唐之制度優勢上更進一步完善,賦予了笞杖刑新的制度生命和文化價值,值得我們去研究。

  (作者單位: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責任編輯: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