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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長容易寫短難
——判詞例話之八
發布日期:2021-05-14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5月14日第07版  作者:李廣宇

說起文章的長短,我想起一個“博士賣驢”的故事。相傳晉朝有一位博士,他因為要把一頭驢子賣掉,親自起草了賣驢契約,洋洋灑灑,一寫就寫滿了三張紙,可是還沒有提到一個驢字。因此留下一段“博士賣驢,書卷三紙,不見驢字”的“佳話”。不過,對比一下我們有些判決,這位只寫三張紙的博士還是小巫見大巫了。其實,偉大的裁判未必非要“大塊頭”,短短幾行字,卻能名垂青史的有的是。清代名吏樊增祥的判詞,有很多就都是這樣的超短篇,百年過去,依舊新鮮。例如《批白河縣民張肇忻控族叔張雯詞》只有四個字:“胡說。不準。”《批渭南縣民李世德控詞》,通篇只有一句話:

此等田土官司,自應在縣呈控。越瀆不準。

管轄不合,豈須多言?篇幅雖短,要素卻樣樣不缺。案由是“田土官司”,性質是“越瀆”,主文是“不準”,理由是“應在縣呈控”。一氣道出,毋庸置疑。斬釘截鐵,霸氣十足。

南宋的《名公書判清明集》里也有這樣的極短篇,例如蔡久軒的“士人娶妓”判:

公舉士人,娶官妓,豈不為名教罪人?豈不為士友之辱?不可!不可!大不可!

就是這樣的極短篇,諸般要素卻也一樣不落。當事人的身份是清楚的——“公舉士人”,事實是清楚的——“娶官妓”,裁判理由是清楚的——“豈不為名教罪人?豈不為士友之辱?”判決主文也是清楚的——“不可!不可!大不可!”不惟清楚,那一連三個疊句,還具有強烈的修辭效果。對于士人娶妓這樣于禮于法均所不允的事情,就沒有必要詳細敘述事實,無論他娶的是陳圓圓還是李師師,這并不重要,總之是娶妓。

這樣的“一句話”裁判畢竟不是常態,但即使是常態化的裁判,也大多短小雋永,言簡意賅。再來看一篇無名氏的“阿李蔡安仁互訴賣田”判:

蔡安政生子三人,長男新,次男先,幼男安仁單身,將所受分田遜于二兄,藉以供養,其意甚佳。今安仁雖無戶,而元來分關聲載分明。二兄俱喪,其姪卻欲給據出賣。既賣此田,則安仁何所仰給?合且存留,為安仁以贍日用,候其身故,卻照元約為主。

之所以能夠做到簡短,省去無謂的過渡語也是一個因素。例如介紹三子的時候,到幼男安仁,直接接上了他“單身”的狀態,而對這一狀態的交代,又構成本案關鍵的法律事實。因為單身,才“將所受分田遜于二兄,藉以供養”;因“將所受分田遜于二兄”,才導致“無戶”的后果;因為“無戶”,才任由姪兒出賣此田。但是,“既賣此田,則安仁何所仰給?”這是法官在梳理了來龍去脈之后發出的疑問,既合約定的本義,也充滿對于鰥寡孤獨者的關懷。所以判決“合且存留,為安仁以贍日用”。更為周到的是,判決還把將來的事項預先安排停當:“候其身故,卻照元約為主!焙喍,卻不簡單!吧瞎ぶ挝床,不治已病”,此之謂也。

總的來看,中國古代判詞的體例格式不拘一格,或短或長,全憑需要,就像張保齡所說的那樣:“有片言即可折之者,有詳言而后決之者,無不合乎理法人性!鼻迥┳兎ㄐ蘼,判詞結構也發生很大變化。宣統年間,由奕劻、沈家本編纂的《考試法官備要》,借鑒日本、德國司法文書的制作經驗,啟動現代法律文書格式,刑民判決書的格式有了統一規定。同時,現代法律糾紛以及法律適用的復雜性也與古代不可同日而語。盡管如此,裁判文書的篇幅并沒有無限拉長。我們來看一下清朝末年保定地方審判廳所判“私造洋槍”案:

緣張栓子籍隸藁城縣,素習修理洋槍手藝,祖父年八十七歲,父年五十六歲,母年五十三歲。宣統元年八月間不記日期,張栓子因貧難度,起意私造洋槍售賣漁利,先后造成洋槍三支,賣給不識姓名人,得錢花用。旋經保定營務處偵查士將張栓子訪獲,并起獲造槍器械等件,轉送清苑縣,經呂令調元提訊,未及詳辦,適省城各級審判廳成立,照依法令將犯卷匯案,移送地方檢察廳起訴到廳,當即提犯審訊,據供前情不諱,究詰不移,應即判決。

(援據法律某條及理由)查現行例載:私造鳥槍者,處十等罰,每一件加一等等語。此案張栓子因素習修理洋槍手藝,輒敢圖利私造洋槍三支,先后賣給不識姓名人,得錢花用。遍查律例,并無私造洋槍作何治罪明文。惟洋槍與鳥槍無異,自應比例問擬。張栓子合依私造鳥槍者,處十等罰,每一件加一等例,擬徒一年半,解交保定習藝所依限工作,限滿釋放,所得賣槍錢文照追入官。失察該犯私造洋槍之該管地保,移會藁城縣傳案,照例處罰革役。買槍之不識姓名人應免傳究。起獲造槍器械存庫備照。此判。

可以看出,判詞的結構有了清晰的劃分——首段,敘述當事人、事實,以及案件偵破與訴訟的經過;次段,列明援據法律某條及理由,并給出主文。案情不能說十分簡單,法律適用甚至還涉及“比例問擬”,也就是今天所說的類推,但仍然能夠保持短小精悍、凝練雋永的傳統。

在我們心目中,普通法系的裁判普遍很長,單是援引先例,就可以連篇累牘。人們喜歡拿猶太人學校案作例子,在這個案子中,九位大法官的判決書堆積起來有四英寸厚,長達九十一頁。而且,這個案件的事實陳述竟是出現在少數派意見中。有人說,這樣一份判決書,“會讓法律專業學生,甚至讓上訴法官讀起來也感到絕望”。但也不乏向冗長宣戰的人,號稱“偉大的異議者”的霍姆斯大法官就喜歡寫短。他是一位多產的法官,辦案很快,以至于首席大法官梅爾維爾·富勒常!皩e人的工作分一部分給我,以減輕其他法官的負擔,因為我有時間”;裟匪沟母咝Ф喈a一定程度上歸因于他簡明扼要的寫作特點。他在給朋友的信中曾說:“這里的法律意見冗長,幾乎成了制度,我不認為這是正確的!彼J為正確的方式是簡要介紹案情,盡最大可能緊湊而細致地敘述判決的依據。普遍認為,霍姆斯最著名的判詞當屬“洛克納訴紐約案”(Lochner v. New York)的反對意見,波斯納把它稱為“反對多數意見的司法哲學的一個象征”,斯蒂文斯大法官更把它譽為“最高法院歷史上最有影響的一份異議方意見”。如此重要的司法意見篇幅卻非常短,只有兩段。

波斯納曾經專門分析過這份反對意見,他說:“簡明扼要在說服性演講中是一種風險,……但它也可以是一種機會。霍姆斯簡明扼要的反對意見吸引并支配了讀者的注意力。句子的長短變化以及長句的優雅旋律提升了該意見的魅力,而警句(不但是關于斯賓塞的警句,而且還有‘一般化的命題不能決定具體的案子’和‘每一個判例都傾向于變成法律’)集中的力量讓這個意見具有一種強有力的特征,如果這個反對意見更長、更分散,讓這些警句隱藏于限制、注釋、引用、重復以及司法意見中常見的其他冗詞贅句之中,那么這種強有力的特征就會喪失殆盡!

寫長容易,寫短難。我們現在難以像古人那樣片言折獄,固然有許多古時候所沒有的客觀原因,這也可以說是一個世界性難題,例如英國法官也這樣感嘆:“我沒時間寫一份短判決書!笔裁丛蛟斐傻哪兀坑鴮W者佩妮·達比希爾在她的《坐堂問案》一書里對此做過一個訪談,法官們普遍把根源歸罪于復印機。上訴法官塞德利說:“如今法院都使用復印機。這讓人大受其苦。當事人把所有材料都復印出來交給法院,然后讓法官在成百上千頁材料中東找西尋!碑斎粏栴}不只在于復印機,其他的因素還包括:第一,有位不會打字的老法官說電子文字處理技術使得法官們會從判例中進行復制粘貼。第二,法官們還經常說“我沒時間寫一份短判決書”。第三,隨著判例法日益增多,法官們覺得有義務援引更多判例。第四,可能也是因為當事人的論辯越長、理由越多,則法官需要回應的點也越多,即使僅僅是不予考慮也要提到。第五,最重要的是,上訴法官的審前閱讀量很大,大到他們希望當事人給一個必讀材料清單。

盡管如此,把裁判文書寫得盡可能短一些,還是對大家都有好處。就像鐘叔河在編《念樓學短》時所說的那樣:“寫得短當然不等于寫得好,但即使寫不好,也寧可短一些!痹趺床拍軐懚?我在下一篇“法貴簡當,使人易曉”當中會給出一些例子。這里先要強調的是,也不能就此認為,判決書要一概寫短。必要的事實不交代,就會讓人如墜五里云霧中;該說理時避而不言,則是攥著拳頭讓人猜啞謎。這一問題在古希臘諺語中早就說到了,那就是:“簡短與靜默比鄰。”錢鐘書對此詮釋說:“寡言最與默不言相近”,“故言而至約極簡,則雖言而猶默矣”。《莊子·駢拇》也有這樣一句話:“鳧脛雖短,續之則憂;鶴脛雖長,斷之則悲!弊g成白話就是:“野鴨的小腿雖然很短,續長一截就有憂患;鶴的小腿雖然很長,截去一段就很痛苦!本唧w到文章一道,那就是“有話則長,無話則短!薄爱旈L則長,當短則短!笨傊瑸槲挠浭,或紆余有味,或語簡而切,只要符合需要,都屬允當。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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