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傳統的庭審有著獨特的儀式和程序,在施耐庵的《水滸傳》記述中,“李逵壽張喬坐衙”給了我們了解中國古代庭審的一個藝術視角,在文學作品中對傳統庭審的還原,顯得更為鮮活和生動。通過“李逵喬坐衙”這一文學素材,找尋歷史在文學作品中留下的“影像”,對于了解更加生動全面的歷史具有積極意義。
文學與法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文學或可以為法律思考提供靈感,或是可以通過藝術加工的描述為法律的進程作出積極貢獻。中國古代傳統的庭審有著獨特的儀式和程序,在施耐庵的《水滸傳》記述中,“李逵壽張喬坐衙”給了我們了解中國古代庭審一個藝術視角,可以從歷史典籍或文學作品中尋求其原貌,且在文學作品中對傳統庭審的還原,顯得更為鮮活和生動。
《水滸傳》第七十四回有表:梁山眾好漢鬧完東京后,李逵只身來到“貼著梁山泊最近”的壽張縣,仗著“黑旋風”的威名和水泊梁山的強大實力為后盾,在壽張縣縣衙里舉行了一場“庭審”。
這位“黑爺爺”先是以“端得醫得小兒夜啼驚哭”的“名聲”,唬走了縣令,又“扭開了”裝著“幞頭衣衫”的匣子,弄了一身被眾吏典稱為“十分相稱”的行頭,這一切安置妥當,他又召集了一批具有職業素養的“公吏”,“擎這牙杖骨朵,打了三通鼓,向前聲諾”,隨后安排兩個擁有“生活體驗”的牢子充當原告和被告作配角。一場煞有介事的宋代“庭審”就此開始:
原告稱:“相公可憐見,他打了小人!
被告說:“他罵了小人,我才打他!
李逵問道:“哪個吃打的?”
原告道:“小人是吃打的!
李逵又問道:“哪個是打了他的?”
被告道:“他先罵了,小人是打他來!
李逵道:“這個打了人的是好漢,先放了他去。這個不長進的,怎地吃人打了,與我枷號在衙門前示眾!
這時,“李逵起身,把綠袍抓扎起,槐簡揣在腰間,掣出大斧,直看著枷了那個原告人,號令在縣門前,方才大踏步去了……”而在縣門前的百姓“哪里忍得住笑”。至此由李逵主審的這場宋代“庭審”方才結束。
《水滸傳》中記述的“李逵壽張喬坐衙”,以明初文學家施耐庵的筆,為我們留下了了解宋代司法制度一個很好的窗口,它將歷史“有聲有色”地呈現在我們面前。但文學作品在準確記錄歷史方面有其天生的局限性,為了更為全面對這一“模擬庭審”有關情況進行挖掘,我們可以從歷史的典籍中尋找與之相印證的記載來對比研究,盡量去貼近歷史的真實,從而獲得一些啟發。比如李逵闖入縣衙的時間恰好是“午衙”剛結束,這個時候縣衙的官員們剛好要排隊面見縣令,所以一眾“公吏”都在衙門現場。從服制上來看,根據《宋史·輿服志》規定:“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其制,曲領大袖,下施橫襕,束以革帶,幞頭,烏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眽蹚埧h作為一個小縣,其縣令應著綠色公服,持槐木手板,與本回中描寫的細節高度一致,并且根據沈括在《夢溪筆談》中的記載,“朝幞頭有直腳、局腳、交腳、朝天、順風,凡五等。唯直腳貴賤通服之!币虼嗽诒净刂,壽張縣令頭戴直角或者平角的幞頭。從庭審的形式上來看,在宋代官員審判案件,要身著官袍,頭戴幞頭,上插展角,并且要手持槐簡;在開審前,要講究排場,擎杖、打鼓、聲諾,營造出庭審的莊嚴氣氛;在審案的過程中,主審官員要先詢問原告,再訊問被告,聽雙方之言,并讓雙方對質,并且百姓還可以在衙門前旁聽。
西方學者馬克思·韋伯曾認為,家產制國家的中華帝國的官吏是非專業性的,士大夫出任的官吏是受過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但是,就宋代而言,官員在審理案件時并不能完全忽視國家法律的規定,《宋刑統》規定:“諸斷罪需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若數事共條,止引所犯罪者聽。并且如諸決罰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徒一年!
《孔叢子·刑論》提出“夫聽訟者,或從其情,或從其辭。辭不可從,必斷以情。其大法也三焉,治必以寬,寬之之術歸于察,察之之術歸于義”,這是古代對于官員在庭審時的要求,要先聽其辭,體其情,如辭不可從,則應斷以情。李逵所“審理”的案件雖然在形式上基本符合了當時的庭審禮儀要求,但是相距宋代法律所要求的公平還是相去甚遠。
李逵在“審理”過程中雖兼聽兩造,他首先了解了原告的訴求:“相公可憐見,他打了小人!辈⑦M而聽取了被告的辯解:“他罵了小人,我才打他。”并在之后給了雙方以對質機會,問過:“哪個吃打的?”在明明只有原告和被告兩個人的情況下,進而問:“哪個是打了他的?”從詢問的程序而言,倒顯得相當公正和中立,但李逵則僅依據口供,且基于個人的正義觀念對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了判斷。
在這場“庭審”的最后,李逵是“直看著枷了那個原告人,號令在縣門前,方才大踏步去了”,雖然李逵在審理案件時在程序上和實體上不太嚴肅,但是到了執行階段,卻嚴謹起來了。這一方面或許是施耐庵對李逵“執拗”性格描寫的需要,或許有可能是基于對宋代法律關于執行方面責任追究的了解。在宋代,對于執行問題在《宋刑統》中有了明確的規定:“諸緣作應沒官而不沒官,及非應沒官而沒之者,各以流罪故失論。諸徒、六應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兩年。”
《水滸傳》中所記載的“李逵壽張喬坐衙”這一章回已經到了該書的后半部分,前期聚義的蕩氣回腸和英雄氣概,很快要被兄弟生死分離和分道揚鑣所取代。在這一回之后,便到了第七十五回“活閻羅倒船偷御酒,黑旋風扯詔謗徽宗”,從形式上遵守庭審禮儀,到面對朝廷官員扯詔,口出不遜,這種鮮明的對比,也可以看出作者對情節的設計。
通過“李逵喬坐衙”這一文學素材,找尋歷史在文學作品中留下的“影像”,對于了解更加生動全面的歷史具有積極意義。從《水滸傳》一書中不難看出,違法而達義,義不可達;依法而尋義,義則可得。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對法治的尊崇,不僅要體現到形式上的威嚴,更要實現在程序的正當和實體的公正上。
(作者單位為濟南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