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好的裁判者應達到怎樣的境界?一種好的社會治理方式應該怎樣運行?讓民眾敬而遠之的司法裁判一定要冷峻酷烈嗎?東漢末年的王烈給出了令人稱譽的答案。《后漢書·王烈傳》記載了他“以德威人”的故事:
王烈字彥方,因品德高尚深得鄉(xiāng)鄰擁戴。有一次某盜牛者被抓,盜犯說:“判刑殺頭我都心甘情愿,只求不要讓王彥方知道這件事。”王烈聽說后專門派人去看望他,還送給他一匹布。說:“盜牛人怕我知道他的過錯,說明他還有羞恥之心。既然心懷羞恥,就必能夠改正錯誤。”
后來有老翁丟了一把劍,一個過路人見到后就一直守候劍旁,直到傍晚老翁回來尋到遺失之劍。王烈聽說后派人查訪,原來守劍者就是那個盜牛的人。王烈在鄉(xiāng)里時,當?shù)匕傩辗灿袪幵A,都請求王烈排難解紛、斷定曲直,由于蒙受王烈平素之德教,有的走到半途就放棄爭執(zhí),雙方和解而歸;有的遠遠地望見王烈的屋舍,就深感慚愧地彼此相讓返回,不敢使王烈聽到這事。
王烈身處戰(zhàn)亂之世,凡亂世總是法紀不彰、道德淪喪之時,在兵禍相連之際仍堅持道德教化之行,以個人道德操守服膺鄉(xiāng)間,最終形成了強大的人格感召力,使訟者自省息訟,其效果令人欽嘆再三。
《王烈傳》行文簡短,總共只有區(qū)區(qū)二百字,卻傳遞出豐富的法律意蘊:
一是裁判者須自身高潔、行止端正,個人的品德操守能堪稱楷模,令人信賴、追慕、敬仰,以致爭訟者愧于面對;
二是宥罪恕過,對罪責不能不教而誅,善于發(fā)現(xiàn)、肯定并及時褒揚犯罪者的可教之處,抑惡揚善,點化冥頑,幫助其回歸社會;
三是使民無訟,通過道德教化和人格感召,使爭訟者自知其恥、自省其過,人人責己寬人、禮讓謙和,最終達到無訟的理想境界。
當我們贊嘆王烈之賢能的時候,其實應當反躬自省:在當下的司法環(huán)境中,王烈使民無訟的三方面要素,法官們是否做到了?制度設計可曾到位了?個別法官并不能讓老百姓從內心深處真誠地敬畏仰慕,有的懲戒和刑罰并不能如王烈教化盜牛那樣卓有成效,有的輕微矛盾糾紛因源頭治理不力最后升格為訴訟,沒有達到訟者“至涂而反”“望廬而還”的目標。
我們做了很多努力,訴前調解、民事和解在多方嘗試,楓橋經(jīng)驗和馬錫五審判方式在大力推行,相對于這種規(guī)則層面的制度設計,我們還需要的是裁判者精神感召的人格魅力,以及社會治理中對道德教化的堅守篤行。以德威人才能賓服四方,這些才是實現(xiàn)“無訟”目標的靈魂所在。
史冊中并未記載王烈如何諳熟律條、判若神明。也許史家認為,在他高潔的道德人格面前,這些判決是非曲直的本領不值一提,著者可能將其視作“末技”而不愿詳錄,對聽訟吝惜筆墨不留一字。
他因“無訟”而載入史冊,這才是最高明的裁判者,也是令人恒久追慕的法官。追慕王烈,我們要做的事或許還很多……
(作者單位:陜西省寶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