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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反詩”案中的法律三題
發布日期:2021-04-30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04月30日第06版  作者:喻平
編者按 《水滸傳》不僅是古典文學名著,而且還有眾多法律故事點綴其間,例如楊志賣刀、武松殺嫂、血濺鴛鴦樓、宋江題反詩、石秀殺裴海等,這些事件以文學的手法反映了民眾的法律意識和對司法正義的向往,也反映了傳統司法中起訴、定證、審轉、罪名、刑罰等法實踐,本版將刊登相關文章對其解讀,敬請關注,歡迎賜稿。

看《水滸傳》繞不開宋江。宋江祖居濟州鄆城,為縣衙押司官。平心而論,若以大傳統觀之,宋江的出身、才學、膽識均難稱出眾。好在綠林重義氣而不重出身,宋江于家至順至孝,于人仗義疏財,扶危濟困,人稱及時雨,在江湖中“聲名不讓孟嘗君”。

話說宋江在鄆城吃了官司,遂行走江湖。后收到家書,稱太公病故,遂匆匆奔喪。不料,宋江回家走漏風聲,被縣衙擒得,審轉至府,遇赦刺配江州。且說行至滄州后的某日,宋江信步至潯陽酒樓,倚闌獨酌不禁酒醉感懷,作詩題于酒樓壁上,且落款為“鄆城宋江作”。該詩恰巧被無為寨通判黃文炳讀到,認為是“反詩”,抄后報滄州蔡知府,宋江因而再次獲罪,險被處斬——暫且稱為宋江“反詩”案。

謀反之罪與妖言之條

宋江在詩中寫道:“心在山東身在吳,飄蓬江海謾嗟吁。他時若遂凌云志,敢笑黃巢不丈夫!”

說的是我宋江人雖然在吳地(江州),但心卻在山東(梁山),飄零江湖真是蹉跎歲月,早知如此不如就在梁山落草了。要是我宋江上了梁山,哪天如果實現了我的凌云壯志,憑我宋江的駕馭能力,黃巢又算得了什么。黃巢是唐末農民起義軍的領袖,從正統的角度來看當然是特大號的反賊了。這句也是仿寫黃巢的詩句“他年我若為青帝,報與桃花一處開。”

黃文炳初讀此詩,即問:“這不是反詩?”蔡知府看后斷定:“這個是反詩。”說其為“反詩”,因詩中提到要效法黃巢,遂凌云之志,言下即有反抗朝廷之心。所以,蔡、黃二人覺察到這是件“國家大事”,非比尋常,擬上報朝廷邀功。宋江感到事態嚴重,便說:“我今番必是死也。”可見,此行為確實是重罪。

那么,依宋律,題寫此類“反詩”究竟犯何罪?第四十回,宋江的犯由牌上寫道:“江州府犯人——名宋江,故吟反詩,妄造妖言,結連梁山賊寇,通同造反,律斬。”

據此,就題“反詩”而言,宋江可能涉及“謀反”和“造妖書妖言”兩罪。

“謀反”即試圖顛覆政權或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行為。據《宋刑統·賊盜律》“謀反逆叛”條:“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并沒官……即雖謀反,詞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斬。”

可見,法律對謀反的處置很重。其一,正犯處以最重之斬刑。其二,親屬緣坐的范圍廣、刑罰重。其三,此罪區分為謀反及雖謀反但“詞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兩種行為,類似于現代刑法中的既遂與未遂情形。但與今有異的是,傳統立法者認為,即便謀反“未遂”,正犯仍應處斬,只是緣坐的范圍縮小、處罰減輕。若宋江題“反詩”事涉“謀反”罪名,當屬第二種情形。

就“造妖書妖言”言之,據《宋刑統·賊盜律》“造妖書妖言條”:“諸造妖書妖言者,絞。傳以惑眾者,亦如之。”所謂“造”,即自己編造、假托。編造的內容包括:自己的休咎、鬼神之言以及妄說吉兇等,最終都涉于不順者。“傳”即傳播。意思是說,通過各種內容形式,編造、傳播反逆言論。

如上所述,“謀反”的第二種情形與“造妖書妖言”具有共同點。例如,二者均有“反逆”之心,實施了一定行為,未達到實害結果。仔細比較可以發現,宋江題詩行為屬于后者。《宋刑統》“謀反逆叛”條對于“即雖謀反,詞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者”的注文中交代,此種情況為“謂結謀真實,而不能為害者”。但是“自述休征,假托靈異,妄稱兵馬,虛說反由,傳惑眾人而無真狀可驗者,自從妖法。”

據此可知,“謀反”第二種情形與“造妖書妖言”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存在相與謀劃之行為,即“結謀真實”。如果只是編造反逆言論,不存在與人謀劃反逆行為,當屬“造妖書妖言”范疇。據此,單就題“反詩”而言,宋江只是醉酒題“反逆”之詩,并無謀劃反逆之行為,則應定“造妖書妖言”罪,宋江犯由牌所述罪狀應斷為兩層意思兩個罪名,第一層為“故吟反詩,妄遭妖言”,第二層為“結連梁山賊寇,通同造反”。

州府論死與盜賊重法

當戴宗送偽書事敗,蔡知府立了文案,擬將宋江、戴宗即日押赴市曹問斬,事后再寫表申朝,且表示“自古謀逆之人,決不待時,斬了宋江、戴宗,免致后患。”可見,江州府對這一事涉絞斬的重罪,徑直做了判決并準備立即執行。

宋江、戴宗確屬“結連梁山賊寇,通同造反”,屬于“謀反”重罪,應處決不待時。但是,“決不待時”僅指不必待秋后決死,并不意味著州府一級可以擅斷死刑。趙宋懲五代擅殺之弊,尤其重視死刑復核。據《宋史·刑法志》:“(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復。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后復于刑部。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與司法椽參斷之。”意即,一般案件可由州府審結,死刑案件須經中央司法機關復核。

江州如此處置,若非蔡知府擅權,是否存在制度上的原因呢?一種可能的解釋是,宋江等人所犯的罪,并非一般的罪,而屬于“盜賊重罪”。在傳統社會,“盜賊”是兩種重要犯罪。“取非其物謂之盜”,即強盜、竊盜等財產犯罪。“殺人無忌”及“逆亂者”謂之賊,宋、戴二人所犯即此種。自李悝《法經》始,“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盜賊犯罪是統治者最為重視的犯罪之一。在宋代,農民起義多發,數百次的農民起義,成為統治者的心病。“盜賊”的含意也有所變化,逐漸成為農民起義的代名詞。

對此,宋廷采取高壓態勢,不惜別立“盜賊重法”嚴加處置,體現了統治者對“盜賊”除之而后快的立法意圖。據《文獻通考·刑法考》:“盜賊、囊橐停宿之家立重法。凡竊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資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里;遇赦若災傷減等者,配遠惡地。罪當徒、流者,配嶺表;流罪會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資之半為賞……。”可見,盜賊犯罪的量刑更重,此外,重懲盜賊在司法程序上常常特事特辦,例如,設置捕賊期限以強化官員捉賊職責,在鎮壓盜賊的過程中官員可以隨意賞罰。此類舉措已超出了定制。對與梁山賊寇“通同造反”的宋、戴二人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常規司法范疇,成為了捕賊的“非常任務”。如此說來,州府決死便不足為奇了。

詐作瘋魔與寬宥篤疾

“反詩”事發之后,戴宗為給宋江脫罪,出了個主意,即讓宋江“披亂了頭發,把屎尿潑在地上,就倒在里面,詐作瘋魔。”意思是讓宋江裝成失心瘋,宋江依計行之。戴宗為江州兩院押牢節級,自然對于刑獄關節頗有心得,要不是被精明的黃文炳識破,戴宗之計險些成功。

問題在于,戴宗之計僅為慣用耍賴伎倆,還是確有制度背景?后者存在一定的可能。在傳統社會,立法者會對部分違法者采用寬宥措施,以表達法天而治者的寬仁。此舉宋代亦然,例如,《宋刑統·名例律》規定:“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意即,依律,即便是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以及患篤疾之人,若犯謀反、謀大逆重罪,也不能寬宥,但是畢竟情況特殊,故須報皇帝圣裁,即所謂“上請”,而“上請”的結果十有八九是寬宥。

“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無疑顯示了矜老恤幼的法律原則。“篤疾”,又稱“廢疾”,《宋刑統·名例律》解釋稱,“篤疾,并依令合侍”,意思是病情較重,不能自理,需要有人扶養。這一法律原則體現了中華民族“老有所終,幼有所養,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大同理想,是傳統法制文明的精華之一。以此言之,如果查驗宋江確患“篤疾”,哪怕其犯“謀反”重罪,也存在通過“上請”的途徑獲得寬宥的可能。

(作者單位:湖南理工學院)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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