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司法檢驗人員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通過仔細觀察發現,“八字不交”現象是判斷縊死案件的關鍵證據,并總結出一套判斷自縊而死的取證方法,即“八字不交”法。它成為檢驗人員進行實務操作,還原案件真相,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取證手段。
案例中的“八字不交”
在四川巴縣檔案中,分別記載了清代乾隆三十年和三十四年發生的兩個自縊案例中均采用了“八字不交”法識別死亡原因。
案例一:乾隆三十年六月初七日,據縣民徐朝選報稱,緣身次子徐曰泰出外傭工,次媳戴氏在家,因貧無食,于本月初五日自縊身死,解救不蘇。為此報乞相驗。等情。同日,又據約鄰文國明等報同前由。據此,卑職隨即單騎減從,帶領刑仵前詣尸所,將尸舁放平明地面,眼同原報尸親約鄰人等,如法相驗。據仵作甘起榮當場喝報:驗得已死戴氏,問年二十二歲,身長四尺五寸,膀寬八寸,胸高四寸五分,面色發變,眼口俱閉,舌抵齒不出,咽喉上繩痕一道,斜長八寸,寬三分,深二分,紫紅色,斜入兩耳后,中空二寸八分,“八字不交”,兩手微握,肚腹脹,兩腳伸,兩腿有火炙斑痕,余無別故,實系生前自縊身死。喝畢,卑職復加相驗無異,飭取篾索與縊痕比對相符,將尸棺殮,取具仵作不致隱漏傷痕甘結附赍。
案例二: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初十日,據縣民趙萬連報稱:本月初七日,身子趙大淮,因與趙憲邦之妻林氏通奸敗露,趙憲邦欲行送官,趙大淮畏罪,潛赴山林自縊身死,報乞相驗。同日,又據約鄰張東山等報同前由。據此,卑職單騎減從,帶領刑仵前詣尸所,查該處系偏僻山林,距趙萬連家約一里許,趙大淮尸身用葛藤吊于松樹枝上,自地至樹枝量高五尺七寸,頭離樹枝六寸,腳離地三寸。飭令將尸解放平明地面,眼同尸親約鄰人等,如法相驗。據仵作甘起榮喝報:驗得已死趙大淮,問年一十八歲,身長四尺八寸,面色赤,兩眼閉,口微開,舌出齒三分,致命咽喉下縊痕一道,斜長九寸,寬四分,深二分,紫紅色,斜至左右耳后,直入發際,八字二寸五分不交,兩手微握,兩腿俱有如火炙斑痕,余無別故,實系生前自縊身死。喝畢,卑職復加親驗無異,將尸棺鹼,取具仵作不致遺漏傷痕甘結附赍。
仔細對比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發現,兩則尸檢報告中,檢驗人員仵作對死者尸檢后均作出了“咽喉上繩痕一道或咽喉下縊痕一道,‘八字不交’,兩手微握,兩腿有火炙斑痕,余無別故”的描述,并得出了“實系生前自縊身死”的司法檢驗結論。但是,兩例尸檢報告對縊死者舌頭是否吐于唇外的描述有所不同,第一例描述為“眼口俱閉,舌抵齒不出”,第二例則描述為“兩眼閉,口微開,舌出齒三分”。可見,縊死者舌頭吐于唇外并不是檢驗人員用于判斷是否死于自縊的主要特征。清人王明德在其所著《讀律佩觹》中解釋了原因,自縊身亡者可能“有舌盡吐于外者,有舌微露半露著”,也有可能舌頭并不出于唇外,因為“喉為舌之根,項有長短,縊有上下,不可以舌之吐與不吐為定衡。如其縊在項下,則根斷而舌出矣。倘縊于頜際,止于喉搤,氣閉畢命而已,其舌則不至出也”。所以,上述第一個案例尸檢的結果“舌抵齒不出”,屬于氣閉而斃命。而下面第二個案例尸檢結果則是“舌出齒三分”,顯然屬于因為舌根斷而舌頭出。
另外,“兩手微握”這個特征,在兩個自縊而死的案例中都有描述,但是,宋慈在《洗冤集錄》中認為“兩手須握大拇指”并不是縊死尸體獨有的征象,人死后肌肉僵硬并有稍微地收縮,屈肌比伸肌力量強,所以手一般均為半握拳狀 。
這樣看來,繩痕“八字不交”才是古人判斷縊死的關鍵證據,正如清人許梿在《洗冤錄詳議》中所說的“凡自縊死者,必聲明‘八字不交’”。
何謂“八字不交”
所謂“八字不交”,就是指自縊身死的人,上吊的繩跡形似“八”字,但在共腦后并沒有交匯。如果出現相交的痕跡,那么有可能并非縊死,而是被人勒死。在清代官方司法檢驗用書《律例館校正洗冤錄》中對縊死尸狀的描述,大部分不脫此語:
大約縊死痕,“八字不交”,惟纏繞系。是死人先將繩帶纏繞項下一二遭,高系垂身致死,或先系高出,雙套垂下,踏高入頭在套內,又纏一兩遭掛下者,其痕必成兩路,上一路過耳后,斜入發際不交,下一路平繞項下。
自縊傷痕“八字不交”之處,其中定有淡痕,在于頜之左右,及耳后之兩旁,向上而漸微,即或單系繩帛,其著扣之兩旁亦必各有微痕、血蔭,斜貫而上,非平平向后者也。
這便記載了兩種自縊而死的方法,第一種是先將繩索繞頸一兩圈之后,再從高處跳下導致縊死;第二種是先將繩索系在高處,頭套入后身體下垂導致縊死。無論使用哪種方法縊死,尸身上的繩索痕跡均有兩道,一道為經過兩耳并向腦后延伸的繩索痕跡,雖然沿著兩耳斜入發際但并不相交。另一道是咽喉下的痕跡。正因為繩索未及腦后,繩索產生的勒痕由深至淺,而且并不相交。不過,“將帶先系項頸,然后登高吊掛,‘八字不交’者,頭向左側,傷在左耳根骨;頭向右側,傷在右耳根骨。如纏繞系有一道交匝者,傷在項頸骨。皆須酌看形勢”。([清]王又槐撰:《辦案要略》,“論命案”)
“八字不交”現象是古代司法檢驗人員用于分辨自縊身死還是勒死的關鍵證據,“八字不交”法成為古代司法檢驗人員檢驗判斷自縊身死的重要方法。
“八字不交”的技術補充:“血蔭黑跡”
司法實踐中,并不是每一個案件都像上述兩個案例運用“八字不交”法就可以直接判斷死者的死亡原因,如果死者先被勒死,后又被兇手偽裝成自縊身死的情形,這時就很難斷定死亡原因到底是自縊還是勒死,“惟有生勒未死實時吊起,詐作自縊,稍難辨”。縊死與勒死兩者的性質不僅截然不同,而且對當事者而言也至關重要,“如誤縊為勒,其冤枉在生人,倘或誤勒為縊,則冤又在幽魂。差之毫厘,即謬以千里”。這樣,在古代司法檢驗中又產生了區分縊死與勒死的檢驗技術。
若被人勒死假作自縊者,口眼開,手散發寬,喉下血月,血不行,痕跡淺淡,無血蔭黑跡,舌不出,亦不抵齒,項肉有指甲痕。……若被人隔窗欞或林木之類勒死者,則繩不交痕,多平過,卻極深,里漤色,亦不交于耳后際。 ([清]黃六鴻撰:《福惠全書》,卷十四,刑名部人命下,“吊死”。)
在這里有無“血蔭黑跡”成為判斷縊死與勒死的重要依據之一。有“血蔭黑跡”是縊死,無則是勒死假作自縊者。
關于“血蔭黑跡”在南宋的《洗冤集錄》和清代的《律例館校正洗冤錄》均有記載:自縊身死者,兩眼合,唇口黑,皮開露齒。若勒喉上則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一說齒微咬舌),若勒喉下,則口閉,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面帶紫赤色,口吻兩角及胸前有吐涎沫,兩手須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蔭,如火炙斑痕,肚下至小腹并墜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腸頭或有一二點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發際,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許。
以上這段描述是古人檢驗縊死之尸的經驗積累,是對縊死尸體長期觀察記錄的結果。其中提到的“血蔭”即淤血,其形成是由于縊死者懸掛時間較長,血液下墜,下腹部、兩腿(尤其小腿)血管積血嚴重,皮膚呈現暗紫紅色,甚至可有皮下出血小點。兩腿、兩手、直腸等部位亦可因為血液沉降而產生出血點 。
又據清人王又槐所書《辦案要略》載:
檢驗自縊者,手足俱垂,血氣凝注,牙齒手指尖骨俱帶赤色,或血氣墜下不均,則十指尖骨赤白不同,若俱白色,非縊死也。……被勒者多有制縛磕碰等傷,或牙齒脫落,指尖骨白色無血暈。凡自縊與被勒、被揢死者,頂心及左右骨有血暈,或又云縊死者無血暈。
王又槐以十指尖骨的顏色作為判斷縊死與非縊死的標準。如果十指尖骨呈白色,為非自縊死亡,反之,十指尖骨呈赤色,則為自縊死亡。這實際上也是運用“血蔭”原理解釋兩種死亡征象的區別。當然,王又槐也指出死者有無磕碰等外傷,以及牙齒脫落等現象也可以作為區分縊死與勒死的標準。
可見,“八字不交”法是古代司法檢驗人員判斷縊死者最基本的技術,在出現復雜案情時,有無“血蔭黑跡”則成為判斷死亡原因的補充技術。
“八字不交”法充分說明了中國傳統司法檢驗注重外表跡象的搜集,而不進行尸體解剖的檢驗手段的直觀性特點,亦反映了“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的傳統禮教文化的孝道觀。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