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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任前宣誓看司法官內心戒懼的古今之變
發布日期:2021-04-12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4月9日第05版  作者:劉毅 張慧斌

作為一種古老的自證方式,立誓在被創造出來之后,便根據需求之不同,被廣泛運用于從私人生活到公共事務活動的各種場合。司法人員任前宣誓便是其中之一。在近代國家將這一活動制度化之前,就已有不少古代清官循吏將其運用于自身的司法治理實踐。清代嘉道年間署理巴縣知縣的劉衡便是其中之一。

《到任謁城隍神誓文》和《到任自誓告示》,是道光五年(1825年)劉衡調任巴縣后發表的兩份任職誓言,其內容均與辦理詞訟案件有關。盡管發展到清代,地方政府早已有一套相對獨立且趨于完備的專職司法職業群體,但親理訟獄、兼理司法仍是州縣長吏的重要權責之一。為自明心志,劉衡在《到任謁城隍神誓文》中寫道:

維神聰明,維神正直;以知我民,以福我國。惟小子衡,自慚涼德;今來作宰,行不敢墨。除沿用舊章之不病民者未便遽革,此外一切詞訟案件:倘敢受百姓一文,維神其殛;吃百姓一飯,維神其殛;故縱書差索擾,維神其殛;或遇事不肯盡心、任其延宕,以致拖累,維神其殛。敬陳誓文,用表我心,用盡我職。神鑒昭昭,尚其來格。敢告。

從誓文標題和內容不難發現,這是一場頗具特色的宣誓活動。宣誓地點為巴縣當地的城隍廟,宣誓的對象則是城隍神。需予說明的是,自明代以來,祭祀城隍正式列入國家祀典,到任后親往當地城隍廟拜謁,也逐漸從新任地方官的通行做法轉為法定義務。一如朱元璋所言,“朕立城隍神,使人知畏,人有所畏,則不敢妄為。”在古人看來,神目如電、賞善黜惡的城隍神的監察對象自然也包括司憲一方的地方官吏。因此,在這場“與神對話”的例行儀式中,劉衡針對司法活動中容易出現的“吃拿卡要”、訟獄淹滯現象,在這份僅百余字的誓詞中,為自己立下了四條行為禁令,以自愿接受神明的處罰即“神殛”作為違背誓言的后果,來宣示自己在司法裁斷中將予恪守的廉潔性。

如果說在城隍神前立下的誓言會因充滿宗教儀式化色彩而存在被“樣板化”的可能,那么從以榜文形式向巴縣百姓發布的《到任自誓告示》中,則更能洞悉這位清代循吏操守自持背后的內心戒懼:

照得本縣德薄才疏,未諳治譜。所差堪自信者,惟此羞惡之良,常惺不昧。……敢于詞訟案件,收受案內外人銀錢物件,千百之多,銖兩之少,一經染指,即屬受贓。至于罰贖一事,借充公以巧取,此穿窬伎倆,而又明目張膽以行之,所謂小人無忌憚者,尤為無恥之尤。本縣如或有此,不特違憲訓而玷家聲,吾知天理之所不容,必為天條之所不赦。即使偶逃國法,亦斷難幸免冥誅。……冥冥者斷不能為貪贓鬻案之劉衡恕也。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屬寅僚紳士軍民人等知悉。區區此心,其共鑒之。嗣后一切案件,敢有干我以私,誘我以賄者,是直以娼優盜竊待我也。本縣誓不與之俱生。

不得收受案件當事人的賄賂,以及不得假借罰贓巧取豪奪,是劉衡在此次誓言中向巴縣百姓作出的承諾。深堪玩味的,是對自己昧良違背的兩種后果,在劉衡內心認知世界中呈現出遞進式的順位關系。在他看來,倘若違背良心貪贓鬻案,即使國法或許能僥幸逃脫,“天誅”則絕難得免。也就是說,國法、“神殛”與“天誅”都屬于其內心戒懼的組成部分,只不過在這個體系中,“神殛”與“天誅”對立誓者形成了更有效的內心強制。

更早的佐證在元代即可尋見。與大家耳熟能詳的《山坡羊·潼關懷古》相比,元代散曲家張養浩所撰《牧民忠告》的知名度似要遜色很多。但在這冊“欲凡從政者知所法戒”的官箴書中,他也指出了這一慣例產生的初衷:

故事,牧民官既上,必告境內所當祀之神,宜以不賄自為誓,庶堅其遷善之心焉爾。后雖欲轉移,亦必有所畏而不敢。

城隍廟自誓這一活動給張養浩帶來的觀感,可以說與朱元璋如出一轍。“知畏”和“不敢”,構成了他們對這套儀式功能的共同理解。在他們看來,只有借助神明信仰的精神強制,才能使作為兼理司法的州縣親民之官,始終恪守廉潔的為政初心。劉衡以告示自誓的方式雖然并非是在城隍廟中舉行,但原其誓詞之精神,實亦未出乎此。

建構在科學啟蒙和認知理性之上的唯物史觀,或許會對這種源于宗教信仰的精神強制的有效程度提出質疑,即此前的討論是否過分放大了古代司法官對于神明誅賞報應的內心戒懼?應當說,只有置身于特定的情境之下,才能更準確地理解和評價已經塵封的歷史。透過古代所創設的“舉頭三尺有神明”“神明森列,毫發不爽”等俗諺不難想見,在受科學水平、思維認識所制約,以及文化氛圍、信息傳播等因素的影響下,過分低估宗教信仰所具有的精神強制力,把這種官方要求的立誓程序或官員自選的宣誓方式,視為一種僅具形式意義的存在,至少也是不夠客觀和嚴謹的。劉衡對于誓言的恪守與履行,也可以看出此種戒懼的實際效果。司法過程中的正派和廉直,使其在川中循聲卓著,川民呼為“劉青天”。四川總督戴三錫巡視川東時,附近州縣有百姓攔駕訴冤的,都請求能夠將案件交給劉衡來審理。況且,從地域來看,這種融匯了宗教儀式和民間信仰元素的宣誓文化,并不只在中國才有其生存之土壤。

但從現有史料來看,帝制時代的律令似乎并未將這一任前宣誓的義務普及化,它只要求占據很少一部分比例、承擔兼理司法職責的行政長官參與其中。直到進入主權意識覺醒后的近代,基于宣示司法公信的需要,才開始嘗試將司法人員宣誓普及化、制度化和程式化。但有所不同的是,人類理性認識的拓展和“主權在民”等現代民主意識的覺醒,促使宗教等元素不斷淡化和褪去,隨之而來的是世俗性的規則被確立為尊崇的對象。在所有的規則當中,憲法因其在現代法律制度體系中的根本性地位,成為司法人員需要首先承諾效忠的對象。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即已就法官宣誓作出規定并確定了誓詞,“忠于憲法和法律”被正式寫入其中。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了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并確定了宣誓誓詞,并在2018年對其作出修訂。進行憲法宣誓、法官宣誓已經是共和國委任初任法官的一項重要法定義務。

與劉衡他們所不同的是,現代法官的任前宣誓已經是在國徽和憲法的見證之下,誓詞的內容也已轉變為對憲法和法律的忠誠。這種看似簡單的變化,彰顯的卻是人民主權、憲法觀念和法治意識的深入人心。這一新的制度安排的效力憑借,也不再是源于宗教信仰的精神強制,而是一個能讓司法人員產生敬畏的法律和制度環境。與缺乏權力監督與制約的前現代社會相比,人們早已深刻而清晰地認識到,宣誓就職時的熱情和承諾,除司法官自身的道德、自律和良知外,更需要制度化的保障和政策化的“保鮮”。只有使宣誓者的內心戒懼轉向實實在在的規則、制度和法律,任前宣誓制度才不會淪為一種缺乏保障的儀式,才能真正實現司法人員在“扎緊制度的籠子”下的不敢腐,做到在利益與誘惑面前的不改初心。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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