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詠(946-1015年),太平興國年間進士,累擢樞密直學士,官至禮部尚書。他為官清廉,斷案顯善意,寬厚愛民,和趙普、寇準并列為宋初的三大名臣。
據《咸淳臨安志》記載,咸平二年(999年)夏天,張詠以工部侍郎身份出任杭州知州。因當年歉收,百姓生活苦不堪言,難以為繼,沿海有很多人私自賣鹽度荒。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鹽是朝廷專賣,不得私賣,因此被捕的有數百人,但張詠只對他們減輕刑罰后便遣散了。部下說:“不嚴厲制裁他們,恐怕無法禁止此事的再次發生!睆堅佌f:“錢塘十萬家,饑者八九,茍不以鹽自活,一旦蜂聚為盜,則為患深矣。俟秋成,當仍舊法!奔聪茸屗麄兌冗^饑荒,待秋收之后,百姓有了糧食,再以舊法禁止。由于張詠的從寬處理,杭州又出現了“民獲安濟”的局面。
咸平六年(1003年)四月,張詠被提拔為刑部侍郎、充樞密直學士,兼任益州知州。據《能改齋漫錄》記載,有一天夜半之時,皇宮內侍要求開城門放行。張詠對他說:“半夜入城,驚擾百姓,不知道有什么緊急的公務進城?”內侍回答:“接到朝廷的命令前往峨眉山燒香!睆堅佌f道:“你深夜到訪,驚擾百姓,觸犯了法律,是否要我對你進行處罰?”內侍十分驚恐,稱剛剛離開京城,不了解州郡府衙的法律。了解情況后,張詠讓其在城門外住宿。第二天,張詠便讓內侍從小南門出去。此舉既避免了驚擾百姓,又妥善處理了身負王命的內侍。百姓及官吏對張詠的行為贊賞有加。
法之所系,以民為本。張詠在處理這兩起事件時,處處彰顯著以民為本的情懷。法律并不意味著冰冷,僵硬,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必定要以民為本,既要不失公平正義,又要有人文情懷,法的溫度。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將“善意執行”理念制度化、規范化。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勢嚴峻的特殊時期,許多被執行人企業陷入經濟困境,在被執行人企業復工復產的重要階段,謹慎采取執行措施,創造積極的營商環境,在確保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能實現的情況下,最大程度減損執行措施對他們帶來的負面影響將是雙贏?梢哉f,善意執行給社會帶來的不僅僅是個案的公正,更體現了司法的進步和法治的溫度。
誠然,“人情大不過法律”,法律需要照顧到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它又必須是無情的。法官作為法律的捍衛者,只有在實現公平正義的同時又秉持善良之心,才能真正讓人們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和遵守法律。
(作者單位:山東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