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師,各位同學,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
我是李步云。非常高興,今天晚上有這樣的機會,借助教授加的平臺通過網絡來與大家交流,一起回顧依法治國的發展歷史脈絡,展望我國法治的未來。今晚分享的內容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對依法治國發展歷史進程的回顧,第二個部分是對我國法治未來發展的展望。
回顧
以1979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志,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時代”,這也標志著我國進入了實行依法治國的新時代。到今天已經歷了42個春秋。回顧這近半個世紀的光輝歷程,我們滿懷信心。
我一直認為這段光輝歷史,一共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一是以1979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志,我們已經走上依法治國這一康莊大道;二是以1997年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作為黨的治國方略,并在1999年將這一基本方略和奮斗目標莊嚴地記載在憲法中;三是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十八屆四中全會是我黨歷史上第一次以黨的中央委員會對依法治國做出專門決定,而且是全面地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和勾畫新的詳細藍圖。
我個人認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是我國實行依法治國的第一個里程碑。
為什么將它作為第一個里程碑呢?十一屆三中全會發表的公報明確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上來。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要忠實于法律和制度,忠實于人民利益,忠實于事實真相;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權。”這里面沒有“三點水”的法治,但三中全會的公報提出的這些原則,標志著我們國家黨的指導思想已經走上了法治的道路。
在鄧小平理論和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的指引和激勵下,我同王德祥和陳春龍教授合作寫了一篇文章“論以法治國”,并在1979年9月中國社科院召開的新中國成立的30周年的紀念會上作了發言,當時《光明日報》看中了這篇文章,并征求了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他們都認為這篇文章是好的。但是因為這個題目很敏感,過去“依法治國”這樣的提法從來沒有過,說能不能改一下,后來我同意了,用“要實行社會主義法治”。這篇文章發表以后,當時“文革”剛結束,很多中央機關把這篇文章的基本觀點寫成大字報,張貼在機關的大門口,引起了中央機關的廣泛注意,但是沒有阻止大家討論,學術界呈現百家爭鳴的景象。后來這篇文章被學術界公認為這是第一篇系統論證和鮮明的提出我們國家要實行依法治國方針的文章。
從這篇文章開始,國內出現了三大派的爭論,哪三大派?第一種觀點認為要反對人治,實行法治,倡導依法治國。第二種觀點可稱之為“結合論”,認為法是死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是由人制定的,也要人去執行。這好比法是武器,人是戰士,必須讓武器和戰士相結合,才能產生最大的戰斗力。所以“法治”與“人治”應當結合。第三種觀點可稱之為“取消論”,認為法治是西方的口號,不是社會主義的,不科學,有片面性、有副作用,在我國法制是早就有的,我們只講法制就行了。這三種觀點當時及以后很長一個時間里,參加討論人之多,發表文章和著作之多,在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過,幾乎很多法學家都卷進去了。
這方面爭論最多的是“法治論”和“取消論”,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我說從“刀制”到“水治”,經過20年才改一個字。
“結合論”的錯誤是簡單的把法治等同于法律作用,人治等同人的作用。說法的作用、人的作用都很重要,把這兩個很好的結合起來就能更好的治理國家。我在批駁“取消論”時,曾舉過兩個例子,使其無可辯駁。我說在人類歷史上,任何一個國家沒有法律制度是不行的,存在不下去的,這個社會能不能存在都有問題,任何一個國家都有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實行法治。典型的例子兩個。第一個,蔣介石領導的國民黨有沒有法律制度?有,它的六法全書,表面上也是很完備的。但實際上蔣介石搞的是個人獨裁,國民黨特務橫行霸道,不按法律辦事。另外他的法律是法西斯式的,對于中國共產黨人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漏殺一個,所以國民黨政府有法律制度,但沒有現代意義的法治。第二個是希特勒,他有沒有法律制度?也有。但是他搞的也是個人獨裁,橫行霸道,根本不按法律辦事,他屠殺了600萬猶太人,就是根據兩個“反猶太法”。
在我們的“論以法治國”的論文發表后,很長時間里,在學術界雖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引起了廣泛的討論,黨中央切實地貫徹“百家爭鳴”的方針,沒有阻止大家討論,但是卻采納了我的觀點,這個體現在三個節點事件上:
第一個節點是64號文件的發布。1979年胡耀邦同志叫中央書記處研究室起草一個內部文件,要回顧檢查一下我們黨內有哪些內部規定,不利于刑法、刑訴法的實施。其背景是1979年我們要通過7個法律,兩個最主要的是刑法、刑訴法,中央很重視。后來中央書記處就把我借調去了,要我負責這個文件的起草。文件的全稱是《中共中央關于保證刑法、刑事訴法切實實施的指示》,簡稱64號文件。
其中第一句話是這么說的:“刑法、刑訴法能不能得到切實實施,是標志著我們國家是否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一個主要標志。”法治兩個字在黨的歷史上、中央文件里面第一次就出現在這里。我記得我們把這個詞寫進去以后,在中南海開了八次討論會征求意見,沒有人反對。同時64號文件也采納了我另一個意見,即廢除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過去法院三年、五年左右的刑期,稍微多一點必須當地黨委討論通過以后,法院才能開庭宣判。檢察院批準公安部門逮捕,也是要當地黨委討論以后,是不是同意批捕,檢察院蓋章才能做到。我親自到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去調研,他說我們完全贊同,最高法院兩個領導也說:“李教授,這個意見最好是你們提出來的,因為你說這是最高法院提出來,人家會說我們向黨要權。”我說當然了,這個建議是我們提出來的,你們不要有顧慮。兩高都同意了,就取消了黨委審批案件制度。此外,64號文件還取消了“文化大革命”中“公安六條”所規定與實行的所謂“惡毒攻擊”罪和“反革命”罪,宣布對“摘掉了地、富、反、壞分子帽子的人”,“應當保證他們享有公民的民主權利。”
第二個節點是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我們開展的審判“四人幫”事件,這在中國歷史上是一個非常重大的歷史事件。當時中央決定要總結一下這次審判的歷史經驗,就交代中央書記處負責起草一篇《人民日報》的“本報特約評論員”文章。這個任務后來交給我了,這篇文章發表在1980年11月22日該報上,題目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里程碑”,副標題是“評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總結了五條經驗、五條法治原則:獨立行使審判權、司法民主、實事求是、人道主義、法律平等。法律平等不用說了,林彪、江青你要犯法我照常判你,平等沒有問題。人道是什么意思?當時陳伯達年齡比較大,特別法庭就搬了一個沙發在審判臺坐著接受審判。這五個原則在學術界影響比較大。該文最后一段話說:“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是我國民主和法制發展道路上的一個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體現了依法治國的精神。”
第三個節點是82憲法。該憲法恢復了78憲法,去掉了一些沒有來得及撥亂反正的內容,里面恢復了一些重要原則。重要原則有兩個:一個是法律平等;一個是獨立行使審判權。同時,在序言最后一段這樣強調要維護憲法與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段話的要害是講執政黨也不例外,也要按照憲法辦事。
第二個里程碑是1997年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作為黨的治國方略。
“十五大”對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做了這樣的概括:“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十五大的功勞在哪里?就是通過黨內民主,通過黨代表大會的形式,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確立為我們國家治國基本方略。1999年第三次修改憲法,又將這一治國方略和奮斗目標通過國家的根本大法予以認可和保障,成為全國人民共同意志和行動準則。它標志著我國實行依法治國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歷史性進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新的里程碑。
第三個里程碑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
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是我們黨的歷史上中央全會第一次研究依法治國問題,黨的歷次中央全會沒有研究過法治問題,這次研究的是法治問題,而且做了一個非常好的依法治國的決定。同時,次會議還明確了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頂層設計,制定了路線圖、施工圖,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我沒有直接參加稿子的準備工作,但是我很感動和深受教育的是,中央非常尊重學者的意見。我舉個例子,有一天我接到中央辦公廳法規處的一個電話,他說想到我家里來聽聽我的意見,結果來訪的不只中央辦公廳法規處,還有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央軍委法制局,四個干部到我家來征求我的意見。
我借這個機會跟他們談了我的想法。我說,法治國家的概念不能含糊、籠統,要有明確的標準。我當時提出法治國家應該有八個基本的要求,這八個基本要求是:第一,人大民主科學立法;第二,執政黨依法依憲執政;第三,政府依法行政;第四,社會依法自治;第五,法院獨立公正司法;第六,法律監督體系完善;第七,法律服務體系健全;第八,法治文化繁榮昌盛。一共提出八條。
《決定》發布后,我通過認真閱讀和思考這一重要文件,把法治中國的八條標準又增加了兩條,即:運用法治保障人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成為法治中國的新十條標準。并發表在光明日報等刊物上。下面,我對這十條標準的理論內涵和主要內容作一簡要說明。
一是人大民主科學立法。時代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因此世界上任何國家的立法工作都是一種常態,沒有完成時,只有進行時。正處在偉大變革時代的中國,情況就更應如此。民主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民主和科學立法是制定良法的手段和保證。正如《決定》所強調的,“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同時,要制定出良法,又必須科學立法,即善于運用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來指導立法。
二是執政黨依憲依法執政。我們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之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但是也要堅持依憲執政。依憲執政的科學內涵,可概括為堅持“人民民主、依法治國、保障人權、憲法至上”。前12個字是依憲執政的實體內容,黨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是其形式要件和具體保證。其中,最關鍵的是要處理好黨的政策和法律的關系。
三是政府依法行政。關鍵是要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行使權力要嚴格按程序辦事,也不能該作為而不作為。
四是社會依法自治。建設法治社會,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提出的一個新概念、新目標。它和法治政府相對應,基本要求是:實行“政社分開”,充分實現各種社會組織工作的自主性、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要健全各類社會組織自身的各種規章制度,并保障其應有的權威。
五是法院獨立公正司法。《決定》的一大亮點是黨對國家的領導作出了一個全新的表述,即“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支持司法”即黨要更加堅定和明確地保證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六是完善法治監督體系。權力不受制約必然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是一條已被人類文明史反復證明了的鐵的規律。這一法治監督體系,我們現在已經部分建成,包括:以國家權力監督國家權力,主要是國家的檢察、監察和審計機關、執政黨的紀檢機關,同時還有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以及黨政領導體系內領導成員的相互監督等;社會權利對國家權力的監督,主要是各種社會組織和廣大公眾通過媒體、信訪等渠道對國家機關和執政黨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等。
七是健全法治保障體系。其主要內容包括律師、公證、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制度。
八是弘揚法治文化。包括憲法日和憲法宣誓制度的確立、法治理論的創新以及法治教育的普及等。
九是運用法治保障人權。《決定》將此作為法治建設的一項根本原則予以特別強調,明確提出“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十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決定》明確指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總目標,其首要原則就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民主和法治互為手段和目的,實現其有機結合就是要做到民主法治化和法治民主化。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全面地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并為依法治國勾畫了新的詳細藍圖,我們現在就是要在黨的領導下,以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指導方針繼續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在2020年11月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明確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內涵豐富、論述深刻、邏輯嚴密、系統完備,從歷史和現實相貫通、國際和國內相關聯、理論和實際相結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全面依法治國、怎樣全面依法治國等一系列重大問題,其核心要義集中體現為“十一個堅持”。
一、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三、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四、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
五、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六、堅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七、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八、堅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九、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
十、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
十一、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
展望
通過對我國法治發展三個里程碑的回顧可以看到,從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黨中央和歷屆領導人都非常重視和支持依法治國,特別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后我們法治建設前進的目標已經很清楚,前進的道路已經很清晰,社會主義法治特色很鮮明,黨中央的支持力度很大。
我對未來法治的發展充滿信心,我們要積極投身到法治建設中來,貫徹落實習近平的法治思想,讓法治之光照亮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