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漫的法律史長河中,總有一些法學家熠熠生輝,他們的思想和學說就像法學大廈的基石,不斷固守著法律的精神,努力構建法律體系;或是辛勤耕耘在法學研究的沃土上,為法學的進步貢獻著自己的力量;或是為維護人類和平、實現對全人類的愛而著書立說,履行著國際法學家的使命與職責。若想了解這些法學家的杰出貢獻,不妨細讀英國學者約翰·麥克唐奈、愛德華·曼森編撰的《世界上偉大的法學家》,該書跨越近兩千年的歷史,講述了世界法學史上最為著名的26位法學家的生平與法律思想,折射出法學的歷史變遷。
滄海桑田,他們的思想之光依然熠熠生輝。
1.
羅馬法可謂是大陸法系的主要法律淵源,而其中查士丁尼《法學階梯》《學說匯纂》等又是古羅馬法的主要法律淵源。《法學階梯》《學說匯纂》等著述的記載,即是古羅馬處理社會糾紛的依據,被奉為法律權威,而這些記述往往來自于法學家的著作,由此也就產生了被《學說引證法》確認的“五大法學家”。
作為“五大法學家”之首的帕比尼安,不僅著有《法律解答集》《解答集》等著作,而且他通過對具體的案例教學,并以一種抽象的、概括式的形式來表達結論。僅次于帕比尼安的“五大法學家”之一,烏爾比安則以著作數量巨大著稱,他對歐洲法學發展產生的影響比其他任何一位法學家都要大。烏爾比安對法的三分法——市民法、萬民法和自然法,對其他法律思想產生的影響,不僅在烏爾比安時代,還包括隨后的幾個世紀里都是巨大的。
雖然著有《法律箴言》等著作,但若要論培根對法學的貢獻,還得歸于他從事律師、擔任法官、總檢察長等職務期間所作出的成就。他頒布《大法官法院條例》,為大法官法院確立規則;借助自然法學說,出色地調和了“民眾對于國王的臣服”和“國王對于法律的臣服”之間的關系,并得出了“國王的神圣權利就在于統治權利”的結論,從而有效解決了國王與法律之間的關系。
作為路易十四時期的法律改革家,柯爾貝爾極力推動立法,《民事條例》《路易刑事條例》等一系列法律的出臺,為日后《拿破侖法典》的頒布奠定了基礎。他通過法律的法典化使自己國家的法律條例形成一個整體。
至于邊沁,他是一位極力主張法典化的人,而他創立的功利主義法學,他有關刑罰改良和罪刑相適應的觀點,我們可以從每一個文明國家的立法中找到痕跡。
在歐洲人還不把犯人、黑人、女人當人看的時候,邊沁就發出了這樣的聲音:“總有一天,其他動物也會獲得只有暴君才會剝奪的那些權利……總有一天,人們會認識到,腿的數量、皮膚絨毛的形式、骶骨終端的形狀都不足以作為讓一個有感知能力的生命遭受類似厄運的理由。”邊沁以他的功利主義原則來為動物權利辯護,他認為,只要制造出痛苦,便是不道德的。而人類施加于動物身上的暴行,并無正當性。
2.
與帕比尼安、烏爾比安一樣,蓋尤斯也是《學說引證法》確認的“五大法學家”之一,其成功之處在于創作了羅馬法學生的標準教科書《法學階梯》,且這一地位一直持續了300余年。
還有阿爾恰托、居亞斯,兩人均致力于將比較研究法和歷史研究法運用于羅馬法的研究,前者示范給世人的是,怎樣才能把這些法律文本與它們得以制定時期的生活和思想聯系起來,他被稱作是“人文主義方法論的奠基者”;后者則向世人展示如何將隨意、無理性的羅馬法研究轉變為理性的研究,并以此為基礎建立起名副其實的法學科學,而文學、歷史以及語言學都可以為法學研究服務,他因此被稱為是“最偉大的人文主義法學家”。
如果說塞爾登的《席間雜談》用深入淺出的方法將深奧的哲理闡述為“普通人能理解的”語言,那么,霍布斯的《利維坦》和《論自由》讓時至今天的我們依然癡迷,他的思想惠及洛克、邊沁、布萊克斯通和康德。《利維坦》中的《論黑暗的王國》將矛頭直指羅馬教會,大量深刻揭示教會的腐敗黑暗、剝削貪婪的種種丑行劣跡。那些虛偽的圣潔、威嚴、神秘,在霍布斯的筆下黯然失色。
萊布尼茨、普芬道夫是法律人繞不開的兩個人,前者是現代法理學的主要奠基人之一,而且他還展現出早期的比較法思想;后者則推出了古典自然法理論,他的《論自然法和萬民法》是一部八卷本的巨著,被視為是自然法的領軍人物及代表,他的契約論思想更是影響深遠。
歷史來到了18世紀,如果說維柯的《新科學》是該世紀當之無愧的最偉大的作品之一,那么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無疑是該世紀最偉大的著作,沒有“之一”。孟德斯鳩留給世界兩個偉大的遺產:他創制了英國憲法理論,并統治了這一領域足足一個世紀;他為法學和政治學的研究開辟了新的方向。
作為中世紀最偉大的私法學家,出身于法國奧爾良法律世家的樸蒂埃不僅在奧爾良大學教書育人,而且孜孜以求于羅馬法和法國中世紀封建民法的研究,推出了一大批創造性的成果,如《新編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債權論》等,被譽為“永遠是法國私法法典的最好評注”。
以下幾位法學家我們再熟悉不過:貝卡利亞在他27歲那年完成的《論犯罪與刑罰》,不僅為他贏得了不朽的聲譽,而且奠定了他作為刑事古典社會學派創始人的地位;米特爾邁游走于德國法學和世界法學之間,是比較法學的創始人和最具影響力的代表之一,在所有德國法學家中的國際知名度最高;耶林以研究羅馬法著稱,《羅馬法精神》《羅馬私法的債務關系》《法律的目的》顯示了他巨大的影響力,“任何一位打算深入挖掘并真正摸透法律根基的今日法學家,還是必須向耶林求教”;薩維尼擁有流芳后世的《現代羅馬法體系》,畢其一生開創了歷史法學派,引領歐美法學研究的潮流長達近一個世紀,難怪有學者這樣評價:“當我們穿越偉大的19世紀,并且公正地審視那些光芒籠罩著該世紀而又主導我們命運的偉人時,幾乎沒有人會懷疑,靈魂最為清澈與寬容的薩維尼是其中最耀眼的明星!”
3.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把格勞秀斯視為近代國際法之父,但是,人們不應忘記的是,他的成功之路是由其他人鋪就的,尤其是貞提利斯。在貞提利斯的眾多著作中,最偉大并足以永載史冊的是三部論及國際法的著作:《戰爭法規論》《外交官論》《西班牙辯護論》。這三部著作幾乎對國際法的所有關鍵問題都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論述,不愧為近代國際公法真正的鼻祖。
而格勞秀斯之所以贏得了“國際法學奠基人”的美名,主要原因是他的《戰爭與和平法》這本劃時代的巨著,書中,他將人文主義原則運用到戰爭法領域,“正是通過格勞秀斯的著作,自然法思想開始影響洛克、盧梭等大批后世學者的倫理學和政治學著作”。
與邊沁一樣,格勞秀斯也有神童之譽。邊沁還是一個初學走路的孩子時便已在父親的書桌邊閱讀卷帙浩瀚的英格蘭歷史,3歲開始學習拉丁文,12歲入讀牛津大學女王學院。而格勞秀斯年僅14歲就通過了哲學論文答辯,從萊頓大學畢業。次年,格勞秀斯進入法國奧爾良大學攻讀法律,并在同年年底通過了羅馬法的論文答辯,獲得法學博士學位……
蘇支對“國家間的法律”這一術語的創新運用,對慣例法優越于自然法的認識,為他贏得了國際公法第二奠基人的地位;賓克爾舒科的學說涉及海洋主權、大使的權利和責任、戰爭法上的一些特殊難題等,他第一個提出水域邊界的定義,現今國際法領海范圍采用三海里說,就來自于他:瓦特爾是國際法的積極推廣者,他所著的《國際法》使得國際法理論和實踐走出了純學術的領域,進入田野、集市、國會議事廳和國王的宮殿,從此,調整國家關系的法則不再是神秘之物;斯托厄爾則以法官的身份,以判決的形式將國際法提高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而由世界主要大國所擬定的《倫敦宣言》這一戰時海商法典,是斯托厄爾思想的結晶……
正是源于普通人對國際法的無知,這個時代很多人情緒化的非理性事件屢見不鮮。
英國著名法律史學家梅特蘭說,歷史是一張沒有接縫的網。當我們追尋這張網的經線和緯線時,不僅看到了法律演變的歷史,也看到了一批法學大師如何適應時代的變遷,為法律文明的依次進步作出的貢獻;還看到了法律先賢如何殫精竭慮,為追求自由與平等、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關注人類的幸福與尊嚴,以及達至全人類的普遍的愛的偉大情操和高尚品德。自然法以最簡潔的語言表達出了人類良知自省的結果,法學著作的目標是讓你思考而不是閱讀,所有法律的根基應當是愛……
于此,我們閱讀法學家的生平和領悟他們的思想,不僅是把他們及其著作當成某種條分縷析的教科書,更是要學習法律人如何生活,從中找到夢想中的精神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