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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民事習慣及其法律價值探微
發布日期:2021-03-09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鄭 重

我國民法典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一規定,為民事習慣引入司法實踐領域,成為民事法律淵源提供了具體裁判路徑。通過中外法律史考察可以發現,大陸法系主要國家民法典都高度重視民事習慣。特別是在19世紀以來,很多歐洲國家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都會對本國的民事習慣進行系統調查,并在民法典規定中盡量吸納民事習慣的內容。因此,我們應當認真借鑒中外歷史經驗,充分挖掘法治的本土資源,給予傳統民事習慣足夠的重視。

引言

所謂“民事習慣”,泛指人們在處理物權、債權、婚姻繼承等方面約定俗成的行為。從社會學角度來說,民事習慣是一種社會規范,它與道德、宗教、法律、規章制度等組成了制約和調整人們社會生活的規范體系。從法學的角度來說,民事習慣并非習慣法,而是未經國家認可和賦予法律效力的社會習俗,但它卻在很多方面具有近似法律的效力。它既不像法律那樣具有強制性,也不像道德那樣需經過內化的自覺行為,而是人們通過長期社會實踐認定和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和自發性。

中國歷朝歷代政府都強調執政者應當關注民間風俗。晚清政府為立憲和起草民商事律,在各省區成立調查局,組織各方面力量對民商事習慣進行了廣泛調查,要求“凡各省習慣應實地調查,得隨時派員前往詳查”。民國初年,北京政府司法部又在各省區審判機構設立民商事習慣調查會,開展全國性的民商事習慣調查活動。1915年,北京政府還發布《通飭》,要求各審判廳長率民庭的推事調查各地習慣,并在開審時邀請當地知名人士陳訴習慣。

清末民初這兩次大規模、遍及全國的民商事習慣調查,組織嚴密、規模巨大,對推動中國法治進程發揮了積極作用。近百年來傳統習慣所依托的文化土壤仍然存在,特別是在民間契約、婚姻家庭等方面,其內在精神保持著超越時空的“同一性規律”。因此,今天研究傳統社會民事習慣,提煉本土資源,對建立既符合世界法治潮流又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法律體系,仍具重要意義。

其一,研究傳統民事習慣有助于了解傳統中國社會秩序維持的方式與路徑,超越以西方社會和理論為參照坐標的簡單化理論概括。其二,傳統民事習慣蘊含了中國文化的人文精神和傳統美德,在吸納其他文明優秀成果的同時,與時俱進闡揚傳統文化精華,有助于實現法治現代化。其三,傳統民事習慣為當今社會理解法律條文提供了參考思路,也為民事調解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實踐依據。

為此,筆者參閱了由施沛生、鮑蔭軒、吳桂辰等人編撰的《中國民事習慣大全》(1923年),北洋政府司法部編撰的《各省區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文件清冊》(1926年),《民商事習慣調查錄》(1930年)等清末民初調查史料,對該歷史時期的債權、物權、婚姻繼承等民事習慣擇要分析,以資博稽參考。

債權部分

(一)租房多立口頭契約。租房多采取口頭契約形式,正式立約者極少。支付房租除預付三個月押金外,租金三個月一付,或半年一付。如有違背約定欠租者,房主可立即勒令搬離。福建閩清習慣:業主想要加租需等到臘月年底才能提出。如租戶不愿加租,即應搬離,聽任房主另行出租。若租期一年未滿,租戶要求先期搬離,則其一年的租金仍應支付。

(二)借錢不過月。民間俗語“救急不救窮”。百姓遇有緊急事務時,可求助于親友,但要立下書面借據,該習慣與一般認為親友借錢不寫借據有異。甘肅靜寧習慣:如無特殊約定,一個月之內可不計利息;如超過一個月仍無力歸還,就需照例支付利息——俗稱“借錢不過月”。

(三)正月不討債。凡所欠債務在年底前沒有清償完畢,在正月初一到十五之間,雙方見面不許索討前債。該習慣可能因經商之人欲在正月討好彩頭,避免全年舉債的負面寓意。故債權人大多在除夕之夜前算賬討債,該習慣直至今天仍在浙江沿海一帶盛行。

(四)父不問子債,子須償父債。在父子未分產的情況下,子債須先請人向其父婉商。經其父承認,始能向其父索討。子債如系因貿易折本或正項用途,經其父承認后可由父親代償。若非用于正項,則其父有權不問。

父子雖已分產,父債仍應由子償還。其父如只有一子,則可向其子索還。如非系一子,則存在兒子不肯認還的情況。湖北巴東縣習慣:父債確系分產后所欠者,并不嚴苛其子償還。

(五)兩清字據。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債權人原可以不必給予收條,此為民間習慣使然,只需退還借條即可。但如果債權人遺失借據,則必須交給債務人一張兩清字據,以預防日后產生爭議。

(六)介紹勞務人之習慣。到清末時期,商品經濟發展,農村已有大量剩余勞動力需到城鎮謀生。一些農民在耕種之余投至城鎮媒頭家(即介紹勞務人),等待雇主選任。而城鎮雇主如欲雇傭勞務人員,多直接讓媒頭帶受雇人到家中。一般試用期三天,如果雇主與受雇人彼此均滿意,媒頭再來面議。在成立契約之日,雇主與受雇人均需各給媒頭以所議定工資半個月的介紹費。在一個月以內,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契約時,則介紹費完全由解約者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媒頭收受介紹費之后,還承擔受雇人各種違約及一切情弊的擔保義務。按此等習慣,民間行之已久,頗稱便利。其契約雖僅由三面口頭訂立,不合近現代法律注重證據主義,然如雇主與受雇人之間有發生違約,媒頭亦未嘗推諉卸責,似可認為一種善良習慣。

(七)長工、短工及工資支付。江蘇吳江習慣:雇傭農民至家中耕作者,俗稱之為“長工”。照例應預支半年或全年工資,然后方才上工。如果長工拿到預支工資后脫逃,雇主可以報官稟請追究,縣中常飭警區就近拘解。

福建順昌習慣:雇工有輪年、輪月之分。輪年者稱為長工,每年工價約二三十元左右。輪月者稱為短工,每月工價約三四元左右。長工多于上工前支付工資,短工多于下工時支付工資。該習慣明確了工資支付時間。

(八)雇主責任。雇主與雇傭均系口頭契約,少有立書面契約。一方要約,一方承諾,契約即行成立。奉天懷德縣習慣:如果雇主雇傭時已經明確其崗位為駕車,則雇員無論何時駕車遇有危險,雇主均不負撫恤責任。如果雇傭時崗位系專司雜役,后雇主令其駕車,偶遭危險則雇主應負撫恤責任。大致價值取向為在專職崗位上遭遇危險雇主不承擔責任,在臨時安排的非專職崗位上受損雇主應予賠償。

物權部分

(九)活典。典當是傳統社會創設的一種兼具買賣和擔保功能的法律制度,分為活典與絕賣。舊時,無論土地房屋之出賣,多含有保留之風。房產繼承自先祖,輕易賣絕于人有敗家之意。因此,雖為獲取資金而移轉占有,大多附有回贖之權,即清律所謂活典。活典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為回贖期限定年限,逾期即作為絕賣。二為回贖不設年限,陸續找價,此種情形如所有主無論何時均可找贖。

江蘇金山縣習慣:活典田地有典主出立副契之習慣。民間活典田地除由業主出立活典正契外,須由典主出立活典副契。日后期滿業主可持活典副契向典主回贖。這一習慣相沿已久,于民間典賣田地亦稱便利。

(十)先買權順序。湖北漢陽習慣:出賣田地,所有親戚、典主鄰里均有先買權。其先買權之順序,除麻城無一定順序外,漢陽縣先盡典主親房,次疏房,再次鄰里。但各種先買權人如有惡意串通抬價之情事,即得不拘順序,徑賣他人。

(十一)家族間不寫“絕賣”二字。在基層民事習慣調查中發現,一般民間普通買賣不動產契約,如系絕賣,在其首尾均注明“杜絕”及“永不回贖”等各種醒目字樣。但在江蘇等地,家族之間買賣不動產,這樣的字眼則絕對隱避,只能寫“推并”字樣,即民間稱為“推并契”。其原因是,以一族之親,田地移轉終屬一姓,所以盡量避免“買賣”等字,以示親善和諧。但實質上歸并契一經成立,其效力與普通絕賣無異。賣主完全脫離所有權關系,不得再行請求回贖。這體現了傳統社會一方面著力推崇家族親善和諧的價值觀,另一方面在交易上的清晰務實的態度。

(十二)交房:租三典四買半年。買賣房產一般應于契約訂立,房價付清以后房屋產權即行轉移,此為不動產買賣之通例。但實踐中也存在不少房產出賣后還需一定時間置換、準備的情況。江蘇阜寧一帶就有延遲交房的習慣,如購買的普通房產,交房期限為房款付清后半年;購買典產交房期限為四個月;購買租賃中的房屋交房期限為三個月。只有期滿后,方可向原業主索產管業。如果日后贖回或解除合同退回房產時,也按照前期搬讓習慣處理。該習慣充分考慮了房屋作為不動產交付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俗稱“租三典四買半年”。

(十三)賣地須四鄰到場。買賣土地以四至鄰居為證,如果四鄰不到場,土地買賣契約就不能成交。因為傳統社會土地登記制度尚不完備,相鄰關系變動極易產生糾紛。如四鄰能夠到場,就能減少日后邊界及其他權利范圍不清的矛盾糾紛。對河南確山的調查中提及此民事習慣,如四鄰到場后,上手買賣的原有契約即告作廢,全以新契約為憑。

(十四)墳地不絕賣。陜西省一帶有墳地只準典質不準絕賣的習慣。即使典質契約載有回贖年限期間,出典人逾期亦得回贖。該習慣主要考慮祭祀系家族頭等大事,允許墳地絕賣將嚴重動搖傳統社會慎終追遠的家族倫理價值觀。

婚姻繼承

(十五)訂婚以庚帖、聘金為成立要件。無論貧富人家,訂婚必有聘金,其數以六十兩或四十兩為多。并須有庚帖之交換。一經交換庚帖,即為婚約成立。聘金則于迎娶時納之,不交聘金不能迎娶。故庚帖、聘金為婚姻成立二要件。黑龍江龍鎮習慣:婚姻重視財禮,不用婚書。蒙民習慣:以納牛馬糧石于女家者,即為訂婚。儀式上無繁文縟節,似較簡單。可見,傳統社會一方面注重聘金對女方父母的社會保障彌補兜底功能,另一方面注重生辰年歲之匹配。

(十六)男子早婚及女大于男習慣。男子成婚年齡普通在十四五歲之間,甚至有早至十二三歲者。若逾十五六歲尚未成婚,其父母即引以為恥。殷實之家此風尤甚。山東壽光習慣:女子出嫁多在二十歲上下,已形成該地習慣。以女子年齡比男子較大為合宜,女子比男子大八九歲者頗為常見。

(十七)協議離婚。少年夫婦不睦,常生矛盾糾紛,或公婆虐待,難以共同生活的,可將媳退歸娘家,或由娘家領回。陜西眉縣習慣:離婚需退還婆家禮金,書立退婚字約,永不復返。其子另行聘娶,其女亦由娘家另行擇嫁。

父母亦可為子女辦理離婚手續。鄉民于婚娶之后,往往有貧不聊生者,即遠赴關東以謀生活,置其妻室于不顧。常寄家信者,妻室尚能有所期盼。若歷久不歸,又不寄信,是以生死未卜。山東臨沂習慣:經女方父母與其公婆協商,可具呈到縣,請示批準后,即可令男女離婚。

(十八)訂立遺囑。訂立遺囑一般以親自執筆書寫為習慣。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直隸蠡縣習慣:即非本人親筆書寫而請他人為之代筆亦可作為權利關系之證明。該縣習慣多有請人代書遺囑之事。蓋因民間文化水平不高,普通民眾未必具有書寫遺囑的能力。

直隸清苑縣習慣:如果沒有書面字據作為遺囑,在情況緊急時,也可訂立口頭遺囑,但需三名以上家族親戚在場,以證明遺囑屬實,習慣稱之為遺言。

(十九)繼承清償債務。被繼承人死亡,其所負債務概歸繼承人清償,蓋謂其授有遺產,自當清償債務。該習慣在我國現代民事法律中被完整繼受,繼承人有權放棄遺產繼承,但若繼承遺產即應在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

(二十)遺產繼承長子優先。為保護家族財產世代相承,不被分散,國王和貴族死后,其權位、土地以及其他財產,由其嫡長子繼承。這種以嫡長子繼承為中心的宗祧繼承制度在清末民初十分普遍。陜西華陰縣習慣:分產須為長子提留祀田。兄弟分產須為長房酌提田產,以為奉祀之用。鄉民分產往往以人丁過盛,房產往往存在不敷分配的情況。但其基本原則是分居長子不離開祖房,原有祖屋恒為長子分得,故俗有長子不離祖屋之說。

福建晉江縣習慣:長子可以獲得雙份遺產。民間分產,長子應分雙份。即便長子系收養或異姓同樣可以分得雙份。山西襄陵習慣:分家析產時兄左弟右:兄弟分析祖遺房產,以左右為長幼之順序,兄居左,弟居右。全國各地均有女兒不能參與繼承,分得遺產的習慣。無子有產有女者,其女除將酌提嫁奩田地或遺愛田地外,不能承受全部遺產。

結語

習慣具有堅韌的生命力。產生于中華傳統文化土壤中的民事習慣具有很強的穩定性和延續性,不會在幾百年內就變得面目全非。民事習慣作為人民群眾調節矛盾、化解糾紛的慣常做法,也是民事關系處理規則的積累,它在民間有著巨大的說服力,可被絕大多數的民眾所信服、接受。在國家與社會發展進程中,它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范,具有超越時代的歷史慣性,潛移默化地制約和影響著人們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在民事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歷史文化悠久的大國來說,促進成文法與民事習慣的良性互動,有助于應對現代經濟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構建具有中國特色和世界影響力的民事法律體系。

(作者單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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