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政治語境中,彈劾又稱舉劾、糾彈,是指向皇帝檢舉揭發包括宰輔大臣在內的所有官員的行政過失和犯罪事實。彈劾法律是行政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彈劾行為是最基本、最嚴厲的監察手段。
劇情與制度發展
熱播劇《清平樂》中有一正一反兩場彈劾大戲讓人印象深刻。
正面的一場彈劾,是因宰輔官員面對災荒之年流民四散的困局,拿不出任何有效應對之策,時任左司諫韓琦一道劄子彈劾掉宰相王隨、陳堯佐和參知政事韓億、石中立四名宰執重臣,讓他們一天之內或貶官或罷黜,被人稱為“片紙落去四宰執”。
反面的一場彈劾,是御史中丞王拱辰因私人恩怨,彈劾滕宗諒在任涇州(今甘肅省涇川縣北部一帶)知州時濫用職權,“前在涇州費公錢十六萬貫”,在朝廷上掀起一場政爭風波。這兩場彈劾大戲并非劇中演繹,而是歷史史實,是宋朝彈劾法律制度的真實反映。
彈劾制度源遠流長,早在《周禮》中就規定“小宰”職責是“宮之糾禁”,具體任務就是“糾為舉其非事,已發者依法割斷之,事未發者審察”。秦漢時設置御史機構為“耳目之官”,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等官員監察中央和地方內外百官,察非法,舉彈劾。經過魏晉南北朝的發展,到了隋唐時期,負責彈劾事務的御史臺從行政系統剝離,成為完全獨立的監察機構,獨立行使彈劾權。
尤其是唐朝,御史臺內部分工更加細化,在彈劾上形成臺院、殿院、察院三院分權分工模式。臺院侍御史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負責彈劾中央官員,審訊其不法案件;殿院殿中侍御史主要彈劾兩京即長安、洛陽地區官員的不法行為;察院監察御史“分察百僚、巡按州縣”,在京時分別彈劾中央政務部門尚書省六部官員,出京時根據“監察六條”巡察地方各州縣官員。因身負彈劾巡按之責,御史出京可“動搖山岳,震懾州縣”。而且三院御史在御史臺內部相當獨立,可以不經請示長官御史大夫、副長官御史中丞,直接彈劾不法官員。
北宋時期,彈劾制度發生重大變化,肩負彈劾之責的官員群體大幅擴展。諫官即宋代之前專門負責針對朝政得失向皇帝提意見的官員,開始深度涉足彈劾事務,從諷喻諫諍君主轉向監督彈劾百官。《宋會要》明確規定諫官職權為“拾遺補闕,凡朝政闕失,悉許論奏,則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當,皆得課正”,從宰相高官到普通官員,從三省決策機構到百司執行部門的任何不法之人、非法之事,都可以彈劾。此外,中書舍人、給事中等負責對圣旨進行封駁的官員,也擁有了彈劾權,尤其是可以對朝廷不當人事任命進行彈劾。尚書省官員“得彈奏六察御史失職”,可以彈劾御史的失職行為,以便于二者互相監督。甚至宣徽使即《清平樂》劇中仁宗寵妃張妼晗為其伯父所求之官和閤門使也可以彈劾百官上朝時的失儀行為。
由于御史臺和諫院都擁有彈劾糾檢百官之責,二者在監督對象和論奏范圍上逐漸重合。隨著諫官群體在彈劾事務中的崛起,宋代出現臺諫合一的趨勢,提高了彈劾的效率。明道二年(1033年),因仁宗要廢黜郭皇后,時任右司諫范仲淹與御史中丞孔道輔率領諫院和御史臺官員,集體硬闖宮門要當面向仁宗建言,反對廢后,震動朝野,顯示了臺諫合一的力量,開啟了后世臺諫官員聯合彈劾論奏的先聲。《清平樂》對這一幕亦有反映。
此外,宋朝還制定專門的彈劾法律《彈奏格》,著力樹立彈劾權威,規定遇有緊急情況,臺諫官“聽非時入對”,可以不受上朝言事時間限制入宮行彈劾之事;因被臺諫官彈劾受到懲處的官員,即使遇到大赦也不能減免處罰;臺諫官可以與大理寺等司法部門合辦涉及被彈劾官員的案件;臺諫官彈劾失當只給予輕微處分,但如果失職不彈則要受嚴懲;強制規定御史每個月必須彈劾一名官員,奏彈一件朝政,否則就要罰款,是為“辱臺錢”;以“糾察之多寡當否”作為臺諫官的政績評價標準,彈劾次數、人數越多的臺諫官,越能快速升遷。在這種制度的鼓勵下,彈劾者“不避權倖”,被彈劾者“多所貶出”,以致“百僚敬憚”。宋朝由此構建了一個相對嚴密有效的彈劾法律制度體系,對宰執大臣等中央百官和地方各級官員的監督更加到位。
彈劾宰執大臣
宋代宰執大臣主要是宰相、副相參知政事和樞密使、樞密副使。宰相“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無不統”,樞密使“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出納密命,以佐邦治”,居于最高行政和軍政長官的政治地位,他們的一言一行身負天下安危,自然成為崇尚“以天下為己任”的臺諫官員重點彈劾對象。
宋代皇帝為了平衡宰相相權,制約樞密使兵權,往往放任臺諫官員對宰執大臣進行彈劾。且根據宋代官員選舉法令,宰執不得參與臺諫官員的舉薦任命,宰執屬官及子弟不得任職臺諫。臺諫官員的選任與宰執權力切割,解除了他們仕途進退的后顧之憂,可以更加放心大膽地彈劾宰執大臣。
宋代臺諫官員彈劾宰執大臣之事,史不絕書,《清平樂》中韓琦“片紙落去四宰執”只是尋常一幕。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十一月的一天,宰相張齊賢因飲酒過多,酩酊大醉,以致在朝會上官帽歪斜,衣冠不整,走路踉蹌,幾乎跌倒在大殿之上。御史中丞當即彈劾張齊賢失儀大不敬,真宗隨即罷免了張齊賢宰相之職。
仁宗時期,宰相陳執中兩度拜相,兩次因為被彈劾而罷相。第一次是因為黃河決口,百姓流離失所,陳執中身為宰相,救災無策,反倒去向江湖術士、麻衣神相討教禳災之法,臺諫官員集體彈劾其尸位素餐,陳執中罷相。復任宰相后,陳執中家中奴仆突然暴死,有傳聞說是被陳相妾室張氏所殺。殿中侍御史趙抃彈劾陳執中治家無方,迫使其居家待罪,托名養病不敢行宰相之權。到至和三年(1056年),天下大旱,諫官范鎮彈劾陳執中“不病而家居”,倡言“陛下欲弭災變,宜速退執中”,御史中丞孫抃又率御史郭申錫、毋湜、范師道、趙抃集體助力范鎮。在臺諫彈劾的巨大壓力下,仁宗雖然顧念當年陳執中力諫真宗立自己為太子之恩,但也被迫再次罷免了陳執中的宰相之職。
當時另一宰相梁適同樣因為治家不嚴受到彈劾。梁適任相期間,京師茶商欠官府茶稅40萬緡,負責茶業專賣事務的鹽鐵判官李虞卿“案之急”,多方追責。茶商就“內交于適子弟”,托人打通與梁適家人子弟的關系,請求梁相代為疏通。梁適接受茶商請托,竟然直接將李虞卿趕出京師,外放到陜西任負責地方司法事務的提點刑獄。御史馬遵、吳中復聽聞,立馬彈劾梁適“貪黷怙權”“任情徇私,且弗戢子弟,不宜久居重位”。仁宗將梁適貶為秦州(今甘肅省天水市一帶)知州,并將李虞卿調回。
仁宗時期,臺諫官員彈劾宰相的行為非常多。仁宗朝共有23名宰相,其中13名因為臺諫官員的彈劾被罷免,可見臺諫彈劾權力的作用之大。仁宗亦言,“自古以來置諫官、御史者,所以防臣僚不法,時政失宜,朝廷用之為紀綱,人君視之如耳目”,認為臺諫彈劾是朝廷紀綱之所系。
彈劾地方官員
臺諫官員任職中央,故其彈劾對象也以宰相等朝官為主,但這不代表他們的督查范圍只局限在中央朝廷和京師開封。根據有關學者對仁宗時期彈劾史料文獻的統計分析,對地方官員的彈劾占彈劾數量的三分之一左右。
皇族和中央高官在地方的親屬、姻親,因與朝廷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往往受到臺諫官員的特殊“關照”。仁宗慶歷五年(1045年)二月,北宋開國功臣郭從義曾孫、宋太宗孫女婿郭承祐因任邢州(今河北省邢臺市一帶)知州時貪污受賄,開國宰相魏仁浦之孫、滑州(今河南省滑縣一帶)都部署魏昭昞因無德無能被彈劾。兩人盡管是皇親貴戚,依然被貶官。
與中央高官尤其是宰執大臣有過重要交集,如曾是科舉同年、有過知遇之恩、或曾有上下級關系的地方官員,也是重點彈劾對象,《清平樂》劇中滕宗諒被彈劾即如此。
滕宗諒這個名字今人可能有些陌生,但他的另一個名字人們卻是耳熟能詳。范仲淹千古名作《岳陽樓記》開篇即言:“慶歷四年春,滕子京謫守巴陵郡。”子京即是滕宗諒之字,范仲淹和滕宗諒是同年進士,二人早年同在泰州(今江蘇省泰州市一帶)任職,滕宗諒曾幫范仲淹筑捍堤堰。范仲淹高升后,對他多有引薦提拔。滕宗諒亦是文武全才,在對西夏作戰前線涇州任職時,于官軍大敗之際募民為兵,堅守城池。范仲淹率軍來援時,“天陰晦十余日,人情憂沮”,天色異常,士氣低落,滕宗諒又“大設牛酒迎犒士卒”,鼓舞士氣。
正因滕宗諒與范仲淹交集過深,被與范仲淹政見不合、極力反對慶歷新政的王拱辰盯上。王拱辰派手下御史梁堅彈劾滕宗諒“前在涇州費公錢十六萬貫”,給他安上“賤買人戶牛驢”搶奪民財、“聲樂數日”大吃大喝行事奢靡等罪名。范仲淹與好友歐陽修等人一一替滕宗諒辯駁,十六萬貫公錢經查實只有3000貫,且大多用來犒賞士卒,故梁堅的彈劾沒有奏效。后來,王拱辰親自上陣,帶御史李京等人繼續彈劾。滕宗諒怕連累同僚,慌亂之中將賬本銷毀,授人以柄,最終官降一級。
從滕宗諒被彈劾一事可以看出,臺諫官員的彈劾固然有捍衛朝廷綱紀的一面,但也在北宋黨爭不斷的特殊政治背景下,有時會淪為黨爭和打擊異己的工具。在仁宗之后,因王安石變法造成北宋群臣在政治上全面對抗,彈劾逐漸走形變異,導致范仲淹慶歷新政無果而終,王安石熙寧變法舉步維艱。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