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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子離婚與再嫁法律
——以電視劇《清平樂》為例
發布日期:2021-03-08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吳 鵬

電視劇《清平樂》中有兩場離婚大戲,直接推動了劇情的發展。

一場是曹皇后在嫁給宋仁宗之前與前夫李植的離婚。曹皇后不僅和李植立下過婚約,而且已經過門。但因擅長山水畫的李植好神仙事,早已看破紅塵,不樂婚宦,一心想著修道升仙,在拜堂后就翻墻逃婚而去。曹皇后遂主動要求與李植解除婚姻關系,當天便返回娘家。如果曹皇后不與李植離婚,那就不會有后來入宮再嫁仁宗進而封后之事了。

另一場是福康公主趙徽柔與駙馬李瑋的恩怨。趙徽柔下嫁李瑋后,因兩人身份差異過大導致感情不和,加上婆媳矛盾嚴重,甚至大打出手。趙徽柔深夜硬闖宮門,返回皇宮娘家找父皇哭訴,要求與駙馬離婚。

這些情節不僅劇中有,也是歷史的真實。曹皇后的離婚和再嫁,趙徽柔的主動離婚申請,都可以得到宋代法律的支持。

兩宋時期,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女子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較高,她們主動申請離婚和再嫁在法律上都是允許的,當時社會對此也比較寬容。根據宋史研究專家張邦煒先生在《宋代婚姻家族史論》中的統計,僅洪邁《夷堅志》一書中,就記載了61例婦女改嫁之事,其中再嫁55人,三嫁6人。時人甚至感嘆,“為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和,忽爾而離”,指責女子太把婚姻當兒戲,視丈夫家如旅館一般。這一觀點雖頗以衛道士自居,不足為訓,卻也反映了北宋女子離婚和再嫁的確較為常見。

宋代法律雖全盤繼承了唐律關于男子“七出”,即可以“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妒忌、惡疾”七條理由正當休妻的法律規定,但也賦予了女子主動離婚的權利,甚至擴大了女子的離婚自由權。只要婚姻關系中存在以下幾種情形,女子均可主動申請離婚然后改嫁。

一是夫妻感情不和。《宋刑統》規定:“夫妻關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如果夫妻感情出現問題甚至破裂,女子可主動提出協議離婚,不受法律懲處。“和離”之后,女子可以要求取回嫁妝,甚至可以得到一定數量的賠償費,以保障其財產權。

二是三年不娶。“諸定婚無故三年不成婚者,聽離。”按照宋代法律,男女雙方定下婚書,收下聘禮,婚姻關系即宣告成立,男子有三年時間籌辦婚禮。如果定婚三年內,男子沒有充分理由卻遲遲不去迎娶,女子可以要求離婚。

三是丈夫長期外出不歸。“夫出外三年不歸者,其妻聽改嫁。”丈夫外出常年沒有消息的,女子可以向官府提出離婚改嫁申請,官府一般會予以批準。此外,丈夫亡故27個月后,妻子可以要求另行改嫁。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果妻子在丈夫亡故后因經濟困難無法獨自維系生活,可將27個月縮短為100天,也即夫亡百日后便可改嫁。

四是丈夫移鄉編管。《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引用法令:“已成婚而夫離鄉編管者,聽離。”所謂“離鄉編管”即丈夫因犯罪而被流放他鄉,致使妻子陷入孤寡無助的境地,妻子可以提出離婚。

五是丈夫將妻子轉賣他人。《宋刑統》規定:“若其賣妻為婢,原情即和離異,夫自嫁者,依律兩離;賣之充賤,更合此條。”如果丈夫罔顧夫妻恩情,為貪圖錢財將妻子賣與他人,甚至賣作奴婢,妻子可以要求離婚,并以再嫁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六是妻子的人身權受到侵犯。《慶元條法事類》規定:“妻被夫同居親強奸,雖未成,而其愿離者亦聽。”妻子被丈夫同族親戚侵犯,或者“諸令妻及子孫婦若女使為倡,并媒合與人好者,雖未成,并離之(雖非媒合,知而受財者,同),女使放從便。”丈夫逼迫妻子出賣身體換取財物,妻子均可主動要求離婚,以維護人身權利。

除了上述法條規定外,宋代法律還在離婚上賦予女子很多自由裁量權。《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記載,丈夫江濱誣告妻子虞氏與他人曖昧,還有偷竊行為,官府查明真相還妻子清白后,不但支持妻子離婚請求,還將江濱杖打八十。

對公主等宗室女子的離婚,宋代禮制和法律則規定較為嚴格,“宗室離婚,委宗正司審察,于律有可出之實,或不相安,方聽。”宗室女子離婚,要由負責宗室事務的宗正司詳加查核,經審查后確實有根據法律可以離婚的事實存在,或者夫妻感情實在無法挽回,才可允許離婚。如經查實是夫妻無故鬧離婚,即使宗正司先前已經批準二人離婚,也要撤銷原決定,讓二人重新恢復夫妻關系。

盡管宋律對宗室女子離婚實行嚴格審查制度,但根據趙徽柔與李瑋婚姻實情,可知二人早已經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下去。盡管趙徽柔身為公主,但無論是根據宗室特殊法律還是一般民事法律,她都享有離婚自主權,擁有與駙馬和離的權利。但迫于皇家顏面和各種政治因素,趙徽柔離婚不成,反倒精神失常,最終孤苦一生,成就劇中的苦情大戲。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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