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熱播的電視連續劇《安家》,向人們展示了房產中介這一行業的風采和內幕,尤其是塑造了店長房似錦這一形象,她以精明、干練和智慧的風范,成為了房介行業的典型代表。
而在北宋的都城汴京,房舍租賃與二手房銷售業務同樣很興旺,像房似錦一樣的房產中介也是數不勝數,但在那時他們被稱為田宅牙人。
田宅牙人享受官府傭金
正因為汴京的房屋中介業發達,所以田宅牙人在溝通田宅買賣需求的同時,往往也會有一些人借助官方賦予的權力,勾結強者,欺行霸市,上下其手,種種違法亂紀的欺詐行為時有發生,不僅擾亂了房產市場,也阻礙了田宅的正常流通。為此,宋廷加強了對“房似錦”們的監管力度,讓他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又履行好自己的義務,使房屋租賃業健康發展。
在汴京房屋的租賃和銷售,買賣形式多樣,手續很是復雜,所以在每一樁田宅的交易中,需要田宅牙人來幫助操作。因為他們具有溝通田宅交易信息、提供居間中介服務、執行政府信用擔保公正功能、監督田宅賦稅、加強交易的規范性的職能,從而成為促進田宅流通的一支令人矚目的職業群體力量。
為了加強對田宅牙人的管理,宋廷針對交易牙人制定了《牙保法》,把包括田宅牙人在內的所有牙人都納入官府的控制之下。宋廷規定:經官府登記批準,并發給類似營業執照的“身牌”后,才能從事牙人的活動。據記載,宋政府發給田宅牙人的“身牌”,是一種木質牌子,作為田宅牙人進入市場的行業執照。頒發“身牌”的目的,不僅在于管理牙人,還在于要通過牙人監督商人,從而把官府的控制能力延伸到各個市場和各種物業交換過程中去。
正因為宋代將一部分田宅牙人納入官府的直接控制之下,所以也要替他們著想,官府所收取的稅收中,有一項牙契錢,這實際上就是官府為田宅牙人收取的報酬。關于“牙契錢”的征收比例,后來南宋俞文豹在其《吹劍錄外集》中說:“牙契錢者,民間買田宅即投印契書。嘉佑末,每千錢輸四十;宣和末,陳亨伯經制增為六十;紹興初,孟富文總制又增為一百。”從牙契錢的征收比例來看,這個比例是不斷變化的,一般為田宅價的4%、6%、10%。根據前朝慣例,宋代對其管轄的田宅牙人發放的傭金,為田宅成交額的10%以內,在當時應該屬于相當豐厚的收入。
產權交易前的調查
宋廷為了防止田宅牙人“違法交易,及不印契、不離業、不割稅,以至重疊交易,詞訟連年不決”狀況的發生,對其在田宅交易中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全面的法律管控,這就是所謂有權利就有義務。
宋廷規定:田宅的買賣必須通過牙人的居間中介才為國家所認可,這等于授給了田宅牙人特權。在田宅買賣中,賣家必須提供“鬮書砧基”,即“人戶交易,當先憑牙家,索取龜書砧基,指出丘段圍號。”“鬮書”是記錄分家時各當事人所分得具體田產及其座落方位的文書,經過官府蓋印確認的,被稱為“印鬮”。砧基即砧基簿,上面標有田地的四至、數量、形狀等,因圖形像魚鱗,俗稱魚鱗圖,是經戶主與官府共同確認的用來編造地冊及稅額的一種底簿。
有了“鬮書砧基”,田宅牙人就需要根據鬮書、砧基簿的記載,來確認田宅交易的合法性,以防止“一物兩當”的重疊交易行為。田宅牙人必須進行調查,他們一般向見證人了解有無界至爭端和重復典賣情況。因為田宅重復交易而造成他人損失的,田宅牙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還要被判刑,所以他們不敢馬虎。對此,《宋刑統·戶婚律·典賣指當論競物業門》明文規定:“有將物業重疊倚當典賣者,本人、牙人、鄰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計所欺入己錢數,并準盜論。不受錢減三等,仍征錢還被欺主人,如業主填納罄盡不足者,勒同署契牙保、鄰人等,共同填賠,其物業歸初倚當之主。”這里的規定就是為了避免業主一房兩賣。除了防止重疊交易外,田宅牙人還必須“次問其所親,有無應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經分析。”這是防止在業主親人之間遺漏田宅的所有權人,造成交易后的糾紛。
除此之外,宅田牙人還必須對寡婦卑幼的土地產權真實性盡到法律義務,否則造成損失的要負法律責任。《宋刑統》卷十三《戶婚律·典賣指當論競物業門》規定:“如是卑幼骨肉蒙昧尊長,專擅典賣、質舉、倚當,或偽署尊長姓名,專擅買賣,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當重斷,錢、業各還兩主。”這就是說,宋代法律規定特別注重保護寡婦卑幼的合法田產的權益。在田宅交易之前,田宅牙人必須進行上述程序的調查與核實,才能確保田宅交易符合法律規定,避免爭議和糾紛的發生,對此宋人稱為:“得產有堪合,典賣有牙契。”
訂立契約中的告知
宋代田宅交易中要訂立契約,田宅牙人還要把握好知情權的告知義務。這一階段,田宅牙人首先通知業主的親戚四鄰,因為在當時的社會,宗族關系對土地交易的影響還是很大的,而且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宋刑統·戶婚律·典賣指當論競物業門》就規定:“應典賣、倚當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親著價不盡,亦任就得價高處交易。”就是說,在價錢同等的條件下,業主宗族中本房的親戚擁有購置田宅的優先權,其次是業主的四鄰。所以,田宅牙人對于每一樁田宅交易,在其訂立契約階段,要通知這些人參加,以最后敲定田宅的買主和價格。
同時,為了避免因民間契約文書格式與內容的不完備而引起的糾紛,所以對田宅交易也有了相關的規定,這也是田宅牙人所必須遵循的交易原則。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983年),國子監丞知開封府司錄參軍事趙孚上言:“莊宅多有爭訴,皆由衷私妄寫文契,說界至則全無丈尺,昧鄰里則不使聞知,欺罔肆行,獄訟增益。請下兩京及諸道州府商稅院,集莊宅行人,眾定割移典賣文契各一本,立為榜樣。”趙孚的奏表是說,在當時出現了因為文書格式不當造成的房產交易糾紛有增多的趨勢,需要引起朝廷的注意。他建議官府制定統一的文書契約文本,便于“莊宅行人”即田宅牙人們在辦理房產交易時使用,以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對于這個奏表,宋太宗深以為然,便批準在全國推廣使用。
到了崇寧三年(1104年),宋徽宗“敕諸縣……印賣田宅契書,并從官司印賣。”宋徽宗很聰明,把控田產交易的稅收源頭,在于契約文本的控制,也就相當于統一稅票。這個敕令規定,買賣契約用紙,必須使用由官府統一印賣的官版契紙。為切實推行官板契紙,政和六年(1116年)四月又詔:“人戶典賣田宅,議定價值,限三日先次請買定貼,出外書填,本縣上簿拘催,限三日買正契。”就是說,田宅買賣雙方議定價錢后,要先到官府買定貼,經縣上審查后,再買正契謄抄。官版契約文書被稱為正契,而民間自行書寫的契約被稱為“草契”、“小契”或“白契紙”,而這樣的契約不能聞官納稅,就是容易漏稅。
在這項管理上,田宅牙人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田宅交易時,他們必須監督交易雙方使用官版契約文書,一方面規范了牙契文書,另一方面保證了契稅的征收。
賦稅過割中的監督
田宅契約訂立完畢后,田宅牙人只是完成了中介的義務,他們還必須監督雙方到官府完成田宅賦稅過割的最后一道手續,就是把田宅買賣交割契約呈交官府納稅蓋印,稱為“投稅印契”。據宋徐松的《宋會要輯稿》載,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戶部規定:“欲諸以田宅契投稅者,即時當官注籍給憑由,付錢主,限三日勘會。業主、鄰人、牙保、寫契人書字圓備無交加,以所典賣頃畝、田色、間架勘驗原素稅租、免役錢,紐定應割稅租分數,令均平取推,收狀人案。當日于部內對注開放。”這里的記載表明,官府要在田宅交易的契約上加蓋印信,同時另給買主憑證,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同時,原業主應繳納的賦稅數額、免役錢等要過割給新的業主去承擔,并且要在官方賦稅文書上作過戶變更登記。顯然,田宅牙人在田宅交易中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
另外,宋廷曾制定了一種被稱為“手把歷”的表格、登錄簿發給田宅牙人,讓他們擔負起登記與匯報田宅交易資料的職責,從而督促買賣雙方及時抽稅印契,避免偷稅漏稅。如果交易雙方有規避契稅的行為,田宅牙人還有義務向官府陳首告發。據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征榷考》載,宋孝宗乾道七年,戶部發文規定:“每交易一十貫,納正稅錢一貫,除六百七十五文充經、總制錢外,三百二十五文存留,一半充州用,余一半入總制錢賬,如敢隱漏,依上供錢法。人戶違限不納,或於契內減落價貫,規免稅錢,許牙人并出產戶陳首,將物業半給賞,半沒官。”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當時的賦稅比例不低,造成一些業主千方百計偷稅漏稅,就在所難免,所以官府就需要參與者田宅牙人的監管。
由于宋廷重視對“房似錦”們加強管理,不僅保證了田宅交易的正常秩序,而且很好地堵塞了此中的各種漏洞,使因此帶來的國家稅收損失大大減少。顯然,宋代的房屋中介對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塑造了這個行業鮮明的歷史形象。
(作者單位: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電視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