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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濟貧法制的探索與實踐
發布日期:2021-02-28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張 穎

漢代對國家制定法和家族習慣法均采取認可態度,《漢書·刑法志》載:“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廢一不可,誰能去兵。’鞭撲不可弛于家,刑罰不可廢于國,征伐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順耳。”漢興之初,黃老“無為而治”的思想雖然起到了與民休息的功效,但也引發了豪強割據、群盜四起、教化落后、貧富差距拉大等關乎統治根基的問題。統治者為改善民生凋敝的現狀,將儒學與實踐相結合,用家族習慣法輔之以國家制定法,逐漸形成了“國家法——習慣法”雙向推進的模式,采取了濟貧救災、以政富民等有效措施,為兩漢政治繁榮打下了堅實的根基。

國家濟貧法律制度

(一)管控物價,關注民生

始元六年,“漢昭帝詔有司問郡國民所舉賢良文學所疾苦,議罷鹽鐵榷酤”,這就是我們所熟知的“鹽鐵會議”,經過激烈的辯論,取消酒的專賣權,允許民間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售酒。鹽鐵會議除討論鹽鐵酒的國家專賣問題,還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表彰行義、嘉獎有德行的人、以孝悌教化鄉黨等。又漢宣帝時調整鹽價以賑災,“今年郡國頗被水災,已振貸。鹽,民之食,而賈咸貴,眾庶重困,其減天下鹽賈”。即以皇帝下詔的方式,在災害發生時主動降低鹽價以保障百姓基本生活,關注百姓的生活必需。由此也可以看出,濟貧政策是中央在儒學熏陶下充分踐行“民本”思想的體現。

(二)頒布詔令,賑糧免租

當國家或某個地區處于災害時期,皇帝會直接通過頒布詔令的形式對災區災情進行賑濟,這樣既能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又能讓百姓感受到皇帝的恩澤,從而使皇權的根基更加穩固。皇帝詔令賑濟的方式有很多,除我們熟知的直接開倉賑糧外,還有在荒災、蝗災、水災時免除田租徭役,賞賜貧困百姓生活用品等,例如,元平元年(昭帝)詔曰:“天下以農桑為本。日者省用,罷不及官,減外徭,耕桑者益眾,而百姓未能家給,朕甚愍焉。其減口賦錢”;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三月,(宣帝)詔曰:“加賜鰥寡孤獨、三老、孝弟、力田帛。所振貸勿收”;“(和帝)遣使分行貧民,開倉振廩”。

(三)抑制豪強,穩定統治

漢室著力于打擊豪強盜賊。漢初休養生息的政策,使豪強積累了大量財富,又借力于宗族社會的影響,形成了足以對抗地方官府的系統。他們在鄉里為所欲為,地方官甚至淪為傀儡毫無作為。雖然部分地方大姓在其勢力范圍內出于宗族關系對同鄉進行庇護,但大多數是“賓客放為盜賊”“為奸猾,亂禮治”等殺人越貨的行為。在這種環境下,國家抵抗動蕩和災害的能力被嚴重削弱,官亂民貧則必然滋生無窮禍害。漢武帝時期重點打擊地方豪強勢力,甚至不惜任用酷吏張湯等人以毒攻毒,制定“沉命法”,“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沸滿品者,兩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對豪強盜賊進行嚴厲打擊,以此來平衡百姓與地方勢力的資源分配,以此來控制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穩定。

民間濟貧法律制度

(一)宗族救濟

兩漢時期社會宗族觀念濃厚,所謂宗族即“父之黨為宗族”,以父系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的群體,以九族為限。《四民月令》中提到,每年固定的時候宗族都要進行“振贍匱乏”之舉:“九月,存問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徹重,以救其寒。十月,乃順時令,敕喪紀,同宗有貧窶久喪不堪葬者,則糾合宗人,共興舉之,以親疏貧富為差,正心平斂,無相踰越,先自竭以率不隨。”宗族內部的濟貧的形式除這種定期大規模集中慰問外,平時還有針對族內個別族人及貧宗,以“推產讓才”“收養遺孤”“扶危濟困”等形式進行。這樣既能保證常年貧困戶在固定時間得到活計,又能更加靈活地應對突發狀況引發的突然貧困,不至于一般家庭在意外面前孤立無援。民間宗族是在政府干預之外的體系,它獨有一套完善的救濟機制,以保障本宗本族的興盛,起到傳宗接代的作用,也不至于使族人食不果腹流落街頭。

(二)宗教救濟

東漢末年,本土道教和外傳佛教興起,全國各地建立大規模的寺院,這些宗教人員在勸人向善的教義指導下,在發生災難時對教內人員及附近百姓也會進行救助,如著名的道教組織“五斗米道”。民間濟貧組織雖然不如政府濟貧機構具有系統性和完備性,但它的機動性和及時性能為官方濟貧提供必要的補充。因此,濟貧不只是統治者的事,也是每一個百姓能身體力行的事,充分發揮民間濟貧組織的作用,也能提高社會的道德水準,從而為維護社會穩定、政權穩固提供民心基礎。

有漢一代,跌宕起伏。由漢初的“天下既定,民亡蓋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駟,而將相或乘牛車”的狀況發展成“海內安寧,家給人足,后世鮮能及之”的盛世,得益于執政者轉變治國思維,形成以寬猛相濟、重農勸農、百姓向化為特點的濟貧法律制度,使得漢代濟貧法制趨于完善。

(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學生科研創新項目《漢代濟貧制度及其當代價值》〈項目編號:XZ2019023〉之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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