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年末爆發的新冠肺炎疫情被世界衛生組織命名為“COVID-19”,即被名為“SARS-CoV-2”的冠狀病毒引發的傳染病,這一病毒很可能來自人類食用的野生動物。反觀古代中國,常是十年一大疫,三年一小疫,在如此頻繁的疫災中,是否有因食用野生動物而引起的呢?古人又是如何看待、利用或食用野生動物的呢?
動物食用的階層分布與疾疫暴發概率
古代中國人更傾向于了解動物的“社會屬性”,而不把動物劃歸為一門獨立的單純知識來看待,故而缺乏了解和研究動物的“生物屬性”。他們更愿意相信動物所遵循的一套生存法則同樣適用于人類社會,(參見【英】胡司德:《古代中國的動物與靈異》,藍旭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自然界的食物鏈關系對應到人類社會,作為人類社會頂端的君王享有很多與動物有關的特權,比如食物和祭祀。古人食肉就有嚴格的等級限制,據《國語·楚語下》載:“天子食太牢,牛羊豕三牲俱全,諸侯食牛,卿食羊,大夫食豕,士食魚炙,庶人食菜。”即便如此,除天子之外,其他人只能在每月的“朔日”食肉,正如《禮記·王制》所云:“諸侯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庶人無故不食珍。”食用珍稀野生動物除了彰顯帝王至高無上的身份之外,獨占野生動物對于君王也具有獨特的政治意義,臣民進獻奇珍異獸以報祥瑞,僅天子可破譯;周遭小國進貢珍稀動物則表臣服之態。對于上貢御用之野生動物,君王只有意識到此乃勞民傷財之舉,才會嚴加拒絕。據《明史·食貨志》載:“明初,上供簡省。郡縣貢香米、人參、葡萄酒,太祖以為勞民卻之。仁宗初,光祿卿井泉奏,歲例遣正官往南京采玉面貍,帝斥之曰:‘小人不達政大體。朕方下詔,盡罷不急之務以息民,豈以口腹細故失大信耶!’”歷代皇帝多有減免或禁止上貢野生動物之令,加上所獻動物多在禁苑飼養,倒不至于廣泛傳播疫病。
官貴達人則為彰顯身份和滿足獵奇之心對野味青睞有加,是故,用“肉食者”專指有權勢者,正所謂“人為刀俎,我為魚肉。”袁枚的《隨園詩話》稱“熊掌、豹胎,食之至珍貴者也。”貴族特別講究挑選動物品種和擇取動物身體部位,形成了一種求珍求異的追求模式。(王賽時:《中國古代對野生動物的珍味選擇》,載《飲食文化研究》2005年第3期)自《周禮·天官》出現“珍用八物”后,宋代將其作為極其珍貴的動物食材,明代俞安期所輯《唐類函》則指出:“按《禮》所謂八珍者……后世則侈云龍肝、鳳髓、豹胎、鯉尾、鴞炙、猩唇、熊掌、酥酪蟬。”到了清代,“八珍”雖然各有其說,然皆為珍稀動物,足見奢靡之極。能夠享受“八珍”者,非富即貴。至于北方游牧民族,不諳稼穡之道,食用野味更是頻繁。
對于平民百姓而言,早在孟子之時,食肉就是仁政之理想:“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孟子·梁惠王上》)農耕文明缺衣少食,尋常百姓能夠果腹已屬不易,飼養家禽和獵獲野味多為換取生活之資。尤其是食肉目的獸類大都為珍貴的毛皮獸,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自古以來即為重要的狩獵對象之一,小民百姓多不忍食之。不過,中國傳統的谷物膳食與大豆、葉、水果和蔬菜相結合,完美地適應了集約農業的體系。肉類在膳食中幾乎并不重要。(【美】尤金·N·安德森:《中國食物》,馬孆、劉東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頁)當然,中國人很早就懂得馴養“馬牛羊豬狗雞”等六牲以獲得肉食,野味很早就被排斥在日常餐桌之外。到唐代以后,絕大部分野生動物已經退出了餐桌,豬肉在宋代已經被端上了庶民的日常餐桌。幾乎所有傳世的食譜皆以常見的農牧產品為食材,雖然幾乎沒有任何一種動物能逃過古人的餐桌。據《清稗類鈔》所載,除了熊掌猴腦象鼻駝峰等稀有之物外,如田鼠、蛇、蜈蚣、蛤、蚧、蟬、蝗、龍虱等常見野生動物也是多有入菜。一些地區尤其是南方,野生動物資源豐富,由于六畜馴養的發展落后于人口增長,不得不依賴以野味補充動物蛋白和脂肪,韓愈被貶潮州所作《初南食貽元十八協律》一詩列舉了鱟、蠔、蛤等數十種“莫不可嘆驚”的食用野生動物,不免發出“賣爾非我罪,不屠豈非情。不祈靈珠報,幸無嫌怨并”的感嘆。蘇軾被貶海南后也在《聞子由瘦》一詩寫道:“五日一見花豬肉,十日一遇黃雞粥,土人頓頓食薯芋,薦以薰鼠燒蝙蝠。舊聞蜜唧嘗嘔吐,稍近蝦蟆緣習俗。”然而此種“異食癖”的風氣在明清名過其實,并非日常主流的飲食習慣。明清人們的餐桌上常見的野味僅有羊、鹿、兔及禽類,常見的特色野味只剩下果子貍了。
與動物相關的疾疫及其相關法律規范
史料所載,幾乎未見因誤食野生動物而暴發疫情,這恐怕與當時無法科學地確認疫情原因大有關系。不過,古人的筆記多有記載在食用動物后立即發病的案例,否則古人也很難識別食用野味能致病。清人薛福成《庸盦筆記》記載:“平湖縣北有豆腐店伙,常食此物(壁虎)。”在一次直接吞下一只特大壁虎一年后,“漸覺消瘦無力,有江湖走方醫見而驚問之,謂腹中必有動物。”幾經誘捕,果然將壁虎取出,“眾人圍視,壁虎通身紅色血艷”。此后,眾人“皆知毒物之不可妄食也”。另外,當時有食鱉進補之法,有一雞販外出在大樹下避雨,“忽聞橐然一聲,有物自樹巔墜下,視之鱉也,大如九寸盆,首尾皆伸出五六寸。”于是將其捕置籠中,到家后卻發現籠雞皆死,所幸未食。
明代李時珍《本草綱目》總結了大量有毒不可食用的野生動物:“凡鳥自死目不閉,自死足不伸,白鳥玄首,玄鳥白首,三足、四距、六指、四翼,異形異色,皆不可食,食之殺人”;孔雀“肉性味咸、涼,有小毒,人食其肉者,食后服藥必無效”;啄木鳥“因食百蟲,肉有毒,不可食”;天螺,“性味咸、寒,有毒,不可食”;豪豬(山豬)“肉性味甘,大寒,有毒不可食,否則傷頭傷身”;能鱉(又名三足鱉)“肉性味大寒,有毒,食之殺。”但是依然止不住特殊人群對野味的偏愛。
由于對野味與疫災的關系了解不多,朝廷很少出臺禁食野生動物的法令。歷代律法多有禁止捕獵野生動物的規定,主要是確立了禁獵期,或者直接下詔禁采捕,以確保動物資源在君王私有的理念下得到永續利用。同時,對農業生產生活所依賴的家畜則僅采禁殺之策,其立法之目的無不是將動物作為皇權體制運行的資源保障。例如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年)頒布的《二月至九月禁捕詔》最具有代表性,規定“方春陽和之時,鳥獸孳育,民或捕取以食,甚傷生理,而逆時令。自(今)宜禁民,二月至九月,無得捕獵,及持竿攜彈,探巢摘卵”,并要求“州縣吏嚴飭里胥,伺察擒捕,重致其罪。仍令州縣于要害處粉壁,揭詔書示之。”(《宋大詔令集·政事五十一》)規制野生動物買賣的律法十分少見,宋仁宗年間京師朝野流行一種名為“鹿胎冠”的帽子,結果導致殺鹿取胎販賣蔓延。景祐三年(1036年)仁宗下《禁鹿胎詔》“令刑部遍牒施行,應臣僚士庶之家不得戴鹿胎冠子,今后諸色人不得采殺鹿胎并制鹿胎冠子。如有違犯,許人陳告,犯人嚴行斷遣,告事人如告獲捕鹿胎人,賞錢二十貫;告戴鹿胎冠子并制造人,賞錢五十貫,以犯人家財充。自是鹿胎無用,而采捕者亦絕。”(《宋朝事實·卷三》)如果野生動物是重要的戰略資源,則朝廷更加重視,如元代《元典章·兵部卷》規定不得買賣海青、鷹、鶻,否則買賣雙方均為犯罪,“賣了底人,有罪過者;買底人,有罪過者。”作為元代諸色戶計之一的打捕戶,專門為皇室及諸王捕獵禽獸,供祭祀及飲食或提供毛皮。然而“打捕鷹房民戶,天鵝、鴆螭、仙鶴、鴉鶻休打捕者。私下賣的,不揀誰,拿住呵,賣的人底媳婦、孩兒每便與拿住的人者。”
總之,古代中國較多頒行的詔令以禁捕鳥蟲魚蛙居多,除了捕獵買賣和利用某一類野生動物成風引起了朝廷關注外,很少頒行禁止捕獵、買賣和食用其他野生動物的法令。原因在于,當時人均所占動物資源豐富,加上捕獵手段有限,潛在的買主和食客較少,難以形成大規模的食用之風。加上對疫災和買賣食用動物之間缺乏因果關系認識,簡單的捕獵買賣和利用無礙帝王統治,故而采取放任之法,為百姓生計留有余地。帝王通過禁獵、放生等法令來靈活地宣揚帝系正統、回護君主決策乃至強調君權神授并最終在“德澤禽獸”的表象下因事制宜地加強皇權。(孫方圓:《北宋前期動物保護詔令中的政治文化意蘊——以〈宋大詔令集〉為考察中心》,載《史學月刊》2012年第6期)可以說,古代關于野生動物的律令均以確保君主對動物的獨占(占有)、獨享(使用,收益)和獨斷(處分)權為目標,成為王權政治身份和統治利益的保障基礎,其首要目的并非環境資源保護和生態安全保障。
傳統的動物觀念與當代法治完善方向
阻斷食源性病毒引發的疫情,多有建議直接立法禁止食用野味,這一做法其實在宋真宗時代已有例證。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十二月,“京城多殺禽鳥水族以供食饌,有傷生理。帝謂近臣曰:‘如聞內庭洎宗室市此物者尤眾,可令約束,庶自內形外,使民知禁。’”(《宋會要輯稿·刑法二》)然更有效的手段是改變飲食的文化價值觀,引領飲食新風尚。只有當食材內容上的壟斷被視為粗鄙,野味不再成為權力和文化象征資本時,野味才會食之無味,棄之不惜。中世紀歐洲貴族以食野味為榮,到了20世紀則開始推崇儀式感和藝術性的品質生活,野味便自動從餐桌上消失了。當然,立法更具直接性和即時性,可以作為飲食時尚的先鋒。
當前,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盡快推動出臺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法草案》于2019年10月21日首次提請審議后,即暴發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立法者當重審此法,該法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的修改均需要一種新的立法哲學理念,這無須從國外立法尋找經驗,因為傳統中國的動物觀已經提供了答案。古人對動物的認識更多的是指向人事、政治權力與社會道德,將所有生物視為一個有機整體,把動物世界與人類世界共同納入道德性的宇宙,只有把人類的行為調整到與動物的活動周期應節合拍,才稱得上是真正地懂得自然,才算得上是真正的人類命運共同體。(【英】胡司德:《古代中國的動物與靈異》,藍旭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06頁)雖然古代中國的動物律令規范不足效法,但作為立法哲學的動物觀,則可徹底改變當下專注于野生動物資源監管和利用的法條設計,真正以生態文明作為生物安全立法的法理基礎。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要求在今后相關立法和修法上全面禁食野生動物,以切斷病毒傳播渠道,但依然在最后強調“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將“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與“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放在同等重要的高度。這就意味著,傳統觀念和習慣是決定法治成敗的關鍵因素。認真審視古人的動物觀和立法哲學,才能圓滿完成習近平總書記所提出的“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之重任,取得疫情防控的最終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