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查官的稱謂源于日本,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家事調查官制度并運用于家事審判的國家之一。日本在國家層面建立了家事調查官制度,擁有單獨序列的管理、晉升體系、規范的選任和培養方案,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
家事調查官制度的歷史沿革
日本家事調查官制度的萌芽可追溯至1921年7月7日,在提交給當時的臨時法制審議會總管穗積陳重博士的《關于家事審判的要領》的報告書中,已提出了調停、調停前置等現在日本家庭裁判所的基本制度,并出現了調查官的概念。但在1927年10月《家事審判法》審議時,調查官制度被擱置了。
直至1948年,日本在少年裁判所設置了家事調查官的前身少年保護司(后名為少年調查官)。 同年,日本在地方裁判所內設立支部(即家庭審判所)專門負責家事審判。次年,支部與少年裁判所合并,成為獨立的裁判所,管轄少年事件和家事事件,稱為家庭裁判所(又譯為家庭法院、家事法院)。直至1951年,家庭裁判所才開始在家事審判部門設立家事調查機構,由家事調查官負責事實的調查和審判進行的調整。
1954年,家事調查官與少年調查官合并統一,1956年正式改稱為家庭裁判所調查官。然而,在2003年以前,家庭裁判所主要是對《家事審判法》規定的有關家庭事件進行審判和調解,2003年日本的《裁判所法》修訂之后,人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移轉給家庭裁判所,實現了人事訴訟的一元化裁判,家庭裁判所對大多數家事案件都具有了管轄權,家庭裁判所的調查官制度在家事訴訟和非訟案件中得以全面運用。
家事調查官的適用領域
日本家事調查官制度主要適用在家事事件和少年事件領域。
1.家事事件。這類事件主要是家庭和親屬之間發生的糾紛,例如:夫妻關系的恢復或者解除、因父母離婚附帶形成的子女親權者的決定和撫養費的支付、分居的親子見面交流、收養兒童等有關子女福祉的問題等。針對此類案件,日本家庭裁判所受理后往往會采用家事審判或者家事調停的常規路徑解決糾紛。而無論是家事審判還是家事調停,都需要建立在準確調查事實的基礎之上,因此,便需要家事調查官介入以輔助查清事實,解決糾紛。
2.少年事件或稱之為非行少年保護相關事件。在日本,非行少年是日本少年法和犯罪學上的習慣稱謂,是指具有擺脫法律或社會倫理規范行為控制的少年。雖沒有違法犯罪行為,但從其性格與環境及行為發展趨勢來看,可能違法犯罪的,都稱非行少年。對于非行少年,日本通常會給予處分以矯正其不良行為,讓非行少年重回生活正軌。
這一制度以矯正而非懲戒為主要目的,因而需要家事調查官介入對處分提出科學的建議。家事調查官通過與非行少年的老師、監護人等交談或者家訪,掌握少年的基本情況并對少年進行心理測試。通過行為科學的知識和技術,最終向裁判官提交處分意見的報告。
家事調查官的主要職責
日本的家事調查官的具體職責可概括為以下幾種:
1.事實調查。依據裁判官的指令,家事調查官需對案件進行事實調查和證據收集。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相關人員的申請、主張的真實內因,還有相關人員的性格、經歷、生活狀況、財產狀態和家庭環境等。但是,日本的家事調查官需對家事案件的處理提出科學意見,所以在調查時,要求活用醫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知識,并在已經查明的事實基礎上進行專業分析,通過口頭或書面調查報告形式匯報給裁判官。
2.義務履行狀況調查和勸告。日本《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89條規定:“根據確定義務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審判的家庭法院,在有權利人申請時,可以就該審判確定的義務履行狀況進行調查并向義務人發出履行義務的勸告。根據確定義務的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審判的家庭法院以及根據前款規定接受調查和勸告委托的家庭法院,可以讓家庭法院調查官進行前款調查和勸告。”
3.環境調整。在家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有必要,家事調查官還要對當事人家庭環境進行調整,以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審判的順利進行。
此外,在裁判所認為有必要時,家事調查官還負有當庭陳述意見的義務。家事調查官當庭陳述意見,有助于在出席人員之間共享信息和提升對相關問題的認知,從當事人程序保障的角度看,也具有重要意義。
家事調查官的法律地位
日本在國家層面建立了家事調查官制度,在國家權力機構的橫向結構上具有相對獨立性。日本家事調查官只服務于司法機關,僅受司法機關管理和監督,與任何地方政府或其他國家的行政機關的關系是,在財政上、組織上都完全獨立。
日本的家事調查官是法院的正式工作人員,與家事裁判官、書記官等共同組成了家庭裁判所的司法人員,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和一套垂直管理體系。
日本裁判所中的家事調查官包括:首席調查官、次席調查官、總括調查官、主任調查官和普通調查官。首席調查官負責對裁判所中事務進行整體監督,以及與相關行政機關的協調與聯絡。次席調查官和總括調查官負責對首席調查官日常監督工作進行協助。首席調查官、次席調查官和總括調查官的任免都是由最高裁判所決定的。主任調查官則由高等裁判所任免。除此之外,裁判所中還設有輔助調查官職位,在經過家庭裁判所特別授權的情形下,輔助調查官可以以調查官的名義行使職權。
日本家事調查官雖然有一定獨立的法律地位,但是啟動家事調查和工作范圍需按裁判官指示進行,具有依附性。日本將家事調查的啟動依據命名為調查命令。對于發布調查命令的標準,法律上未作具體規范,主要依托家庭裁判所或裁判長的自由裁量。
實務中,調查命令的發布一般先由負責事件篩選的家事調查官等討論是否需要調查,裁判官在參考討論結果后決定是否發令。對于調查命令的形態,依據調查進行的日期,可分為事前調查和進行中調查。依據調查項目的特定性程度,又可分為調查、基礎調查和部分調查。
家事調查官的選拔及培養
家事調查官承擔著家事和少年事件處理的科學性責任,故對家事調查官的專業背景要求較高。日本的家事調查官有著嚴格的選拔標準,一般是從理論及應用社會科學專業的大學生中選拔,即使大學生不具備特別的素養,也可通過訓練實現專業水平的提升。最高裁判所每年進行1次國家考試,從大學學部和研究生院的社會科學專業的眾多應聘者中,挑選接受過訓練的調查官助理,每年大約從1700人的應聘者中選出60人左右。
此后,提名者要經過一系列的進修與實務訓練。首先,到調查官進修所學習。訓練的第一階段,設置了4個月的集合理論進修,理論進修課程由與調查官實務相關的法律、犯罪學、個案工作、人的成長和發展、少年不良行為的醫學觀點及家事調停相關的講座及研討會組成。之后,進修生會在各家庭裁判所接受12個月的實務訓練。學習結束后,進修所會再次進行8個月的集合進修。另外,在進修的整個過程中,進修所教官會對進修生進行個別指導。在調查官的訓練課程結束后,首席及主任調查官會對新被授予調查官資格者加以特別的指導監督。
除了上述針對“新人”調查官的系統性培養,日本對現任家事調查官也規定了靈活的培養方案。日本通過補習研究和補習進修制度,以維持現任家事調查官的業務水平,使其理論與技術能夠與時俱進,適應家事案件激增的社會現狀。
補習研究和補習進修一般也是在調查官進修所進行集合進修,針對不同的家事調查官,進修期間存在2周到4周的時間差異。針對經驗豐富的調查官,設有婚姻咨詢、心理測試新技法和家庭個案工作等特別課程;針對在各家庭裁判所擔任指導監督的主任調查官,設有關于如何指導家事調查官的特別課程等。日本的家事調查官的進修課程基本是義務性的,每年參加前期各種進修課程的調查官總人數幾乎達到全體調查官的一半。
由上可知,日本的家事調查官培養模式已形成體系。日本體系性的培養方式背后是以國家財力與人力為后盾支撐的。若借鑒日本家事調查官的培訓模式,意圖構建專業化的家事調查官隊伍,仍需從國家層面進行具體的制度構建。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