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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眾正義:乾隆三十五年的陳招弟毆死本夫秋審案
發布日期:2021-02-19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2月19日第07版  作者:李鳳鳴

傳統中國遇有重大案件,為防止法官濫權或者裁判錯誤,往往寄希望于集眾議而得正義,這種思想源于我國上古時期的樸素民主觀。傳說在西周時,即有“訊群臣、訊群吏、訊萬民”這一集眾議而裁判的程序,其目的是通過“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進而保障刑罰的正當性。雖然,此時的集眾議程序,尚屬粗陋且可操作性不強,但這種思想一直是傳統司法的主軸。此后,經由雜治、集議、會審等制度化構造,使集眾審判更加正當化,并成為保障司法正義的終局性防線。乾隆三十五年一件秋審案的爭議,即是這種集眾議制度和思想的反映。

荒唐的命案

本案約發生于乾隆三十三年,釁起于荒唐的通奸丑劇:案中死者湯乃明與宋氏是夫妻,也許是生活不諧,宋氏紅杏出墻,與鄉民陳招弟暗通款曲。俗話說,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此事很快就被湯乃明知道了。在夫權社會,男人被戴了“綠帽子”,千錯萬錯,板子都會打在婦人身上,不但有社會輿論的支持,法律也偏向于保障夫權。因此,如果湯乃明要主張權利,具有絕對的優勢。但是,這種情感傷害并未給他帶來人格上的恥辱感,他看到的是“商機”。因此,在得到相應的財貨補償后,他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縱容其妻通奸以攬財。

在傳統中國的宗法時代,個人尊嚴與家族是一體的。對于家丑外揚,湯乃明可以滿不在乎,但他家族可扛不住。于是,湯乃明的兄長湯之祥就出來干預,在兄長的嗔責之下,湯乃明不得不禁止其妻與陳氏進一步往來。如果兩人就此懸崖勒馬,也許一切都會風平浪靜。遺憾的是,因為情熱難舍,宋氏不但不肯拒絕陳氏的糾纏,反而將湯乃明不可外宣之言告知與他。這也容易理解:就夫妻情感而言,湯氏貪財縱奸,即已表明將妻子當作斂財工具的不尊重態度,也意味著兩人情感的涼薄。兩相比較,在妾情郎意中,要宋氏與情夫一刀兩斷談何容易?

剪不斷,理還亂,不能明修棧道,就暗渡陳倉。可是,世上哪有不透風的墻?在一次卿卿我我時,兩人被湯乃明撞個正著。在湯氏的激烈斥責之下,事情沒有了退路,宋氏與陳招弟再做露水夫妻的可能性幾乎為零,于是,矛盾開始激化。這直接觸動了陳招弟的“奶酪”,因為他為此事已經花費不菲,一朝絕望,殺機遂起。此事的結局不難預測,但過程卻出乎意料:湯乃明竟在陳招弟家中被其連毆立斃,并在宋氏目睹之下,慘遭分尸之辱。

眾議難調的命案裁判:會審與奏請

在傳統中國命案向來都是重案,對于此案,各衙門不敢怠慢。奸夫陳招弟因奸殺人,罪刑明確,各級衙門皆無異議,有爭議的是死者的妻子宋氏。在本案第一個序列的審理階段,對于宋氏,各級衙門也沒有多少爭議。清代地方最高審級是省級,福建省署理巡撫崔應階在審理后,依據“若奸夫自殺其夫者、奸婦雖不知情”律,判其絞監侯。依照裁判權限,福建省隨之將本案上報中央復核,作為中央最高專職司法機關的刑部對此也無異議。如果不出意外,在通常情況下,刑部復核確定的案件,也就基本定案了。

但是,本案是監候案件,還需要經歷來年秋審程序的再檢驗。秋審是對地方的監候死刑犯的復核程序,分為地方和中央兩個連續的流程,地方復核完畢后,再上報中央。在中央,由刑部主導,并會同中央六部等多個衙門共同辦理。本案第一次秋審也順風順水,仍以“緩決”定案,相當于再次判擬監候,可見,刑部的權威還是值得信賴的。依照清代秋審程序,此次秋審以緩決定案,就意味著要接受下一次秋審的再評價,如此反復,直至判處死刑或減等處罰。

乾隆三十五年,本案經歷第二次秋審,在此過程中,對于宋氏之罪,引起了多方激烈的爭議,直至最后由皇帝獨斷乾綱,定下基調,方才平息。此次秋審,在地方復核時,福建省巡撫已改換為溫福,他沒有認同原判,在他看來,宋氏目擊其夫被害和被肢解,既不喊救又不如實告知夫兄湯之祥、令其控告,顯有別情,因此將宋氏改為“情實”,也就是死刑立即執行。當然,省級裁判并不是終局程序,依照規定,本案順次進入中央秋審程序,進行再次復核。不出意料,刑部并未肯定溫巡撫的意見,而是按照上一年秋審的裁定,仍將宋氏擬為緩決。雖然在儀式上,秋審案還須皇帝作最后定奪,但此程序更多的只是形式意義,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特殊案件或者沒有特殊力量介入,刑部對秋審的定調,基本上也意味著終局了。由此,宋氏就須再等下一年的秋審。也許是冤家路窄,此時溫福恰好上調中央任工部尚書,作為九卿之一,他得以參與本案的中央秋審程序,刑部否決了他在省里的秋審意見,他當然要堅持己見,表達異議。

溫福認為:陳招弟毆死湯乃明當天,宋氏之兄宋長保卻先借宿于陳氏之家,且聞呼即至,并幫同毀棄尸骸;在陳氏囑其捏稱落水淹死時,宋氏依允,并且不告之夫兄。綜此推斷,宋氏并非不知情,故不應擬以緩決。在會審時,溫福依據此見,與刑部再三論辯,但刑部認為,此案究系丈夫賣奸,非尋常通奸,且上次秋審已經緩決,本次難入情實。對于刑部的第一個理由,溫福辯稱:此案雖系賣奸,但其后湯氏已令其妻拒絕,實際上仍屬通奸故殺;對于第二個理由,溫福認為更不具正當性:如果說上次秋審為緩決即不宜更改,那現有秋審案內為何又有緩決改為情實者?朝廷設置多次秋審的意義又何在?

由于秋審案件的審理,刑部在事實上居于一家獨大的地位,因此,溫福在此過程中的爭辯并沒有實際意義,要想改變結果,只能上奏于皇帝。實際上,本次秋審時,皇帝對于本案,已經遵照秋審制度,交令刑部會同九卿集議,并委婉地要求其慎重對待,但在會審后,刑部仍以緩決定擬,表明其初的裁判很難撼動。因為本案是自己在地方秋審程序中改判的,溫福需要表明自己的正確,在此情況下,上奏就成了必然的選擇。也許是惺惺相惜,大學士劉統勛、吏部尚書託庸、戶部尚書素爾訥也會同上奏。中央六部之中,有三部尚書為此案上奏,這不由得乾隆不去關注。

集議與獨斷:重案終裁與傳統中國的司法權邏輯

如果溫福等三位尚書所言應判情實的理由皆為事實的話,宋氏對陳招弟毆殺其夫不可謂事先不知情,按清律規定,據此判為死刑立決并不過當。在夫權時代,婦女的地位本身就低夫一等,本案中宋氏如果真的知情合謀,依法應予凌遲。而知情謀殺在有罪推定的清代,并不難得到證明。不過,此前的歷次判決皆擬為絞監候,可能是考慮到其夫縱奸貪財,本身也存在過錯,這也符合古代情法兩便的傳統。因此,刑部的堅持,也不無道理。

本來此案皇帝已經下令刑部會同九卿、科道會審和再議,從程序上看,既符合重案集議的傳統,又窮盡了制度化的秋審救濟措施,因此不應該再啟爭議。

但問題是,三尚書上奏造成的聲勢,使皇帝不得不程序再啟。

不過,乾隆的考量并不是對宋氏裁判合法與否的問題,他認為:宋氏作為犯奸之婦在其夫被殺后,即擬以情實也不為過。這是對上奏者安慰劑式的回應,隨之乾隆話鋒一轉:向來辦理因奸謀死本夫之案,如審系本夫故縱賣奸者,雖由奸婦起意同謀,尚以斬決論罪,不擬凌遲,則奸婦之不知情者,其罪更當有間。

顯然,乾隆的定調是宋氏不知情。針對宋氏目睹將其夫支解而不阻擋的論辯,乾隆駁稱:“天下之不知大義身犯刑辟者不知凡幾,尚不能盡以禮意相繩,何獨與此等淫蕩之婦而為之斤斤責備乎?”

心中主意已定,乾隆對上奏的三尚書軟硬兼施。因為溫福曾經承辦此案,乾隆對其并未責備。不過,對託庸和素爾訥,乾隆就毫不留情了。他說:若系國計民生要務,滿尚書獨能持正,其必深為嘉許,但此等尋常讞牘,不值如此矯矯示異。接下來的話更讓人感覺如芒在背:如果是意在從寬,或案犯亦系旗人,早就將你們治罪。最后,大學士劉統勛也挨了訓:刑名是你專責,在託、素爭辯時,不知委曲婉轉、以衷一是,反而聽其“兩議”入奏,真是不識大體!于是,乾隆又令劉統勛與三尚書仍與九卿妥擬具奏。皇帝已經定調,臣子豈敢不遵?在恭聽旨意之后,眾臣皆格式化地奏稱“感愧之誠、實難名狀”,并決心各自改悔、虛衷集議。其結果自然不出意外,仍是緩決。

清代對重案實行會審,是希望通過有限的公開和多衙門的制約來防止法官濫權,但是,這種集議式審判并不一定會帶來正義,因為眾議并不能制度化地左右司法主導者的意志,而且也不符合司法專業化的要求。尤其是,對于皇帝而言,眾議僅為備詢,最終的結果仍然是乾綱獨斷。與圣意不一者,往往還會有不測的風險。雖然集眾審判并不一定能帶來真相或正義,但是,在傳統中國,也確實沒有更好的替代方式。因此,對于集眾議的司法邏輯,我們在洞悉其弊的同時,也須抱以歷史的同情。

(作者系南京工業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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