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有月吉讀法的傳統,《周禮》記載:“族師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明清時期,統治者非常重視法律宣傳,鼓勵民間百姓“講讀律令”。《大明律》專設“講讀律令”條,規定:“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謀反、逆叛者,不用此律。”《大清律例》一仍明律之規定。明清時期,官方通過宣講圣諭、講讀律令、申明亭標榜惡行、張掛法律條文及告示等多種方式進行法律宣教。朝廷欲使律令“家喻戶曉”“人人通曉”,未將女性遺漏在普法對象之外。但在男權社會之中,不同性別群體獲取法律知識的能力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女性在社會活動范圍、受教育水平等方面都與男性有著巨大的差距。這些法律宣教方式對女性法律知識的影響非常有限。
宣講圣諭及律令條文
明清時期,政府頒布由皇帝欽定的勸導民眾向善遠罪的圣諭,并通過老人持木鐸喊話、鄉里講約等方式進行宣傳。在圣諭宣講過程中,會涉及相關律條的講解。至清代乾隆時期,宣講圣諭的同時,還講讀律令。周代的鄉飲酒禮也設有專門的讀律環節,是法律宣教的方式之一。如果說古代女性多不識字,不能夠通過親自閱讀的方式獲取法律知識,其最可能知曉律法的途徑是聽人講解。那么這種圣諭宣講、講讀律令的法律宣傳方式是否對女性產生了影響呢?
明初,朱元璋特別重視對基層鄉里民眾的教化。洪武三年(1370年)二月,朱元璋曾“召江南富民赴闕,上口諭數千言,刻布之,曰《教民榜》”。(【明】談遷:《國榷》,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408頁。)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命戶部頒令天下:“每鄉里各置木鐸一,內選年老或瞽者,每月六次持鐸徇于道路,曰: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由此確立了“圣諭六言”,亦稱“圣諭六條”“教民六條”“圣訓六條”。宣傳圣諭的方式是,由鄉里殘疾或眼盲的老人持木鐸(以銅為之,中懸木舌)沿街喊話。每月喊話六次,務必使民眾聞知,以勸導民眾行善,不觸刑憲。想必鄉里婦女,亦當聞此勸導之語吧?但這種宣傳勸導之語并不包含何種具體的法律知識,即使婦女聞知,最多僅是產生安分守己、不可違背刑憲的認識。
為加強對基層民眾的教化及社會秩序的控制,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戶部奉欽命頒布《教民榜文》41條,涉及教化、興學、賦稅、治安、司法等方面。榜文除須張掛外,還要宣讀。“嘉靖八年題準,每州縣村落為會,每月朔日,社首社正,率一會之人,捧讀圣祖《教民榜文》,申致警戒。”(【明】申時行等:《大明會典》,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135頁。)此處點明“一會之人”皆須參加捧讀榜文活動,但無法推斷女性是否在內。為推行法律宣教,朝廷命令學官和讀書人定期講讀律令,學習皇帝欽定的教化書籍,并負有向民眾傳播的義務。成化四年(1468年)定例:“各處有司,每遇朔望詣學行香之時,令師生講說律例及御制書籍,俾官吏及合屬人等通曉法律倫理,違者治罪。”(【清】吳壇:《大清律例通考校注》,馬建石、楊育棠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74頁。)這是為推行律法所定講讀律令律文的具體舉措,是專門的法律宣傳教育方式。但這種由地方學官、生員進行的法律講讀活動,根本不會有女性參加。這些讀書人往往充任鄉里的鄉約、社長,他們在回鄉之后也可能會通過講約的形式宣講律令。
明代一些學者、官員大力提倡、貫行鄉約制度,以加強對鄉里之民的教化。王陽明巡撫南贛時,倡行鄉約制度。南贛鄉約集會宣讀的誡諭雖不是洪武圣諭的原文,但意思基本相同。萬歷年間,呂坤創設了較為完備的鄉村自治制度,鄉約制度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根據呂坤《實政錄》所載鄉約規程,每月初二、十六,約中之人聚會講約,會場須立圣諭木牌一面,甲長、約正、約副等共同處理本約善惡之人與事,由約講講勸善一條、講律演一條。(【明】呂坤:《實政錄》,載北京圖書館古籍出版編輯組:《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48)》,書目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至161頁。)但參加鄉約的約眾皆為男性,女性并不能參與其中。因此,女性群體就無法通過參加鄉約講律活動的方式獲取法律知識。
清朝建立后,照抄洪武六諭,作為順治六諭,以教化民眾。康熙九年(1670年),將六條圣諭發展為十六條:“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善良;誡匿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讎忿以重身命。”與六條圣諭相比,十六條圣諭中的法律內容明顯增多,比如有“禁為非”“誡匿逃”等法律禁止性內容,“息爭訟”“息誣告”等與訴訟有關的內容。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皇帝將圣諭十六條加以演繹闡釋,撰成《圣諭廣訓》。《圣諭廣訓》用淺顯的文言文寫成,文字簡潔明快,對識文斷字的士人來說很容易理解。但對于普通百姓而言,仍然難以理解。因此,這些圣諭的推行主要依靠官員及地方士紳的宣講。
1652年,順治六諭頒行之后,至少在順治十六年(1659年)之前,政府即已要求由鄉約宣講六諭。1659年,禮部又下令要求慎重約正、約副的人選,挑選德業素著的生員或素有德望的平民,于每月朔望宣講六條圣諭。(【清】素爾納等纂修:《欽定學政全書》卷七十四“講約事例”,第1頁。)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議準,每月朔望除地方官選讀講解圣諭十六條外,儒學教官亦應傳集該學生員選讀訓飭。雍正七年(1729年)奏準:“直省各州縣、大鄉大村人居稠密之處俱設立講約之所,于舉貢生員內揀選老成者一人以為約正,再選樸實謹守者三四人以為值月。每月朔望齊集鄉之耆老里長及讀書之人,選讀《圣諭廣訓》,詳示開導,務使鄉曲愚民共知鼓舞向善。”
清代乾隆年間,在宣講圣諭之時,亦講讀律令。乾隆元年(1736年),議準令直省各州縣于各鄉里民中,擇其素行醇謹、通曉文義的任約正,在就近村鎮宣講《圣諭廣訓》,“并摘所犯律條刊布曉諭”。(《欽定學政全書》卷七十四“講約事例”,第5頁。)同年七月,刑部議復廣東按察使白豐條奏,“應令該督撫轉飭地方官,于每月朔望,先講圣諭廣訓,之后將現行律例挈要提綱,勤加講解,使草野編氓,怵目驚心,知國法不可輕犯”。(【清】吳壇:《大清律例通考校注》,馬建石、楊育棠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74頁。)乾隆二年(1737年)二月,刑部又議復河南按察使隋人鵬條奏,將雍正時期所頒律條之圣諭及刑部所開列的律例斗毆等條款通行刊刻,并令各省督撫飭令該管地方官,“于凡講約之所豎立牌坊,令約正先講上諭之后,復行疏解,務使黎庶易于通曉。”(《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374頁。)乾隆九年(1744年)十二月,乾隆皇帝朱批閩浙總督馬爾泰等議復福建按察使王廷諍條奏,將《圣諭廣訓》及歷年教民上諭,并采集律例中的重要條款,匯刊成冊,每月初一、十五,由教官傳集生監至文廟明倫堂,共同講解學習,“即令聽講之生監回至本村,轉相傳播,使一鄉之老壯男婦,人人知曉,以悚動其天良。”(《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376頁。)生監負有講解律例的職責,且要“老壯男婦,人人知曉”,婦女也在聽講受教之列。但生監如何“轉相傳播”律令呢?所謂的“轉相傳播”應當是通過人與人口耳相傳的方式傳播擴散。這種法律知識傳播方式很可能是生監充任約正或講約人在講約時,一并講讀律令。當然,也不排除生監回村后舉辦專門講律活動的可能。
此外,在明代,鄉飲酒禮也承擔著普法宣教的功能。鄉飲酒禮是中國古代嘉禮之一,“是綜合性的宣傳孝道,推行禮法的活動。”(張仁善:《中國法律文明》,南京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38頁。)明代統治者大力倡行鄉飲酒禮,上至朝廷下至民間,于每年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舉行鄉飲酒禮,以使民眾習禮明法。鄉飲酒禮中有“讀律令”的儀式。“贊禮唱讀律令,執事舉律令案于堂之中。讀律令者詣案前,北向立讀,皆如揚觶儀。有過之人俱赴正席立聽,讀畢復位。”(【清】張廷玉等撰:《明史》(第二冊),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421頁。)鄉飲酒禮將里社鄉民不分善惡統統納入參加人員之范圍,但是女性不在被邀請之列。女性群體并不能親自聆聽鄉飲酒禮上的宣讀律令之聲,她們被排除在國家法律宣教的對象范圍之外。
這種自上而下的圣諭及律令宣講,將道德教化和法律宣傳的觸角深入到廣大鄉村,最大可能地讓所有的帝國臣民接受訓蒙。在最基層,講約讀律所針對的對象是鄉曲愚民。但問題是,在耆老、里長及讀書之人講約讀律時,女性群體是否被允許參與其中呢?根據清代李來章《圣諭圖像衍義》所定講約規儀,在城宣講,以縣堂為講所,參加聽講的主要有縣文武官員、紳衿以及百姓,百姓在儀門下分立聽講;在鄉宣講,以通衢要會之地擇房屋高敞者為講所,附近各村里民為聽眾。顯然,在那個女子居內不得輕易外出的時代,女性赴官衙、通衢要會之地聽講的可能性很低。《圣諭圖像衍義》所載《講約圖》也顯示,聽約民眾都是清一色的男性。當然,女性還可以通過家中聽約男子的講解來了解圣諭及律令。但男子聽講歸家之后,是否會對家中女性講解,是否能夠講解清楚,就不得而知了。即使女性能夠從父親、丈夫或兄弟那里聽知圣諭及部分律例條文,也不過是“息訴訟”“息誣告”“禁為非”“毋斗毆”等語,而這些勸導都是阻礙女性參與訴訟的。
申明亭標榜惡行以及張掛律條告示
明清時期還以申明亭標榜惡行、張掛法律條文及告示等方式宣傳法律。但這些法律宣傳方式對女性的影響也非常有限。明洪武五年(1372年)二月,朱元璋以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誤犯刑憲,乃命有司于內外府州縣及鄉之里社皆設申明亭。凡境內人民有犯,書其過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懲戒。申明亭內懸掛有木質牌匾,書人所犯罪過于其上。清代,張伯行曾發布《申飭鄉約保甲示》要求其所轄各地修繕申明亭,懸掛空白橫闊粉扁一面,“凡民間有新惡行開載在紀惡簿,及曾經審實懲創,如奸盜詐偽、賭博、宰牛、做狀唆訟、歃結兇拳者,列名申明亭扁上。每名下俱各注明,一目了然。亭門仍各做柵欄,使過往者可望而不可入。所以防小人擦去丑名也。”(【清】張伯行:《申飭鄉約保甲示》,載牛銘實編著:《中國歷代鄉規民約》,中國社會出版社2014年版,第205頁。)根據《教民榜文》,老人、里甲在申明亭剖決民訟。鄉民在這種糾紛處理過程中也會受到法律教育。但不識文字的女性對于申明亭扁牌上列明的罪名惡行顯然不能“一目了然”。如果女性被嚴格地要求不能外出拋頭露面,那么她們就不能目睹老人里甲剖決民訟,也就不能接受此種法律教育了。
清朝,雍正皇帝因“愚賤鄉民不知法律”而斗毆傷人,故欲通過刊刻、張掛律條的方式宣傳法律。但其所針對的對象主要是好勇斗狠的男性群體,故而要求“父兄子弟互相講論”,對婦人閨女并無要求。乾隆時期,仍然以刊刻張掛律條的方式宣傳法律,“令各省督撫將雍正二年原頒斗毆諸條,逐一書刻木榜,宣示于各該州縣地方,概行遍設”。(《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375頁。)由此可以推知,清代鄉里社會的女性群體可能會注意到這種刻有律條的木榜,亦有可能從父兄子弟那里聽聞有關律條的內容。
地方政府頒布的一些禁令往往也以張掛告示的方式俾眾周知。明代吳仁度曾發布《約束齊民告示》,禁止皂胥之妻補飾無忌,“并曉村婦莊女敢有僭越者,即坐其夫”,(【明】吳仁度:《吳仁度告示》,載楊一凡、王旭編:《古代榜文告示匯存》(第一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第579至580頁。)要求各府州縣刊刻告示,張掛于通衢。此條告示專門針對女性之行為,且欲村婦莊女知曉。不識文字的村婦莊女若欲知曉此禁令,很有可能還是從男性那里輾轉得知。
明清時期國家宣傳法律的方式較多,但這些宣傳所側重的對象是男性群體,女性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多是間接地、被動地“聽”,而且她們所獲得的法律知識并不鼓勵她們參與到訴訟中來。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雖然這些法律宣教舉措不是專門針對女性群體的,也不是鼓勵人們爭訟維權的,但是這些舉措不可能對女性群體的法律知識、是非觀念毫無影響。在禮法高度融合的中國古代社會,圣諭宣講中的禮教勸諭告知了人們應當做什么,與禮教相背的行為即是違法的(所謂“出禮則入刑”)、不能夠做的。“講法律以儆愚頑”固然是警示民眾不得犯罪,但在民眾遭遇到相應侵害,如被盜竊、傷害時,也必然會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權益遭到了“非法”侵害,而官府正是負責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這無疑是鼓勵了民眾在受侵害時提起訴訟,尋求官府的保護。
[本文系司法部2017年度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青年項目“性別視野下明清女性訴訟行為研究”(項目批準號:17SFB3007)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