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睡虎地和胡家草場新近出土的漢簡顯示,西漢文帝時期的律典呈現結構性的分類、分層,“罪名之制”諸律連同興、廄、關市等“事律”與其他“事律”被分別統轄在《秦律》與《旁律》之中。這種律篇組織的特別格局,在呂后時期的《二年律令》和東漢后期的古人堤木牘律目中,也有存在的跡象,而在睡虎地秦律中則無從考見!肚芈伞房赡苡墒捄沃鞒种贫ǎ蚴蔷耪侣傻臄U展!杜月伞穭t是其后形成的律篇。對律令的持續校讎、活躍的法庭辯論,以及規范的奏讞程序等措施,使得秦漢律典可以在不斷修訂中保持內容的相對確定和執行尺度上的全國統一,并把最終解釋權掌握在中央立法機構手中。
關鍵詞:秦漢 簡牘 律典 法經 九章律
作者陳偉,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教授(武漢430072)。
秦漢時期高度發展的律令典章,在傳世文獻中,只留下部分條文的只言片語,以及零星的相關記錄。由于簡牘文獻發現日多,尤其隨著20世紀七八十年代云夢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相繼出土,如何看待其中的律令遺篇,如何梳理它們與傳統史籍記述的關聯,成為國際學界關注的重大課題。學者或沿用《晉書·刑法志》的概念,認為《二年律令》中雜、戶、賊、盜、捕、具等篇,應歸類在九章律也就是正律之中,另外一些律篇如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等則屬于旁章;或推斷秦漢律篇作二級分類,《二年律令》中不屬于九章的律篇,應是九章之下的次級律篇;或質疑九章律、旁章等在漢律中的實際存在;或以為秦漢時代的律本是一條一條制定的單行法令,沒有發布國家統一法典。
令人振奮的是,近期出土的云夢睡虎地漢簡和荊州胡家草場漢簡,律篇均呈現明晰的分類,并出現《秦律》《旁律》這樣包含眾多律篇的分類題名。這為中國法制史研究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視角,對加深認識秦漢律典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一、漢簡律典的兩分結構
2006年清理的云夢睡虎地77號西漢墓,與1975年發掘的11號秦墓,東西相隔約70米。兩座墓都出土大量法律文獻,成為中國考古學史上的奇觀。睡虎地漢墓律典保存比較好,清理時可以清楚地看出是兩卷并列,因而分作V、W兩組。V組共有306枚簡,以遷律的最后一簡為中心、書寫面向內收卷,盜律的篇題簡位于最外端(從展啟卷冊的角度說,則是開頭第一簡)。盜律篇題簡的背面寫有“秦律”二字,是這一卷冊的題名。該卷包含15篇律文,依次是盜、告、具、賊、捕、亡、雜、囚、興、關市、復、校(效)、廄、錢、遷等。W組共有544枚簡,葬律最后一支簡在卷冊中心,也是書寫面向內收卷,金布律的篇題簡位于最外端,背面書寫“旁律”二字,是這一卷冊的題名。該卷中包含24篇律文,依次是金布、均輸、戶、田、徭、倉、司空、尉卒、置后、傅、爵、市販、置吏、傳食、賜、史、奔命、治水、工作課、臘、祠、齎、行書、葬等。根據同墓隨葬的《質日》簡冊推定,墓主越人卒于文帝后元七年(前157),律典當抄寫于此前一段時間。
荊州市胡家草場12號西漢墓,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發掘,出土4000多枚簡牘,律令簡冊為大宗,共3000余枚。其中律典3卷。第1卷未見卷冊名,第2、3卷均用一支簡題寫卷冊名,分別是“旁律甲”“旁律乙”。與睡虎地漢律不同的是,這3卷都設有目錄,并記錄律篇數,分別寫作“凡十四律”“凡十八律”“凡十三律”。整理者介紹具體篇名說:第1卷包括告、盜、賊、亡、捕、囚、具、復、興、關市、雜、錢、廄、效等律;第2卷包括朝、田、戶、置吏、賜、市販、置后、秩、均輸、倉、爵、徭、行書、金布、傅、尉卒、奔命等律;第3卷包括臘、祠、司空、治水、工作課、傳食、外樂、葬、蠻夷復除、蠻夷士、蠻夷、蠻夷雜、上郡蠻夷間等律。墓中所出與睡虎地秦簡《編年記》類似的《歲紀》,記事止于“今”即文帝十六年(前164)。墓主大概卒于此年,律令的抄錄也應在此前一段時間。
胡家草場漢簡整理者指出,第1卷與睡虎地漢簡《秦律》基本對應(為方便行文,以下在無須區分時,用“《秦律》”兼指睡虎地漢簡《秦律》和胡家草場律典第1卷)。不過,胡家草場漢律缺“遷律”,因而只有14篇。在篇序方面,第1卷目錄簡4枚,分4欄書寫。據整理者刊布的圖版,內容如下(原豎式書寫改為橫式,括弧中的阿拉伯數字表示竹簡出土號):
按照簡牘分欄時書寫、閱讀的規則——“旁行”即先在第一欄自右至左推進、并依次轉至以下各欄,只書寫3欄的簡1435位于目錄4簡的最后,第4欄記有小結文字“·凡十四律”的簡1410位于第3,均無疑義。然而前兩枚簡的順序存在兩種可能:簡1409在先,或簡1408在先。整理者列出的篇名順序,是按前一種情形處理。若按后一種情形讀取,則14篇的順序乃是盜、告、賊、亡、囚、捕、具、復、關市、興、雜、錢、效、廄。簡牘出土號通常是按清理順序編列。在后一場合,目錄簡前三支出土號前后銜接,或許可能性更大。依前一種篇序,兩種《秦律》的興、關市、廄三篇的相對位置相同(分別居于第九、十、十三篇);若依后一種篇序,則第一、二篇俱是盜律、告律。不過,無論取哪種篇序,二者之間多數律篇的相對位置并不相同。
旁律甲據刊布的圖版,篇目如下(整理者未提供出土號,括弧中的數字表示圖版中竹簡自右至左的位次):
這里記錄篇名實為17個,與小結不符。是脫寫一個篇名,還是小結多算了一篇,暫難置論。整理者所列篇次與對圖版的安排相應。按分欄規則,第3簡的位置確定,但第1簡與第2簡、第4簡與第5簡的位置卻存在調換的可能,因而在整理者給出的篇序之外,還存在另外3種選擇,即1與2、4與5分別易位或同時易位。
旁律乙據圖版,篇目如下(括弧中的數字表示圖版中竹簡自右至左的位次):
按分欄規則,第1、2簡位置確定,第3、4簡位次有互換可能。旁律兩卷的實際篇序,有待通過考察目錄簡背面可能存在的劃痕和卷冊實際編連來確定。但無論如何,胡家草場漢簡與睡虎地漢簡兩種旁律諸篇的相對順序多有不同,則顯而易見。
20世紀后半葉出土的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諸律篇,有學者認為屬于并列關系。睡虎地漢簡《秦律》與《旁律》,胡家草場漢律第1卷與兩卷《旁律》,顯然分成兩個大類。每個大類及其統轄的各篇,則明顯構成兩個層次。這兩批律典形制、內容大致相當,年代相近,彼此呼應,當時律典中存在結構性的分類、分層,確然無疑。
這里有一個伴生的問題,胡家草場漢簡《旁律》分作甲、乙兩卷,是否也屬于具有實質性意義的劃分。
如前所述,睡虎地77號漢墓與胡家草場12號漢墓的下葬年代接近,兩座墓中隨葬律典的時代也大致相當。睡虎地漢簡《旁律》24篇,有15篇見于胡家草場《旁律甲》,7篇見于《旁律乙》,只有史律、齎律兩篇未出現。胡家草場則有《旁律甲》中的朝律、秩律,《旁律乙》中的外樂律及蠻夷律5篇,未見于睡虎地《旁律》。兩種《旁律》相同的篇名多達22個。睡虎地《旁律》中未見胡家草場《旁律》兩卷的2篇,胡家草場《旁律》兩卷中未見于睡虎地《旁律》的8篇,可以理解為出于某種原因形成的缺錄。因而,睡虎地漢簡《旁律》與胡家草場《旁律》兩卷,作為律典的一個大類,應該彼此相當。在這種情形下,兩種《旁律》存在體系上差異的可能性,應該說不大。
睡虎地漢簡《旁律》竹簡長度約為26—28厘米,據刊布的寫滿全簡的5支簡統計,平均每簡寫有32.8字。參見熊北生等:《湖北云夢睡虎地77號西漢墓出土簡牘概述》,《文物》2018年第3期,第48頁圖四。胡家草場《旁律》兩卷,竹簡長約30厘米,據刊布的寫滿全簡的5支簡計算,平均每簡寫35.2字。如果兩種《旁律》每篇平均字數大致相當的話,按睡虎地漢簡《旁律》24篇544簡推算,則胡家草場《旁律》兩卷31篇(姑按兩卷小結篇數計),大約用簡672枚。秦漢時期一個卷冊最多能容納多少枚竹簡,是一個有待探討的問題。陳夢家曾就《儀禮》分析說:《鄉射》、《大射》、《士喪》(并《既夕》)、《少牢》(并《有司》)皆長達六千字以上,以六十字為一簡,需用百簡以上,編寫成冊,翻檢有所不便。因將《士喪》和《少牢》各分為上下篇,即分為二卷二冊。邢義田從重量和便于寫讀著眼,根據永元器物簿(77枚)和估算的《史記》每篇平均用簡數(約105枚)認為:百簡左右編聯為一篇,可說已是合宜長度的極限。進而推測墓葬中出土的簡冊一冊多達數百簡者,比較可能是為陪葬而特別抄制的明器,非供實用。岳麓書院藏秦簡有一篇令文記云:“諸上對、請、奏者,其事不同者,勿令同編及勿連屬,事別編之。有請,必物一牒,各徹之,令昜〈易〉知。其一事而過百牒者,別之,毋過百牒而為一編!卑匐,即一百枚簡。這似乎印證了上述推測。不過,岳麓秦簡中的這條規定,針對的是公文書中的上行文書?闯鐾翆嵨,一卷用簡一百到兩百枚的,有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166枚,張家山漢簡《算數書》190枚;兩百到三百枚的,有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201枚、《法律答問》210枚、《日書》乙種259枚,謝家橋1號漢墓遣冊208枚,張家山漢簡《奏讞書》238枚,睡虎地漢簡《算術》216枚,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周馴》211枚;三百到四百枚的,有放馬灘秦簡《日書》乙種382枚,睡虎地漢簡《秦律》306枚,北京大學藏秦簡卷四318枚,馬王堆1號墓遣冊312枚、3號墓遣冊400枚;五百枚以上的,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526枚,睡虎地漢簡《旁律》544枚。此外,周家寨漢簡日書共有566個號,其中完整的360枚,在對殘簡綴合后,實際簡數在400—500枚之間?准移聺h簡日書共有700多個號,其中比較完整者478個號,實際簡數大約在500枚以上。從這些數據看,大概除上行文書和使用頻率較高的文獻每卷用簡數比較少之外,當時一卷竹書采用三四百枚簡的,并不鮮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和睡虎地漢簡《旁律》可能近乎一卷用簡的上限,再多恐怕就真的難以閱讀和收卷。胡家草場《旁律》用簡數如果達到672枚左右,分作兩卷應該是適宜的。如然,胡家草場《旁律》作甲、乙兩卷,就只是一種技術性處理,而沒有律篇進一步分類的意味。
二、漢律二分結構的時間沿溯
上述兩批明確呈二分結構的律典,集中在文帝時期。而時代稍早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和更早的睡虎地秦律諸篇,如前所述,有學者描述為“并列”關系。這容易造成一種印象:律典二分格局的形成發生在文帝時期,或者是從《二年律令》行用的呂后二年(前186)之后至文帝之世的某個時間。
《二年律令》出土時保存狀況比較差。整理小組釋文分為28篇,依次是賊律、盜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雜律、錢律、置吏律、均輸律、傳食律、田律、關市律、行書律、復律、賜律、戶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興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關令。資料刊布后,在篇序層面有較多討論,以下略作梳理。
第一,張伯元認為,根據《唐律疏議》等典籍,盜律在賊律之前。在睡虎地漢簡《秦律》以及對胡家草場律典第1卷目錄的后一種解讀中,盜律均為首篇,似可呼應其說。不過,在張家山漢簡《出土位置示意圖》對應于《二年律令》的C、F兩組中,抄錄賊律的簡大多位于最外層(第1層)。而在簡冊狀況保持較好的C組下半部,賊律簡均在最外層。竹書題名多寫在卷冊首簡或開始數簡的背面!岸曷闪睢4字,寫在屬于賊律的簡1背面。這枚簡位于F組左上部第1層,很可能是簡冊自末端逆時針收卷(面對《出土位置示意圖》而言)時的最后一簡,亦即簡冊第一簡,卷攏時“二年律令”4字朝外處于比較顯眼的位置。結合這兩點看,賊律為《二年律令》首篇,應無疑義。
第二,李均明、彭浩等學者將原屬具律的一些簡如93—98、102接104—106、114—117、118號等提出,歸于未見篇題的囚律。張伯元則將這些律條改屬告律。以正在整理中的睡虎地漢律比勘,張氏之說為是,囚律在《二年律令》中的存在實無確證。王偉曾說:據出土位置,告律與囚律孰先孰后不明。但告律各簡出土位置相距較遠,不能解釋。在將原先歸在具律中的一些簡移置于告律后,告、囚二篇先后的糾結不復存在,告律諸簡位置分散的困局也得以減緩。甄別后的具律簡多位于C組的上部及下部右側的第2層,在下部左側由盜律接續。這顯示,具律、盜律的順序很可能與整理本相反,分別屬于第2、3篇。甄別后的告律簡,在C組下部的多位于第3層,應如整理本所示屬于第4篇。
第三,復律的“復”,整理本理解為免除賦役,僅有簡278—280一條律文。彭浩認為:“復”通“報”,指近親之間不正當性關系,原屬雜律的簡195才屬于復律!稄V雅》:“報,婬也!睆吐煽之斄⒁庥诖,包括針對各種非正當性關系的所有律條。依此,應歸于復律的簡,在C組上部第4層,還有與簡195并列的簡194;在C組下部,尚有主要位于第4層、原屬雜律的簡188—193,與處在篇末、題寫篇名的簡281銜接。由此推斷,復律當位于告律、關市律之間,為第5篇。
第四,關市律整理本包含簡258—262,分布于F組下部1—4層,多在興律的內層。彭浩將原屬盜律的簡74—76改置本篇。比照睡虎地漢律,這一調整可信。簡74—76位于C組下部第4層,三簡銜接。其外一層(第3層)為告律,其內一層(第5層)為收律,王偉因而認為該篇在囚律(今按,實為告律)之后,收律之前。姑且視為第6篇。
第五,興律整理本排在第23位,王偉提出:興律各簡皆位于F組外起第1—4層,其與囚律(今按,實為告律)孰先孰后不明。又指出雜律、亡律應在囚律(今按,實為告律)之后。張伯元在剔去囚律的因素之后亦稱:興律次序在第五,是很靠前的。韓厚明將簡396—397改歸囚律(今按,實當在告律),認為興律在收律之前。興、雜、亡三律大致位于第7—9篇,具體篇次尚難確認。
第六,王偉認為:捕律在雜律之后,收律在關市律之后,錢律在收律之后,均輸律位置不能解釋。整理本均輸律含簡225、226、227三枚。前二簡均說到“津關”,或當歸于津關令。剩下的均輸律篇題簡(227)位于C組下部第6層,左接錢律簡197、198等。位于C組下部第5層的捕律篇題簡(156)左接收律簡174、175等。由此推定,這四篇應以捕、收、均輸、錢為序,接在興、雜、亡諸律之后。
第七,津關令整理本放在最后。王偉指出:津關令的出土位置并非位于簡冊中心。該篇38簡,12簡屬F組,26簡屬C組,C組各簡呈被壓扁的半圓形。其外圍諸篇中,置吏律在捕律之后,傅律在錢律之后,爵律、行書律在傅律之后,徭律在史律之前,秩律、賜律在史律之后而接于津關令,但史律、傳食律孰先孰后不明。在津關令內側的卷冊中心部位,戶律在津關令后,田律、金布律在戶律后,但孰先孰后不明。置后律王氏著墨較多,并將簡379—380、382—387改屬戶律,卻未言及篇次。我們看到,在C組下部有屬于置后律的3枚簡呈品字形排列,置后律篇題簡(391)在第8層,左側毗鄰爵律簡393;簡390、389在第7層,左側靠近傅律簡364、365等。姑且按篇題簡所在,把置后律排在爵律之前。以睡虎地漢律比照,整理本置吏律中的多個條文應移至他篇。從確屬該篇的簡210、217、218及其篇題簡224來看,置吏律可能與秩律、置后律相近。姑且與傳食律、史律一起,列于秩律之前。
第八,王偉認為:效律各簡皆位于F組第3—7層,故效律應在史律之前。我們看到,書寫效律篇題的簡353位于F組上部第3層,屬于盜律的簡80和屬于賊律的簡46在其左右。位于F組下部第4層的簡347,其外層是雜律簡183,內層是傅律簡358,左鄰錢律簡208。位于F組下部第5層的簡351,外層是錢律簡208,內層是行書律簡276,屬于傅律的簡359、358在其左右。從這些跡象推測,效律應在錢律之后、行書律之前,而不可能過于偏后,大概是在錢律與傅律之間。
綜上所述,《二年律令》的篇次大致如下(“‖”表示其左右律篇先后不確定):賊→具→盜→告→復→關市→興‖雜‖亡→捕→收→均輸→錢→效→傅→置后→爵→行書→徭→置吏‖傳食‖史→秩→賜→津關→戶→田‖金布。
《晉書·刑法志》將《法經》六篇稱為“罪名之制”,將《興》《廄》《戶》等稱作“事律”。在整理小組所作的《二年律令》釋文中,賊、盜、具、告、捕等屬于“罪名之制”的律篇(以下姑且簡稱“罪律”)居先,錢、置吏、均輸、傳食等“事律”諸篇次之,唯一的令篇津關令殿后,顯得很規整。然而,這不僅與實際篇次不符,也與睡虎地漢律、胡家草場漢律頗有不同!抖曷闪睢穼嶋H篇次雖然看似無序,卻與睡虎地漢律、胡家草場漢律在基本層面類似:排除均輸律和多出的津關令之外,可以在效律、傅律間分隔,其前律篇與《秦律》對應,為罪律諸篇加上復、關市、興、錢、效等事律諸篇;其后律篇則與《旁律》相當,由戶、田、徭、傅、爵等事律組成!抖曷闪睢肪斅闪性谇耙徊糠郑c睡虎地、胡家草場漢簡置于《旁律》有別,或許出于某種目前還不了解的原因。津關令大概是因為性質與事律類似,而被收在后一部分。如果這些推測大致無誤,睡虎地漢簡、胡家草場漢簡所見律典的兩分結構,在《二年律令》時代可能即已存在。
睡虎地秦律大約抄錄于秦統一之前,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三種律文抄本和《法律答問》。《秦律十八種》篇名有田、廄苑、倉、金布、關市、工、工人程、均工、徭、司空、軍爵、置吏、效、傳食、行書、內史雜、尉雜、屬邦。王偉指出,原屬《徭律》的簡115最后一字“興”為篇名,該簡所記為《興律》條文,《秦律十八種》實是19種。岳麓書院藏秦簡《興律》有類似條文,可相印證。《秦律十八種》以及單篇抄錄的《效律》,都屬于事律的范疇。在睡虎地漢律和胡家草場漢律中,關市律、興律、效律均與罪律諸篇同卷,這里卻只與田、廄苑等事律同編,全然未見罪律之篇出現。
《秦律雜抄》所見律名11種,即除吏、游士、除弟子、中勞、藏、公車司馬獵、牛羊課、傅律、敦表、捕盜和戍律。簡38—39:“·捕盜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求盜勿令送逆為它,令送逆為它事者,貲二甲。”整理小組認為“捕盜律”可能與李悝、商鞅“捕法”有關!抖曷闪睢泛266:“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闭硇〗M注釋:“門亭卒、捕盜,即亭之兩卒亭父、求盜。”鑒于逐捕盜賊的亭卒求盜亦稱“捕盜”,而《秦律雜抄》“捕盜律”下所錄兩條律文中的后一條正是關于求盜的規定,水間大輔認為這一律名來自亭卒求盜!抖曷闪睢泛150—151云:“數人共捕罪人而當購賞欲相移者,許之。”岳麓書院藏秦簡也有類似律文。而《二年律令》簡154—155云:“吏主若備盜賊、亡人而捕罪人,及索捕罪人,若有告劾非亡也,或捕之而非群盜也,皆勿購賞。捕罪人弗當以得購賞而移予它人,及詐偽,皆以取購賞者坐臧(贓)為盜。”可見秦漢時并非一概排斥捕人相移,而是禁止在因職務行為捕獲罪人不予購賞的情形下,把所捕之人轉到別人名下以冒領的行為。這樣,捕盜律的前一條律文可以理解為禁止亭卒求盜將自己捕獲的罪犯轉讓給他人以接受賜爵。如然,捕盜律可能是對亭卒的相關規定,與《秦律雜抄》中的其他律一樣也屬于事律。
《法律答問》以問答形式,對秦律的一些條文、術語及律文的意圖作出解釋。其中引述有律文,但未言及律名。整理小組指出:該篇解釋的是秦法律中的主體部分,即刑法。商鞅制定的秦法以李悝《法經》為藍本,分盜、賊、囚、捕、雜、具六篇。由于竹簡散亂,整理時就按六篇的次第試加排列。還有一部分是關于訴訟程序的說明。其實,該篇內容相當豐富,大概還涉及秦漢律中告律、收律、亡律、置吏律、效律、倉律、戶律、田律、興律、傅律、廄律、屬邦律等內容。至于囚律,有學者嘗試指認的內容,若以漢律比照,實當屬于告律、具律或其他律篇。張伯元否認囚律在《法律答問》中的存在,應是。這些至少涉及十多個律篇解釋的實際編次,大致有兩種可能:或者是罪律與事律的相關條文各自集中,或者是兩類內容錯雜。只有后一種情形下的特定排列,才會形成睡虎地漢律、胡家草場漢律那樣獨特的兩分結構。鑒于《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純是事律條文的組合,前一種可能性恐怕更大。也就是說,睡虎地秦律中不大可能存在漢律那樣的兩分格局,卻不排除罪律、事律各自集中成文,甚至分別成卷這樣另外一種兩分結構的存在。
主要行用于秦統一之后的岳麓書院藏竹書秦律,律名較多。但大多缺乏確切的編卷信息,不便用于律典結構的討論。漢代資料在前述三種外,還有張家界古人堤出土的東漢木牘律目應予關注。
古人堤木牘律目由3個殘片綴合而基本復原,正面分7欄書寫。整理者曾針對書寫第2—7欄的最大殘片(29號)指出:“其中一、二欄為《盜律》目錄,大部漫漶不可識,其它為《賊律》目錄,存目較多!笨赐暾Y合的紅外圖版,第1、2欄殘存多個“盜”字,屬于盜律條目的可能性很大。第2欄最后一列原釋為“殺人□□”似是“教人可□”。如然,可與《二年律令·盜律》簡57關聯。第4欄第3列“諸上書”以后,直到第7欄最后一列,大多可以確認為賊律條目。值得注意的是,第3欄第6—8列可釋作:“盜出財物。諸有責(債)。諸詐紿人!狈謩e與《二年律令·關市律》簡74、187、261關聯?梢娫诒I律、賊律這兩篇罪律之間,還插有屬于事律的關市律。這3個律篇都處于《秦律》之中,因而古人堤律目很可能沿襲了西漢前期律典的兩分結構,或者至少部分保留有與《秦律》類似的律篇布局。在律目木牘背面,記有一個月的歷表。開頭部分稱:“五月朔小,戊戌一。”在“小”字未被識出的情形下,整理者指出:據《二十史朔閏表》,東漢時五月朔日為戊戌者只有兩年,一是光武帝建武三十二年(56年),二是靈帝光和三年(180)。似乎很難確認此簡之“五月朔”“戊戌一”究竟是哪一年。查歷表,建武三十二年五月大30天,而光和三年五月小29天。符合五月小、戊戌朔初一條件的,只有后一個年份。律目的抄寫年代應與相當,約在東漢后期靈帝光和年間(178—183)。
三、《秦律》《旁律》的歷史屬性
《秦律》《旁律》劃分的依據何在,它們與史載的律籍概念有無對應,頗難索解。看《秦律》,容易讓人聯想到蕭何九章律,然而其間實不無窒礙。
在傳世文獻中,蕭何“作律九章”之說始見于《漢書·刑法志》,而對篇名的最早記述則出自唐初成書的《晉書·刑法志》:“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故其律始于《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漢承秦制,蕭何定律……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薄肚芈伞放c《晉志》所載蕭何律九篇有一個重要的共同點,即均以罪律為主,兼收事律;并且后者的篇名大多見于前者,顯示彼此關聯密切。不過,除篇數多少有異之外,蕭何律九篇中的戶律并不在《秦律》之中,而是隸屬于《旁律》,這成為二者的顯著區別。
《晉志》所載《法經》六篇之一的“網”原書作“網”。中華書局本?痹疲骸啊短屏洹纷ⅰ钽Α斗ń洝妨,一曰囚法,四曰捕法’!队[》六三八引《唐書》作‘故著囚捕二篇’。此‘網’字疑‘囚’之誤!比缤辖宜⒌厍睾喺硇〗M那樣,學者援引時往往徑作“囚律”。然而如前所述,睡虎地秦律未見囚律蹤跡。岳麓書院藏秦簡亦然。恐怕在秦國、秦代,囚律尚未問世。與此形成對照的是,亡律在岳麓書院藏秦簡中設有專篇,在睡虎地秦律中也可確定其存在!熬W”,《說文》作“網”,說解云:“庖犧所結繩以漁。從冂,下象網交文!,網或從亡。網,網或從糸!薄熬W”從“亡”得聲,二字可通假。亡律是有關逃亡的法律,亦與《晉志》所謂“盜賊須劾捕”的網律立意相關。因而《晉志》中的網律很可能是亡律之誤。
《晉志》載《魏律序》:“舊律因秦《法經》,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條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非篇章之義。故集罪例以為《刑名》,冠于律首!菜ㄔ鍪凸饰迤,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為增,于旁章科令為省矣!彼^“舊律”,通常認為即蕭何律九章!短屏洹ど袝滩俊肪驼f:“乃命陳群等采漢律,為《魏律》十八篇,增漢蕭何律《劫掠》《詐偽》《毀亡》《告劾》《系訊》《斷獄》《請賕》《驚事》《償贓》等九篇也!薄稌x志》所錄《魏律序》提到的舊律篇目有具、盜、賊、囚、雜、金布、廄、興八種。其中罪律五種,加上《晉志》所敘的網(亡)、捕,共有七種;事律三種,加上《晉志》所敘的戶律,共有四種。將這與亡律被《晉志》誤寫作網律聯系起來看,應可認為到魏晉時期,對蕭何律九章的記載已經出現歧異甚至訛誤!稌x志》所述蕭何律九篇包括戶律,恐怕也不排除誤記的可能。在興、廄二律外,《秦律》中還有關市、效、復、錢四篇事律。作為蕭何律九章中的另一篇事律,或許是這四律中的一種。
由于以罪律為主的《秦律》中包括的若干事律與全部由事律組成的《旁律》諸篇難以從內容上找到劃分的緣由,如果上述九章律全部位于《秦律》的推測不誤,則《秦律》諸篇有可能如九章律一樣,是因為由蕭何主持編定,在漢朝開國建政中起到重要作用,因而具有特別的地位!妒酚洝な捪鄧兰摇罚骸皾h二年,漢王與諸侯擊楚,何守關中,侍太子,治櫟陽。為法令約束,立宗廟社稷宮室縣邑。”《漢書·高帝紀下》:“天下既定,命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張蒼定章程,叔孫通制禮儀,陸賈造《新語》!薄稘h書·刑法志》:“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國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史記·曹相國世家》記曹參去世后,百姓歌之曰:“蕭何為法,顜若畫一。曹參代之,守而勿失。載其清凈,民以寧一!弊鳛閷@些史載一種可能的理解,或許蕭何在漢二年作律九章,以九種當時急用的罪律、事律代替粗疏的約法三章;在高帝五年(前202)天下大定后進一步編次相關罪律和事律,從而形成《秦律》的規模,奠定了他在漢朝立法史上的重要地位!稘h書·宣帝紀》注引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被漢人看作“律經”的,或許就是《秦律》。
在旁律方面,雖然有“旁章”“傍章”在字面上對應,問題也比較復雜!稌x書·刑法志》記蕭何定律九篇后接著寫道:“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庇州d《魏律序》稱魏律十八篇“于正律九篇為增,于旁章科令為省矣”。與“旁章”等于“傍章”的通行看法不同,楊振紅指出:漢代人將叔孫通所作漢儀稱之為“傍章”,而魏律《序》則將它與《越宮律》《朝律》統稱為“旁章”!鞍隆敝皇恰芭哉隆钡囊徊糠!稌x志》記叔孫通益蕭何律所不及而作傍章的意境,與《秦律》《旁律》的關系貼合。旁律有朝、臘、祠、葬、外樂等篇,又與《史記·叔孫通傳》記其制定朝儀的事跡呼應。然而,《晉志》把朝律六篇記在景帝、武帝時人趙禹的名下,與胡家草場《旁律》中已有朝律的事實相悖。《晉志》記傍章十八篇,即使加上朝律六篇,仍比睡虎地漢簡和胡家草場漢簡兩種旁律實有32篇少出8篇。因而應可認為:旁律與旁章、傍章的“旁(傍)”辭義可能相通,旁章、傍章的概念大概也與旁律有關,但三者并不等同。
《旁律》應該相對于《秦律》而言,指《秦律》以外的律篇集合。如果《晉志》所記傍章等內容有一定史實基礎,叔孫通應該是制定《旁律》的主要人物之一,可能是最先制定旁律律篇的人。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所載高祖十一年案卷1一再引述蠻夷律,屬于目前所見年代最早的《旁律》篇名!杜月伞返钠渌恍┞善欠褚苍诖饲昂笮纬,《秦律》《旁律》的劃分是否在此前后即已出現,目前還難以作進一步推論。
四、幾個相關問題
由于簡牘文獻大量出土,秦漢律典的資料積累和相關研究可謂日新月異。不過,學界對秦漢律的總體評價,卻顯得偏于謹斂。滋賀秀三曾以唐律令為典型,歸納法典編纂技術所應具有的特征:(1)法規根據刑罰、非刑罰的觀點分類編纂;(2)全部律或者令,作為單一不可分的法典(律典、令典)編纂施行。進而指出漢律令尚未完全具備這些特征。在睡虎地秦律、《二年律令》資料刊布后,滋賀氏仍堅持這種觀點。冨谷至也認為:如果立足于法典為篇次固定的典籍這一觀點,秦漢律不能被納入法典的范疇。本文開頭援引的評議,有的即與這些論斷有關。
對于秦漢律典的不足,《晉書·刑法志》即加以批評:“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事類雖同,輕重乖異。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異篇,實相采入!侗I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盜章之文,《興律》有上獄之法,《廄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錯糅無常!边@也正是魏晉律編纂時著力改進之處。當代學者對于秦漢律的某些評價,除了當時未看到后來才出土的資料之外,恐怕也有觀察角度的原因。以下對幾個相關問題試作辨析。
一是篇次與條次。由于睡虎地漢簡和胡家草場漢簡的發現,當時對律篇存在系統的結構安排不言而喻,史籍所載基于《法經》的秦律六篇和九章律、正律、旁章等重要律典概念也可能得到某種程度的印證。當時至少在御史、廷尉等官署,必定存有完整的律典。《史記·蕭相國世家》:“沛公至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薄稘h書·禮樂志》:“今叔孫通所撰禮儀,與律令同錄,臧于理官!奔纯筛乓姟
目前比較成系統的律典都出于墓葬。它們帶有各自的時代特征,如睡虎地秦簡《田律》限酒對象稱“百姓”,岳麓書院藏秦簡《田律》則改作“黔首”;前者《置吏律》中的“十二郡”,后者因為郡數大增而只用“郡”字統稱;《二年律令·具律》簡85對呂宣王一支特別優待;睡虎地漢律、胡家草場漢律削去《收律》。這些竹簡上往往可見刪削、改寫的痕跡。有的律條還可與遺址所出文書印證。因而這些簡冊可以相信是實用律典的抄本。各種律典的篇幅、篇次有所不同,主要應是抄本的特性所導致。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內史雜》簡186:“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要求都官到駐地所在的縣官那里抄錄需要用到的律文。官府如此,私人抄律當然更可以自由選擇。另一方面,由于簡牘時代文獻制作、流傳不便,有的抄本也許源自多個單篇或者包含若干篇的底本。這樣摘錄、混抄的文本存在種種差異在所難免。這些抄本可以折射出律典原本的基本面貌,卻不能簡單地視同原本。
不同抄本的篇次差異,或許還有一個原因:對于基層吏員和普通民眾,不同律篇的區分及其次序的實用價值不大。與此形成對照的是,一篇內諸律條的次序是比較確定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屬于秦代或秦王政時期的案卷21引律云:“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為城旦舂!薄抖曷闪睢べ\律》簡35—37:“子牧殺父母,毆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教人不孝,黥為城旦舂!甭蓷l的先后正與秦律一致。古人堤木牘賊律:“偽寫皇帝信璽、皇帝行璽,腰斬以均(徇)。偽寫漢使節、皇大子、諸侯王、列侯及通官印,棄市。小官印,完為城旦舂!绷_列的三類罪行正與《二年律令·賊律》簡9—10所記三條相同。古人堤木牘律目前述第3欄3條以及第6欄各列所記諸條次序,分別與睡虎地漢簡《關市律》《賊律》諸條相符。如同《奏讞書》案卷21引律所顯示的那樣,相關律條的順序基于一定的邏輯關系,轉而又可在審理時成為分析案情的根據。時人注重律條次序,蓋即為此。
二是變動與確定。有學者指出,秦漢律是“不斷增減的開放性體系”。前文所述囚律在漢初出現和收律在文帝時消隱,乃是律篇的增減;莸鬯哪(前191)“除挾書律”,景帝六年(前152)“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則屬于律條的變動。因內容或用語改變而修訂律文的情形更為普遍。前揭睡虎地秦簡《田律》“百姓”,岳麓書院藏秦律稱“黔首”,即為用語改變。這條律文中對違犯者的處罰,前者只說“有罪”,后者則說“遷之”,乃是內容的變動。
針對律典的不斷修訂,《秦律十八種·尉雜》簡199規定:“歲讎辟律于御史。”里耶秦簡也一再出現讎律令的文書。6—4記云:“□年四月□□朔己卯,遷陵守丞敦狐告船官□:令史讎律令沅陵,其假船二,勿留。”8—173記云:“卅一年六月壬午朔庚戌,庫武敢言之:廷書曰令吏操律令詣廷讎,署書到、吏起時。”對律令安排頻繁?保@然是要讓各地各級官署執行的律令與中央所作的修訂保持一致。岳麓秦簡中,編號卒令乙卅二的令文還對新律令的生效時間作出規定:“新律令下,皆以至某〈其〉縣、都官廷日決。故有禁,律令后為辠名及減益辠者,以奏日決!蓖ㄟ^這些措施,律典在不斷變動的情形下,得以保持在一定時間內的確定性和全國范圍內的統一。
三是引述與解釋?丛缆磿翰厍睾喿嘧楊愇墨I和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審斷過程中各方辯論的活躍,讓人印象深刻。在前者案卷6中,時任江陵丞的暨為自己申辯說:“凡八劾,以羸(累)論暨。此過誤失及坐官。ㄒ玻┫噙e,羸(累)論重。謁讞!笨h廷“言夬(決)”即上報裁決意見為“相遝,不羸(累)”。上級官署卻以“不當相遝”駁回!蹲嘧棔钒妇1中,蠻夷大男子毋憂引述蠻夷律“歲出五十六錢以當徭賦”,為自己逃避“為都尉屯”辯解,尉窯和縣廷審理人則聲稱該律“非曰勿令為屯”。毋憂最終被判處腰斬。《奏讞書》案卷21中,女子甲丈夫新亡,竟在守喪時與男子丙發生奸情。在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廷尉官署討論時,廷尉、正始、監弘、廷史武等三十多位官員“致次不孝、傲悍之律二章”,決定“完為舂”。廷史申則力排眾議,否決用重刑。這里,無論是當事人辯解,還是各級法官的審決,無不盡可能以律條為依歸。
《奏讞書》與岳麓書院藏秦簡奏讞類文獻,是秦漢奏讞制度的孑遺。岳麓書院藏秦簡記云:“制詔御史:吏上奏當者具傅所以當者律令、比行事固有令。以令當各署其所用律令、比行事曰‘以此當某’!币浴蹲嘧棔钒妇16為例,文書末尾一一標署對四位當事人適用的律條,并明言據此判決某人:
這樣上級官署可以方便地核驗下級官員對法律理解、執行是否準確,并把最終解釋、裁定的權力掌握在作為立法者的中央手中。
綜上可知,睡虎地漢簡和胡家草場漢簡的發現,對于秦漢律典的研究,具有突破性的價值。目前披露的篇、卷方面的資料明確顯示,西漢文帝時期,所有律篇均被安排在《秦律》或《旁律》之中,形成清晰的兩分結構。其中《秦律》由所有罪律和幾篇事律組成,其他事律集中于《旁律》,呈現出一種特別的格局。通過對《二年律令》實際篇次的考察和對古人堤木牘律目的釋讀,這種結構有可能在西漢初年即已存在,并至少部分延續到東漢后期。至于秦律,則可能是罪律與事律分別組織,呈現出另一種兩分結構。先前因為資料欠缺而以為秦漢律只是彼此并列的單篇、缺乏統一結構的看法,當可就此放棄。
《秦律》與《旁律》的劃分,難以從律篇內容、類別方面加以說明。鑒于《秦律》包括全部罪律和興、廄等“事律”,與《晉書·刑法志》所載蕭何律九篇(其中網律很可能是指亡律)近似,同時考慮到這種特別結構可能漢初已然而未見于秦代,《秦律》可能皆由蕭何主持制定,即以九章律為基礎,新增告、囚、遷、收等罪律和幾篇事律而成,可以看作九章律的拓展。這樣根據制定者,或許同時也考慮到制定時間的因素而形成的兩分結構,似乎缺乏嚴謹的法理邏輯。不過,西漢立國之初,最先重啟或者新定的律篇,應該是國家需求緊迫、政治家最為關切的部分,而這些律篇包括全部罪律和一些重要的事律,可以說符合歷史邏輯和基本的法理邏輯。
由于簡牘時代抄本的特性,墓葬出土的律篇并不等同于秦漢律典的全貌。至少在御史、廷尉官署必定保藏有內容完整、篇次有序的律典全本。通過在各級官府中持續進行“讎律令”以及確定新律令生效的時間,可以把對律令不斷修訂可能造成的紊亂盡量加以控制,使律典得以在動態中保持內容的相對確定和執行尺度上的全國統一;钴S的法庭辯論和規范的奏讞制度,有助于法律的正確理解和實施,并把最終解釋權控制在中央立法機構手中,從而比較有效地保障國家、社會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