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制史上有兩個司法名臣都姓狄,一個是百姓心中的通天神探狄仁杰,另一個則是狄仁杰的后人狄兼謨,狄兼謨將先祖的法治精神發揚光大,為唐代法治事業作出了新的貢獻。
依法斷案
狄兼謨是狄仁杰的族曾孫,出生于代宗大歷十二年(777年),大約在憲宗元和十二年(817年)四十的年齡考中進士。及第后于元和末年“解褐襄陽推官”,去山南東道節度使(今湖北襄樊一帶)幕府任推官。推官在節度使幕府僚佐中的地位次于判官和掌書記,為第三等官員,掌勾推獄訟之事,負責轄區內的聽訟斷獄等司法工作。
在推官任上,狄兼謨“剛正有祖風”,處事剛正,不折不撓,能嚴格依法辦事,依律定罪,頗有當年狄仁杰風范。在襄陽沒干多久,狄兼謨就在元和十四年(819年)十二月十九,被調到朝廷核心中樞決策機關門下省任左拾遺(從八品上),主要負責給皇帝提意見,指陳朝政得失。
經過朝廷內外多方鍛煉后,狄兼謨于文宗開成元年(836年)十二月間,升遷為御史臺副長官御史中丞(正五品上)。御史臺是唐代中央最高監察機構,負責彈劾朝廷百官不符合法律規范的言行,同時具有部分司法權,可以推鞠獄訟,具有起訴和審判等權力。御史中丞是御史臺僅次于長官的副長官,且唐中后期御史大夫“官不常置”,經常空缺,實際上由御史中丞主持臺內工作,“以中丞為憲臺之長”。
任命詔書下達后,文宗對狄兼謨說,“御史臺朝廷綱紀,臺綱正則朝廷理,朝廷正則天下理”,御史臺是本朝綱紀之所,手握戒尺。臺里走正道,朝廷就理順了;朝廷理順了,天下就太平了。“凡執法者,大抵以畏忌顧望為心,職業由茲不舉”,可惜以前的官員,都畏畏縮縮瞻前顧后不敢嚴肅執紀。“卿梁公之后,自有家法,豈復為常常之心哉”,愛卿你可是狄仁杰的后人,一定要繼承狄公的法治精神。狄兼謨當即表態,“朝法或未得中,臣固悉心彈奏”,如果讓臣看到有什么人不依法辦事,有什么事不合法規,臣一定嚴肅認真處理。
文宗和狄兼謨的君臣談話不久,江西觀察使吳士矩就撞到了槍口上。此人為收買人心,擅自動用數十萬本應上交國庫的財稅收入給士兵增加軍餉。狄兼謨得報后當即彈劾吳士矩,觀察使本應按朝廷規章制度行事,每個地方軍費有多少,那是有規定的。吳士矩竟敢擅自提高士兵待遇,不但會增加江西百姓負擔,更會使得各地紛紛效仿。朝廷決不能開這個口子,“請下法司,正行朝典”。狄兼謨一道疏上去,“士矩坐貶蔡州別駕”,吳士矩就從集江西各州縣行政、民事、財稅、軍事大權于一身的封疆大吏,貶成蔡州(今河南汝南一帶)副長官別駕(正五品下)。
開成二年(837年),狄兼謨在御史中丞任上又抓了三個腐敗官員:李伯展、盧行簡、盧元度。案子審完辦成鐵案,也上奏給了文宗,就等著秋后問斬。
八月的一天,文宗突然把狄兼謨叫過去,“問李伯展獄如何”,李伯展他們的案子怎么樣了,你們準備怎么判?已經辦結的案子,皇帝又特意專門詢問案情,這就有些意味在里面了。
狄兼謨回道,這三個人的案子“已結奏訖,并合處極法”,已經審結,奏疏也遞上去了,必須處死。“臣是法官,只知有法”,臣身為法官,眼里只有律令,心里只有法律這桿尺子。“陛下若欲原宥,特降恩旨即得”,如果您非要放過這三人,那就直接下一道赦免詔書吧,我不能法外開恩。
文宗只好對狄兼謨說,“從前法不一,是向前大臣不守”,以前辦案時大臣不能做到守法如山。他表揚狄兼謨能堅持法律。
重修律格
狄兼謨對唐代中后期的立法工作亦多有貢獻。唐律在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年)進行最后一次修訂“刪定格令”后,就沒有再進行大的改動,而是以編集制敕為主。各個司法部門“各司其局”,都只是對自己業務范圍內的律條進行修訂,沒有從朝廷全局著眼,“不能一秉大公”,部門之間的法規互相矛盾;皇帝臨時性針對某一具體事件的詔敕“便為永式”,以致不同時期的法條堆積如山,繁冗不堪。“前后矛盾,是非不同”,造成奸吏舞文弄墨,“吏緣為奸,人受其屈”,百姓多受冤枉。
從德宗貞元時期開始,朝廷就“選重臣置院刪定,前后數四”,多次組織力量對法條進行刪修,但每次都無果而終,“未堪行用”。據《唐會要》記載,開成元年(836年)正月,文宗下詔要求刑部會同大理寺,“商量條流要害,重修格式,務于簡當,焚去冗長”,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簡便的原則,對現有法條進行重新修訂,大規模刪去那些不合時宜的舊時法條。
三月,狄兼謨上疏針對修律詔書提出了三條意見:
一是擴大修律人員范圍。不局限于刑部和大理寺,將負有法律職責的各部門都納入進去,方便互相討論,提出綜合性的統一意見,防止顧此失彼。這實際上是當初修撰《唐律疏議》的歷史經驗。唐高宗永徽年間編修《唐律疏議》時,就集中了元老重臣、刑部大理寺御史臺司法部門官員、朝廷其他部門官員和州縣基層官員,修律時可以充分照顧到各方關切。
二是在具體操作上,將德宗建中年間以來所發的制敕,“分朋比類,刪除前后矛盾及理例重錯者,條流編次,具數卷聞奏行用”,按照不同類別,分門別類予以編集,刪除前后矛盾之處,以及違反上位法和根本法的制敕,最終匯集成冊頒行天下。至于刪除的法條,畢竟也是當年法治探索留下的成果結晶,不能按照修律詔書中提出的“焚去”了之,而應另冊保留,以備將來參考。
三是整頓法官隊伍。“慎擇法官,法署省等所斷刑獄”,挑選清正干練法官,對近些年來司法部門審理的案件進行復核。“有不當者,官吏重加貶黜”,將肆意壞法亂法者調離審判崗位,以震懾那些心術不正之徒,“所冀人知自效,吏不敢欺”。從而“上副陛下哀矜欽恤之意”,將皇帝提出的理獄量刑要慎重不濫、心存矜恤的指示落到實處。
文宗將狄兼謨的奏疏發給群臣討論,“言者宜依”,大家都表示認同。文宗遂下令由狄兼謨領銜主持這次修律工作,“詳定刑書,適其輕重”,最終編成《開成詳定格》十卷,又名《詳定刑法格》。開成四年九月,由中書門下上奏,文宗“躬覽可行,頒行中外”,親自批準頒布施行。
狄仁杰的法治貢獻更多體現在依律斷案上,而狄兼謨不但有審判實踐,還領銜主持了修律事業,對唐代法律進行了部分補充和變通,顯然比先祖更進一步。所以古代兒童啟蒙讀物《幼學瓊林》有言,“狄兼謨綽有祖風,后先輝映”,認為狄兼謨繼承了先祖的風范,是狄仁杰法治精神的真正傳承人,兩人共同輝映。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