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義學是當代中國刑法知識轉型的方法和方向。由于刑法教義學是舶來品,所以與其轉向密切相關的是其本土化問題。文獻中時常出現的“師從蘇俄”“效法德日”,即是我國刑法作為制度與理論繼受者的寫照。中國刑法教義學的轉向,與我國對日本、德國刑法理論的體系性繼受是同步的。隨著不加區分地繼受甚至為了理論而引入理論的弊病逐漸凸顯,發展滿足本土司法實踐需求的刑法教義,實現刑法教義學的自主創新,成為越來越多學者的共識。
找差價的繼受模式
以1997年刑法頒行為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刑事法治建設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1979—1997)是1979年舊刑法適用時期,第二階段(1997年至今)是1997年新刑法適用時期。據此,刑法理論研究也可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的刑法理論研究側重于制度層面的繼受與完善,第二階段的刑法理論研究則以理論繼受和隨之而來的理論競爭為主體。
為實現制度完善,第一階段的刑法理論研究形成了頗為流行且屢試不爽的研究模式:“某制度的立法沿革—某制度立法的國別介紹—某制度在中國刑法中的缺陷與困境—國外某制度的借鑒與立法完善建議”。這種“拿來主義”的研究在短時間內推動了我國刑法立法,并呈現在1997年的新刑法中。這一時期是理論研究影響立法的黃金時代。
以初具法典規模和氣象的1997年刑法為標志,第二階段刑法理論研究的重心轉向了刑法適用,即“以立法為中心的研究轉向以解釋為中心的研究”。這為以實踐為導向的德國和日本刑法教義學的引介提供了可能。隨著不同刑法教義學知識的大規模、系統性引入,理論選擇與競爭的局面出現。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理論爭鳴,既有傳統四要件理論與德國和日本階層論體系之間的辯駁、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的較量,也有實質解釋論與形式解釋論的對立。
不難發現,無論是立法對策建議還是理論選擇爭鳴,都隱隱存在著一個比較法上的參照:前者是在制度上找差價,后者是在理論上找差價。但我們必須承認,找差價的路徑確實是有效推動我國刑法制度與理論跨越發展的捷徑。
繼受模式難以為繼
當前,找差價依然是我國刑法知識生產的主要方式,甚至以中國的現實案件來驗證德國和日本刑法理論正確與否的研究路徑并不少見。同樣繼受德國刑法的日本學者曾經反思:“首先學習德國的教義學研討,然后再回到日本去尋找與之相對應的問題點或者法院判決,最后就這些問題或者判決將德國的解決方案付諸運用,這樣的方法總令人感到有些奇怪。”這樣的繼受模式及其反思,同樣適用于過度依賴德國和日本刑法學的我國。
其實,這種單向度繼受的弊端已經出現,除了立法中水土不服的“僵尸”條文外,一些流傳甚廣的刑法觀念也選錯了坐標和參照。比如,學界一度認為刑法立法的非犯罪化是時代主流。反觀我國刑事立法實踐,無論是1979—1997年的舊刑法時期,還是1997年新刑法頒行至今(1個單行刑法、11個刑法修正案、14個立法解釋性文件),刑法立法的犯罪化才是中國刑法立法的常態。2021年3月1日即將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刑法立法的犯罪化傾向更為明顯。這是因為,學界的理論探討參照的坐標是二戰后至20世紀五六十年代歐美等國家的非犯罪化運動,但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犯罪化已然成為世界范圍內的立法趨勢。事實上,自1979年至今,我國刑法立法的犯罪化一貫積極、頻繁。我國的刑法立法有自身特殊的背景,既不是抽象立法觀的產物,也無關乎他國的立法現實。這緣于我國刑法不斷經歷著社會轉型。
這提醒我們應摒棄過去那種“引進國外先進制度和理念”的潛在意識,認識到以前的“捷徑”已經行不通了。這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國外刑法理論大多已經介紹到中國。隨著國際學術交流的深入和頻繁,中外學界基本上可以實現學術對話,新的學說往往短時間內甚至同步為國內學者知悉。二是新型案件急需理論回應。隨著中國經濟快速發展,新型案件頻現,特別是網絡犯罪、金融犯罪領域的中國第一案往往也是世界第一案。對此,實踐導向的刑法教義學有義務提供解決問題的選擇方案。如果仍囿于路徑依賴,從域外理論與制度求解,只能是緣木求魚。三是在國際刑法與跨國性犯罪、國際司法協助領域需要有中國聲音,或者說,目前我國在刑法領域面臨的已不是與國際接軌,而是要作出自身貢獻、引領討論并取得話語權的問題。
刑法教義學的(超)國別性
吸收與借鑒德日刑法知識的成就和弊病并存,與刑法教義學的科學性(普適性)問題密切相關。從狹義(自然)科學角度看,法學不可能做到如數學、物理學那么精確,也不可能如邏輯學那樣給出一個邏輯起點便可以強制性輸出必然的終局性結論。這自耶林批判概念法學以來已是共識:法學不是處于邏輯真實性這一絕對標準之下,而是處于目的這一相對標準之下。那么,以規范性和效力為對象的刑法教義學,是否具有普適性呢?其實,刑法教義學具有兩面性。
首先是刑法教義學超越國界。盡管絕對普適的刑法教義學并不存在,但存在價值預設趨同的刑法教義學。比如,以不法與罪責為支柱的犯罪論體系可以超越實證法,應罰性與需罰性作為實質犯罪概念不受國別限制。在這個意義上,刑法教義學除了為法律適用服務,也追問法律適用結果的正確性與正義性,并致力于“尋找新的體系和新的教義學解決方法”。
其次是刑法教義學的國別性。刑法教義學來源于價值預設,但要在現實中發揮作用并有效影響實踐,就必須與本國現行法保持一致。即使(繼受而來的)刑法教義可以解釋現行法的某一條文,但并不能改變該條文的偶然性(立法屬政治活動使然)。
基于刑法教義學的兩面性,在教義學繼受時就需要甄別哪些具有普適性,哪些具有國別性。如有學者指出的,應區分教義學方法和教義學知識:教義學方法具有普適性,可不問原產地之國別;對于域外教義學知識,則要仔細甄別與中國刑法語境的兼容性。
就此而言,刑法教義學本土化的方向是“更多了解具體法律制度的教義化發展史,并開始摸索具體的‘應用法教義學’可能的方式,對法學教育進行教義學思維訓練的補充,在司法判決書大量公開的背景下,逐步實現對現行法與司法判例的體系化”。
刑法教義學的本土化發展
刑法教義學本土化的未來發展,需要特別重視以下問題。
第一,重視刑罰論與罪責概念研究。傳統四要件理論與階層犯罪論體系、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之爭都局限于犯罪論,基本不涉及刑罰論。但是,任何刑法案件的討論,其落腳點必然是刑罰是否介入。而刑法干涉是否正當的追問,自然會涉及對刑罰與罪責的理解。罪責概念和刑罰概念作為本體性的刑法理論研究的典型內容,是刑法教義學的有機組成部分。正如有學者所說,“刑罰論是決定犯罪論體系的最終的意義單元”。只是十多年來,對刑罰學尤其是刑罰哲學的研究并無實質性突破,死刑問題的研究也基本沉寂。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因為刑罰哲學諸問題研究滯后,才導致一些討論淪為貧瘠而缺乏想象力的循環論證。
第二,重視刑法教義學的批判功能。實踐導向和體系思維是刑法教義學的兩大特征,或者說,“法教義學就是司法判決的學術化與法學研究的實踐導向”。這決定了刑法教義學者最主要的任務就是解釋法律文本。正因為如此,Rechtsdogmatik在日本被譯成“法解釋學”,或者說日本語境下“法教義學”和“法解釋學”完全等同。但是,在漢語語境下,卻會有意無意遮蔽法教義學的批判功能。
法教義學作為參與法律創制的工具,在“應用規范中同時續造著規范”,在體系化現行法秩序時,“也可以為不同的、深刻批判創造條件”。它“不僅描述法律,也致力于法律之理性發展”。刑法教義史上,威爾策爾的目的論體系對二戰后德國刑法修改的深刻影響即是明證。因此,刑法教義學研究,同樣可以對現行法律提出批評和優化建議:良好的法教義學不僅為司法者服務,也為立法者服務。
第三,刑法教義學與大量司法解釋的協調。如何協調法教義學與司法解釋的關系,是中國刑法教義學獨具特色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的可能比法律條文實效性更強的司法解釋。而且,往往是司法解釋性文件效力越低、解釋得越具體,實際作用越大。基于“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這一法諺的廣泛傳播,刑法教義學的研究一般將司法解釋和司法判決同等看待,這就造成對司法解釋持一種功利性的態度:相關司法解釋符合自身理論時,將其作為正確例證;相關司法解釋不符合自身理論時,則將其作為批判對象。事實上,某些受到了“嘲笑”的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持續發揮著作用,甚至最終成為立法條文。這在刑法教義學的原產國并不存在,但卻是中國刑法教義學者必須面對和回答的問題。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