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軾(1037-1101),字子瞻,號鐵冠道人、東坡居士,世人稱之蘇東坡,出生在鐘靈毓秀、民風淳樸的眉州眉山(今四川省眉山市)。蘇軾從北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進士及第開始其政治生涯,在中央曾擔任翰林學士、侍讀學士、禮部尚書等職,作為知州或其他官員在多個地方任職,晚年因新黨執政被貶至惠州、儋州。宋徽宗時獲大赦北還,途中于常州病逝。他才華橫溢,豪情縱射,在詩、詞、文、書、畫等方面均取得令人難以企及的成就,堪稱“文豪”;他宦海浮沉而不失匡時救世之志,議論朝政,掌管地方,關心民瘼,造福百姓,可謂“清官”;他善養浩然之氣以至于百折不撓,參透人生玄妙以至于順其自然,實乃“達人”。在儒家教義為主、兼采佛道學說的哲學觀、歷史觀、政治觀的支配之下,在貼近百姓生產生活的為政歷練之中,蘇軾形成了具有強烈民本精神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現在以人情為本的立法論、以民生為本的執法論、以民意為本的諫議論和以人道為本的刑罰論等方面,且在當代被越來越多的人發掘、理解、重視和借鑒。
以人情為本的李法論
人情指的是人的自然性情、民心所欲以及風俗習慣等。蘇軾認為,作為社會規范的法與禮,都應當以人情為根本,即使是法律的變革,也應當考慮人情,考慮到民眾的接受程度。在蘇軾看來,圣人之道的根本就在于遵循人情,并加以教化、引導。他認為作為最高統治者的帝王,應當以誠心去理解人情,才能達到圣明的境界。透過禮與人情的辯證關系,闡述了禮的產生根據,論證禮也是以人情為本的,那些表面上看起來是勉強人們而為之的禮儀規范,其實質上也是符合人情的。他認為天子所強迫人們所做的事情都有其發生的根由,明辨事情發生的緣由,而“推之至于其所終極”,這就是賢明。
在禮與法的關系上,蘇軾主張禮為本,而禮本身也是以養人為本的。他認為,禮的大意在于“存乎明天下之分,嚴君臣、篤父子、形孝弟而顯仁義也”,也就是通過確立基本的社會結構和社會秩序來實現仁義。禮的根本作用在于教育培養人,即便是有些過度,這種過度的目的也沒有偏離教育培養人;而刑罰的過度,有時甚至會傷人害命。他還用養生和治病的比喻來闡述禮與法的作用,他說:“平居治氣養生,宣故而納新,其行之甚易,其過也無大患,然皆難之而不為。悍藥毒石,以搏去其疾,則皆為之。此天下之公患也。嗚呼,王者得斯說而通之,禮樂之興,庶乎有日矣。”
在法律變革方面,蘇軾并非是一概地反對王安石變法,而是主張比變法更重要的是“結人心、厚風俗”;此外,在變法的步驟和策略上,蘇軾反對激烈迅猛的變革方式,主張因勢利導、和緩漸變的變革方式。他認為,變法不要忽視人情、有違人心,順應人心是治理的根本。
蘇軾認為道德風俗是國家存亡、強弱的根本,禮與法均應以純樸忠厚的風俗來達到長治久安的目的。風俗就如人的元氣,人要健康長壽,就必須養元氣,國家要長盛就要形成良好風俗。他說:“夫國之長短,如人之壽夭。人之壽夭在元氣,國之長短在風俗,世有尫羸而壽考,亦有盛壯而暴亡。若元氣猶存,則尫羸而無害,及其巳耗,則盛壯而愈危。是以善養生者,慎起居,節飲食,導引關節,吐故納新,不得已而用藥,則擇其品之上,性之良,可以久服而無害,則五臟和平而壽命長。不善養生者,薄節慎之功,遲吐納之效,厭上藥而用下品,伐真氣而助強陽,根本已空,僵仆無日,天下之勢與此無殊。故臣愿陛下愛惜風俗,如護元氣。”
以民生為本的執法論
在法律的執行和實施方面,蘇軾主張政府不要與民爭財爭利,要注意百姓的生產生活,并以法律實施的后果來評判變法的得失;在具體的為政過程中,蘇軾力行“因法便民”。對于“青苗法”和“均輸法”等,蘇軾從民生的立場都進行了比較系統和深刻的批評。“青苗法”的主要內容是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青苗法”的目的在于增加政府和限制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但是,在實施中青苗法并未能收到理想效果。因此,蘇軾反對“青苗法”。他說:“青苖放錢,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歲常行,雖云不許抑配,而數世之后,暴君污吏,陛下能保之與?異日天下恨之,國史記之,曰青苖錢自陛下始,豈不惜哉?”他認為“青苗法”未能減輕人民之負擔,也不能增加政府之收入,而是相反的效果。“均輸法”的內容是設立發運使,掌握東南六路生產情況和政府與宮廷的需要情況,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統一收購和運輸。其目的在于,降低國家支出,減輕納稅戶的額外負擔,限制富商大賈對市場的操縱和對民眾的盤剝,便利市民生活。蘇軾認為,“均輸法”擾亂了市場秩序,與民爭利,而設置這方面的官吏不僅增加了政府的財政負擔,還會滋生賄賂;與“青苗法”一樣,不僅不會給人民帶來好處,反而會帶來壞處。蘇軾熟悉民眾生活,關心民瘼,在法律執行的過程中,不是機械地嚴苛地執行法律,而是能夠做到“因法便民”,把因法律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小,謀求民眾利益的最大化。
以民意為本的諫議論
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主義和官僚制的行政組織是中國古代社會在政治上的鮮明特征。君主制的要旨是專制王權的不可分割性和任意性。古代君主擁有對土地、經濟和人民的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君主口含天憲,言出法隨,擁有最高的立法權;賞罰出于一人,君主擁有最高的行政權;征召兵役,號令三軍,君主掌握最高的軍事權;以德配天,敬天法祖,君主享有最高的宗教權;生殺予奪,在予一人,君主握有最高的司法權。君主超越于法律之上,可以根據喜怒哀樂決定臣民的命運,君權具有任意性。從根本上講,能夠制約君權的主要力量來源于君主的修養。而要有效地實現治理,單靠君主一個人是無法完成的,因此,必須有一套自上而下的管理系統。封建官僚制的權力分配原則是治理權力分配給中央和地方的層層官僚手中,他們無條件地聽命于皇帝,下級服從于上級,同一層級間互相牽制,對轄區內的普通民眾則一般擁有專斷的權力。封建官僚制的行政方式是把行政當作例行公事處理,遇事拖延不決,文牘往來,有利則趨之若鶩,有害則唯恐避之不及,翻手為云,覆手為雨,上下蒙結,常見貪污賄賂,與民爭財。在中國古代,皇帝高高在上,如何來監察百官,使之能夠很好地執行朝廷的政令,符合皇帝的旨意和人民的心愿,始終是中國古代政治的重要問題。中國古代的行政監察,通常是來自行政系統以外的,對官吏遵守國家法紀情況的監視和督察。它是比考課作用更大的一種吏治整肅措施。對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進行嚴密的監察,乃是中國古代官僚體制高度成熟和實行自我調節的突出表現。相對獨立的監察官有權力糾察指摘百官,也可以指出皇帝的過失。而監察官檢舉、彈劾百官以及向皇帝提出建議往往要進行一番調查研究,掌握事實,因此,其對百官過失乃至違法亂紀情況的掌握,既有明察的途徑,也有暗訪的辦法。重視鄉間議論,進而反映給皇帝,在這個意義上,監察官又可視作“民意的代表”。糾彈百官、勸諫皇帝與表達民意的功能結合起來,即為“諫議”。
宋代的監察制官有臺官和諫官。臺官指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其主要職務為糾彈官邪,是監督官吏的官員;諫官指諫議大夫、拾遺、補闕、司諫、正言,其主要職務是侍從規諫,是諷諫君主的官員。自宋代開始,開了臺諫合一之端,諫官也擁有對百官的監察權。宋代臺諫,即御史臺、監司、諫官連稱。《宋會要·職官》四五之四三:“天子耳目,寄與臺諫,而臺之為制,則有內臺,有外臺。外臺即監司是也。沿用唐制的宋初,朝廷設置糾彈百官的監察機構御史臺,又從門下省析置諫院,執掌規諫朝政、官員任用和行政措施等。御史臺和諫院并稱臺諫,它是國家監察、監督制度的兩大支柱。臺諫官品級不高,卻可以對皇帝及所有官員作批評、彈劾。御史還有風聞言事的特權。宋朝中前期對權力、官員的約束和監督是較為完善、嚴密的。但是宋神宗登基后,急于求成,不但罷黜韓琦、富弼等元老重臣,而且拿臺諫開刀。在朝局動蕩、臺諫制度遭受重創的情勢下,蘇軾進言振臺諫以“存紀綱”。
蘇軾首先從歷代政制比較的角度,論證臺諫的存在根據及其重要性,認為委任臺諫是皇帝用來防止過失的重要舉措。
其次,蘇軾闡述了臺諫自由、充分發表意見而不受追究的道理。他說道:“歷觀秦漢以及五代,諫爭而死,蓋數百人,而自建隆以來,未嘗罪一言者,縱有薄責,旋即超升,許以風聞,而無官長。”他認為不能讓臺諫因言獲罪,而應創造條件,使其敢于直面百官、宰相乃至皇帝的過失,“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縱使不見得每次諫言都一定正確,也要使其保持銳氣。
第三,蘇軾結合當時的朝政狀況,闡明了臺諫與公議的關系,認為臺諫負有為表達公議而以死抗爭的使命。
第四,蘇軾指出了臺諫制度遭受破壞的嚴重后果。他說:“夫彈劾積威之后,雖庸人亦可奮揚風采,消委之馀,雖豪杰有所不能振起。臣恐自茲以徃,習慣成風,盡為執政私人,以致人主孤立。紀綱一廢,何事不生?”
第五,蘇軾還指出了不同意見的重要性,認為有原則的堅持己見勝過無原則的附和他人。他說:“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蘇軾的諫議思想確實達到了一定的高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已經闡明了權力監督制約對于維護統治秩序的重要性,觸摸到現代民主制度的緣由。當然,由于受到歷史的局限,蘇軾的諫議理論不可能超越君主專制的中國古代權力結構,仍然是在君主專制的框架內展開的。
以人道為本的刑罰論
蘇軾是一個偉大的人道主義者,他對刑罰的認識,始終堅守著“仁者愛人”的儒家信條。他尊重人的生命健康、謹慎適用刑罰、和緩刑罰的恤刑主張,也是其法律思想之民本精神的體現。
早在宋仁宗嘉佑二年(1057年)應禮部考試時,蘇軾所作《刑賞忠厚之至論》就表達了他的恤刑主張。首先,在蘇軾看來,恤刑或者說祥刑、慎刑,是“愛民之深,憂民之切,而待天下以君子長者之道”的仁政要求。蘇軾認為刑罰的目的,并非在于懲罰,而在于“棄其舊而開其新”,即讓犯罪之人改過自新;刑罰應當謹慎地適用,法官在適用刑罰的時候,要有哀憐無辜之心,防止無辜的人被追究。
其次,蘇軾認為,賞可以過,罰不可以過,這就是刑賞的忠厚之道。他贊成“賞疑從與,罰疑從去”“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慎刑主張,并將刑賞與仁義聯系起來考慮,以仁義作為刑賞的標尺。
第三,蘇軾認為刑罰的作用是有限的,統治者以仁愛忠厚的道德原則去施行刑罰,有助于人們歸附仁愛忠厚的道德原則,這就是把刑賞忠厚推廣到極致。
第四,蘇軾還認為,君子也和常人一樣有其喜怒的情感和情緒,但是,只要能夠以仁愛加以指引和節制,做到立法從嚴,責人從寬,同樣也是符合忠厚之至的精神的。
蘇軾對恤刑的信奉還表現在他對皇帝恤刑詔書的感恩、贊賞之情上,他以上表的形式,闡明了刑罰寬緩、平反冤獄的重要意義。他認為寬緩刑罰、清理積案、平反冤獄,是讓百姓沐浴皇恩之仁政,也會受到上天的回報。
蘇軾堅決反對恢復肉刑,也體現了其以人道為本的刑罰思想。北宋時,不時有恢復肉刑之議論。蘇軾是堅決反對恢復肉刑的。他說:“今朝廷可謂不和矣。其咎安在?陛下不返求其本,而欲以力勝之。力之不能勝眾也久矣。古者刀鋸在前,鼎鑊在后,而士猶犯之,今陛下躬蹈堯舜,未嘗誅一無罪。”蘇軾強調了刑罰作用的有限性,反對濫施酷刑包括恢復肉刑來治理國家,認為擴大刑罰適用范圍、恢復肉刑是異端邪說。
蘇軾還從人道精神出發,主張對生病的囚犯予以治療。他在《乞醫療病囚狀》中詳細地闡述了自己的主張以及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蘇軾認為,醫療病囚是善政,充分地表達了朝廷重惜人命,哀矜庶獄的精神。結合現狀,蘇軾看到,對于考掠致死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刑罰;對于囚犯病死的,卻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官員對此來負責,即便是病死了百人以上,也無法追究。他認為,如果獄吏沒有過失,追究他們的責任也是不合適的。因此,根本的解決之道是給監獄配置醫生,對病囚加以治療,費用由國家負擔。他建議“軍巡院及天下州司理院各選差曹司一名,醫人一名,專掌醫療病囚,不得更充他役”,這樣能充分體現朝廷珍惜人命的精神。
蘇軾法律思想既遵循儒家經典理論,又來源于他的從政實踐活動;既有傳承,又有創造;既有時代的針對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具有深入挖掘、研究的理論價值。
(作者單位:山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