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召開的中共十八大,確立了“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目標和時代任務,要求“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2017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九大,不僅總結了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所取得的成績,并且就“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進行了專門部署。我國環境法的發展從此迎來了一個嶄新的發展時期。
通過對環境法發展進程的考察研究,楊朝霞博士在本書中提出,從環境法的代際發展來看,我國的環境法經歷了以環境保護觀為指導的“第一代環境法”,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的“第二代環境法”,現在正走向以生態文明觀為指導的“第三代環境法”。環境保護觀和可持續發展觀都是由西方國家首先提出而后我們追隨的,只有生態文明觀是中國共產黨帶領全國人民在充分吸收我國古代“天人合一”的生態思想和借鑒西方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基礎上,站在人類文明的高度,率先提出來的。按照朝霞的說法,我國極有可能引領全球“第三代環境法”的發展,正如我們有可能引領全球第四代工業革命一樣。這是中國環境法學的歷史機遇,無疑也是中國環境法學必須肩負的時代使命!
為了將生態文明的觀念和理論轉變為法律文本上的規范和制度,朝霞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大膽的探索。在本書的總論部分,朝霞首先探索性地分析和歸納了生態文明觀中的諸多“事理”。譬如,他認為生態文明觀是一個由生態文明歷史觀、生態文明倫理觀、生態文明福祉觀、生態文明產品觀、生態文明發展觀、生態文明治理觀、生態文明全球觀和生態文明法治觀等構成的理論體系。再如,他認為生態文明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精髓是綠色發展;基本立場是以人為本和環境正義;直接目標是環境良好、資源永續和生態健康,終極目標是生產發達、生活美好、生態平衡之“三生共贏”的高質量發展;實現生態文明建設的主要方式是空間的有序化、發展的生態化、生態的資本化、環保的經濟化和治理的體系化,主要法寶是良法善治,等等。這些論述較為清晰地闡釋了生態文明觀的科學內涵,也可以大致看出其區別乃至超越于環境保護觀、可持續發展觀之所在。
接下來,朝霞重點探討了對生態文明觀進行法律表達的基本原理。此部分是本書的重點和精髓所在,用了近9萬字的篇幅,可謂亮點紛呈。譬如,朝霞認為,從生態文明法理創新到生態文明法律表達,通常應當遵循一個“事實—事理—法理—法律”的邏輯路徑。特別是,本書提出要將生態文明觀的科學事理和政治話語,轉換或提煉為環境法理和法學話語,以實現從“事理”到“法理”的“驚心動魄的跳躍”。對這一觀點我持欣賞態度。當前,環境法學研究薄弱之處,正是不夠重視甚至忽略“從事實到事理”“從事理到法理”這兩大關鍵環節,習慣于從“經驗事實”直接到“法律規范”的“跨級跳”,以致某些人笑稱環境法為“最不講道理”的法,戲稱環境法學為“最沒有法味”之學。
實際上,“從事實到事理”,主要有一個科學原理的歸納和習得問題,應謹防出現書中所謂的“科盲”!皬氖吕淼椒ɡ怼保饕幸粋法理的轉換和提煉問題,應謹防出現書中所謂的“法盲”。再如,朝霞首次提出,民法、憲法、行政法、刑法和訴訟法屬于“單一性基礎法”,環境法和經濟法等屬于“組合性領域法”的觀點。更有意義的是,他比照基色和混合色都是獨立色的原理,論證環境法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頗具說服力。此外,他提出環境法理創新具有“具化”“改良”“革命”“整合”四大模式,法律生態化(特別是民法典的生態化)具有“留空間”“開岔口”“設界限”(明方向)“定基石”“立框架”“建房子”等六大層次,也頗有新意。
在本書的分論部分,朝霞重點分析了環境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政府環境問責、環境公益訴訟、環境立法70年等前沿問題,其中有不少精彩論述。譬如,在環境權議題上,他從主體資格、利益追求、正當性、行為自由、義務承擔者、可訴性等權利生成的基本要件出發,論證了環境權創設的正當性和可能性;根據權利客體的不同,論述了環境權與資源權、排污權、自然保護地役權的區別和聯系;在權利的地位上,他認為生態文明時代的標志性權利為環境權,正如原始文明時代的標志性權利為成員權,農業文明時代的標志性權利為地權,工業文明時代的標志性權利為知識產權(尤其是其中的專利權)一樣。再如,在環境公益訴訟議題上,他闡釋了環境權訴訟、自然資源損害賠償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環境檢察公益訴訟的區別和聯系,并認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在本質上屬于責令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執行訴訟,讀來耳目一新。
總體而言,本書敘事宏大且富有新意。朝霞試圖以“中國的生態文明發展道路、生態文明建設理論、生態文明體系邏輯”為立足點,按照“事實—事理—法理—法律”的邏輯,通過對生態文明觀的科學內涵,環境、資源、生態等基石范疇的區別和聯系,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則,環境法的法律體系以及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環境法制度創新的主要模式,環境專門法的體系化和傳統部門法的生態化等理論問題的探究,闡釋對生態文明觀進行法律表達的基本原理。此外,本書還對環境權和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基礎和制度設計問題,進行了可貴的專門探討。
鑒于“生態文明觀的法律表達”是一個跨越政策與法律、科學與法學、理論和實踐、事實和規范的極富挑戰性的宏大議題,我對朝霞的研究探索充滿期冀。當然,由于本書涉及的基礎理論問題眾多,加之作者對某些問題還未來得及展開充分論證,其中個別觀點能否經得起理論和實踐的檢驗,還需要時間來證明。從全球范圍看,旨在解決人與自然矛盾的環境法主要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我國的環境法主要誕生于20世紀70年代末期,具有明顯的“后發性”“借鑒性”和“政府性”,還沒有形成廣為接受的環境法學研究范式和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法話語體系。在這個意義上講,朝霞嘗試構建“生態文明法律觀”可謂雄心勃勃,其志向和擔當難能可貴,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
朝霞博士是在環境法學領域辛勤耕耘的一名青年學者,本書是他長期關注和不斷探索生態文明法治理論的研究成果,我相信讀者能夠從本書獲得許多收獲和啟迪,因而欣然為之作序。
(作者系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教授、原所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原會長蔡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