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中國古代沒有民法典。進入近代以后,隨著清末法制改革的推進,《大清民律草案》的編纂應運而生。《大清民律草案》在法典結構、原則、制度與內容各方面都與《德國民法典》有諸多的一致或者相似,已把近代民法的體系、原則、制度與內容移植進來,是我國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近代民法編纂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的編纂開啟了中國與世界民法聯系的大門。《中華民國民法》在中國百年民法典編纂歷程乃至中國近代法制建設中有其意義:一是促進了中國近代的“六法”體系建設,二是使中國真正成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中國當代唯一的一部正式民法典,它在法典的體系、原則、制度與內容諸多方面都有超越之處,不愧為我國法制建設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21 世紀民法典的代表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編纂使中國民法屹立于世界當代民法之林。
【關鍵詞】 中國近代 民法典編纂 法系歸屬 世界民法 啟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由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此,中國民法典的編纂已走過百年歷程。其中,先有 1911 年清末法制改革時期纂成的《大清民律草案》,1925 至 1926 年北京政府(北洋政府)時期纂成的《民國民律草案》,后有 1929 至 1930 年間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纂成的《中華民國民法》,直至今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前后歷經百年時間。對這百年來中國民法典編纂歷程進行回顧與思考,具有積極意義。首先,有利于梳理百年中國民法典編纂的歷史,摸清中國民法典發展的家底,充分認識其在世界民法典編纂史中的地位。從清末法制改革時啟動民法典編纂之后,中國編纂過一些民法典草案與正式民法典,其結構、內容及其變化情況如何,需要梳理,全面把握,做到心中有數,并且充分認識中國民法典編纂是世界民法發展史的一部分,需要用世界視角來看待中國民法典的編纂。其次,有利于全面、正確地認識中國民法現代化的進程,探索中國民法發展的規律。民法典是中國民法的核心與結晶,也是中國法制現代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百年中國民法編纂的歷程中,可以從一個側面認識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并從其發展軌跡中,探索其發展規律,為更自覺地加強民事法治建設作鋪墊。最后,有利于借鑒前人編纂民法典的經驗,為往后完善民法典提供一些有益的依據。在中國民法典編纂的百年歷程中,積累了不少經驗。這些前人的經驗十分寶貴,可以作為以后完善民法典的借鑒,使其更為完備。總之, 回顧百年中國民法典編纂的歷程與啟示好處多多,有百利而無一害。
一、《大清民律草案》的編纂開啟了中國
與世界民法聯系的大門
中國古代沒有民法典。進入近代以后,隨著清末法制改革的推進,《大清民律草案》的編纂應運而生。
(一)《大清民律草案》的編纂勢在必行
鴉片戰爭以后,內憂外患日益加重,加之西方文化的東漸與沖擊,清末政府不得不于 1900 年推出“新政”。其中,包括了法制改革,即清末法制改革。這一改革就是要通過引進西方的近代法制,改革中國的傳統法制,使中國逐步走上法制近代化的道路,融入世界近代法制的潮流,目的是為了維護搖搖欲墜的清朝政權。清末法制改革隨著新政的推出,也出臺了。
在清末法制改革中,選擇什么樣的西方國家法制是個回避不了的問題。當時,世界上影響最大的是大陸與英美兩大法系。最終,中國選擇了大陸法系,把其作為主要模式加以引進。這由多種原因所決定,是多因一果。其中,有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不能被忽視,這就是中國不是英國的殖民地。如果是英國殖民地,毫無例外地會被選擇英美法系,因為所有的英國殖民地都成了英美法系國家。中國不是英國的殖民地,就有了選擇法系的余地,考慮到英國的法律比較復雜,不僅是判例法,而且還有普通法與衡平法之分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則相對簡單,由成文法構成,也比較適合中國國情,最后決定選擇引進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
大陸法系國家都是成文法國家,要制訂相關法典,形成自己的法律體系。其中,民法典不可或缺。在法國的法律體系中,除了憲法典,還有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等。在德國的法律體系中,也有民法典。日本的法律體系中,同樣有民法典。其他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是如此。而且,民法典在其中的作用還很大,會對其他法律制度產生重大影響。《德國民法典》就是如此。“德國民法典及其附屬的訴訟法律對其他法律制度有重大的影響。”中國從清末開始,走上大陸法系國家的道路,編纂《大清民律草案》就勢在必行,絕非可有可無。
(二)《大清民律草案》是一部名副其實的近代民法典草案
做了大量準備工作以后,《大清民律草案》終于出籠。然而,編纂《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次編纂民法典草案,是否符合近代民法典的規格,像一部近代的民法典呢?回答是肯定的。通過與當時世界具有代表性的 1900 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作比較,可以證實《大清民律草案》在結構、原則、制度與具體內容等方面,都達到近代民法典的要求,是一部名副其實的近代民法典草案。
1. 《大清民律草案》運用了近代民法典的體系。《大清民律草案》分為 5 篇,分別是:總則、債權、物權、親屬和繼承,共有 36 章,1569 條。《德國民法典》同樣分為 5 編,分為:總則、債的關系、物權、親屬和繼承,共是 2385 條。把它們的體系作比較以后,可以發現,它們的編數相同,都是 5 編;它們的編名基本相同,只有債權與債的關系的差異;它們的編序也相同,依次為總則、債權或債的關系、物權、親屬和繼承,只是在法條數上差別比較大,《大清民律草案》要比《德國民法典》少 816 條。不過,世界各國民法典的法條數都不一樣,有多有少是常態。比如,《法國民法典》有 2281 條,《日本民法典》是1146 條。經過這樣的比較可以認為,《大清民律草案》在體系上已達到近代民法典的水準。
2. 《大清民律草案》運用了近代民法典的原則。《大清民律草案》確立了中國近代民法中的民事權利平等、契約自由、尊重個人財產、過失責任等原則。這些原則在《德國民法典》也都有體現。這里以《大清民律草案》與《德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的對照來顯示它們具有一致性。這里以民事權利平等原則為例。《大清民律草案》的第 5 條規定:“權利能力于出生完成時開始。”《德國民法典》的第 1 條也規定:“人的權利能力自出生完成之時開始。”兩者在文字、意思上幾乎完全相同。《大清民律草案》已經在使用近代的民法原則了。
3. 《大清民律草案》運用了近代民法典的制度。《大清民律草案》大量接受近代的民法制度,比如法人、債權、物權等一系列制度。這些制度與《德國民法典》中的相關制度基本吻合。這里以法人制度為例。《大清民律草案》的法人制度共有 105 條,分別規定了通則、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德國民法典》的法人制度共有 68 條,分別規定了法人、社團、基金會、公法法人。雖然,兩者在法條數上有差別,《大清民律草案》多了 37 條,但在內容上極為相似。比如,關于非經營性社團的建立。《大清民律草案》第 69 條規定:“設立社團法人無經濟上之目的者,須經主管衙門允許。”《德國民法典》的第 21 條也對此作了規定:“不以經營為目的的社團,通過主管在初級法院的社團登記簿上登記而取得權利能力。”它們雖在語句上的表述不盡相同,但意思相同,即非經營性社團的建立,都須由相關機關批準。《大清民律草案》在制度上也跨入近代門檻。
4. 《大清民律草案》運用了近代民法典的內容。《大清民律草案》大量移植了近代的民法內容。特別是在總則、債權、物權編中。這里以物權編中關于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登記為例,《大清民律草案》的第 988 條規定:“以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為標的,而結契約者,須以文書訂之。”《德國民法典》中也有相似的規定。它的第 873 條規定:“轉讓土地所有權、對土地設定權利以及轉讓此種權利或者對此種權利設定其他權利,需有權利人與相對人關于權利變更的協議,并應將權利變更在土地登記簿中登記注冊,但法律另有其他規定的除外。”盡管《德國民法典》這一規定的范圍比《大清民律草案》要寬泛一些,包括了對土地所有權設定的其他權利,但在不動產所有權轉讓方面,兩者高度一致,即都要履行簽訂相關文書的程序。《大清民律草案》在內容上,也開始近代化了。
通過《大清民律草案》與《德國民法典》的比較,可以看到《大清民律草案》在法典結構、原則、制度與內容各方面都與《德國民法典》有著諸多的一致或者相似之處,已把近代民法的體系、原則、制度與內容移植進來,是一部名副其實的近代民法典草案,也是“我國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資本主義民法 原則起草的民法典”。這就把中國近代民法與世界近代民法聯系起來了。然而,由于清政府的垮臺, 此草案也就喪失了變成正式民法典的機會。
二、《民國民律草案》的編纂起到了
承前啟后、放眼世界近代民法的作用
進入民國時期后,由于多種原因,南京臨時政府沒有編纂過民法典。民國初年,只是把《大清現行刑律》中民事部分加以援用。“至于民事法方面,民國成立以民法一時未能公布,暫將《大清現行刑 律》中‘民事有效部分’繼續援用。而有關民法法典的修訂,進行可說相當緩慢”。直到 1915 年,才出現轉機,編纂了《民律親屬編草案》。在此基礎上,又于 1925 至 1926 年間編纂了《民國民律草案》。
(一)《民國民律草案》是北京政府時期唯一的一部內容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北京政府于 1918 年成立修訂法律館,負責起草各種法典,其中包括民法典。1922 年的華盛頓會議加速了《民國民律草案》編纂的進程。在會議上,中國代表又一次提出撤廢領事裁判權的要求。其實,這已不是中國代表第一次提出這樣的要求。鴉片戰爭結束后,中英不平等《南京條約》的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第一次對領事裁判權作出規定。以后,又有 19 個列強國家也在中國取得了這一權利。領事裁判權嚴重損害了中國的司法權乃至主權。自清末開始,中國政府都致力于收回領事裁判權,而西方國家則把中國近代法制的完善作為放棄這一權利的前提條件。1922 年華盛頓會議上,西方國家仍堅持這一前提條件,不作讓步,這促使北京政府加快了編纂《民國民律草案》的步伐。于是,修訂法律館加大工作力度,包括參照《大清民律草案》、調查各省的民商事習慣、借鑒西方的最新民事立法等,終于在 1925 至 1926 年間纂成了《民國民律草案》。這是北京政府時期編纂的唯一一部內容完整的民法典草案,史稱“第二次民草”。
北京政府編纂的《民國民律草案》為 5 編,32 章,1522 條。這 5 編依次是:總則、債、物權、親屬和繼承編。此草案完成時,發生北京政變,曹錕被囚禁,國會被解散,沒法繼續審議、通過。
(二)《民國民律草案》的變化
與《大清民律草案》相比,《民國民律草案》呈現了以下一些變化。
1. 從體系上來看,《民國民律草案》的法條比《大清民律草案》要少。《民國民律草案》的編數與《大清民律草案》一樣,都是 5 編,編名稍有差異,把《大清民律草案》的“債權”改為“債”。《民國民律草案》的法條數比《大清民律草案》少了 47 條。這兩部民法典草案的各編法條數分布情況如下。
從這一法條分布情況可以發現,《民國民律草案》的法條在總則、債、物權編中均有不同程度地減少,在親屬、繼承編中則有增加,而且增加的幅度還比較大,均在百條以上。這從一個側面說明,《民國民律草案》加大了親屬、繼承兩編在整部法典中的分量,比較重視這兩編的立法。
2. 從制度上看,《民國民律草案》增加了典權制度。在《大清民律草案》中,沒有規定典權制度, 而是規定了土地債務制度,《民國民律草案》則專門規定了典權制度。而且,在第三編物權中設第八章為“典權”,專門規定有關典權的內容。此章從第 998 條至 1014 條共 17 條圍繞典權作出規定。其中,包括了典權的內涵、典權的存續時間、典權滅失的責任、典權的轉讓、典權取得的條件、典權價格增加后的處理等一系列內容。比如,第 1000 條規定了典權的時間,內容是:“典權存續時間為十年。不滿十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應作絕之條款。以十年以外之期間設定典權者,其期間縮短為十年。典權屆滿,經當事人同意,得更新之。但自更新時起,不得過十年。典權未定存續期間,除有特別習慣外,設定典權人得隨時備價回贖。但須于六個月前預告典權人。”典權制度的規定使《民國民律草案》的內容更貼近中國人的民事習慣。
3. 從內容上來看,《民國民律草案》有增有減。與《大清民律草案》相比較以后可以看到,《民國民律草案》在內容方面有增有減。減少的是前三編,即總則、債權、物權編,減少的法條總數達 262 條。增加的是后兩編,即親屬、繼承編,增加的總數有 215 條。特別需要關注的是一些增加的內容,因為涉及到對中國傳統倫理法的態度。《民國民律草案》在增加的內容中,引入了一些中國傳統倫理法的內容。在定婚與結婚的規定中,就有新增的內容。比如,第 1092 條規定:“定婚,因交換婚書或已納聘財而生效力。”第 1105 條規定:父母雙亡,結婚“須經祖父母允許。”第 1106 條規定:丈夫死亡,妻子再婚,“須經夫家父母允許”;夫家父母死亡,“須經夫家祖父母允許。”這些內容與中國傳統倫理法的規定基本一致。在唐律中,就有相似的規定。比如,《唐律疏議 ? 戶婚》“許嫁女輒悔”條規定:“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 , 而輒悔者 , 杖六十。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這一規定與《民國民律草案》第 1092 條關于定婚的規定十分相似,都是一種“父母之命”之下的買賣婚姻。這些規定在《大清民律草案》中都沒有出現,都為《民國民律草案》所新增,有一種回歸中國傳統倫理法的傾向。
《民國民律草案》的這些變化是中國百年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民法典編纂一個階段的變化。它不僅證明《民國民律草案》是一部中國近代的民法典草案,而且還是一部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民法典草案。可以認為,在北京政府時期,中國近代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沒有停滯不前,而仍有進步。《民國民律草案》接續了《大清民律草案》編纂的進程,使清末法制改革時期開啟的中國民法典編纂歷程不至于中斷。這在中國百年民法典編纂歷程中,就起了一種承前啟后的作用,即承《大清民律草案》之前,啟《中華民國民法》之后。同時,《民國民律草案》的編纂進一步加強了與世界民法的聯系,起到了放眼世界民法的作用。
三、《中華民國民法》的編纂確立了
中國法在世界法系中的歸屬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編纂了中國百年民法典編纂歷程中的第一部正式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 在 1929 至 1930 年間分編公布。這也是中國近代法制史上唯一的一部正式民法典,距 1911 年纂成的《大清民律草案》相隔 19 年,1926 年完成的《民國民律草案》相間 4 年。
(一)《中華民國民法》在中國百年民法典編纂歷程中創下了兩個重要的“首次”
《中華民國民法》作為中國百年民法典編纂歷程中的第一部正式民法典,在這一歷程中創下了兩個“首次”。
1. 首次確立了民商合一的體系。以《中華民國民法》的編纂為核心,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了“民商 合一”的體系。這一體系在中國百年民法典歷程中,還屬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國民律草案》編纂過程中,由于多種原因,都沒有形成“民商合一”的體系,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建構了這一體系,使 其成為現實。關于建立這一體系的原因共有 8 個,分別是:因歷史關系、社會進步、世界交通、各國立法趨勢、人民平等、編訂標準、編訂體例、商法與民法的關系的原因,決定“訂民商統一法典也”。在這 8 個原因聚合之下,“民商合一”體系正式登場了。
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民商合一”體系中,《中華民國民法》處在體系的核心地位。商法以關系法形式出現,作為民法的特別法,以民法的原則為商法的原則。商法主要由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組成,它們的基本情況如下表。
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這一體系中,由《中華民國民法》和商事關系法、民商事判例與解釋例 4 個部分共同構成。它們各有側重,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構筑“民商合一”體系。
2. 首次以正式民法典的名義在司法上適用其規定。在《中華民國民法》以前,《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國民律草案》都沒有在清末、北京政府時期,以正式民法典的名義加以實施。《中華民國民法》則不然。它在頒行后,各級法院都以其名義正兒八經地加以實施,并在司法文書中得到充分體現。這類司法文書既有初審的司法文書,也有上訴的司法文書。這里以一起初審的司法文書為例。1931 年3 月 1 日江蘇吳縣地方法院依照《中華民國民法》的規定,對一起租賃案件作出了初審判決。此案的原告夏鏞坤繼承了其父“坐落吳縣直街福民橋堍水灶一座,內附設茶館”。1918 年時,原告悔“該水灶及一切生財器具續租”給被告諸長慶,“租期訂為十年(自民國七年十一月初一起算)”。可逾期后,被告仍以種種借口,不予以返還。為此,原告起訴至江蘇吳縣地方法院。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查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系于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與租賃關系終止后,應返還租賃物,此在民事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及第四百五十五條前半段已有明文規定。”因此,“被告應將租賃原告所有水灶茶館之生財器具交與原告。”
在這里還要提及的是,《中華民國民法》的適用范圍很廣,包括了中國的租界。自 1930 年后,中國租界陸續設立了中國法院并適用中國法律。《中華民國民法》頒行后,中國租界內的法院都依其適用民事案件。這里以上海第一特區(上海公共租界)地方法院受理的一起涉外離婚案為例。原告俄國人阿拉阿維托瓦于 1940 年起訴被告俄國人米海衣洛阿維托夫,要求離婚。江蘇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查明,原、被告于 1922 年在赤塔結婚,1925 年來到中國哈爾濱,1930 年轉至上海公共租界。被告于 1930 年“不辭而別”“且無音信”。原告在 10 年后,起訴被告,要求離婚。法院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052 條的規定,即“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判決“原告準與被告離婚”。這起涉外婚姻的判決依據就是《中華民國民法》的規定。
(二)《中華民國民法》在中國百年民法典編纂歷程乃至中國近代法制建設中有其意義
《中華民國民法》的纂成,在中國民法典編纂歷程乃至中國近代法制建設中,具有其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 《中華民國民法》的編纂促進了中國近代的“六法”體系建設。中國近代的法律體系即是“六法”體系,其中包括了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除行政法沒有專門的法典外,其他都由法典、關系法、判例法與解釋例組合而成。法典是其中的核心,關系法、判例與解釋例都是法典的延伸、補充。在《中華民國民法》纂成以前,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都有單行法規或法典頒行。南京國民政府的行政法以單行法規形式頒行,其中有:《省政府組織法》(1927 年)、《交通部組織法》(1927 年)、《國籍法》(1929 年)、《考試法》(1929 年)等。刑法是1928 年頒行的《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是 1928 年施行的《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38〕《中華民國民法》纂成以后,再加上 1931 年施行的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和 1932 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中國近代“六法”體系基本建成。
這一“六法”體系的建成意味著中國實現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它模仿了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體系,構建了以法典為中心,集關系法、判例、解釋例于一體的中國近代自己的法律體系。這是中國近代法制建設取得的一大成績。鴉片戰爭以后,中國租界首先出現近代法制,但這只是一種城市中的區域法制,不是全國性的法制。清末法制改革以后,中國才在全國范圍內開始推進近代法制建設, 歷經 30 余年,終于在 20 世紀 30 年代建成了這一體系。《中華民國民法》在這一體系中不能沒有,否則這一體系就殘缺不全了。
2. 《中華民國民法》的編纂使中國真正成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成員。民法典產生于世界近代,也是大陸法系的標志性法典。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受羅馬法、日耳曼法的影響,法國在大革命時期,開始建立自己的近代法律體系,民法典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 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的成果。”拿破侖主持了民法典的編纂,“他委派三名大法學家著手編纂。四個月后,一部之后被稱為《拿破侖法典》的民法典草案出爐。該法典被提交參議院審議。一年半后, 法典經參議院投票通過。”民法典又引領了其他法典的編纂“。隨后幾年中陸續完成——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法國近代法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所吸收,最終形成大陸法系。這個法系是世界近代的主要法系之一,影響很大。大陸法系中的民法典特別重要,因為“民法典給那種將法作 為市民生活規范或社會關系楷模來理解的市民的法觀念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法國民法典》和以后編纂的《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都是大陸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近代大陸法系國家里,沒有一個國家不編纂自己國家的民法典。
中國在清末法制改革以后,開始走上大陸法系的道路,逐漸成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成員。編纂民法典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經過《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國民律草案》之后,終于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纂成《中華民國民法》。中國也因此而建成了“六法體系”,真正成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成員,確立了在世界法系中的歸屬。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編纂
使中國民法屹立于世界當代民法之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中國當代唯一的一部正式民法典,也是中國百年民法典編纂歷程中取得的重要成就。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具有諸多超越之處
與中國以往的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相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具有諸多方面的超越之處。
1. 在體系方面具有超越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 7 編中,人格權和侵權責任兩編為中國以往的民法草案、民法典所不具備。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體系上的一大突破,也是其超越前人的一種表現。新增兩編以后,可以突出這兩編的地位并使其內容得到擴充與完善。人格權與侵權責任獨立成編在世界上都是首創。正如一位民法專家所言:“我國民法典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的安排,增設了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這是我國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創新。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法典最重要的創新之一和最大亮點,也是我國民法典對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重要貢獻。”這種創新、亮點、重要貢獻實際上就是一種超越的外化表現形式。
2. 在基本原則方面具有超越之處。在民法典的原則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有超越之處,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把“以人民為中心”作為基本原則。這正如一位人大代表所說,民法典編纂全程都把“‘以人民為中心’奉為基本原則,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反映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將現行民法的滯后規定加以完善和體系化整合,健全和充實民事權利種類,形成更加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對于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不斷增加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各編中都有大量體現“以人民為中心”原則的內容。比如,在總則編中,對包括各種人身權利、財產 權利的民事權利制度作了規定;在人格權編中,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等作了規定。這與以往西方國家的民法典不同。因為,“西方(民事)立法的原則往往是以物為本”,而中國以往的民法典草案與民法典都以西方民法典為藍本,也“以 物為本”為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則不同,是“以人民為中心”為基本原則,超越了中 國以往的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的基本原則。
3. 在制度方面具有超越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制度方面,也有超越之處,監護制度就是其中之一。這部民法典在總則編中設專節,專門規定監護制度,內容涉及監護人義務與職責、監護種類、履行監護職責應遵循的原則、監護人資格的撤銷與重新指定、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監護關系的終止等與監護制度相關等的各個方面。特別是其中對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的監護職責作了規定,在發生緊急情況時這些機構都要負起監護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34 條專門對此作了規定。在中國以往的民法典草案、民法典中,沒有類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監護制度超越了它們的水準。從中亦可窺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制度方面也有超越前人的地方。
4. 在具體內容方面具有超越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具體內容方面,也有許多超越之處,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就是如此。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廣泛運用,個人信息的使用越來越普遍, 在日常生活、工作等各領域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大量的個人信息。為了個人的信息安全,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專門對個人信息的安排作了規定,其中涉及多個法條,主要分布在總則與人格權兩編里。它的第 111 條規定了個人信息權,第 1034 條規定了個人信息的保護,第 1035 條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的限制,第 1037 條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決定權,第 1038 條規定了個人信息的安全,第1039 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個人信息保密的義務等。可以說,對個人信息安全的各個領域都作了較為完備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個人信息安全規定的這些內容為中國以前的民法典草案、民法典所沒有,明顯超越了它們規定的內容。
經過與中國以往編纂的民法典草案與正式民法典的比較以后可以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法典的體系、原則、制度與內容諸多方面都有超越之處,不愧為“我國法制建設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21 世紀民法典的代表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特點
除了在諸多方面超越中國以往的民法典草案、民法典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外國的一些民法典相比較,還有一些特點。
1. 當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當代性是指重視直面、回應當代的民事問題。這一當代性也是一種時代性。民法典本身是一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要反映民事主體在社會交往中應遵循的基本、重要的規則,回應他們的各種民事需求,解決民事問題,釋放社會活力,促進人與社會的共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特別重視正視、解決中國當代產生的一些民事問題,并在法典中作了回應。這使這部民法典特別具有了當代性。比如,中國曾出現過一些因救人卻反而被告的情況,“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了公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了回應,不僅規定了侵權人與受益人的各自責任,還專門規定了見義勇為者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內容。此法典的第 183 條特別規定了見義勇為的侵權責任和補償責任。“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 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 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這一規定有利于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現象。又如,中國長期存在民間的高利貸狀況,而且還屢禁不止。為了加大對這一狀況的規制力度,制止這一狀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特別對高利貸作了規定。其第 680 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這些內容都著眼于解決中國當代的一些突出問題,在一些外國的民法典中沒有規定,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一個特點,明顯具有當代性,被稱為是“具有其他法典不具備的時代特征。”
2. 整合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整合性是指在一些生效的單行民事法律基礎上,通過整合的方式,調整相關內容,融合為一部系統、完整的民法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纂成以前, 中國已有 9 部相關的單行民事法律在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收養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都在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把這些正在施行的單行民事法律,按照民法典的要求,依照一定的體系整合起來,使其成為一部體系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完整并協調一致的法典。當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以后, 這 9 部單行民事法律也就同時被廢止,不再施行了。這種整合很有意義,如同一位民法專家所言:“使我國民事法律從分散零碎走向完善統一,有效減少了規則間的沖突和不協調,為民事主體權利的保護和義務的履行提供了全面的規則資源”。外國的一些民法典就沒有這種整合性。在頒布以前,它 們沒有像中國那樣已有那么多施行的單行民事法律,也沒有在編纂時所作的一種整合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整合性也是一個特點。
3. 創新性。除了當代性、整合性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創新性也十分突出。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具有的創新之處,而為一些外國民法典所不具備。下面以立法精神上引入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根本利益體現,也是中華民族當代的核心價值觀,應該在社會的各領域都有反映,包括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其為指導,落實在法典的方方面面,正如一位全國人大代表所言:“民法典實現了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轉化為法理,轉化為權利、義務、行為、責任等法律概念,轉化為法言法語形成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事實也是如此。在總則編中,第 1 條就從立法目的出發,直接規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在一些外國的民法典中不存在。“區別于西方民法典的價值理念,我國民法典 清晰地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注入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價值內核之中。”此話是真。可見,創新性同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一個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當代性、整合性與創新性結合起來,集中顯現了它的三大特點,可以稱得上是“一部具鮮明中國特色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在世界民法典中毫不遜色,已屹立于世界當代民法之林。
五、從中國百年民法典編纂歷程中
得到的啟示
從中國百年民法典編纂歷程中,可以得到不少啟示,較為重要的是以下三個。
(一)中國百年民法典編纂歷程中蘊含了中國民法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的努力
在中國百年民法典編纂歷程中,蘊含了多代人的不懈努力。其中,既有官員(領導人)、相關部門單位、學者,也有廣大民眾等。這種努力與世界民法發展聯系在一起,是世界民法典編纂中努力的一個部分。下面以黨的十八大以后的各種努力為例。十八大以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編纂馳入了快車道,編纂步伐明顯加快。黨和國家領導人與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廣大民眾都共同努力,編纂工作更加有聲有色。
1. 黨和國家領導人與相關部門單位做出了努力。在 2014 年 10 月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 習近平總書記作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報告,提出了“編纂民 法典”的任務。全會通過了這一決定,編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成為全黨全國人民共同的任務, 編纂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2016 年 6 月、2018 年 8 月、2009 年 12 月,習近平總書記又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并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編纂工作所作的請示匯報,還對這一編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為此部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可以認為:“自始至終,民法典編纂工作都是在黨中央的領導下進行”;而且,“不少立法中的關鍵問題和重大爭議,都是黨中央在科學研判的基礎上拍板解決。”
依據黨中央的工作部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共同作為參加單位,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作協調小組和工作專班,齊心協力,積極參與這一法典的編纂工作。他們確定了分“兩步走”的工作思路,即先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后編纂分則編,最后合成完整的民法典;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編纂成總則、分則編的草案后,印發地方人大、基層立法聯系點、中央有關部門征求意見,還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等。他們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編纂做了大量工作。
2. 專家學者做出了努力。中國的法學專家學者特別是民法學界的專家學者,熱情參與編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工作。他們運用掌握民法理論知識的優勢,從法理上對民法典的編纂進行探研,產出了許多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其中有王利明的《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編纂》《民法分則合同編立法研究》;梁慧星的《制定中國物權法的若干問題》《物權法草案的若干問題》;楊立新的《民法分則繼承編立法研究》《〈民法總則〉民事責任規定之得失與調整》等。與此同時, 中國的有些民法學專家學者還積極投入民法典的專家建議稿編纂工作,為編纂正式民法典提供范本。其中就有梁慧星負責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 ? 總則編》、楊立新執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 總則建議稿》、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與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共同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等。他們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問世立下汗馬功勞。
3. 廣大民眾做出了努力。中國的廣大民眾也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編纂工作。當時的一個編纂思想是“開門立法,求得社會共識‘最大公約數’”。這就必須到廣大民眾中去傾聽他們的意見,以尋求經濟發展和群眾生活基本規范的廣泛共識。這也決定了在編纂這一民法典過程中,會 有許多民眾也參與進來,出謀劃策。實際情況也是如此。全國人大常委會 10 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開展了一場廣泛而熱烈的“民法典大討論”。另外,還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 13718 位 網民提出的 114574 條意見。”這些都是在面上聽取民眾意見,還有在點上聽取民眾意見的。2020 年1 月,上海市長寧區虹橋街道還召開了來自各行各業的居民各抒己見,“與立法機關面對面的交流”, “針對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問題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廣大民眾參與編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一定會“更接地氣、更具實效”。中國的廣大民眾也為此做出了努力。
新中國成立的第 70 年,終于實現了“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誕生了。這是黨和國家領導人與相關部門單位、專家學者、廣大民眾共同努力的結果。這使中國的民法典編纂走向世界,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
(二)在中國百年民法典的編纂歷程說明民法典編纂是世界性話題
在中國百年民法典編纂的歷程中,雖然受到過多國民法典的影響,但受到《德國民法典》的影響最大。這也說明民法典編纂與世界聯系在一起,是個世界性話題。
1. 《大清民律草案》與《民國民律草案》的編纂受到《德國民法典》的影響最大。在《大清民律草案》與《民國民律草案》編纂以前,世界上已制定過一些民法典。在《大清民律草案》編纂前,已有了《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但最終確定的《大清民律草案》的體系、原則、制度、內容都大體模仿了《德國民法典》與《日本民法典》。這正如謝振民所說:“《大清民律草案》全案大體仿德日民法”。然而,《日本民法典》本身就是模仿《德國民法典》而來,是《德國民法典》的翻版,因此認為《大清民律草案》“完全是德國潘德克吞模式在中國的翻版”,一點都不過分。
《大清民律草案》在吸取《德國民法典》時,有點囫圇吞棗,連它的糟粕也一并照搬過來。比如,《德國民法典》的第 963、964 條都是關于所有人蜂群的問題,也是“歷來的德國學者所批評的條文,因為如此狹窄的適用范圍,如此具體的規定方式,都與法典適度抽象的總體風格不相符合。”《大清民律草案》都沒有顧及這一點,在 1031、1032 條中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為專家、學者所詬病。
2. 《中華民國民法》的編纂受到《德國民法典》的影響最大。在《中華民國民法》編纂前,除《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已頒行之外,還有一些民法典也被施行,其中包含了《瑞士民法典》(1912 年)、《蘇俄民法典》(1923 年)、《泰國民法典》(1925 年)、《土耳其民法典》(1926 年)等。然而,與這些民法典相比較,《德國民法典》在總體上對《中華民國民法》的影響依然最大,無論是在體系方面,還是在內容方面,都是如此。
《中華民國民法》的體系受《德國民法典》的影響最大,幾乎是全盤接受,只是在個別用詞上有點區別。如《德國民法典》的第二編是“債的關系法”,而《中華民國民法典》的第二編則是“債”。這正如一位學者所說的:“《中華民國民法》仍采德國五編制體系,且編排順序幾乎同德國民法典完全相同,顯示了對德國民法典潘德克吞體系的全盤接受。”
《中華民國民法》的內容也受《德國民法典》的影響最大。甚至有些內容在草案時并非受《德國民法典》的影響,而最后定稿時仍采用《德國民法典》的內容,最終還是受到了它的影響。物權編中的有些內容就是這樣。“此編仿德國民法,認留置權有物權之效力,第一次草案及第二次草案均仿日、瑞民法,以留置權為雙務契約之效力,稱為給付之拒絕。”這只是代表性的一例,其他的還有不少。孫憲忠對此有精辟地論述,他說:“可以肯定地說,中國 1930 年代民法典的最顯著的特征是受到了《德國民法典》的巨大影響”“這部法典(《中華民國民法》)最顯著的優點,是它從一開始就接受了德意志法學特征的‘處分行為理論’或者物權行為理論,在涉及物權變動的法律規則方面,它的規定與《德國民法典》完全一致”“中國民法成為繼受德意志法系最為徹底的法律。”這些論述都很有道理,都能真實地反映出當時對《德國民法典》吸收所取得的實際效果。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編纂也受到《德國民法典》的影響最大。有學者在 20 年前,就主張中國編纂民法典就要借鑒、繼受德國民法。他認為:“當代中國,包括大陸、臺灣和澳門的法制實際都是在借鑒和繼受大陸法系法制,特別是德國法制的基礎上建立的,無論從法律傳統還是從現實情況看,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民事立法及將來的法典編纂沒有特別的理由偏離這一既定取向。”這位學者的主張具有科學的預見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編纂確實借鑒、繼受了《德國民法典》,使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產生了很大影響,這種影響超過了其他國家的民法典。
何勤華等曾把2019 年12 月23 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與《德國民法典》逐條作了比較。比較后得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德國民法的經驗”的結論。具體來看,這一民法典草案的許多法條都與《德國民法典》相同或者相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共 1260 條,與《德國民法典》相同或相似的有 345 條,占了總數的 27.38%,沒有哪個國家的民法典可以與其同日而語。這 345 條的分布情況是:“總則”87 條,“物權”65 條,“合同”122 條,“人格權”4 條,“婚姻家庭”27 條,“繼承”23 條,“侵權責任”17 條。可見,《德國民法典》的影響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中的各編,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影響,也就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影響,兩者具有同一性。
在中國百年民法典編纂歷程中,《德國民法典》長期對中國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的編纂產生影響, 而且其影響還最大,遠遠超過其他國家的民法典。究其原因有多種,而《德國民法典》的優越之處是個重要原因。有人曾對其有過一個概要的表述,即“來自工業化社會初期的《德國民法典》,以其邏輯 嚴謹、體系周密而傳承。”由此而形成了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一個支系,這個支系在世界法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這個法系,同盎格魯撒克遜和法國的傳統的法律體系一樣占有一 個光榮的地位。”中國從編纂《大清民律草案》開始,便加入了這一支系,《德國民法典》的影響也就持續不斷了。這從一個側面說明,中國民法典編纂是世界民法典編纂的一個部分,同時也是一個世界性話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價值評判還要來自頒布后的后續作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后,不是萬事大吉,而是有許多后續的工作要做,還要繼續努力, 其價值評判與后續工作聯系在一起。
1. 有些方面有作進一步調整的空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后,在法條結構和內容方面還有進一步調整的空間。在法條結構方面,可以考慮增設條標。在一部法典中,條標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它以高度概括的語言,反映煩瑣的法條內容,使人們一目了然,便于學習、宣傳、研究、實施等。特別是具有 1266 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了條標,會給人們帶來很多便利。可是,這一民法典不設條標,不能不說是個缺憾。從世界民法典編纂的趨勢來看,越來越多的國家的民法典設置了條標,就是有些原先沒有設條標的民法典,在以后修改民法典時,也增設了條標,《日本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都是其中的代表者。
中國法典中設置條標的歷史悠久,早在編纂《唐律疏議》時,就開始設置條標,以后的《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襲《唐律疏議》的做法,也都先后設置了條標。而且,那時設置的條標被廣泛運用,包括官員的奏折、法官的判詞、法學著作、學術論文等。至今,中國古代律中條標仍在法學著作與學術論文中被廣泛運用。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的法治建設不斷向前推進,立法日益被重視, 有些地方性法規與政府規章中,也都設置過條標。中國在法典中設置條標方面,不僅歷史悠久,還有過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增設條標,應該不難。
在法條內容方面,可以考慮兼顧國際公約和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行后,在個別法條內容方面還可進一步完善,兼顧與國際公約和慣例是其中之一。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貨物的滅失與運費的處理規定中,與國際公約和慣例就不一致。此法典的第 835 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請求返還。”國際公約和慣例則不是如此。這正如陳晶瑩所說的:“發生不可抗力,承運人預先收取運費需要退給被承運人,而此舉與國際慣例相悖”。這在以后的修訂時,可以考慮作合理的調整,兼顧國際公約與慣例,避免相關矛盾。
2. 法律的實施要及時跟進。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是如此。這一法典頒布以后,對其的實施要及時跟進,做到無縫對接,避免產生“兩張皮”現象。即這一法典的頒布是一張皮,實施又是一張皮,好像互不相干。中國的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都負有法律實施的重要責任, 尤其要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一法典是中國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也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為民事主體權利的保護和義務的履行提供了全面的規則資源。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都要接受、尊重這部法典,依法辦事,避免閃失。
行政機關是行使行政權的機關,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在行使決策、管理、監督權時,都要觀照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特別是要注意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行為自由的邊界,保持公平公正。同時, 行政機關還是行政執法主體,在行使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權時,都要嚴守公權與私權的邊界,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認真行使義務主體的職責,不斷提高行政執法的水平。行政機關行使的各項權利與廣大民事主體的關系極大,惟有依法行使,方能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有序的民事關系。
司法機關包括了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它們都有司法權,負有公正司法的責任,必須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為重要己任。在司法活動中,要以這一法典為依據,使民事主體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都受到保障,充分實現。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兼顧質量與效率, 確保司法公正。對一些有關民事的關切問題,司法機關尤其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為準繩,加強民事審判與監督指導,堅持依法司法,彰顯司法在實施這一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與功能。
3. 法治宣傳與法學研究要積極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法治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不僅法條多,而且還內容新。要使其變成廣大民眾的行為,得到大家遵守,提高實施水平,需有法治宣傳與法學研究的支持。這在這部民法典的實施中,不可或缺。
法治宣傳是廣大民眾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自覺守法的一種有效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宣傳也是這樣。這一法典宣傳的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宣傳主體、宣傳內容、宣傳對象、宣傳渠道等。宣傳主體可以是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學校與研究機構及其所派遣的人員。他們各有所長,有的熟悉法典的內容及其理論,有的掌握大量民事法律實施的案例與情況, 有的則理論與實踐兼蓄。可以根據宣傳的需要,派遣他們進行民法典的宣傳,發揮自己的專長。宣傳的內容以普及為主,涵蓋民法典的精神、體系、原則、制度與具體內容等各個方面。可以根據需求,重點講其中的一些問題,不一定要面面俱到,但要強調效果,使被宣傳者學有所獲,聽有所得。宣傳的對象十分廣泛,可以包括各年齡段的成年人,還可以是青少年。也應該沒有性別上的差異,因為大家都需要學習、了解、掌握民法典的相關知識。另外,針對不同年齡段、性別人群的需求,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宣傳,做到有的放矢。宣傳渠道具有多樣化,既可用傳統的宣傳渠道,也可用新型的宣傳渠道。傳統的渠道包括集中宣傳、利用廣播電視宣傳等。新型的宣傳渠道則可以通過網絡進行宣傳,包括電腦、手機等載體,甚至可以運用人工智能進行答疑、咨詢等。這些渠道各有長短,可以取長補短,綜合利用。目前,要重視云上的民法典宣傳,不僅受眾面廣,還十分便捷,易起到宣傳的良好效果。可以預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宣傳是今后一段時間內法治宣傳的重點,要早做安排,早獲效果。
法學研究是推進中國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動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以后,更需進一步對其進行研究。研究隊伍可以由來自研究機關、高等院校、實踐部門等的相關人員組成。他們是法學研究的主力軍,也是研究民法典的主力軍。以前,他們在研究中國的民事法律方面屢建奇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編纂做出了很大貢獻。今后,他們還將為這一法典的調整、實施作進一步的研究,產生高質量的研究成果,不負眾望。研究的內容是開放性的,可以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而展開。可以研究其中的精神、原則,也可以研究其中的制度與具體內容。當然,還可拓展研究視角,研究一些與民法典相關的問題。比如,民法典的解釋問題,民法典與其他部門法的協調問題,民法典與國際公約與慣例的銜接問題,甚至可以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中國、世界民法典編纂史中的地位、特點、可預期的影響等一系列問題。研究內容會非常廣泛,研究人員可以發揮自己的專長,有所作為。研究方法是多元化的,可以是法學的研究方法,也可以是社會學、歷史學等的研究方法。當前,特別要注意使用一些較新、有效的研究方法,比如大數據的研究方法等。總之,要用科學的研究方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行科學的研究,產出有價值的成果,為往后的調整與實施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以后,后續工作很多,任重而道遠,需要不斷努力。通過努力來有效實施這部民法典,顯示其真正的價值。
六、結語
中國百年的民法典編纂歷經艱難、曲折,最終還是勝利到達彼岸,民法典得以頒布。這是中國民法典自身發展的一個結果,也是世界民法典編纂的一個組成部分。中國自清末法制改革以后,民法典編纂也融入了世界民法的潮流,受到這一潮流的影響,同時也推動這一潮流的向前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以后,有許多后續工作要跟進,有些方面的調整、貫徹實施、法治宣傳與研究等,一樣不能少。在后續工作中,進一步體現其價值。期望這一民法典能在中國全面依法治國與建設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強國中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