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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法教授如何吐槽特優博士論文(上)
發布日期:2020-11-13  來源: 刑事法判解  作者:陳爾彥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學法學院主辦,陳興良教授任主編,車浩教授任執行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發行。刊物關注刑事司法領域的實務問題,誠邀學界和實務界同仁賜稿。

 

導 言

德國刑法學代表著大陸法系刑法學研究的高峰,近年來,赴德攻讀刑法博士學位的中國留學生也越來越多。在德國,什么樣的論文才能夠稱得上是一篇優秀的刑法學博士論文?對這個問題,不僅大部分中國學子知之甚少,就連德國教授之間也存在著激烈的爭議。

今年8月,德國曼海姆大學洛塔爾·庫倫(Lothar Kuhlen,庫倫教授以其與施特拉騰韋特合著的刑法總論教科書,為中國學者所熟知。此外,他在產品責任、腐敗犯罪、刑事合規、刑法與憲法的關系等問題上,亦取得了巨大成就)教授在《國際刑法教義學雜志》(ZIS,這是一份沒有紙質版的免費線上電子期刊,主要收錄論文、判決評論和書評。以下所提及的文章讀者均可自行在ZIS的網站上檢索閱讀)上,針對一本2019年出版的特優博士論文,撰寫了一篇書評,相當犀利乃至是尖刻地批評了這篇特優論文從內容到風格到語言上的各種問題。在他看來,這篇論文根本不配拿到特優的成績。在這篇書評的最后,庫倫教授還相當悲觀地表示,這篇博士論文讓他看到了德國刑法學的未來,而他所看到的這個未來,卻并不是他所樂于見到的。

 

施特拉騰韋特/庫倫:《刑法總論 I》

庫倫教授的書評發表后,旋即引起了廣泛關注,甚至在推特上都有不少網友對此發起了討論。《國際刑法教義學雜志》遂邀請到數位在這一問題上頗有研究的刑法學者——包括凱·安博思(Kai Ambos)、路易斯·格雷克(Luis Greco)、塔特亞娜·霍爾尼(Tatjana H?rnle)、托馬斯·羅什(Thomas Rotsch)、伯恩特·許乃曼(Bernd Schünemann)——對庫倫教授的書評進行評論。這一系列評論文章均刊登在前幾天剛剛上線的《國際刑法教義學雜志》10月號上。

在這些評論中,既有對庫倫教授的觀點表示大力支持者,亦有認為庫倫教授過于吹毛求疵、太過悲觀嚴苛者。有學者以此為契機,提出了一系列針對德國刑法教育尤其是博士教育的改進措施。也有學者在此基礎上,對德國當前的整體法文化狀況展開了深刻反思。

透過庫倫教授的犀利批判,以及其他刑法學者的跟進與評論,我們不僅能一睹德國刑法博士教育的現狀,也能大略體會到,什么是德國刑法學者心目中的優秀博士論文。這對于有志于留學德國的中國學子無疑具有重要的參照意義。并且,庫倫教授在書評中揭示出的許多問題,實際上在中國也同樣存在。因此,這一系列討論對于國內法學教育的未來走向,尤其是對即將在國內撰寫學位論文的學生而言,同樣具有啟發性。

 

 

01

 

 

被推上風口浪尖的這篇博士論文,是科隆大學科爾內利婭·施珀爾(Cornelia Sp?rl)博士于2017/8冬季學期提交的《外國賄賂的禁止:成因、根據與目的》(Das Verbot der Auslandsbestechung: Ursache, Grund und Zweck)。施珀爾博士在科隆大學和墨爾本均取得了碩士學位,后又在科隆大學跟隨米夏埃爾·庫比策爾(Michael Kubiciel)攻讀博士學位,在此期間還曾赴加州伯克利大學和牛津大學訪學。在以特優成績取得博士學位之后,施珀爾博士目前正在馬普刑法所跟隨霍爾尼教授完成教授資格論文。

 

施珀爾博士的特優博士論文

這本博士論文共327頁,已于2019年在Nomos出版社出版,并被收錄于該出版社的“德國、歐洲、國際經濟刑法”系列。能在Nomos出版,并被收錄于這個系列,對于德國博士來說是一個相當高的榮耀,而這與這本博士論文的特優成績直接相關。

在德國,特優博士論文到底意味著什么呢?

這要從德國博士學位的授予說起。在德國,取得博士學位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提交博士論文,二是通過口頭考試或答辯。論文被接受,是口試的前提。博士論文提交后應由兩位教授進行評議、打分,其中一位必須是導師。論文的成績分為五個等級,依次為特優(summa cum laude)、優秀(magna cum laude)、良好(cum laude)、及格(rite)和不通過(insufficienter)。特優的博士論文成績通常是走向學術之路、繼續撰寫教授資格論文的前提。

據統計,2016年到2018年間,德國所有高校法學院拿到特優成績的博士論文,占24%,2013到2015年這個比例是21%,而2001年到2012年則基本維持在15%上下。當然,這個比例在不同法學院之間也有差別。例如在2016-2018年,薩爾布呂肯大學法學院的28篇博士論文中,有53%拿到了特優;相較之下,比勒菲爾德大學的69篇論文和哈勒大學的39篇論文中,特優的數量卻是零。而施珀爾博士所在的科隆大學法學院,在這一期間的特優論文比例是23%,與德國高校法學院總體情況持平。

僅從比例來看,似乎特優論文也不像想象中那么牛?不過,百分比至多只能反映相對情況。回到這篇博士論文本身。兩名評議人都給這篇博士論文打了特優的成績。并且,這篇論文的寫作以及出版,獲得了包括DAAD在內的數個基金會、律所和出版基金項目的資助。2019年,這篇論文還獲得了經濟刑法聯合會大獎(WisteV-Preis 2019)。這個獎項每年評出一個一等獎,兩個二等獎,僅授予那些在實踐意義上最優秀的經濟刑法博士論文,尤其是“全面的、在教義學上具有充分說服力的論文”。并且,正如上文提到的,能在Nomos的“德國、歐洲、國際經濟刑法”系列出版,本身就說明了這篇論文的分量。

不過,很顯然,庫倫教授對這些光環完全不認同。他認為,這一系列獎學金、資助以及施珀爾博士豐富的海外留學經歷,代表了一種“新型的青年刑法學人的社會化(Sozialisation)”現象。在此基礎上,他甚至相當尖刻地指出,正是因為這篇論文受到了那么多基金的資助,才導致作者對自己提出了過高的期待,試圖在一篇法學論文中容納純粹的法學分析之外的其他更多內容,不僅想要指導立法與司法實踐,同時還要給讀者留下極其深刻的印象。但是,這種過高的期待對作者來說毋寧是一種她根本無法完成的苛求。——不過,這一批判尚未直指這篇博士論文本身。

在了解庫倫教授的具體批判內容之前,不妨先看看這篇博士論文到底寫了什么。

 

 

02

 

 

這篇特優博士論文的主題是“外國賄賂”,主要涉及的法條是德國《刑法典》第332條(受賄罪)、第334條(行賄罪)以及第335a條。第335a條將第332、334條的適用范圍擴張至外國公務員,學理上對此種擴張時有批評。為了合理解釋這一系列法律規定,有必要首先澄清外國賄賂之立法的成因、根據與目的。這就是這篇博士論文的核心內容。論文從法理、歷史和比較法的層面,對外國賄賂及相關規范展開分析,并運用一種新型的論證結構,對第335a條的正當性根據進行闡釋。在此基礎上,作者還對這一條文的進一步修訂提出了立法建議。

在具體寫作架構方面,文章共分為六個部分:

導論部分交代文章的寫作動機、問題意識和研究過程。

第一章討論什么是外國賄賂。

第二章交代文章的分析工具,主要涉及為什么以及如何區分成因、根據與目的三個范疇。

第三章探討歐盟賄賂的成因、根據、目的。

第四章探討狹義的外國賄賂的成因、根據、目的。

最后一部分為結論。

表面上看,這的確是一篇問題意識清晰、結構完整、內容豐富、視角全面的博士論文。因此兩名評議人都給這篇博士論文打了特優的成績,就是絲毫不令人訝異的。

那么,究竟是什么令已經退休的庫倫教授如此震怒,以至于洋洋灑灑寫了一篇長達9頁的書評對這篇“災難般的”論文以及它獲得的特優成績進行猛烈批判呢?

 

 

03

 

 

庫倫教授的批判是從內容、風格、語言三個角度展開的。其中,內容方面的批判占了較小的篇幅,風格和語言方面的批判反而是這篇書評的主要關注點。

首先來看內容方面的批判。庫倫教授主要提到了四點。

1. 第一點批判針對的是文章的核心立場,也即第335a條的保護范圍。施珀爾博士認為本條保護的是德國的機構,而庫倫教授持反對意見。由于這一點與文章的內容直接相關,不具有一般性意義,故在此不作具體展開。

2. 第二點批判針對的是作者的觀點和論證。庫倫教授認為作者的觀點展現出一種不受拘束的懲罰主義。

例如,作者認為德國公共管理機構的廉潔性會被發生在歐盟之外的賄賂所侵害,而這在庫倫教授看來是不現實的。又如,作者認為通過將這些行為予以犯罪化,就可以保護德國的公共管理機構,使其免受跨國性腐敗的影響,庫倫教授認為這種觀點顯然過于天真、不切實際。

此外,作者在一些具體觀點上的論證也不夠充分。例如在集體法益問題上,作者認為集體法益應服務于對社會國原則和平等原則的維系,因此對侵害此類集體法益的行為,國家有犯罪化的義務。而庫倫教授認為對此尚需進一步論證。

另外,作者最后提出的立法建議也不夠妥當。

3. 第三點批判針對的是對參考文獻的處理。庫倫教授指出,這篇出版于2019年的博士論文遺漏了這一領域的部分關鍵文獻,其中就包括庫倫教授在2017年所寫的法條評注和此后發表的另一篇相關論文。實際上,對于作者在文中提出的觀點,庫倫教授早已在先前的文章中進行過商榷,但作者在這篇博士論文中卻對這些既有的商榷觀點置之不理。另外,提爾·齊默曼(Till Zimmermann,這位教授前不久剛剛接手了金德霍伊澤爾教授刑法總論教科書的續寫任務)在2018年出版的教授資格論文,也和這篇博士論文的主題密切相關。但作者卻完全沒有引用齊默曼的著作。尤其是考慮到作者在文中還引用了2019年《慕尼黑法典評注》的內容。既然如此,對于在此之前就已出版的齊默曼的教授資格論文,就更沒有理由徹底無視了。

此外,作者在引用他人著作時,頁碼也不準確。甚至還出現了正文與腳注無法對應的情況。

4. 第四點批判針對的是論文中暴露出的知識性錯誤。盡管這些錯誤可能與論文所討論的賄賂犯罪并非直接相關,但是,由于這些錯誤本身對于一個刑法博士來說實在太過基礎,因此,庫倫教授認為它們是完全不可容忍的。

例如,作者認為秘密性是賄賂犯罪的必要要件,但這顯然是錯誤的。雖然賄賂通常是在秘密的情況下實施的,但這并不代表行賄罪和受賄罪的成立必須是秘密的。

又如,作者認為,在1998年《刑法》修訂之前,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的法律規定都存在漏洞,因為“非法占有目的”這一主觀超過要素只包括使自己非法獲益,而不包括使他人非法獲益的情況。但是,這種理解明顯是存在誤區的。因為盜竊和搶劫的主觀目的是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也即僅包括行為人使自己所有相應財物的情形(這一處罰漏洞現已不復存在。立法者在1998年修訂《刑法》時,明確規定使他人非法所有相應財物的,也成立盜竊罪),而詐騙罪則既包括使自己獲利的目的,也包括使其他第三人獲取財產利益的目的。因此,作者將詐騙與盜竊、搶劫并列,作為刑法處罰漏洞的例證,這顯然是不恰當的。

此外,作者在文中還使用了“一個不排除故意的錯誤,充其量只能是一個根據《刑法》第17條排除罪責的涵攝錯誤”這樣的措辭。庫倫教授認為,這種說法表明,作者根本不懂涵攝錯誤和禁止錯誤的區別。

 

 

04

 

 

通常來說,一篇典型的批判性書評寫到這里就該結束了。但是庫倫教授的炮火卻才剛剛開始。在這一部分,庫倫教授開始轉而對這篇博士論文的風格展開批評。

1. 首先,庫倫教授指出,我們通常會有這樣一種觀念,即認為一篇高水平的學術論文總是伴隨著艱深、晦澀、復雜的表述。但這顯然是一種誤解。好的學術論證應當致力于使讀者理解。讓讀者理解,并不是讀者的任務,而是作者本人的任務。如果說讀者必須多少付出一些努力,才能明白作者想要表達的意思,那么這就說明作者還做得不夠好。因此,論文的表述應當追求的是簡潔而非復雜。

與此同時,所有博士論文都有它所要解決的特定問題。無論這個問題是復雜還是簡單,是具體還是抽象,原則上,論文中的每一句話都要服務于確定和解決這個問題。

而這篇博士論文恰恰提供了一個極其鮮明的反例,它不僅沒有解決問題,而且還使用了大量無關的、人為加劇問題復雜性的引述與論證。

例如,文章第一章就引用了馬克吐溫的《哈克貝利·費恩歷險記》中的名句和海德格爾的名言,用于說明什么是“理解”,什么是“行為”,什么是“解釋”。而對于一個對賄賂問題感興趣的讀者來說,他根本看不出在這里引用這些句子有什么用。作者本人的解釋是,這些關于什么是“解釋”的反思,是為了論證,她在第一章所要討論的內容是她的研究對象。但是,這一點顯然沒有必要特別加以論證,或者說至少不需要如此浮夸的論證,正如庫倫教授所說,“我還從來沒有見過哪篇博士論文不是在文章一開始就介紹它要討論的對象,而是放到結尾才處理。我認為作者在這里實際上并不是想澄清或是解決賄賂的問題,而是為了通過相當高級的表述和引用,給法學專業的讀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另外,后文還引用了席勒對斯巴達式民主的批評。但這些令人深刻的引用實際上不僅牽強附會,而且毫無必要,因為作者通過這些引用,并沒有回答她想要討論的核心問題,即賄賂犯罪的保護方向。

又如,作者在討論成因的重要性時,寫了這樣一句話:“對于理解立法者所追求的東西來說,成因是重要的,因為法是一個使已經變成現實的東西變成現實的無限循環的過程”。

這里的“已經變成現實的東西變成現實的無限循環的過程”是一個相當粗糙的翻譯,根據筆者的不嚴謹考證,這一表述化用自亞里士多德在《物理學》中對“運動”的定義,陳村富先生將之譯為“我們可以把運動或變化定義為潛能之為潛能的實現過程”或者“潛能的事物作為潛在潛在者的實現就是運動”。

總之,非常深奧。

不過,盡管這里用了一個非常深奧的表述,但是作者想要證明的東西實際上卻是非常顯而易見的。正如庫倫教授所說,如果立法者的立法活動不是為了回應他的立法動機,那么這反而是奇怪的。而作者在這里卻采用了一個看上去相當氣勢恢宏的句子,去論證一個根本無需論證的問題。這個深奧的句子本身,無疑比作者想要論證的東西更為模糊、晦澀。

對此,庫倫教授相當尖刻地評論道:“這個句子實際上并不是真的拿來講道理的,而只不過是打算震驚讀者。我本人也確實被震驚到了。如果不理解這個句子說的是什么,其實也無關緊要,因為它和下文有關賄賂犯罪的討論毫無關系。”

2. 其次,除了毫無必要的晦澀引用之外,作者還使用了各種毫無必要的大詞,使論文顯得更加“高大上”——

 

 

為什么不用“轉變”(wandeln)而要用“蛻變”(metamorphosieren)?

 

為什么不說是與第331條的構造“不相稱的東西”(Fremdk?rper),而要說是第331條的“循環中的血栓”(Embolus im Kreislauf)?

 

為什么說“首先和最重要的”這個日常生活用語時,要用英語(first and foremost)而不是德語(zun?chst und vor allem)?

 

“勿忘死亡”的警示(memento mori),可逆的“止血”(H?mostase),“看似圓滿的刑罰目標”(entelechisch anmutende Strafzielbestimmung,Entelechie一詞來自于希臘語,意為“擁有自身的完善”,也即“將目的包含于自身之中”的一種特性。學界一般會將這個詞追溯到亞里士多德那里。鑒于這一概念意蘊深刻,不少學者直接將其音譯為“隱德萊希”)等等神秘的復雜表述,到底有什么意義呢?

 

 

 

 

此外,文中還不乏各種古德語和法語詞匯。但是,我們很難看出使用這些“高級詞匯”的必要性。

3. 最后,一篇好的論文不僅要內容扎實,而且還應具備高超的論證技藝。而這種技藝應當從論證中呈現,而不是靠作者自我吹噓。不是作者自己說自己的文章“對構成要件進行了最為深入的探討”,就能證明論文寫得好。除此之外,這篇論文中的不少措辭,在庫倫教授看來都是不夠謙虛謹慎的。

例如,作者在文中用了“下等的(inferior)討論參與者與可怕的討論對象之間的距離”這樣的表述。這是不是意味著,作者是認真地認為,那些積極參與反腐敗的公共討論的公民都是下等的呢?又或者說,其實作者并沒有真的想過“下等的”這個詞在這里的含義,而只是因為它放在這里聽上去更有趣,于是就用了?

又如,庫倫教授指出,作者在評論立法者、政治家和過去的司法部長時,采用了一種傲慢的口吻。與此同時,作者在評價學界同行時,卻給予了極高的贊譽。這種厚此薄彼的態度,是否是出于學術聯絡(akademische Networking)的考量?這是否真的合適呢?

 

 

05

 

 

第三部分批判是針對語言方面的批判。一篇好的博士論文,在語言方面無論如何也不應有太大的瑕疵。而庫倫教授認為,這篇論文的語言表述簡直是一個災難。300頁的論文中,就有30多處顯而易見的語法錯誤。在此,庫倫教授花了3頁的篇幅,舉出了這篇論文在詞尾變格、動詞變位、介詞使用和句法結構方面的各種錯誤。

此處僅選取較為簡單的幾例進行說明。懂德語的小伙伴不妨也仔細讀一讀,借此機會夯實一下語法。我們在學習德語時常常會吐槽德語太難、各種變格變位太過冗繁。從下面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實際上,即便是一個寫出了300多頁的特優博士論文的德國人,可能也難以避免犯各種語法錯誤。

 

 

1. 詞尾變格錯誤

 

①Es wird sich zeigen, dass […] nicht allein auf das Telos der Europaratskonvention abgestellt werden kann: Erstens hat der Gesetzgeber diesen falsch verstanden (diesen應改為dieses).

 

②Das Handeltreiben […] ist grunds?tzlich als solcher strafbar (als solcher應改為als solches).

 

③Gesellschaftliche Forderungen ?erfahren ihre Erdung sodann durch den Gesetzgebungsprozess ieS. und der damit verbundenen Fokussierung …“ (der damit verbundenen應改為die damit verbundene).

 

2. 動詞變位錯誤

 

①Die Beantwortung der Fragen […] sind fraglos elementar (sind應改為ist).

 

②Anlass der Gesetzgebung waren also auch das Bestehen internationaler Initiativen und Abkommen (waren應改為war).

 

③Schon die Gesetzesinitiativen zu EUBestG und IntBestG ist ma?geblich auf internationale Initiativen und Rechtsinstrumente zurückzuführen (ist應改為sind).

 

3. 介詞錯誤

 

①Man kann ?einen Schwerpunkt hin zu den Amtstr?gerbe- stechungstatbest?nden ausmachen“ (應改為einen Schwerpunkt bei, 或者eine Verlagerung des Schwerpunkts hin zu).

 

②?von weniger als 1 % wurde in den vorangegangenen 12 Monaten nach einer Bestechungszahlung gefordert und erwartet“ (應改為wurde eine Bestechungszahlung gefordert und erwartet).

 

③?eine Sensibilit?t des Strafgesetzgebers auf gesellschaftliche Diskurse“ (正確的說法是dass man mehr oder weniger sensibel auf etwas reagieren kann, 且Sensibilit?t后搭配的介詞為 für).

 

4. 句法結構錯誤

 

①sofern lediglich für Argumente geworben und keine Verführung mithilfe von Vorteilen iSd. § 108e StGB stattfindet“ (正確的應該是geworben wird,且并非für Argumente而是mit Argumenten)

 

②Das Gesetzesvorhaben scheiterte […] vor allem an einem ausreichenden politischen Willen.這個句子在句法結構上是正確的,但是卻是不完整的。正確的表述應該是Das Vorhaben scheiterte am Fehlen eines ausreichenden politischen Willens.

 

③Es wurde festgestellt, dass ?der ?Schutz der Interessen des Gesch?ftsherrn […]‘ Ziel des durch die Norm?nderung neugeschaffenen Modells intendiert ist“. 這個句子在成分上是冗余的。要么說der Schutz ist Ziel des Modells,要么說der Schutz ist mit dem Ziel intendiert。

 

 

 

 

 

06

 

在毫不留情的一番激烈吐槽之后,庫倫教授在這篇書評的最后再次提出了他的質疑:

為什么這樣一篇充斥著法學知識錯誤和語法錯誤的論文,能被兩位評議人打出特優的成績?

庫倫教授就此詢問了第一評議人,也就是施珀爾博士的導師庫比策爾教授。庫比策爾教授表示,他在審核論文時,就已經指出了各種語法錯誤。

但是,實際情況卻是,目前出版的這本博士論文中依舊還存在大量的語法錯誤。

這究竟意味著作者在明知有錯的情況下仍不修改,抑或是作者已經改掉了評議人提出的那些錯誤,但依舊還是有大量的錯誤被遺漏掉了?

庫倫教授認為真實情況更可能是,其實評議人自己也沒有認真讀這篇論文,因而也就沒有注意到這些令人震驚的語法錯誤。而如果情況確實如此,那么兩位評議人實際上就是沒有盡到法學教授的重要義務。

即便說評議人確實認真讀了這篇論文,但仍然沒有發現這些錯誤,或者說他們發現了,但是覺得這些錯誤并不重要,那情況也沒有好到哪里去。因為這恰恰說明博士論文的評審環節中確實存在這樣一個一般性的問題。

此外,庫倫教授還毫不留情地指出,這篇博士論文被收錄在Nomos出版社的“德國、歐洲、國際經濟刑法”系列中,而庫比策爾教授恰恰是這個系列的主編之一……

 

 

07

 

 

以上就是庫倫教授書評的主要內容。簡單總結一下,庫倫教授認為這篇特優博士論文不僅充斥著刑法基礎知識錯誤和大量語法錯誤,而且還存在如下缺陷:

關鍵環節論證不夠充實;未窮盡重要參考文獻;語言表述晦澀難懂,喜歡用各種浮夸的大詞和名人名言進行無必要的裝點;部分措辭不夠謙虛謹慎。

而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這篇論文的寫作得到了太多資助,以至于作者在其中傾注了太多與法學論證無關的野心。另一方面,同時也是更為重要的,是評議人沒有盡到必要的質量控制義務,并且給這篇論文打了一個顯然是虛高的分數。因此,庫倫教授的批判實際上直指當前德國博士論文的打分狀況,以及當前存在的刑法學術新人的“社會化”現象。

這篇書評顯然是一篇非同尋常的書評。其特點主要反映在:

第一,它更多針對的是被評論的博士論文的寫作方法而非其內容。這使得它具有更強的普遍性價值。

第二,這篇書評相比起其他書評明顯長了很多,并且,它選擇發表在《國際刑法教義學雜志》這個免費的、沒有頁數限制的網絡期刊上,這確保了它能有更廣泛的影響力。

第三,這篇書評的寫作風格極其嚴厲尖銳。而通常的學術書評盡管也不乏批判性,但其措辭往往是更加溫和的,且一般來說會遵循這樣的寫作順序,即先逐章概括被評價著作的內容,接著總結其優點,最后才提出書評人本人的看法和商榷。而庫倫教授的這篇書評很大程度上略去了前兩個步驟,直接進入了批判部分。

第四,庫倫教授不僅滿足于針對這篇博士論文提出個人看法,而是將其批判視角進一步上升到對整個德國法學博士教育狀況的系統性觀察中。

 

 

08

 

這篇犀利的書評發表之后,很快就有吃瓜群眾在推特上@了施珀爾博士的導師庫比策爾教授(這位教授是一名重度推特愛好者,幾乎每天都會發若干條推文),不過庫比策爾教授似乎并未作出回應。

率先作出響應的,就是文章開頭提到的那五位教授:

安博思教授,世界知名的國際刑法學者。

格雷克教授,羅克辛的親傳弟子,前不久剛剛續寫了羅克辛刑法總論教科書最新版(相關介紹:路易斯·格雷克 | 續寫羅克辛刑總教科書的尊榮與挑戰)。

霍爾尼教授,馬普刑法所新所長,目前正在指導施珀爾博士撰寫教授資格論文。

羅什教授,共犯問題、經濟刑法和環境刑法專家,《國際刑法教義學雜志》的創始人和編輯。《國際刑法教義學雜志》今年10月針對庫倫教授書評的這一期專刊,正是由他所組稿策劃。

以及大家都非常熟悉的,語言艱深、文風犀利、熱愛引經據典、旁征博引的許乃曼教授。

這五位教授對庫倫教授的書評以及施珀爾博士的這篇特優博士論文又有什么樣的看法呢?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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