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陳澤憲 | 陳寶樹先生的人生歷程和學術思想
發布日期:2020-11-12  來源:刑法界

陳寶樹,1932年生,山東利津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研究生院教授,刑法研究室原副主任。1960年畢業于北京政法學院(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后分配到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審判員、刑事審判一組組長。1980年調中國社會科學院工作,任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研究員,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等。兼任南開大學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北京市刑法學研究會理事、第二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干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修改小組成員、北京市高級法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等職。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有突出貢獻專家政府特殊津貼。

一、人生歷程

 

陳寶樹,山東省利津縣人。1951年2月至1956年8月,在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惠民專區中心支行任職。1956年至1960年就學并畢業于北京政法學院(現為中國政法大學)。畢業后分配到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后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刑一組組長、院長秘書等職。1980年調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歷任副研究員、研究員,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天津南開大學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北京市刑法學會研究會理事、第二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干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修改小組成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科華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等職,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

 

陳寶樹研究員長期從事刑事司法工作,有比較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調法學所工作后,主持或參與國家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多項重點科研項目,潛心研究,筆耕不輟。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的邀請,參加刑法的修改工作。對刑法修改的指導思想、刑法體系、刑罰的種類以及罪名等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還擔任了司法機關的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的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研討,幫助司法機關嚴格適用法律。對我國發生的一些重大社會問題,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并撰寫調研報告上報中央,供領導決策時參考。陳寶樹研究員幾十年來獨自撰寫或與人合作出版專著20余部;發表學術論文、調研報告及立法建議五十多篇。個人著作有《中國法學叢書——刑法》、主編《經濟犯罪與預防對策》《刑法中的若干理論問題》及《市場經濟與刑法完善》等。擔任副主編的著作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概論》《中外毒品犯罪透視》等。與人合著的還有《法學詞典》《中國基本法律通解》《現代中國刑事法論》日文版,在日本發行。還參與了社科院重點項目《中國社會藍皮書》的撰寫工作(1993年至1996年共出版四本)。主要論文有《論數罪并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與刑法觀的更新》《論中國的反貪防貪戰略措施》等。其中,《經濟犯罪與防治對策》一書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與刑法觀的更新》論文獲優秀成果獎。

 

陳寶樹研究員對我國刑法理論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以及社會主義刑事法制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

 

二、學術思想

 

陳寶樹研究員從事刑事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研究四十余年。對刑法中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不斷地進行探索,并發表了一系列著作和論文,闡述了自己的學術思想,擇其要者如下:

 

(一) 關于刑法觀念的研究

 

陳寶樹研究員認為,在我國司法界和刑法學理論界,傳統的刑法觀念認為“刑法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是打擊犯罪分子的重要武器”“是專政的刀把子”。它偏重于對犯罪分子實行“懲罰”的功能,而忽視刑法保護經濟發展的功能。它強調保護公有制經濟,嚴厲打擊違反計劃經濟的一切經濟行為,忽視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等等。他認為這些刑法觀念,是我國奪取政權以后,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逐步形成的,是適應當時的歷史條件而產生的,它對于鞏固革命勝利后取得的革命政權、保護計劃經濟體制、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中心任務的轉移,作為國家上層建筑一部分的刑法觀念,也必須適應新的形勢而更新。中國共產黨的第十三次代表大會報告指出:“我們現階段所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階級斗爭在一定范圍內還長期存在,但已經不是主要矛盾,就必須大力發展商品經濟,提高勞動生產率,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并且為此而改變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部分。”這一論述明確告訴我們,我國社會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上層建筑必須進行變革,以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刑法觀念屬于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我們必須改變傳統的刑法觀念,樹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刑法觀念,使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服務,保護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陳寶樹研究員還提出了更新刑法觀念的幾個主要方面。

 

1.保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是我國刑法的重要任務。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刑法的政治功能不能削弱,以保障社會穩定;同時,特別注重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社會生產力。保護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保護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形式,保護社會資金、勞務、技術信息、房地產市場的發育、形成和發展,嚴厲打擊經濟領域里的嚴重犯罪活動。

 

2.樹立是否有利于社會生產力發展為標準的犯罪觀。犯罪是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違反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凡是有利于發展社會生產力的行為就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凡是不利于發展社會生產力,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禁止。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就應受到刑罰的制裁。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違反國家計劃經濟體制的行為,被視為違法或犯罪;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就應拋棄這些舊觀念,代之以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有序競爭的新觀念。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實踐中,應樹立是否有利于社會生產力發展為標準的犯罪觀。

 

3.樹立罪刑相適應的刑罰觀。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在“以階級斗爭為綱”和“治亂世用重典”的思想影響下,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寧“左”勿右的重刑化傾向。在刑事法律中規定的死刑、無期徒刑條款較多;在刑事司法中在刑種和量刑幅度的選擇上往往偏重適用生命刑和自由刑,忽視或不習慣適用罰金等財產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要發展經濟就必須創造一個寬松、民主的社會環境,讓每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進行公正、平等的競爭,以提高經濟效益。刑法是對社會成員行為進行規范的法律之一,如果刑法處處干預人的行為,并動輒處以生命刑和自由刑,會給社會帶來一種壓抑感,不利于公正、平等的競爭。大家都知道,等價交換原則,是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反映在罪刑關系上,就是罪刑相適應原則。因此,在適用刑罰時,應樹立罪刑相適應的刑罰觀。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拋棄重刑主義的舊觀念,樹立寬嚴相濟的新觀念。就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適用刑罰的總趨勢而言,應繼續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以做到罪刑相適應。

 

(二)關于修改刑法的指導思想

 

我國在1979年頒布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為了適應同犯罪做斗爭的需要,我國立法機關陸續對刑法進行修改和補充,并頒布了一些單行法律。例如,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等多個單行法律。這些單行法律對經濟犯罪的懲治日趨嚴厲。例如,掛有死刑的罪名明顯增多;自由刑的刑期加長;擴大了一些財產刑的適用。這些單行法律強調用刑法嚴厲打擊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懲治各類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制止了經濟犯罪的蔓延。但在執行這些單行法律的過程中也顯示了它的負面效應。例如,它限制了經濟主體的活動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經濟的蓬勃發展。我國社會正處于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過程中,要求我們對我國的刑事法律不斷地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修改刑法的指導思想主要有以下三點:

 

1.刑法要保護以全民所有制為主體,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為補充的多種經濟成分的共同發展;保護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多種分配形式;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

 

2.刑法要保障社會主義民主生活,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刑法中應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犯什么罪,處以什么刑罰,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刑法中還應明確規定罪刑相適應原則,即刑罰的輕重與犯罪之輕重相適應,以體現刑罰的公正性與刑罰的合理性。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罪刑相稱,罰當其罪。

 

3.刑法要為改革開放政策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開放的經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外開放的規模越來越大,與國際市場的聯系將越來越密切,國際交往越來越頻繁,國際犯罪也逐漸進入我國刑法調整的范圍。刑法應注意世界各國刑法發展的潮流,把那些適合我國國情、科學合理的內容吸收到我國刑法中來,使我國刑法更具有時代特點。我國自1978年以來先后加入了一些國際條約。這些國際條約規定一些犯罪行為具有刑事管轄權。我國刑法總則應增加普遍管轄權的規定,在刑法分則中也相應地增設一些國際犯罪條款。我國陸續加入了含有引渡條款的國際公約,加入了國際刑警組織并和一些國家簽訂了司法協助協定。我國刑法中對這些方面應做出相應的規定,以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應國際刑法的發展趨勢。

 

(三)關于將反革命類罪名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立法建議

 

反革命罪是我國1979年刑法分則第一章的類罪名。它包括背叛祖國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等20個具體罪名。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和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實行,這一規定已不適應當時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建議將反革命類罪名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修改的理由有三個:

 

1.進一步完善立法的需要。首先反革命罪名不嚴謹、不科學。反革命一詞是政治學上的一個術語,是一定政治力量對與其相對立的另一種政治力量的稱謂。當代,不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刑法,一般都把這類犯罪規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有的規定為國事罪、內亂罪、妨害國交罪等等。根據我國的國情,將這類犯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較為符合我國的國情。其次,刑法還規定這類犯罪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具備“反革命目的”,這種規定使司法人員難以操作。因為,目的是主觀的,比較抽象,在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如果把反革命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就不必強調行為人的反革命目的了。

 

2.適應改革開放政策的需要。反革命罪在國際上通常認為是政治犯罪,而多數國家恪守“政治罪不引渡”原則,如果我國刑法繼續沿用反革命這個罪名,就會給我國司法機關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對打擊這類犯罪不利。

 

3.適應“一國兩制”的需要。根據1979年刑法的規定,反革命罪僅限于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在香港、澳門等地區實行“一國兩制”,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會出現更加復雜的情況。顯然,反革命罪不能適應“一國兩制”的需要。因此,應按照“一國兩制”的要求,對這類罪名進行修改、補充,便于大陸和特別行政區的公民所接受,有利于大陸和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刑法協調和司法協助,有利于祖國的統一大業。

 

具體的立法建議共14條。例如,建議將刑法分則第一章“反革命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將刑法第九十條規定的“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的提法刪去;還應把所有條文中有關的“反革命”、“反革命為目的”的表述都一律刪去等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法定刑也要做相應的調整,減少死刑的適用;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類罪名后,還應增加一些新的具體罪名如增加妨害國交罪,破壞國防重要裝備、設施罪,聚眾騷亂等。

 

(四)關于數罪并罰原則的研究

 

刑法總則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中規定了數罪并罰原則。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一原則是關系到貫徹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嚴格依法辦案的重要問題。刑法頒布以來,刑法理論界和司法界對于如何理解和適用這一原則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司法工作人員也反映,這一規定不好執行。陳寶樹研究員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并在1983年第3期《中國社會科學》雜志上發表了《論數罪并罰》一文。論文對古今中外刑法中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做了扼要介紹和點評,并對我國刑法中數罪并罰原則的規定以及如何理解和適用的重要意義進行了闡述,對如何區分一罪和數罪?正確地區分如何并罰等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陳寶樹研究員認為, 如何區分一罪和數罪是數罪并罰的首要問題。正確地區分一罪還是數罪是數罪并罰的基礎。在一般情況下,一罪還是數罪是容易區分的。但是,當有的犯罪行為反復進行或者涉及多條法律規定的時候,是一罪還是數罪,就不容易區分。刑法學者提出過很多主張。大體上有三種學說:(1)以行為人的犯意為標準即“故意說”。(2)以行為人的行為為標準即“行為說”。(3)以行為人所侵犯的“法益”為標準,也叫“結果說”。陳寶樹研究員認為,這三種學說結果不是“主觀歸罪”就是“客觀歸罪”。因此,不能作為區分一罪和數罪的標準,他主張區分一罪和數罪只能以犯罪構成為標準。我國刑法對每一種具體犯罪都規定了它的構成要件。刑法分則在規定各種具體犯罪時,通常都規定了一系列為該罪成立時所必需的要件,把這些要件和刑法總則中普遍適用的有關要件結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某種犯罪的犯罪構成。行為人以一個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一個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符合一個犯罪構成,就是一罪。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他還認為,數罪并罰的數罪,是實質上的數罪。行為人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構成要件的數罪。這種實質上的數罪,既包括不同種數罪也包括同種數罪。諸如持續犯、想象的合并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慣犯所犯的罪行,都不是“數罪并罰”中的“數罪”。

 

數罪怎樣實行并罰問題。陳寶樹研究員詳細地介紹了古今中外刑法中的數罪怎樣實行并罰的主張。諸如“相加原則”,也叫“并科主義”“吸收原則”即重刑吸收輕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以及折中原則等。他指出,我國刑法繼承了革命根據地時期和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審判實踐經驗,批判地吸收了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經驗,舍其短而取其長,采用折中原則。在我國刑法第64條、第65條、第66條中規定了三種并罰的方法。刑法實施以來,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正確地執行了這些規定,但少數人民法院和審判人員,有的還在沿用“估堆”量刑方法;有的還采取數罪刑期絕對相加方法。這些做法不利于保護被告人的人身權利;不利于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實行審判監督;不利于檢察機關對法院實行法律監督。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對刑法第64條所規定的,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種數罪的,是否實行并罰,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同種數罪不能并罰;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同種數罪可以并罰。他認為,同種數罪應該實行并罰。同種數罪和不同種數罪是“數罪”的兩種形式。無論是同種數罪還是不同種數罪,原則上都適用數罪并罰原則。但具體到每一個案件,都要從具體案件的情況出發。例如,刑法分則規定了“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等從重量刑幅度的,基本上解決了一人犯同種數罪的處罰問題,就可以一罪從重處罰。如果刑法分則條文只規定了單一的量刑幅度且法定刑較輕,不實行并罰處刑顯然失輕的,則應當實行并罰。只有這樣才符合實事求是的精神和罪刑相適應原則。

 

(五)關于死刑問題的研究

 

死刑是剝奪人生命的一種刑罰,即生命刑,是刑罰中最嚴厲的一種。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了這種刑罰。司法實踐中執行了這些規定。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社會由計劃經濟體制逐步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過程中,有的地方社會治安情況不好,就全國來說,犯罪率有上升的趨勢。我國的立法機關又陸續頒布一些單行法律,如先后頒布了《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和《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等等。這些單行法律增加了適用死刑的范圍,社會上崇尚死刑的社會心理進一步強化,要求多判處犯罪分子死刑的呼聲日益增高。作為刑法學研究工作者,深入對死刑研究,并表明對死刑的觀點是十分必要的。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刑罰的目的不是懲罰主義和報復主義,而是為了預防犯罪和消滅犯罪。死刑這種刑罰只適用于極少數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對于絕大多數犯罪分子則是采取教育、改造的政策,使他們成為新人。我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對待死刑問題上應堅持以下四點:

 

1.目前在我國絕不廢除死刑。目前,在我國階級斗爭已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但是,由于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階級斗爭還在我國社會的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還會產生某些極端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所以,目前在我國絕不能廢除死刑。

 

2.在我國盡量減少死刑的適用。我國一貫堅持少殺的政策,反對濫施死刑的恐怖政策。刑法草案說明中,也明確指出要貫徹少殺的方針,盡量減少適用死刑。

 

3.在執行死刑的方法上,堅持社會主義人道原則。反對濫用死刑,反對采取極端野蠻和極端殘酷的手段處決犯人。

 

4.在審理死刑案件時,強調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量刑原則。堅決反對唯心主義的審判作風。死刑是人命關天的大事,絲毫馬虎不得。要做到“實事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量刑適當”。只有如此,才能發揮死刑這種刑罰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作用。

 

(六)關于自首問題的研究

 

我國第一部刑法頒布后,在司法實踐中和刑法理論界,對于什么是自首、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如何量刑、自首與坦白如何區別等問題,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如何正確理解和正確執行關于自首的規定,成了司法界和刑法理論界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深入研究和正確執行自首的規定,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對自首者從輕處罰的規定,在我國封建社會的法律中就有記載。在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刑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我國的刑事法律,從改造人類的偉大使命出發,對刑事犯罪分子,一貫實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對于愿意悔改而自首和坦白罪行的犯罪分子,根據他們的犯罪事實和具體情況,依照法律和政策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我國1979年刑法第63條規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犯罪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陳寶樹研究員認為,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作案以后,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雖然被發現,但還未被拘、捕以前自動投案,主動交代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行為。認定自首應掌握三個條件:(1)自動投案;(2)主動交代罪行;(3)愿意接受法律制裁。這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系的,缺少任何一個都不能認為是自首。

 

他還認為,自首是犯罪分子悔罪的一種表現。自首的行為說明犯罪分子對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認識,具備了接受改造的主觀基礎,比較容易改造。因此,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具體規定予以從輕處罰。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如何量刑,他提出應該掌握以下四點:(1)犯罪以后自首的,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從輕處罰。(2)在具體量刑時,首先要區分罪行的輕重,予以區別對待。對犯罪較輕自首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犯罪較重自首,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犯罪較重自首但沒有立功表現的,只可從輕處罰,不能減輕處罰或者免除刑罰。這里說的“立功表現”,是指犯罪分子自首后,不僅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且檢舉揭發了同案犯的重要罪行,或者檢舉揭發了其他重大案件犯罪分子的罪行,提供了辦案線索,檢舉揭發的材料經查證屬實,對于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確實起到了重要作用。對于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即便是犯了較重的罪,司法機關應根據其功、罪大小將功折罪,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3)在罪行輕重基本相同的情況下,要區別自首的具體情節如自動投案時間的早晚、交代罪行是否徹底,以及其他悔罪表現。(4)對于犯罪以后自首的,刑法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而不是“應當”或“一律”從輕處罰因此,對于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自首的,處罰時要特別慎重,有的可以從輕處罰,有的也可以不從輕處罰,不能“一刀切”。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正確地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以做到罪刑相適應。

 

最后,還分析了自首與坦白的區別。他認為,自首的犯罪分子是未被司法機關拘、捕而自動投案的;坦白的犯罪分子則是被司法機關采取拘、捕強制措施以后歸案的。歸案方式和時間上的不同,反映了犯罪分子悔悟的遲早和認罪態度的差異,因此在處罰時應是不同的。

 

(七)貪污賄賂犯罪對策研究

 

近幾年來我國的貪污賄賂犯罪現象日益嚴重,呈波浪式上升趨勢。突出表現為貪污賄賂犯罪數額越來越大,重、特、大案件越來越多。這些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不僅給社會造成巨大的物質損害,而且給社會風氣造成巨大損害。毒化人們的思想,污染社會空氣,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破壞社會穩定,歷史表明,如果一個國家經濟秩序混亂,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成風,必然引起矛盾激化,導致政權滅亡。國民黨政權1949年在大陸的覆滅就具有典型意義。懲治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是關系到我們黨和國家盛衰興亡的重大問題。因此,我們必須堅決懲治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陳寶樹研究員認為,貪污賄賂腐敗現象是現代社會的一種頑固的“綜合癥”,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強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嚴懲貪污賄賂犯罪。在執法中必須貫徹執法必嚴的原則,反對任何特權,不管這些人地位多高,功勞多大,都應該和普通公民一樣,依法嚴懲,絕不手軟,以維護法律的權威。貪污賄賂犯罪現象產生的原因是錯綜復雜的,必須實行全方位的社會控制和綜合治理。陳寶樹研究員提出如下主要對策:

 

1.加強公務員和全體公民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公務員隊伍和全體公民的素質。對公務員和全體公民進行正確的人生觀和道德觀教育。加強國家公務員的廉政教育。各級領導帶頭廉潔自律。特別要求領袖人物要有獻身精神,必須絕對清廉,否則不能當領袖人物。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領導,都必須清廉,既想當官又想謀取私利的人不能當領導。還要求各級領導要教育好自己的親屬子女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能以權謀私。發現以權謀私者,都要依法處理,不姑息養奸。加強廉政教育的同時,切實解決公務員待遇明顯偏低的問題。

 

2.制定和完善廉政法制。制定國家公務員法,法律規范公務員的行為。例如,明確規定,不準以權謀私;不準經商辦企業;不準在經濟實體中兼職;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還要制定公務員個人財產申報法,完善公務員財產申報和登記制度。這是對公務員的財產取得和擁有情況進行有效監督的一種預防性廉政措施。與此同時,還要不斷完善行政管理法規,強化國家職能部門的監督機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經濟生活十分活躍,更需要用法律規范、引導保障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明確規定經濟活動中可做與不可做的法律界限。制定和完善金融法規、工商法規、稅收法規等。刑法具有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功能,要不斷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的刑事立法,對于加強廉政建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3.強化刑事司法,嚴懲貪污賄賂犯罪。陳寶樹研究員認為,當前司法實踐中,執法不嚴的情況十分嚴重。有案不辦,以罰代刑,以官代刑,以黨紀、政紀代刑的情況不乏其例。干預司法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情況依然存在,致使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泛濫,一些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因此必須強化刑事司法,嚴懲貪污賄賂犯罪。并提出堅決貫徹有法必依的原則,各級司法機關要依據有關法律辦案,不屈從長官意志,不辦人情案、關系案,敢于沖破強大的“保護傘”和嚴密的“關系網”。敢于抵制非法因素的干擾和破壞。還要貫徹執法必嚴的原則。當前在查處貪污賄賂等重大腐敗案件時,阻力重重,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有的犯罪分子甚至被提拔重用,不斷升官晉級。有的地方“只拍蒼蠅”,“不打老虎”,有的地方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寬大無邊,損害法律的尊嚴。諸如此類都是執法不嚴的表現,都是不符合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只有堅決貫徹執法必嚴的原則,才能減少貪污賄賂腐敗現象的發生。

 

4.建立和完善廉政監督機制。權力不受監督和約束,必然導致腐敗。這是由權利的屬性和特點所決定的。建立和完善卓有成效的廉政監督機制,是遏制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的重要保障。例如,強化國家權力機關和廉政監督。應制定國家權利監督法,切實實現國家權利機關的最高監督地位。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實現對同級國家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及國家公務人員的監督。目前我國的權力機關與其法律地位不相稱。例如,有人把人大及其常委會視作“二線干部俱樂部”“橡皮圖章”。這種現狀必須改變。在我國還必須強化司法機關監督,強化公民監督以及輿論監督等等。

 

5.建立統一的權威的反貪污賄賂機構。目前我國的反貪污賄賂機構有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部、檢察院等。這些機構在反貪污賄賂和廉政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這些組織機構雖有不同分工、有自己的職責范圍,卻也有機構重疊、職能交叉、工作程序不統一、處理意見不協調等問題。我們必須認識到反腐敗斗爭不是一、兩次打擊就能解決的,它是一個長期的任務。因此,為了有效地同貪污賄賂等腐敗做斗爭,必須樹立長期作戰的思想。參照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可建立一個黨領導下的統一、權威的反貪污賄賂機構。比如,這個機構可以叫廉政委員會。這個機構的任務有三項:(1)負責貪污賄賂等腐敗案件的偵辦;(2)研究預防貪污賄賂的措施;(3)主管反腐敗的宣傳教育工作,培養全民的廉政意識。

 

6.研究和借鑒國外的反腐倡廉經驗,加強國際合作。貪污賄賂腐敗現象已成為困擾世界各國的一個重大實際問題。隨著國際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世界各國都在研討貪污賄賂犯罪的預防措施,交流反腐的經驗。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反貪合作,為遏制貪污賄賂犯罪,維護世界經濟秩序做出貢獻。

 

(八)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對策研究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社會治安形勢總體上說是基本穩定的。但是由于我國社會處于大變革時期,再加上十年內亂的后遺癥,各種資產階級的腐朽思想乘虛而入,社會治安形勢出現了復雜的情況,刑事犯罪率曲折上升。鑒于這種社會形勢,我國陸續在全國各地開展了“嚴打”斗爭(即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斗爭)。“嚴打”斗爭取得了很大成績,社會治安有了好轉,但從總體來說,社會治安還沒有根本好轉。在嚴打斗爭中,有地方的司法機關強調從重從快打擊刑事犯罪,而忽視依法進行。有的司法機關對有法定從輕情節的犯罪分子不從輕處罰,而一律從重;有的司法機關不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而一律從快等等。陳寶樹研究員針對這些現象,在《法學研究》1982年第3期上發表了《關于依法從重從快的幾個問題》的文章論述了在嚴打斗爭中應嚴格執行我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不能離開法律規定辦案。他認為,司法人員必須在《刑法》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對犯罪分子實行處罰,做到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罪刑相適應。對那些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如自首犯、從犯和未成年犯罪等仍從輕處罰,不得一律從重處罰。應該依法從重的,也要重得合法,重得適當。司法人員辦案時,必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間以內從快。不能強調從重從快而不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反復強調,爭取社會治安的根本好轉必須全黨動手實行全面的綜合治理。陳寶樹研究員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1983年在中央宣傳部理論局編寫的《調查和研究》刊物上發表了《論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一文。還在西南政法學院學報《法學季刊》雜志1983年第2期上發表了《綜合治理是政法工作改革的重要問題》,與研究室的同事們編寫并出版了《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概論》一書,全面闡述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有關問題。

 

陳寶樹研究員認為,我國社會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必然發生一些沖撞、摩擦和無序狀態,規范公民社會行為的法律和制度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因而在這種社會環境下產生一些社會問題,如犯罪率上升等,這是國家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進程中難以避免的社會現象。這種社會現象,通過幾次嚴打是不可能解決問題的,“嚴打”是治標而不是治本。我們必須正確認識和掌握社會發展規律,對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才能為我國的現代化建設事業創造一個比較滿意的社會環境。如何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1.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不斷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加強和健全基層社會自治組織建設,充分依靠人民群眾搞好社會治安。要健全城鄉基層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治安保衛委員會。加強基層黨政組織和公安、司法、保衛組織的建設。協同社會自治組織,加強主動防范,把大量治安問題及時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

 

3.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保護。通過各種有效形式,切實加強對青少年的革命理想、道德和紀律教育;認真落實對失足青少年的幫教措施;辦好工讀學校;加強對青少年的社會保護,制定和完善保護青少年成長的法規,規定青少年的權利、義務和行為準則,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4.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首先要整頓黨風。黨風、社會風氣、社會治安三者是緊密聯系的。黨風不正又會直接影響社會風氣和社會治安,因此,首先必須整頓黨風。黨風端正了社會風氣、社會治安狀況就會好轉。這就必須在人民群眾中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和紀律教育。還要大力發展教育、科學、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衛生體育等項文化事業,努力把青少年培養成具有革命人生觀、有科學文化知識、身體健康的為人民服務的一代新人。

 

5.建立和健全各部門的管理制度,普遍建立治安保衛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各條戰線、各行各業的領導機關直到基層單位的工廠、學校、商店、街道、農村基層組織,都要根據具體情況,建立不同形式的安全責任制,并落實到人。這些單位如果發生治安案件和責任事故,必須追究崗位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三、主要論著

 

(一)專著類

 

1.《刑事案例分析》(合著),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論》(合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法學詞典》(合著),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版。

4.《刑法概論》(副主編),中國律師函授學院1985年院印教材。

5.《刑法中的若干理論問題》(合著),遼寧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及宣傳講話》(合著),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7.《刑法重點問題輔導綱要》(個人著作),中國律師函授中心1986年教材。

8.《中國法學叢書·刑法》(個人著作),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9.《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概論》(副主編),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10.《現代中國法概論》(日文版)(合著),日本法律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

11.《現代中國刑事法論》(日文版)(合著),日本法律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

12.《刑法學專論》(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13.《經濟犯罪與防治對策》(獲優秀成果獎)(主編),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4.《經濟法基礎知識》(合著),中國發展出版社1991年版。

15.《中外毒品犯罪透視》(副主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

16.《當今中國社會病》(合著),北京燕山出版社1993年版。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通解》(合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8.《1993年中國社會藍皮書》(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合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

19.《1994年中國社會藍皮書》(合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

20.《1995年中國社會藍皮書》(合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

21.《1996年中國社會藍皮書》(合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

22.《市場經濟與刑法完善》(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23.《當代人權理論與實踐》(合著),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24.《新刑法單位犯罪的認定與處罰》(合著),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年版。

 

(二)論文類

 

1.《試論我國的公開審判制度》,載《法學雜志》1981(4)。

2.《侮辱罪與誹謗罪》,載《中州學刊》1982(1)。

3.《關于依法從重從快的幾個問題》,載《法學研究》1982(3)。

4.《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載中央書記處研究室編:《調查與研究》1983(159)。

5.《論數罪并罰》,載《中國社會科學》1983(3)。

6.《對坦白與自首的研究》,載《中國百科年鑒》1983年卷。

7.《綜合治理是政法工作改革的重要問題》(合著),載《法學季刊》1983(2)。

8.《論刑訊逼供罪》,載《法學》1983(5)。

9.《論自首》,載《法學研究》1982(6)。

10.《死刑問題研究》,載《法學研究》1985(3)。

11.《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與刑法觀的更新》,載《法學研究》1989(2)(獲中國法學會“海南杯”世紀優秀論文二等獎)。

12.《我國經濟犯罪的現狀、原因與對策》(中日刑法學家1990年學術討論會論文)。

13.《論當前偷稅罪、抗稅罪的現狀與對策》(1991年中國刑法學年會論文)。

14.《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原則》(合著),載《法學研究》1992(1)。

15.《樹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刑法觀》載《法學研究》1992(6)。

16.《發展市場經濟與完善我國刑法》,載《法學研究》1993(4)。

17.《貪污賄賂犯罪對策之研究》(中日法學家1994年會議論文)。

18.《芻議刑法的修改與完善》,載《中國律師報》1994年2月1日。

19.《社會治安:當前需要引起人們高度重視的社會問題》(合著),載《求是》1994(13)。

20.《罪刑法定原則與人權保障》(中國刑事法制與人權保障1995年學術討論會論文)。

21.《對反腐敗抓深入的思考》,載《中國紀檢監察報》1995年3月22日。

22.《我國的社會治安形勢與對策》,載《群言》1995(2)。

23.《論罰金刑的立法完善》,(《中國法學》刑法修改筆談會,1995年5月)。

24.《論中國的反貪防貪戰略措施》,載《第七屆國際反貪大會文集》,紅旗出版社1996年版。

25.《論刑法修改的指導思想》,載《刑法修改建議文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26.《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幾點思考》,載《群言》1997(2)。

27.《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載《群言》1998(1)。

 

(在光明日報、法制日報、經濟日報、工商研究、政治思想研究等報刊發表的數十篇文章從略)

 

(三)譯文和調研報告類

 

1.譯文:《現代社會與刑法》,載《法學譯叢》1987(6)。

2.《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供中央領導參閱,內部刊物)登載的文章:

(1)《當前地方執法活動中值得關注的問題》(合著),載《要報》1989(21)。

(2)《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亟待解決的幾個問題》,載《要報快訊》1991年。

(3)《關將反革命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立法建議》,載《要報快訊》1991年(26)。

(4)《建立獨立統一權威的反腐敗機構——廉政委員會,改革司法機關的領導體制,以保障司法獨立》,載《要報信息專報》1995年(47)。

(5)《對“嚴打”斗爭的分析及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對策建議》,載《要報》1996年(77)。

(6)《形勢預測:1996年中國社會治安形勢的特點及對策》,載《要報領導參閱》1996年(2)。

(7)《論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載《調查和研究》(中央宣傳部理論局和中央書記處研究室理論組編)1983年(159)。


責任編輯: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