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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丨法治:良法與善治
發布日期:2020-11-12  來源:中國人民大學學報

作者:王利明,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來源:《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5年第2期。原文注釋已略。


摘要:法治是良法與善治的有機結合,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應當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公平、正義等價值追求,符合社會發展規律,同時,應當反映國情、社情、民情,具備科學、合理的體系。善治是法治的目標,善治包括民主治理、依法治理、賢能治理、社會共治以及禮法合治等內容。建設法治體系,必須以良法推進善治。善治本身是規則之治,需要貫徹實施良法,同時需要以良法促善治、保善治。
關鍵詞:法治;良法;善治;法治體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和具體任務。該決議強調,“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其中,關于良法(good law)、善治(good governance)的概念,表達了法治的核心含義!胺ㄖ巍钡睦砟羁勺匪葜凉畔ED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其在著作中曾提到過,作為多數人的統治方式,“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千百年來,人們對“法治”一詞有過多種解讀,諸如“條文之治”、“規則之治”、“良法之治”等,但筆者更傾向于將其解讀為“良法善治”。正如亞里士多德所指出的:“法治應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碑斍埃@種含義的法治已被廣泛接受。按照此種理解方式,法治的內容主要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良法,二是善治。

一、良法是法治之前提

“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保ā锻醢彩募ぶ芄罚┓ㄖ伪旧聿粌H是規則之治,而且必須是良法之治,“良”不僅是道德層面的善良,而且是價值、功能層面的優良。關于何為良法,眾說紛紜。形式法治派認為,只要是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得到全體國民一致同意的法律就是良法;而實質法治派則認為,只有體現了民主精神和公平正義價值、維護了人的尊嚴的法律才是良法,那些反人類、反人道、反民意的法不能叫做良法。這兩種看法都不無道理,但是判斷一個法律是否為良法,主要應從內容的角度進行判斷。盡管學理上也曾有“遵守法律,即使惡法亦然”的說法,但其主要是強調法律的權威性及其普遍適用性,而沒有否定良法的重要性。例如,納粹政府在統治期間頒布的法律,許多都具有反人類的特點,這些惡法并非法律,納粹戰犯不能以其行為屬于依法執行法律作為抗辯。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保ā渡叹龝ば迿唷罚┓ㄖ蔚木癫粌H在于依“法”而治,而且在于依“良法”而治。法治發展的歷史經驗表明,單純依法而治是無法實現善治的。要實現善治,除了具備規則、邏輯體系的一致性、完整性的“形”之外,法律的價值基礎還應當具有正當性、合理性的“神”,也就是說,“神”、“形”兼具的法才是良法,才能真正實現善治。

在法治體系建設中,首先應當強調以良法為基礎和前提。誠然,法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但是,有法可依并非只是對立法速度和規模的要求,而更重要的是對立法質量的要求。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過程中,有一種觀點認為,立法多多益善,只有事無巨細均納入法律治理,才能實現依法治國。其實,立法并非是多多益善的,繁雜但又不實用的法律,不僅會產生大量的立法成本,也會使有些法律形同虛設,影響法律的權威和民眾對法律的信仰。古人云“法令滋彰,盜賊多有”(《老子·五十七章》),正是反映了這一道理!斗▏穹ǖ洹分覆ㄋ乖趦蓚世紀前就曾告誡后世的立法者:“不可制定無用的法律,它們會損害那些真正有用的法律!边@句話在今天仍然有相當的啟示意義,F在,西方學者已經開始反思西方社會的“過度法律化”問題,哈貝馬斯稱其為法律“對于人類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過多的法律可能會使得人們在規范選擇面前變得無所適從,法官的法律適用也會變得困難。所以,法律不在多,關鍵在于制定良法。

什么是良法?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觀點,不是根據城邦的利益,而只是根據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說,良法應當是符合正義和善德的法律。在這一點上,亞里士多德和柏拉圖的思想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強調法律應當符合道德準則。古典自然法學派認為,良法是符合自然法的法律,法律的效力來自于其合道德性。古羅馬法學家認為,自然法具有先驗性,其主要反映一種自然規律。自然法是實定法的準則和依據,如果實定法不符合自然法,那么它就不是法律。法諺云:“不公正的法律就不屬于法律”(lex iniusta non est lex)。西塞羅指出:“真正的法律是與自然相一致的正確的理性;它普適(universal application)、恒常(unchanging)、永續(ever lasting)……去改變這種法律是一種罪過,也不允許試圖限制它的任何部分,而完全廢除它則是不可能的!迸c自然法相沖突的法律實際上失去了道德的約束力。從這一意義上說,自然法實際上起到了檢驗實定法是否具有正當性的作用。然而,以奧斯丁、哈特、邊沁等為代表的分析法學派雖然也從倫理道德角度觀察法律,但他們認為,法律的本質不在于符合某種普遍性的道德價值,而在于它是由社會權威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因此,“法律是什么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壞是另一回事”。他們主張“惡法亦法”。正如邊沁所說:“被承認有權制定法律的個人或群體為法律而制定出來的任何東西,均系法律!

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良法“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所謂良法,是指符合法律的內容、形式和價值的內在性質、特點和規律性的法律。良法的標準表現在三個方面:在法的內容方面,必須合乎調整對象自身的規律;在法的價值方面,必須符合正義并促進社會成員的公共利益;在法的形式方面,必須具有形式科學性。筆者認為,良法應當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義要求,維護個人的基本權利,反映社會的發展規律。立法要堅持以民為本、以人為本,努力反映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反映國情民情。具體而言,良法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1)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良法應當是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意愿的反映,而不是地方利益、某一部門甚至是某一利益集團的產物。民之所欲,法之所系。要使每一項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利,得到人民擁護,努力避免立法的部門化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傾向。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各種利益訴求的爭執與博弈必不可少,立法者應對此進行有序引導,按照一定的程序真正把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意愿反映在立法中。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在立法程序上,不僅要做到民主立法,也要“開門立法”,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于立法全過程,盡力擴大民眾參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廣泛匯集民眾的意見和智慧。要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全面落實。

(2)反映公平正義等價值追求。真正的良法應當有堅實的價值根基。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應當統一地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價值,其中,最關鍵的是在法律中充分貫徹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這就是說,在立法中要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每一部單行法律、每一個條文都應當體現公平、正義的要求。正如《法國民法典》之父波塔利斯所指出的:“實定法是永恒的正義的要求,一切立法者都不過是這種永恒正義的詮釋者,否則一切法律都會具有隨意性和不確定性!薄胺斯秸x之術”。正義首先是一個法律范疇,也是法律的基本價值,沒有正義就沒有法律。在西方語言中,正義常常與法律是同一個詞。許多西方思想家認為,正義是法的實質和宗旨,法只能在正義中發現其適當的和具體的內容。在這點上,東西方的看法是一致的。中國古代的“法平如水”、“法不阿貴”等,都表達了同樣的思想,即法律應當以公平正義等價值理念為其正當性的來源,并且以實現公平正義為其主要目標。正如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指出的:“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所以,良法首先要以正義為價值核心。

(3)符合社會發展規律。法律本身是一種社會現象,應當能夠起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定有序的作用,其必須有效反映社會發展、演進的規律,并通過完善的立法技術將這些規律整合為法律規則,最終促進社會發展。為此,必須強調科學立法。立法本身是一門科學,要求立法者能夠按照科學的要求,準確把握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律、對未來的發展作出一定前瞻性的預見,并且能夠引導市場秩序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而不是盲目地交給市場這個無形的手去控制。同時,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發揮立法對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推動作用。立法應當成為引領改革的推動力,這就要求立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不只是事后確認改革成果,在改革過程中,應當變“政策引領”為“立法引領”。這就要求立法必須做好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做好立法規劃和立法決策。此外,立法還應當為未來的改革預留空間,避免對未來的改革設置過多的障礙。立法者需要考慮“人類社會的性質,社會科學所需要運用的技術”,適度預見和引導社會的發展。立法既要保持其適度抽象性,又要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立法過程中,還應當保持法律規范內部價值的統一性,統籌協調各部門法律之間的關系,避免不同法律規范之間出現價值取向上的沖突,影響法律的實施效果。

(4)要反映國情、社情、民情。“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保ā俄n非子·五蠹》)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生活規范,其本身就是要追求良好有序的社會效果。龐德指出:“法律的工作,可以說是一種社會工程(social engineering)的艱苦工作,它是一種能努力滿足眾人的需要及欲望,能為眾人所分享生活必需品一樣的工作,這就是因為法律的目的旨在實現社會正義!狈梢浞职l揮調整社會生活的效果,就必須密切聯系實際,解決現實存在的問題。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因此產生了貧富不均、社會沖突加劇、環境惡化等問題,這與我國的制度不完善存在密切關聯,即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相關的規則設計和制定落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這要求我們一方面要根據現實問題加強立法,同時也要使立法保持一定的開放性,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根據國情、社情與民情的發展變化不斷修改和完善法律。法律要與社會的發展進步同行,要根據社會的變化堅持立改廢釋并舉,以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5)具備科學、合理的體系。法律只有實現外在規則體系的一致性、內在價值體系的一致性、邏輯上的自足性以及內容上的全面性,才能有效發揮調整社會生活的作用。美國學者富蘭克林指出:“每個法律條文,都表現出存在的理性,而條文的結構整體也呈現出組織的原則!狈傻母鞑糠謨热輵斚嗷f調、相互配合,而不能相互沖突。良法要求基本覆蓋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實現社會的規則治理,同時實現法律與道德、習慣以及社會自治規則等方面的分工與協調,形成完備的、融貫的、科學的規則系統。

(6)符合法定程序,具有程序正當性。法律是全民意志的反映,其必須具有程序正當性。即便法律的內容屬于良法,但如果在創制程序上有瑕疵,那么實際上也不符合良法的標準。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商君書·修權》)依法治國,良法先行。良法要求把每一部法律真正打造成能夠在社會生活中發揮重要調整作用的精品。

二、善治是法治之目標

“治民無常,唯法為治!保ā俄n非子·心度》)法治追求的目標并非僅僅是獲得良法,關鍵是通過良法之治實現“善治”。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有的階段政通人和、百業興旺、路不拾遺、夜不閉戶,被稱為“盛世”。一般認為,這已經是善治。《史記·商君列傳》描述商鞅變法之后的秦國社會形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鄉邑大治!边@其實也是當時善治的理想狀態。盛唐時期,民富國強,社會生活中“牛馬遍野,百姓豐衣足食”,四海升平,八方寧靖,經常被史學家稱為“大治”。實際上,社會發展到今天,善治的標準并不完全一樣。我國歷史上出現了“文景之治”、“貞觀之治”、“開元盛世”、“康乾盛世”等所謂的“盛世”,這表明,與同時代其他地區或者與此前的社會發展相比,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達到了較高的程度,在社會治理層面無疑是成功的,這也使得中華文明曾經在世界上長期處于領先地位。今天我們要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毫無疑問要從古代的治國理政中吸取經驗,承繼古代善治的思想,但同時也要關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和民主法治發展的趨勢,深化善治的內涵。

何為善治?聯合國亞太經濟社會委員會在其發布的《什么是善治?》中,對于善治提出了八項標準,分別為共同參與(Participation)、厲行法治(Rule of law)、決策透明(Transparency)、及時回應(Responsiveness)、達成共識(Consensus Oriented)、平等和包容(Equity and inclusiveness)、實效和效率(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問責(Accountability)。筆者認為,“善治”中的“治”包含以下雙重含義:一是指一種治理的方式和模式。作為一種治理模式,善治本身是良法之治。其實質就是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方針,把法治真正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真正實現國家治理的現代化。二是指一種秩序、一種狀態、一種結果。正如菲尼斯教授所指出的:“法治通常是指法律制度得到合法地、良好運作的一種狀態!彼^“天下大治”,指的就是善治,其最終目的是實現人民生活幸福、社會和諧有序以及國家長治久安。建設一個政治開明、經濟發達、人民幸福、國泰民安的法治國家,就是我們要追求的善治。作為一種治國理政的方略,善治應當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善治是民主治理。善治的關鍵是實現全體公民共同參與國家和社會的治理,而在現實社會中,民主是此種參與的最佳方式。民主治理正是我們所說的“善治”與封建社會善治的根本區別所在!爸挥凶屓嗣駚肀O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和社會的治理本質上應當是人民群眾當家做主,依法管理國家、管理社會。只有讓最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國家治理,才能在最廣泛的范圍內匯集民眾智慧,提高國家和社會治理的科學性,并使此種治理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民主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這就要求將民主法治化。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全國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將自己的意志轉化為國家的法律,并通過法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依據憲法和法律所享有的治理國家的權力。依法治國與人民當家做主密不可分:一方面,法治以民主為前提,依法治國要堅持人民的主體地位,在民主基礎上的法治才是真正的人民的法治,否則就只是所謂少數人的“法治”。所以,民主是依法治國必備的政治基礎。另一方面,民主又必須依靠法律來保障。人民群眾管理國家和社會都是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進行的。民主的完善必須要通過法律使其制度化和程序化,并由法律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總之,離開民主搞法治,會使法治喪失根基,無法真正建立法治國家;而離開法治搞民主,必然會導致社會混亂無序,甚至出現無政府的混亂狀況,也無法真正實現民主。所以,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方針必須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建設相配合、相協調。

(2)善治是依法治理。德國著名法哲學家拉德布魯赫有句名言:“民主的確是一種值得贊美之善,而法治國家則更像是每日之食、渴飲之水和呼吸之氣!边@就是說,僅僅強調民主并不能自然實現法治。要實現社會有效治理,需要在民主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法治。依法治理的內涵非常豐富:一是全面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建設。只有通過法律對公權力進行規范和約束,才能真正保障私權利。在此意義上,法治要從根本上約束和限制公權力,為公權力套上“緊箍咒”。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不僅要通過法律約束老百姓,更要約束官吏,并有效制衡公權力,在私主體受到公權力的侵害之后,法律應當對其提供充分的救濟。總之,只有建立法治政府,才能真正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中,也才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二是要利用法治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安定有序、長治久安。要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需要通過法治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平衡利益沖突,F階段社會貧富之間的矛盾、官民之間的矛盾,并非不可調和的沖突,應當通過法治的手段加以解決。法治的優點在于,它通過規則之治,使人們通過具有平等性、交涉性和可預期性的程序規則解決矛盾和沖突。法治是現代社會化解矛盾、解決沖突最有效的方式。三是要依法保障人權,保障民生,維護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保障人權、維護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保障民生也是善治的基本內容,在具備良法的情況下,在客觀上還需要有獨立、廉潔的司法和執法機關予以保障。

(3)善治是賢能治理。善治是賢能之治,即注重選擇賢與能參與國家和社會治理。我國古代治國理政的重要經驗是通過選舉賢能的人來治理國家。儒家學說的核心即在于“舉賢才”(《論語·子路》),即選賢任能、賢人治理。賢能一般是指有德有才、德才兼備的“君子”。孔子說:“君子尊賢而容眾,嘉善而矜不能!保ā墩撜Z·子張》)孟子則強調“尊賢使能,俊杰在位”(《孟子·公孫丑上》)。在西方,柏拉圖將“哲學王”治理尊為最理想的治理選擇,與我國古代的賢能之治異曲同工。筆者認為,古代的賢能之治在本質上屬于人治而非法治,不能將此種善治等同于當今法治時代的善治,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要將賢能之治排除在外。事實上,賢能之治也是我們現代法治社會中善治的一部分內容,因為善治的主體仍然是人,這些人應當真正具有治理國家的能力、具有較好的道德品行和較高的素質。要實行賢能之治,就必須真正施行科教興國、人才興國戰略,開啟民智,培育人才,并完善人才評價、選拔和任用機制,真正使個人學有所用,人才各得其所、人盡其用、人盡其才,個人才能得到充分施展,個人智慧得到充分發揮,個性得到全面發展。

(4)善治是社會共治。當今社會,因全球化的推進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變化,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的理念也在發生深刻的變化,主要體現為從傳統上單純的統治(government)理念轉向治理(governance)理念,從單純依賴政府的管理轉向多種社會治理方式的結合。國富民強、社會長治久安需要各種社會治理方式和治理機制的有效銜接與配合,為此,社會共治強調實現社會自治與社會管理的有序銜接。在我國社會轉型中出現的食品安全、環境污染、誠信缺失等問題,都是復雜的、綜合性的社會問題,需要通過社會共治才能解決。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治理與管理雖然僅一字之差,但其體現的是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治理與管理存在本質區別,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在管理模式下,主要強調政府的行政強制;而在治理模式下,要發揮全社會的力量,形成民眾對社會治理的廣泛參與,充分發揮私法自治的功能,激發社會的活力,推進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調節、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形成國家治理與個人權利行使、保護之間的有序銜接。另一方面,管理具有單方性,是從政府的角度對社會進行管理;而治理模式則具有多面性的特征,強調多方主體共同參與到社會事務的治理之中。在治理的模式下,政府依法有權行使公權力,但需要運用協商和溝通的機制,充分反映協商民主的精髓,尊重民意,聽取民聲,反映民愿,吸納民智,注重吸納公眾的廣泛參與?傊,社會治理是綜合了法治與其他治理機制的制度安排,是信息機制、決策機制、評價機制以及監督機制等各種機制的有機整體,按照此種社會共治的形式進行社會治理,是善治的基本方式。

(5)善治是禮法合治。中國傳統社會的治國經驗就是“禮法合治”、“德主刑輔”!岸Y”在我國有幾千年的歷史,對人們的行為有潛移默化的影響,其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是我國古代治國理政的重要經驗。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也應當注重發揮“禮”對人們行為的調整作用,以促進法律的有效實施,從而實現良好的社會治理效果。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指出,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一方面,要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充分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規則,其調整范圍是十分有限的,大量的生活領域還主要依靠道德規則進行調整!皣鵁o德不興,人無德不立!彼抉R遷在《史記·太史公自序》中也言,“禮禁未然之前”,而“法施已然之后”。這就是說,道德規則重在對個人的行為進行事先的教化,重在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預防,而法律規則主要是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主要進行一種事后的預防。從今天來看,法律也要積極發揮預防和引導的功能,但社會的道德教化是法律能夠有效實施的前提,法治本身就是一種規則之治,只有全社會人人誠實守信,崇尚道德,遵守規矩,才能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礎。另一方面,需要充分實現法律和道德的互動,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三、法治是良法與善治的有機結合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這就深刻地闡述了良法和善治的相互關系。從根本上說,法治就是良法和善治的有效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目標是治理的良善化,而治理的良善化依賴于治理的法治化。法治是一種與人治相對立的治國方略,法治是現代國家的重要標志,法治能力是最重要的國家治理能力。法治化既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內容。在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目標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之一,就是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也需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正是在這一背景下,黨中央首次將依法治國確立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主題,而全會通過的關于推進依法治國的決議就與十八屆三中全會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決議形成了姊妹篇。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從而推進國家治理的現代化,實現善治的目標。法治是經人類社會歷史證明最為有效的社會治理方式,要避免有法無治,應當將良法與善治結合起來。

首先,要以良法促善治、保善治。在中國古代社會,凡是所謂“盛世”時期,雖然主要是人治,但也有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例如漢唐盛世期間,就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典。今天,我們要實現善治,必須充分發揮立法的引導作用。一方面,只有良法才能出善治。因為良法能夠最大限度地得到民眾的認同和遵守,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法治的功效,因此,需要通過立法規定相關的程序、制定行為規則、劃定行為自由的界限等方式,達到合理配置社會資源、合理分配權利義務、明確權力與責任等目的。只有制定了良法,治理才有充分的依據。善治本身是規則之治,沒有良好的規則、規則缺乏、規則相互沖突,均不能實現善治。另一方面,只有良法才能保善治。善治的應有之義就是厲行良法,善治的各項治理方式都必須靠良法來確認。良法之治也是善治要追求的目標。“法立而能守,則德可久,業可大!保ㄖ祆洌骸墩撜Z集注》)也就是說,只有確立法度并且嚴格堅守,事業才有可能壯大。法治所蘊含的良法價值追求與治理相得益彰。善治的依據是良法;趯Α傲挤ㄊ巧浦沃疤帷钡纳羁陶J識,我們黨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這一主張實際上就是要為最終實現善治奠定良好的規則基礎,充分體現了通過良法來實現善治的理念。

其次,善治以貫徹實施良法為核心!巴椒ú蛔阋宰孕小,僅僅只有良法,不能當然實現善治,也不能實現法治。雖然我國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法律體系只是解決了立法層面的問題,并沒有解決法律的實施及其實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只有在法律體系得到有效實施之后,才能形成法治體系。因此,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法治體系的目標,強調要將已制定出來的良法真正轉化為行動中的法!胺钚袆t國治,法令弛則國亂!保ㄍ醴骸稘摲蛘摗な錾狻罚┙ㄔO法治體系,不僅要“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還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法治體系與法律體系相比,其內涵更為豐富,不僅包含了立法,而且更強調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動態的過程,包含了“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內容。法律體系只是一個靜態的概念,并不包括法律的實施以及實施的效果等動態的內容,而法治體系則是一個立體的、動態的、有機完整的體系,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需要實現從法律體系向法治體系的轉變,而建設法治體系就是要實現善治?梢,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為依法治國戰略方針的實施提出了更新的目標和更高的要求,彰顯了我們黨治國理政方式的重大轉型,表明我國的依法治國藍圖已經進入新的階段。

第三,良法和善治必須有機結合,才能體現法治的基本內涵。良法之治也是善治要追求的目標。法治所蘊含的良法價值追求與善治相得益彰。推進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法治化,關鍵是實行良法善治,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貫穿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建設之中。要達到建設法治中國的目的,需要把法治作為一種與人治相對立的治國方略,強調依法治理,不僅要求具備“依法辦事”的制度安排及運行機制,而且強調法律至上、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程序公正、良法之治等精神和價值。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應當共同推進。法治的精神最終都指向善治。今天,無論是化解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利益沖突,突破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和障礙,還是解決因社會貧富分化所引發的不公平現象,擺脫權力失控所帶來的腐敗困擾,都需要法治在全社會落地生根。

良法和善治必將形成良好的秩序和狀態。古人所說的“天下大治”,也表明了“治”包含社會狀態層面的含義。此處的“治”強調其目的意義,這種狀態的具體體現就是政治清明、社會公正、國泰民安、長治久安。建設法治國家,推進法治昌明,是黨和政府的奮斗目標,是億萬人民的美好期盼,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必然選擇。厲行法治,將使一個社會生機盎然、永續不絕、生生不息;厲行法治,將使中華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自清末變法以來,法治成為中國人矢志不渝的夢想。百年以來,雖然中國的社會發展與法治建設歷經坎坷,但是法治夢始終是中國夢,是中國人不懈追求的社會理想。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描繪了法治建設的新藍圖,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并對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具體步驟作了全面部署和頂層設計,表明我國的法治建設已經進入新的歷史階段。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內涵豐富,確立了建設法治體系與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在這一背景下,良法、善治是具體實現方式及發展目標的展開和概括,為我們建設法治體系與法治國家提供了路徑。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提出的良法、善治的目標源自對法治內涵的深刻把握,充分借鑒了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同時充分結合了我國的歷史與現實,是未來我們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指針。我們正在走向一個崇尚法治、信守法治、厲行法治的新時代,雖然道路漫漫,但目標已經確定,前途一片光明。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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