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陳禹衡 | 雙層社會背景下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之耦合適用——以首起流量劫持案為分析樣本
發布日期:2020-11-09  來源: 刑事法判解

摘要:第102號指導性案例是雙層社會背景下國內首例流量劫持刑事制裁案件,而該案的裁判要點是對于DNS流量劫持行為的定性,并由此引發了對具體罪名選擇的爭議,這是因為文義解釋已經無法涵括本罪的實行行為和保護法益。如果僅適用文義解釋,那么將會導致對犯罪構成要素的解讀不夠全面,且僅解釋DNS劫持無法為法官判斷其他類型劫持提供參照依據。適用目的解釋,則可以對文義解釋形成補充,不僅厘定了流量劫持行為侵害的保護法益為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而且確定對流量劫持行為范式的判定不宜過分擴展。在本案中,對目的解釋和文義解釋的耦合適用,前者為后者提供理論依據和價值指引,而后者則側面印證前者的合理性,避免其肆意擴張適用范圍。

 

關鍵詞:流量劫持;指導性案例;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雙層社會

 

 

 

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Web3.0時代,雙層社會的概念逐漸形成,其是指在網絡空間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傳統犯罪由“現實空間”一個發生平臺增加為“現實空間”和“網絡空間”兩個平臺,一個犯罪行為既可以是全部犯罪過程都發生于網絡空間也可以同時跨越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兩個平臺。為了應對雙層社會背景下的愈演愈烈的網絡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對各種新類型的網絡犯罪增設相關罪名加以規制,并通過一系列指導性案例為相關人民法院規制此類犯罪行為時提供指引,希望從“現實物理空間”到“虛擬網絡空間”形成刑事制裁的完整路徑。而在國內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件“付宣豪、黃子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則因為具有典型性,成為第102號指導性案例,針對流量劫持犯罪行為刑法規制的爭議問題給出了路徑指引。鑒于流量劫持犯罪嚴重影響了網絡安全秩序,具有法益侵害性,破壞了互聯網生態,因此值得科處刑罰,但是對于具體規制路徑的選擇則尚無定論,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最終判處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具有樣本意義的同時,也和其他相類似的流量劫持案件的判決結果不同,產生了一定的爭議。有鑒于此,對于第102號指導性案例的解讀,應該參照該案中對二人所進行的域名劫持(Domain Name System 以下簡稱DNS劫持)行為的詳細技術分析,有助于對此類案件的裁判提供規范化的裁判思路,體現指導性案例“創制規則”的職責屬性,并借助司法規則的創制以對司法實踐進行指引,彌補刑事立法與司法解釋的不足。在對第102號指導性案例的解讀過程中,不能僅局限在基本的文義解釋,更應該通過目的解釋的路徑來解讀指導性案例中最終判處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緣由,厘清流量劫持案件的保護法益并選擇合適的規制路徑,基于法律論證和價值衡量等諸多方面為法官解決類似案件提供指導,破除流量劫持的“技術迷霧”。

 

 

 

 

01

國內首起流量劫持案的案情分析

 

 

(一)本案的基本案情概述

 

“付宣豪、黃子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作為國內首起流量劫持案,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宣判,并在之后被列入第102號指導性案例。在本案中,被告人付宣豪、黃子超等人租賃網絡服務器,以編寫惡意代碼的方式修改網絡用戶路由器的初始DNS設置程序,誘騙用戶在訪問“2345.com”等導航網站時跳轉至其所預設的“5w.com”導航網站,并將獲取的互聯網用戶流量有償出售給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即“5w.com”導航網站所有者),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約75萬余元,兩人被判處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在技術分析層面,法院認為行為人的具體行為集中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方面,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難以正常運行,并且誘導網絡用戶誤入其所設置的釣魚網站,以此牟利。被告人實施的是DNS劫持行為,其作為流量劫持典型方式的一種,是通過修改域名解析的方式,使得互聯網用戶在網絡訪問時,由原本的目標網址跳轉到惡意篡改的釣魚網址,在這一過程中,網絡用戶的資料可能遭到竊取,且流量也被不當獲取。雖然就行為本身而言并不復雜,主要是通過修改路由器的DNS設置的方式實現犯罪目的,和CDN劫持(Content Delivery Network)、網關劫持或者客戶端劫持手段相比,復雜程度較低,但是其手段危險程度及損害后果并不低于上述復雜的流量劫持手段,且作用場域集中在破壞、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上。

 

(二)本案的裁判爭議分析

 

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的裁判爭議集中在對于流量劫持行為定性的判斷,即流量劫持是否屬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對于流量劫持行為是否應該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還是應該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抑或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實際上,伴隨Web3.0時代的到來,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依托網絡科技的變化而不斷迭代升級,相對應的網絡犯罪行為手段及保護法益也在不斷變化,對于技術手段的分析不能采用“靜止的”文義解釋做固定分析,而是應該基于網絡犯罪的特征,利用目的解釋對流量劫持進行全新的解釋。在Web3.0時代的背景下,目的解釋手段的適用,在確證了保護法益的前提下,相較文義解釋而言,的確更具有解釋的優先性和準確性,可以針對本罪中存在的爭議給出契合時代特征的“答案”。而當下對于流量劫持定性的爭議,司法實務界和主流學界則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認為流量劫持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這也是第102號指導性案例的最終裁判結果,采用這一觀點,是將流量劫持行為歸納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三種實行行為的一種。考慮到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設立初衷在于將刑法對計算機系統的保護重心放到計算能力上,通過保護網絡計算資源、傳輸資源、存儲資源等,在終端實現對網絡資源和網絡服務的全面保護,而流量劫持行為本身的確在犯罪行為上屬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前端行為,和本罪的設立初衷相吻合。其中DNS流量劫持行為可以被歸類于“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范疇,因此可以將其歸納為高度類型化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行為方式。

 

第二種觀點是認為流量劫持行為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施碩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中,當事人也采用DNS劫持手段,但是在定罪上卻異于第102號指導性案例的裁判結果。在本案的裁判文書中,認定當事人以DNS劫持的方式來解析域名配置文件,輸入預設的域名文件內容,實現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非法控制。而本案之所以未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可能是考慮到當事人本身就是電信公司的員工,其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方式相較而言更加“溫和”,沒有和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一樣采用外圍暴力破解的方式。但是對于此處犯罪行為的評價不能僅從文義解釋的角度進行基礎分析,不能僅考慮手段的激烈程度,而是應該基于行為的內核,發現上述不同行為之間作為流量劫持的共同特征,從而對流量劫持行為做出實質解釋,避免同案不同判現象。

 

第三種觀點是認為流量劫持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在陳志勇等七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中,司法機關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手段雖然是流量劫持行為,但是其目的訴求是對騰訊公司的Cookies數據的非法獲取,而根據騰訊公司出具的《關于騰訊“登錄態”技術情況說明》顯示, QQ用戶登錄態的存在方式是Cookies形式,Cookies數據本身就是登錄態數字代碼轉換方式,也就是用計算機程序語言來體現展示界面的狀態。司法機關在這里基于當事人的犯罪目標做出判斷,進而得出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裁判結果,但如果判定為本罪,則意味著認定當事人行為的侵害法益為數據的財產法益,而忽視了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法益的保護,在法益保護層面出現了缺漏,在目的解釋層面出現了爭議。

 

有鑒于此,對于流量劫持定性上的爭議,實際上是因為文義解釋已經無法完全涵蓋犯罪實行行為的內容,在保護法益上造成解釋缺漏,鑒于刑法規范和用語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一般性和概念性,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大量爭議和沖突,而針對這一局面,則亟需適用目的解釋進行補正。“所謂目的解釋,指以法律規范目的為根據,闡釋法律疑義的一種解釋方法”,而“一個正確的解釋必須永遠同時根據法律的字面文義和法律的目的來進行,僅滿足一個標準是不夠的”。因此對于第102號指導性案例的解讀,必須將目的解釋和文義解釋耦合適用,避免司法裁判人員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陷入“機械司法”,并為具體法條的理解提供特定的解釋語境。

 

 

 

 

02

文義解釋在本案中的適用與缺陷

 

 

“所謂法律解釋就是要根據法律與事實及互動關系說清楚法律文本的含義及其事實的法律意義”,因此出于對法律文本的解讀,并通過對法律文本的解讀來對案件事實進行深層次的分析,文義解釋方法具有優先使用性。文義解釋的適用對象是具體的刑法條文,其是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文字及文字間的邏輯進行解釋,而每個解釋的基礎,皆是依照自然的和特別的法學名詞術語字義展開,基于法律條文進行文理解釋,文義解釋也不例外,亦是通過對具體名詞的解釋來對具體事實進行剖析。第102號指導性案例是我國首例對流量劫持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判例,給后來的流量劫持相關案件提供了參考,其作為指導性案例,在裁判理由部分普遍地遵守著文義解釋的優先性,對能夠直接闡述法律規范含義的狀況,并不過多做出說明或者論證,也不涉及其他解釋方法的使用。而實際上,“不同的解釋方法會附隨產生不同的后果,無論解釋者是否意識到這一點,這些存在的后果都會反向制約解釋者”,這一點在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體現的尤為突出,僅遵循文義解釋的方法實際上造成了對流量劫持犯罪的刑法解釋困境,并導致無法形成統一的規制路徑。在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以文義解釋的方法對流量劫持的技術手段進行了較為詳盡的分析,并將解釋的重心放在了對流量劫持行為的定性上,以技術分析的手段描述了具體行為,即“修改路由器、瀏覽器設置、鎖定主頁或者彈出新窗口等技術手段,強制網絡用戶訪問指定網站”。從罪刑法定的角度考慮,本案適用的文義解釋,希望通過技術分析給出準確的解釋,限定對流量劫持行為的規制范圍,而罪刑法定原則下的刑法適用,本身就很依賴于正確的刑法解釋,所以文義解釋的準確性,關系到刑法規制路徑的選擇以及對罪刑法定原則的遵守。

 

 (一)對構成要件要素的解釋不夠全面

 

文義解釋在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的適用缺陷之一在于文義解釋本身對犯罪構成要素的解讀不夠全面,導致出現解釋缺漏。第102號指導性案例對DNS劫持所進行的定義,在具體的解釋內容上,和學界對于DNS流量劫持的定義保持了一致,但是相較而言少了“通過惡意的軟件程序”的手段要素和“消耗用戶流量”的目的要素,而這兩個要素的欠缺,導致了對流量劫持的理解過于狹隘,且可能造成法官在判斷過程中的失誤。第一,欠缺了“通過惡意的軟件程序”的手段要素,導致對流量劫持的行為判斷無法形成完整的流程,如果僅將對行為的判斷放在修改路由器、瀏覽器設置、鎖定主頁或者彈出新窗口的認定上,則只是將技術手段的判斷重心放在了整個流量劫持手段的后半截,沒有突出“惡意的軟件程序”的使用。那么對于流量劫持而言,如果是善意的軟件程序,抑或是暫時沒有定性的中立幫助手段,造成了類似的結果,那么將如何定性,成為了橫亙在該指導性案例文義解釋中的問題。第二,欠缺了“消耗用戶流量”的目的要素,導致對流量劫持行為的判斷缺乏合理的限制要素,有可能造成流量劫持定義的無限擴大,甚至會出現類推解釋的相關情形,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則。文義解釋在這里沒有限定流量劫持行為的侵害法益,缺乏目的性限制要素,導致法官在參照指導性案例時,無法確定具體的流量劫持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 且只有在法益受損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因此法益侵害或危險的事實時才是違法判斷的基礎,對于法律文本的解讀,在沒有具體法益限制的前提下,可能會出現范圍擴張的情形,破壞了罪刑法定原則。

 

(二)對流量劫持的解釋未歸納出共性

 

文義解釋在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的適用缺陷之二在于僅解釋了DNS劫持,在沒有進行目的解釋的基礎上,沒有總結出流量劫持行為的共性,這會導致法官對于其他類型流量劫持的判斷困難,造成司法裁判過程中的漏洞。對于流量劫持的概念,在本案中僅解釋了DNS流量劫持,文義解釋的范圍較小,沒有就流量劫持的共性特征和概念展開進行概括性的解釋。實際上,除了DNS流量劫持,流量劫持還有CDN劫持、網關劫持、客戶端劫持等諸多手段,其中雖然各有差異,但是在具體目的上基本保持一致。CDN劫持是DNS劫持的進化方式,其通過靜態的數據入侵的方式,利用網絡用戶所進行數據緩存展開篡改用戶瀏覽地址的行為,最終“劫持”用戶的流量,并基于Web3.0時代互聯網分布式儲存、負載均衡理念的傳播而不斷擴散,造成潛在的網絡破壞。網關劫持是指運營商通過其擁有的網關,在用戶瀏覽網頁時,誘使用戶訪問其預設的網頁,或直接更改用戶的目標網址,甚至制造彈窗進行干擾來“劫持”用戶的流量,甚至有利用數據算法來針對目標用戶進行傾向性誘導的行為。客戶端劫持則是偽裝成正常的客戶端程序,通過惡意警告、危險提示、后臺篡改配置、修改用戶防火墻設置等方式來干擾網絡用戶的正常安裝活動,使得用戶在瀏覽某些網頁時受阻,并引導用戶瀏覽其已經預先設定的網頁。綜合來看,伴隨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由其所帶來的副作用以及引發的高風險在不斷影響公民的正常生活,而對這些風險的預防則是刑法需要妥善解決的議題,以本案中的流量劫持為例,其作為一種高科學技術所帶來的風險,對其進行刑法解釋,不能拘泥于某一單一類型的解釋方法,采用文義解釋方法雖然在解釋其概念時更加清晰,但是卻缺乏目的解釋所具備的提綱挈領的作用,無法做到“窺一斑而知全貌”。

 

有鑒于此,雖然“法律的含義取決于法律文本的字詞含義”,而文義解釋可以基于法律文本為載體對字詞含義進行較為準確的解釋。但是考慮到在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之前,司法實踐中對于以流量劫持為主的網絡黑灰產業并沒有權威的法律文本可供解釋,所以文義解釋在對流量劫持的分類及定義上,無法以相關的規范為原點進行合理的衍生,難以準確囊括流量劫持的行為范圍,單一適用文義解釋反而會限制第102號指導性案例效用的發揮。實際上,采用文義解釋的方式雖然能夠快速有效地達到立法者所追求的規范的目的,但是正如魏德士所批判的那樣,“一切認為文義絕對優先于其他任何解釋論據的解釋理論的觀點都是錯誤的”。與之相對,目的解釋是以法條的目的為根據闡明法律疑義,由于目的是動態的,且隨情境的變化(此處指科學技術的進步)而發展,所以擺脫了原始固有目的的桎梏,而是具有明顯的建構性特征,其目的的內涵將會因為社會的不斷進步而發生變化,以適應時代的發展。有鑒于此,目的解釋在流量劫持的解釋中更為適用,并且能補正文義解釋在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的解釋缺漏,配合文義解釋一起消弭關于案情判斷的相關爭議,對流量劫持進行實質解釋,實現法律的實質合理性,即價值內容上的合理性,讓對流量劫持的刑法解釋既能符合時代特征,又能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相關爭議。

 

 

 

 

03

目的解釋在本案中的適用與補正

 

 

流量劫持技術橫跨當下的雙層社會空間,作用于“現實物理空間”與“網絡虛擬空間”兩個場域,所以適用的刑法解釋方法也應該隨之變動。而現階段對于流量劫持案件存在的司法爭議,是因為單純地采用文義解釋已經無法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導致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適用困難。針對第102號指導性案例,應該將刑法文本與案件事實同時作為刑法解釋的對象,對解釋目標進行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并基于保護法益進行目的解釋。就各種解釋方法而言,“解釋方法之桂冠當屬于目的論之解釋方法,因為只有目的論的解釋方法直接追求所有解釋之本來目的,尋找出目的觀點和價值觀點,從中最終得出有約束力的重要的法律意思”。有鑒于此,適用目的解釋方法,可以在法律規范的文義理解存在模糊或者不清楚的時候,直接“追本溯源”探尋流量劫持犯罪行為的本質,確定流量劫持的行為范式和侵害法益。雖然目的解釋有放松對法律服從的要求之嫌,但是其增加了法律解釋的開放性和靈活性,避免法律條文的僵化性,對比之下,適用目的解釋是利大于弊的解釋路徑選擇。目的解釋在第102號指導案例中的補正適用,應該首先從保護法益入手,確定流量劫持所侵害的保護法益,進而通過對流量劫持行為范式的分析,辨析出合適的罪名規制路徑,使之具有更為直觀的可參照性。

 

(一)厘定流量劫持的保護法益

 

目的解釋的基礎在于明確的保護法益,只有根據法益實質地解釋犯罪構成要件,才能夠不使立法者保護法益的目的落空,所以厘定保護法益成為目的解釋的應然之舉。由于目的的多樣性,導致目的解釋的方法變得復雜,給解釋者帶來了一定的困擾,因此需要在把握整體法秩序目的的前提下,探尋法律規定的客觀意涵,以其適合事理,而對于保護法益的解讀,無疑就是此處的“客觀意涵”。但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的目的往往是一種觀念的抽象的存在,甚至不是一種客觀的存在,所以對目的的解讀往往更多地取決于解釋者的價值判斷,而對流量劫持價值判斷的基礎,則應該基于解釋者對案件事實的解讀、對法律文本的理解以及對技術手段的分析。在刑法分則中,當具體條文的目的則難以判斷時,應該從刑法文義出發,以得出符合刑法目的的結論,所以文義解釋本身和目的解釋兩者并非相互抵觸,而是相輔相成。針對流量劫持行為侵害的保護法益,當下主要有三種觀點,分別是虛擬財產說、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秩序說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說,導致對于保護法益的界定產生了爭議。

 

虛擬財產說的觀點認為流量劫持行為劫持的是網絡用戶的訪問流量,而此處的訪問流量應該視為一種虛擬財產,刑法在這里應該保護流量所有者對虛擬財產的合法占有。有學者將流量界定為互聯網公司所設立的IP地址從網絡運營商的手中獲得的數據訪問分配值,而IP地址被訪問的用戶數量以及瀏覽頁面數量的指標,則是評價一個IP地址的經濟價值的重要衡量因素。流量劫持所非法獲取的用戶流量屬于將得流量,是用戶在收到流量劫持的欺騙之后做出的表達和分配,因為流量劫持行為在用戶瀏覽過程中介入,以DNS劫持、CDN劫持等諸多方式誘導用戶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和流量分配,將目標IP地址本應獲得的流量劫持到自己所預設的IP地址,并從中謀取利益。質言之,侵犯虛擬財產說基于保護虛擬財產為目的,但是在目的解釋上卻有兩方面缺陷:第一,當下的流量劫持行為并非都是以將得流量為目標,很多流量劫持的犯罪對象是用戶的個人信息,而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益在當下的網絡空間中則極具保護價值,如果僅以流量這一虛擬財產為保護法益,那么將無法涵括本罪的保護法益,造成保護法益的缺漏。第二,對于虛擬財產的保護路徑本身,學界尚存爭議,歐陽本祺教授認為虛擬財產僅是先于法益的純粹利益,刑法保護對虛擬財產保護的唯一路徑是對數據進行直接保護,進而間接實現對虛擬財產的保護,這是因為虛擬財產本身并非法律規制的對象,而只有代碼數據屬于刑法的調整對象,既然虛擬財產本身無法被刑法保護,其只是“現實財富在網絡環境中使用時的另一種表現形式”,那么必然不是適格的保護法益主體,難以成為流量劫持所侵害的保護法益。

 

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秩序說認為類比于現實物理空間的公共秩序,虛擬信息網絡空間同樣存在管理秩序。網絡用戶通過消耗流量以訪問目標IP地址,而目標IP地址頁提供了用戶所預想的內容,這一流程實際上類似于現實物理空間的買賣交易活動,流量在這里是作為價值交換媒介而存在,而真正需要保護的則是整個流量交易的過程,也可以視為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秩序。這里將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秩序定義為網絡虛擬空間的流量分配秩序,在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行為人的DNS劫持行為所侵害的并非是作為價值交換媒介的流量,而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秩序的正當運行。總體而言,采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秩序說符合雙層社會背景下流量在虛擬空間交易的實際情況,并且契合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論述,論證了第102號指導案例罪名選擇的正確性。從目的解釋的角度出發,采用該說所界定的保護法益也屬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設立目的之一,符合其設立初衷。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采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秩序說,鑒于秩序是一種抽象的概念,對于被侵害的秩序很難有量化的衡量指標,遑論作為新興事物的計算機系統的管理秩序,其法益損害的數值更難以計算。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秩序作為保護法益,實際上是依托于雙層空間的語境而建立的,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不僅無法準確定義,而且難以衡量數值,導致司法機關在實踐過程中,難以計算其損失,給實質出罪制造困難,亦弱化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機制,嚴重威脅與侵蝕刑法適用的統一性與客觀性,若沒有客觀的法益侵害數值,那么對是否值得科處刑罰則會產生爭議,主觀因素將會影響司法機關的判斷,因此該說同樣存在一定的缺陷。

 

侵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說認為流量劫持行為刑事可罰性的基礎在于行為侵害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而設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本質上也是為了保護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雖然目的解釋中“目的”的概念是靈活且多義的,但是在指導性案例中,目的解釋中的目的一般是從立法精神、司法政策、社會價值三個維度進行展開的,而這三個維度的展開,則最終凝聚為具體的保護法益內涵,以“法益”的概念對目的進行解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說的法益內涵,本文將其概括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且能夠在網絡空間形成正確且有效的訪問鏈接,為用戶的個人信息和流量提供可靠的網絡保護,避免任何行為主體通過非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允許的手段干擾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避免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存儲的信息被泄露。通過對流量劫持的行為分析不難發現,流量劫持實際上是對原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加以暴力修改和破壞,刻意地制造計算機防護系統的漏洞,最終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從表面上看,流量劫持侵害的是用戶訪問互聯網的過程,但是就行為實質而言,其犯罪場域仍然是網關、路由器等計算機附隨系統,所以實際上仍然是侵害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法益。

 

綜合來看,本文認為流量劫持行為所侵害的保護法益為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采用這一觀點有如下這些理由:第一,采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說對于保護法益涵蓋地更加全面,就流量劫持犯罪而言,除了對用戶流量的非法獲取,流量作為“相對低價值”的對象,并非流量劫持的首要目標,當前流量劫持的犯罪對象有向竊取用戶個人信息擴張的趨勢,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雙層社會的時代背景導致犯罪的法益關聯性要求微弱,導致法益外延擴張化,因此對于具體犯罪行為的法益范疇也隨之擴張。面對保護法益范疇的擴張,采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作為保護法益的內核,不僅能夠最大程度地涵蓋現有流量劫持行為所侵害的保護法益,而且沒有超出公眾的一般預期。如果采用其他較為超前的“信息安全說”或者“網絡空間秩序說”,則加劇了集體法益與個人法益之間的緊張關系,實際上超出了公眾對法益的一般理解限度,無法讓公眾感受其對自身的“有用性”,而刑事立法的法益本身,只有在有助于保護“對人的有用性”的限度之內,才能被正當化。第二,采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說可以和具體的犯罪實行行為相對應,以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的DNS流量劫持手段為例,其手段實際上橫跨“虛擬網絡空間”和“現實物理空間”兩個維度,但是行為的具體適用場域仍然是現實的計算機系統這一“物理空間”,DNS流量劫持通過修改路由器設置的方式,篡改了路由器正常的訪問路徑,作用場域是路由器這一計算機附屬系統,并破壞了計算機的網絡端口安全檢驗系統,使得計算機可能遭受網絡攻擊。所以流量劫持侵害的具體對象仍然是計算機信息系統,侵害的法益仍然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將其視為保護法益,更契合當下網絡犯罪的實際情況,實現法益保護和刑法解釋在同一場域內相互對應,這樣的法益解釋才是合理的,且具有可接受性。質言之,采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說作為保護法益,能夠實現刑法保護法益的目的,并且能夠針對未來可能發生而又未發生的事件發揮作用,有預防犯罪的效果。預防犯罪是現代刑法的重要機能,具有明顯的政策指向性,應該以規制流量劫持犯罪為契機對相關網絡犯罪活動形成系統性的規制路徑和政策導向,并借助法益保護說,證明某種行為(即此處的流量劫持)嚴重侵害了國民的生活利益,使得對流量劫持這一網絡黑灰產業的刑法規制合理化。

 

(二)規范流量劫持的行為范式

 

對于流量劫持行為范式的分析,根據對網絡犯罪的類型化區分,其屬于計算機犯罪行為分類中的第三種,即“非法利用數據、技術手段進行的其他多種法益”的侵害行為,而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必須符合該罪的法益保護目的,因此必須圍繞刑法目的展開解釋,不可能脫離刑法目的而孤立實現,刑法目的對解釋流量劫持行為范式起到提綱挈領的指引作用。在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對于DNS劫持進行了詳盡的技術分析,但是和其他幾個類似案件相比較,卻因為行為范式的差異而選擇了不同的規制路徑。雖然采用不同的規制路徑有法官認識理解變化的原因,但實際上也是因為目的解釋視角下對行為的理解和判斷產生了偏差,而“所有的法律問題歸根結底都是一個事實問題”,因此對于規制路徑選擇的爭議,還是會回歸到目的解釋視角下對犯罪行為的事實分析。

 

從目的解釋的角度出發,和其他三個案件中的CDN劫持、網關劫持以及客戶端劫持手段相比,DNS劫持實際上更體現了流量劫持行為的特征,更契合流量劫持的目的。流量劫持行為一般都可以歸納為出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目的,對計算機及其附屬系統實施侵入和破壞,雖然在手段的激烈程度上有所差異,但是不影響對手段的目的的解釋。因此在“施碩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以及“陳志勇等七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中,雖然基于當事人是工作人員,考慮到手段的激烈程度較低,裁判時判定行為人的行為不足以達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度,而將當事人的行為定罪為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但是本文認為這是對當事人所侵害的保護法益的誤解。基于目的解釋的視角,相較于DNS劫持,當事人在上述兩案中采用網關劫持的方式,但是侵害的法益并非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抑或是當事人的信息數據,相反,在刺破當事人手法上的“迷霧”后,會清晰地發現,當事人侵害的依舊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其手段和目的具有內在一致性,都是基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破壞而指導其具體實行行為。

 

本文認為,就流量劫持行為自身而言,不必對行為的持續時間做擴大認定,就流量劫持的實行行為而言,其起始時間和作用場域都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破壞這一段過程中,而后續的所謂“控制計算機”“獲取用戶數據”,都不能評價在流量劫持的范圍內,而是應該另作評價,即流量劫持所產生的結果就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這一單一后果,后續行為不能包括在內,其行為目的就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在目的解釋的框架內,每個不法構成要件均有其保護的法益,流量劫持的實行行為雖然在行為手段上多種多樣,但是在保護法益上是一致的。之所以產生別的規制路徑,是因為對“流量劫持”行為范式做出了擴大解讀,把后續的行為及影響都評價在流量劫持框架內,從而造成了誤判。在堅持目的解釋同一性的基礎上,通過厘定具體保護法益,可以確定流量劫持實行行為的內涵,并且以此為基礎明確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罪名選擇的內在邏輯,避免陷入類推解釋的桎梏,做到刑法規范的目的和犯罪實行行為相適應。

 

 

 

 

04

目的解釋與文義解釋的耦合適用

 

 

在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對于不同刑法解釋方法的選擇,導致了對于流量劫持的不同理解,而基于目的解釋的視角,對流量劫持所侵害的保護法益和犯罪范式進行分析,能夠歸納出較為合適的刑法規制路徑。本案中基于文義解釋和基于目的解釋的不同解釋路徑,導致了對流量劫持犯罪的不同理解,應該對司法實踐中的爭議進行反思。有學者認為“目的解釋是一種反文義解釋方法”,在目的解釋的適用過程中會摻雜入的非規范要素會有損罪刑法定原則,而目的解釋無論是否從文義解釋為基礎出發,最終的結果卻基本都是抬高“目的(目的導向)”而犧牲“文義(規則約束)”。但事實上,在客觀目的論的視野中,“法律的涵義會隨著時代精神的變遷而變遷,卻始終是在法律詞語的語義空間內進行”,因此目的解釋和文義解釋并不沖突,目的解釋更多地是基于文義解釋隨時代發展變更的基礎上,通過對時代發展給出合理的解釋和定位,進而影響了文義解釋的看法。換言之,即便沒有目的解釋,文義解釋也會因為時代的發展變化而改變,而目的解釋只是將時代變化的內核提煉出來,并指引文義解釋的完善,看似目的解釋影響了文義解釋,實際上只是把文義解釋進行精煉,兩者在應對時代變化上可謂“殊途同歸”。法律解釋上的爭議,在深層次上往往反映了理性人在價值側重或權衡問題上的爭議,而價值側重和權衡則受時代背景的影響頗深,以流量劫持為例,流量劫持的刑法解釋是基于Web3.0時代所形成的雙層社會的現實背景,因此無論是文義解釋還是目的解釋,都會隨時代特征產生變化,并且最終落腳點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這一層面。因此,在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文義解釋和目的解釋并非是對立排斥的,相反,兩者是相輔相成且耦合適用的,解釋的任務就在于使法律在各種特殊場景下能具體化,而法律解釋的過程也應該是“動態開放”,而非“封閉機械”,對于具體解釋方法的運用,應該根據時代特征進行動態的變動,選擇出最契合時代需要的解釋路徑。

 

(一)目的解釋指導文義解釋適用

 

目的解釋指導文義解釋的適用,并為過于超前的文義解釋提供理論依據,以彌補文義解釋存在的缺漏。時代發展的進步導致了對文義的不同解釋,其中尤以科技進步對社會的影響為甚,而社會因為科技進步而產生的影響又投射到對法律文本的解讀上。因此在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文義解釋在其中的適用不可避免地被打上Web3.0時代的“烙印”,在法益解釋和規范分析層面,會因為時代因素的加入而顯得過分超前,此時目的解釋就可以從刑法目的的特殊性出發,基于刑法最終要實現的目的是什么,來為文義解釋的合理性背書。

 

在法益解釋層面,單一的文義解釋已經無法具體解釋本罪的保護法益,網絡時代的相關犯罪行為保護法益的外延發生了變化,而缺乏準確的保護法益范圍,則勢必會影響對相關犯罪行為的刑法規制。此時因為目的解釋對保護法益的重視,反而可以更好地涵括保護法益的范疇,對文義解釋形成良好的補充,而將具體的目的限定為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則避免了保護法益和刑法規制范疇的肆意擴張。在規范分析層面,鑒于“對刑法的解釋,總是從刑法用語的含義出發,得出符合刑法目的的結論”,因此對于行為范式的分析,科技因素的介入導致對相關行為的文義解釋可能會較為超前,甚至影響目的解釋的適用。比如對DNS劫持的解釋,由于技術上的進步,其手段本身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破壞在一般的思維視域下難以證成,此時目的解釋就能夠結合時代發展的特征對文義解釋進行補充,將復雜的技術分析化解為教義學理論下的刑法解釋。網絡犯罪本身具有復雜性,犯罪行為本身所發生的某種異化和蛻變,給我國司法機關懲治相關網絡犯罪行為構成一定的障礙,因此合理的解釋路徑選擇尤為重要。就行為本身而言,在文義解釋無法解決現有問題時,目的解釋恰巧可以填補這一缺漏,合目的性的文義解釋,則能夠克服技術迭代升級造成的“壁壘”,將雙層社會背景下的網絡犯罪問題,回歸到傳統教義學的解釋場域下做出“最合理的闡述”。

 

(二)文義解釋促進目的解釋修正

 

文義解釋通過對流量劫持行為的詳細描述,側面印證了目的解釋的合理性,并且幫助目的解釋提煉其核心主旨,并且避免目的解釋適用范圍的肆意擴張。因為目的解釋是根據刑法保護法益的規范目的或刑法規范所要實現的宗旨,闡明刑法條文實質含義的具體解釋方法,所以其仍舊需要參照刑法條文展開。通過文義解釋的方式,能夠展現保護法益的具體內容,即“對網絡用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破壞,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因此目的解釋可以從此處概括出保護法益的核心在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保護,印證了目的解釋所堅持的保護法益。與此同時,文義解釋在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的適用也側面印證目的解釋的合理性,通過對于技術的分析,可以幫助法官對于流量劫持有著較為完備的理解,而在通過對文義解釋的分析之后,法律解釋的重心就會不由自主地傾向于對文義解釋進行提煉和總結,從而得出了趨近于目的解釋的結論,在對“域名解析服務”“轉入到篡改后的指定IP地址”“用惡意代碼修改互聯網用戶路由器的DNS設置”進行分析后,會自然得出犯罪人的行為目的在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所以文義解釋的適用本身,就從側面印證了目的解釋的合理性。除此以外,文義解釋對刑法文本和案件事實的規范解讀,同時也避免了刑法中適用目的解釋所帶來的肆意擴張之虞,有學者認為在目的解釋和文義解釋的耦合適用上,可以在目的的具體內涵上說明實現規范目的的具體方式和效力范圍,并限定為僅在例外的情況下,才可以做出與法律條文字面含義相左的目的解釋。而在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對目的解釋的適用則不能脫離文義解釋的解讀,在適用目的解釋時堅持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并且依據技術導向,參照文義解釋得出的結論,甄別出合理的目的解釋為適格的行為出罪。

 

總而言之,目的解釋和文義解釋在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適用是耦合而非對立的。雖然有的學者認為目的論的解釋方法直接追求所有解釋之本來目的,而其他解釋方法是接近法律意思的特殊途徑,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對適用其他類型的法律解釋方法予以排斥。實際上,任何解釋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釋,當不同類型的解釋方法得出多種結論或不能得出妥當結論時,目的解釋的取舍作用就得以發揮。在文義解釋和目的解釋耦合適用之后,正好可以利用不同解釋進路彌補各自的缺陷,對第102號指導性案例做出最合適的解讀,既彌補了文義解釋的缺陷,同時也避免了目的解釋的肆意擴張風險,通過對法律文本的解讀限制了目的解釋的適用范圍,而通過對刑法目的任務的解讀來體現刑法的保護機能。

 

 

 

 

05

結語

 

 

誠如張明楷教授所述:“作為解釋者,心中應當永遠充滿正義,目光得不斷往返于規范與事實之間。惟此,才能實現刑法的正義性、安定性與合目的性”。由于雙層社會的到來,刑法解釋需要依據時代特征而發生變化,解釋者不能拘泥于歷史上的“立法者意志”,而是要基于時代背景做出契合實際的解釋,探索法律文本更深層面的法律精神及立法目的,針對雙層社會的情況和需要對癥下藥,力求實質解釋的公平和妥當。對于第102號指導性案例中解釋方法的運用,一是應當賦予目的解釋的方法基礎,二是對文義解釋進行正本清源、返璞歸真,規范刑法文本“可能的含義”,在細化解釋進路、提升解釋精細化程度的基礎上,拓寬具體解釋方法的適用路徑。面對雙層社會的時代背景,新技術的介入在助力人民群眾實現美好生活的同時,也加劇了對公眾正常生活的干擾,并有演變為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有鑒于此,在作為法官裁判重要參照的指導性案例中,將文義解釋和目的解釋兩種解釋方法耦合適用,不僅可以正確對待兩種刑法解釋方法,防止人為地制造對立,而且可以解決不同解釋方法存在的問題,消弭不同解釋方法在解釋新技術犯罪時的缺陷。通過對兩種解釋方法的耦合適用,督促司法審判人員深入挖掘法律文本的目的,不斷強化自身專業技能,堅持個案的公平正義,實現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指導性案例的初衷。

責任編輯: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