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8日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經濟法研究所承辦的 “名家大講堂”第三十一講——商業秘密保護的法理與實踐在騰訊會議成功舉辦。
本次講座有幸邀請到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院長、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講席教授、博導孔祥俊作為主講人,講座主題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法理與實踐”。此次講座由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孫穎教授主持。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劉繼峰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經濟法室主任、研究員席月民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所來小鵬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焦海濤教授作為評議人共同與談。講座吸引了眾多校內外師生、律師、學者的參與,騰訊會議室一直爆滿,會議室里的氣氛也一直很熱烈。
講座伊始,孫穎教授致辭,介紹了中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司法實踐現狀,表達了對主講人和與會嘉賓的熱烈歡迎,并對主講人孔祥俊教授以及其他與會嘉賓做了簡要介紹。
隨后,主講人孔祥俊教授開始做主旨演講。
孔祥俊教授將自己的講座內容分為九個問題,一是商業秘密法是一個“謎”,二是當今商業秘密保護的趨勢,三是商業秘密的界定,四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秘密性,五是商業秘密的價值性,六是保密措施,七是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八是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推定,九是商業秘密保護中的利益平衡。
在講座中,孔祥俊教授從理論與實踐的角度充分論證了商業秘密保護的法理與實踐,通過理論知識與案例的結合論證,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發布的《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為依據,給我們帶來了一場異常精彩的知識盛宴。
孔祥俊教授認為當今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整個世界的趨勢,商業秘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資產,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呈現出不同的保護方式,前者是以保密的方式,而知識產權是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保護,兩者各行其道,功能互補。而在國際范圍內對商業秘密保護的一個顯著趨勢是加強立法。總體上來講,商業秘密發展到如今這個階段,對其進行單獨立法的條件也在逐步地成熟,不排除我們可以制定單獨的商業秘密法進行保護,這與國際的趨勢也是相符合的。
孔祥俊教授認為對商業秘密的界定并不困難,只是在對商業秘密的具體認定以及對邊緣區域的保密信息是否是商業秘密的界定中會存在難題。新穎性(或秘密性)、價值性與保密措施是界定商業秘密的關鍵,TRIPs協議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作了一致的規定。
孔祥俊教授認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采用法定主義,其可以被歸納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不承認法律規定之外的其他侵權類型。這也說明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與對物權、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有所區別的,所以將其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以禁止行為來保護。《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并且再次明確了員工和前員工可以作為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也對商業秘密侵權的獨特的抗辯事由——自行研發與反向工程作出了規定。
孔祥俊教授認為商業秘密保護與其他知識產權一樣,本身就有很多的利益平衡,一方面要保護該項權利,但是另一方面對其的保護也不能過度,需要有一個平衡的機制,進行適當的限制。孔教授強調對商業秘密的刑事保護手段尤其要注意利益平衡,不能設定過高的入罪門檻,也不能設置過低的入罪門檻。
孔祥俊教授的主旨演講結束后,孫穎教授對其給予了高度的評價。而后講座進入與談階段,各評議人就商業秘密保護的相關問題均提出了自己的見解與疑惑。
劉繼峰教授認為完全以商業秘密來對企業的保密信息進行存儲的話,將會對企業的形象帶來不利的影響;若以專利形式,那么企業的外部形象會很好;所以專利加商業秘密會是最佳的組合。此外,劉繼峰教授也贊同孔祥俊教授提出的對商業秘密以單獨立法進行保護的觀點,他認為將商業秘密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進行規定會干擾《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屬性。之后,劉繼峰教授也向孔祥俊教授請教了關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推定,法律上規定的“應知”應該如何進行判定以及關于信賴利益的問題。
針對劉繼峰教授的提問,孔祥俊教授回復到:關于推定,除了經典的推定之外,商業秘密仍具有其特殊性,在接觸禁止與合法取得模式之外,是否還有別的可以推定的方式來減輕證明責任。而“應知”本身有兩種理解,第一種是應當知道而不知道,第二種是不承認知道但是根據證據可以證明其知道。所以對于“應知”應該基于當時的客觀情況予以判斷,它與證明“過失”可以歸入一個大的套路中。對于信賴利益的問題,孔教授認為能夠出具證據證明就可以,若證明不了則會被納入侵犯商業秘密的一般考量。
席月民教授聽完孔祥俊教授的講座后,以非常的專業、生動與實用來對此講座作出了極高的評價。席月民教授認為孔祥俊教授主要是對商業秘密的三性作了重點的講解,對于我們理解新的司法解釋是非常有幫助的。此后,席教授也向孔祥俊教授請教了關于商業秘密保護中的刑民交叉的問題,以及商業秘密的保護與目前正在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的協調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孔祥俊教授也做出了回復,他認為在一般情況下若民事與刑事不一致,刑事會居于優位。但是同時也會面臨刑事手段被濫用的風險,所以形成刑事與民事的良性互動可能需要依賴一個綜合性的機制。而對于數據與信息問題,采取保密形態的數據無疑可以以商業秘密來保護,但是商業秘密不能覆蓋所有的數據,在覆蓋不到的領域可以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來加以保護。
薛軍教授認為《民法典》第123條將商業秘密與其他知識產權列舉在了一起,這是否會對傳統的知識產權的界定帶來一定的問題,這是否意味著對知識產權的概念本身也要進行擴張。商業秘密作為權利客體是可能的,但是其有自己的獨特性,所以對其界定需要考慮到其他的平衡性因素。薛教授也向孔祥俊教授請教未來在對數據的保護形態上,是否是一個是以商業秘密的方式來保護,另一個是以反不正當競爭的方式間接地對其進行保護。
孔祥俊教授答復道《民法典》第123條的列舉更符合我們的習慣,因為知識產權在《民法典》中既沒有單獨成編,也沒有被剔除出去,所以可能是基于此種考慮而做出的規定。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領域的實用主義都很強,在理論知識或許還沒有被徹底搞清楚之前,先進行保護,在之后的個案中再逐步地明確。從趨向上來講,商業秘密越來越向權利靠近,但在強度上有其自己的特點,關鍵是以實用主義的方法將其界定清楚。商業秘密并不因其名稱為“權利”,就對其有了更強的保護,孔教授認為并沒有發生質變。
來小鵬教授也是以《民法典》第123條為基礎,向孔祥俊教授請教商業秘密究竟是權利還是權益?是否要以權利為核心,來構建一個商業秘密的保護體系?若通過單獨的立法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是從權利法還是從行為法的角度來構建這個保護體系?跨境商業秘密保護的范圍、標準、措施,各國有不同的做法,而我們應該采用一種什么樣的模式?
孔祥俊教授針對上述問題回復道,對于跨境的商業秘密的保護,一是進行適當的長臂管轄,二是制止商業間諜。孔祥俊教授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功能是在保護一個特定的法益,其接近于權利,所以法益保護更接近于權利保護。實際上,行為法與權利法在判斷方面的差別并不是那么的大,它對于保護商業秘密的影響并不是十分的大。
焦海濤教授最后主要分享了自己聽完講座的收獲。他認為商業秘密正在向權利化前進,雖然有很多的阻礙,但是這個趨勢已經很明顯了,這也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權利孵化器的定位。目前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還主要是相對保護的方式,要考慮各種利益的衡量,所以目前還未將商業秘密作為一種絕對權利進行保護。此外,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有兩條并行不悖的途徑:一種是作為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其造成消費者利益的損害,此種途徑保護的是公共利益,是以公法的方式進行保護;二是作為侵權行為進行保護,是一種私法的保護方式。目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處于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的基本法的地位,它囊括了對商業秘密保護的上述兩種途徑。最后,焦海濤教授認為,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充滿著實用主義的色彩,它是解決現實問題的,尤其是在非常特殊的歷史階段,它是可以解決中美貿易戰的現實問題的。
最后,孫穎教授總結發言,宣布本次講座非常的成功與精彩,再次感謝孔院長接受邀請、付出時間來開展這場講座,感謝各位評議人的精彩評議,感謝各位嘉賓給在座的各位老師和同學帶來了一場豐富的知識盛宴和頭腦風暴。
會議在一片掌聲中圓滿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