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張文顯,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資深教授。
2019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70年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在“為人民服務”“以人為本”“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指導下,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物質文明、政治建設和政治文明、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社會建設和社會文明、生態建設和生態文明均取得了偉大成就。這些成就歸根結底可以說是“人權發展成就”。70年來,伴隨著“新紀元”“新時期”“新時代”的歷史變革,中華民族歷經“從東亞病夫到站起來的偉大飛躍”“從站起來到富起來的偉大飛躍”,迎來了“從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偉大飛躍”①。三次歷史變革、三次偉大飛躍,使中國的人權狀況發生了根本性、深層次的變化,中國人民翻身解放、當家做主;共建共享、豐衣足食;全面小康、民族復興。這一變化敘說了中國人權的發展道路和光輝成就。70年不平凡的經歷和經驗以鐵一般的事實證明,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使中國人民獲得基本人權!只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才能發展中國,使中國人民共享發展人權!只有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才能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使中國人民實現全面人權!
現在,我們回顧新中國70年的人權道路,總結人權發展經驗,提升人權理論和人權話語。這毫無疑問將極大地增強我們的人權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實踐自信。在回顧、總結、提升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在既有的人權成就、經驗和理論的基礎上,繼續推進人權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實踐創新和文化創新,為實現新時代中國特色人權事業的新突破新發展新飛躍,提供更加科學、厚重的法理支撐。基于這樣的認識,本文以“新時代的人權法理”為主題,以7個理論命題為邏輯主線,作一簡要論述,與人權學界的同志們交流。
一、馬克思主義是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人權旗幟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人類思想史上,沒有一種思想理論像馬克思主義那樣對人類產生了如此廣泛而深刻的影響”②。這個判斷完全適用于世界人權思想史。在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有許多堪稱經典的人權命題和論述。馬克思多次講到,人權是權利最一般的表現形式,無產階級的痛苦“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普遍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歷史的權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權利”③。馬克思在他起草的第一國際《協會臨時章程》中更明確地指出:“一個人有責任不僅為自己本人,而且為每一個履行自己義務的人要求人權和公民權”④。馬克思還主張運用法律和其他手段來確認和保障人的權利,在他還是革命民主主義者的時候就強烈主張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⑤。馬克思的這些人權思想和主張被后來的馬克思主義者所繼承和發揮,并付諸無產階級人權斗爭的實踐。馬克思主義之所以高揚人權旗幟、為人權而斗爭,乃是因為:第一,實現充分的人權是共產主義理論和理想的必然要求。馬克思主義的共產主義理論和理想是要建立一個真正自由、平等、博愛和幸福的社會。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哥達綱領批判》等論著中把共產主義運動的理想歸結于消除私有制、階級對立、階級壓迫和階級本身的存在條件,用嶄新的社會代替資產階級舊社會。他們憧憬,“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⑥。在那里,財富像泉水般涌現,每個盡其所能的人的需要都可以得到充分的滿足。在那里,人的世界、人的關系和人的命運都還給了人本身,實現了“通過人并且為了人而對人的本質的真正占有”⑦。第二,人權是無產階級革命的旗幟和武器之一。以自由、平等、博愛、民主為主要內容的人權口號雖然是資產階級首先提出,并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則,但它并不是資產階級一家的專利。在資產階級革命中,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一道,為廢除封建地主特權,爭取普遍人權而英勇奮戰,在人權的旗幟上凝結著無產階級的熱血。當資產階級建立政權之后,無產階級很快就發現,他們為之流血犧牲的人權理想并沒有成為現實,于是重新舉起了人權旗幟,開始向資產階級要人權。正如恩格斯所說:人權這一“資產階級用來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現在卻對準資產階級自己了”⑧。人權要求“通過盧梭起了一種理論的作用……而今天在差不多所有國家的社會主義運動中仍然起著巨大的鼓動作用”⑨。馬克思、恩格斯的這些人權論述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共產主義運動奠定了深厚的人權法理基礎,迄今仍然閃耀著真理的光芒和人權法理的力量。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習近平同志繼承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人權法理,形成了具有鮮明時代特征和強烈人文關懷的習近平人權法理,實現了馬克思主義人權理論中國化、當代化的歷史性飛躍,指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事業邁向新境界、開辟新局面。
二、新時代人權法理的實踐依據是社會主要矛盾的深刻變化
新中國成立70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我們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以及黨、國家、人民的命運,都取決于如何正確判斷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國的人權道路同樣告訴我們,中國的人權理論、人權話語、人權制度、人權實踐也主要取決于執政黨對一定歷史階段社會主要矛盾的判斷。按照馬克思主義哲學的觀點,社會主要矛盾是社會基本矛盾運動規律在一定階段和一定范圍的集中表現,是最基本的國情。準確把握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權發展的前提和關鍵。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共中央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作出過若干次重大判斷,給我們留下了寶貴的經驗,同時也有過沉痛的教訓。1949年至1956年,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是工人階級與資本家階級、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社會主義社會與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之間的矛盾,可以用“階級矛盾是社會主要矛盾”來概括。那時候,黨和人民的任務是,通過疾風驟雨式的階級斗爭,鎮壓反革命,推進土地改革,開展“三反”“五反”政治運動等,鞏固新生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制定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確保人民當家做主。
及至1956年,社會歷史條件發生了新的變化,“一化三改造”基本完成,社會主義制度基本建立,社會主義憲法已經制定,社會主義國家治理構架已經形成。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關于政治報告的決議》適應新的社會形勢,作出了“我國的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已經基本上解決,幾千年來階級剝削制度的歷史已經基本上結束,社會主義的社會制度在我國已經基本上建立起來了”的科學判斷,并明確指出:“我們國內的主要矛盾,已經是人民對于建立先進的工業國的要求同落后的農業國的現實之間的矛盾,已經是人民對于經濟文化迅速發展的需要同當前經濟文化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狀況之間的矛盾。這一矛盾的實質,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已經建立的情況下,也就是先進的社會主義制度同落后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由此,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關于政治報告的決議》強調指出:“黨和全國人民的當前的主要任務,就是要集中力量來解決這個矛盾,把我國盡快地從落后的農業國變為先進的工業國。這個任務是很艱巨的,我們必須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采取正確的政策,團結國內外一切可能團結的力量,利用一切有利的條件,來完成這個偉大的任務。”⑩完成這個任務,加快擺脫“一窮二白”“積貧積弱”的落后局面,解決億萬人民的溫飽問題,落實人民的生存權。黨的八大關于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后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和歷史任務的判斷,被歷史和實踐證明是正確的。但其后不久,到1962年,黨中央關于社會主要矛盾的判斷有所改變,認為當時我國社會主要矛盾仍然是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的斗爭,是社會主義道路和資本主義道路的較量。這就引出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錯誤路線,進而帶來頻繁激烈的政治運動和社會運動,以致發生“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并導致法制衰敗、人權羸弱。
1978~1980年期間,中國共產黨經過一系列深刻反思和深入研究,在1978年12月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作出了把全黨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重大戰略決策,強調要改革同生產力迅速發展不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11);1981年6月27日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重申和發展了八大關于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重大論斷,強調“我國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12)。這一重大論斷集中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致力于改善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的執政理念。在這一科學判斷和鄧小平同志提出的建設小康社會的理論和方略指引下,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形成是中國人民首要人權的主張和理論,開啟了中國改革開放的偉大歷史進程。由此,中國迎來了改革開放40年經濟社會的持續高速發展,取得了人民群眾獲得感不斷增強的巨大成就,也實現了中國社會40年的平安穩定和諧。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積極探索新時代怎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并切中要害地從社會主要矛盾的分析入手,提出了關于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深刻變化的重大政治判斷和科學論斷。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習近平同志鄭重宣布:“經過長期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這是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1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主要標志和基本依據是“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14)。這是非常重要的判斷,也是十分科學的論斷。以此論斷,“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得以確立。黨中央對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作出重大政治判斷和科學論斷,是中國共產黨對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積極回應,是新時代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衡量標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是關系全局的歷史性變化,對黨和國家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要求”(15)。這個論斷對我國新時代人權事業發展具有根本性、決定性指導意義,為人權事業進步奠定了新的理論依據。
改革開放以來一個較長時期,我國人權理論、人權話語、人權制度、人權實踐主要是以“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的判斷為理論依據的。根據這一判斷,人權事業發展主要是解決人民群眾的溫飽問題、衣食住行問題、物質小康問題,實現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而在我國穩定解決了十幾億人的溫飽問題,總體上實現小康,即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時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尊嚴、環境、發展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人民這些新的、增量部分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屬于人權性質的需要,即人權需要。回應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尊嚴、環境、發展等方面的要求,就是回應人民的高標準人權訴求。面對人民日益增長的、更高標準的、多樣化的人權需求,我們必須發現和凝練新的人權法理,為新時代人權發展和人權事業進步提供科學有效的法理支撐,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則為形成新時代人權法理提供了科學的理論指導。
三、新時代人權發展應著力解決好人民日益增長的人權要求與人權發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
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表述中的“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是相對于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而言的,特別是相對于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尊嚴、環境、發展等方面的人權需要而言的。日益增長的新興人權要求是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深刻變化的集中體現,是人民美好生活新需要新期待的必然反映。當前,人權制度(人權體系)不完善,對新興人權關注不夠;人權理論不到位,滯后于黨所領導的人權事業,一些人權話語甚至停留在社會契約論、天賦人權論的舊時代,仍把資產階級的人權學說奉為經典,甚至用某些西方人權學說來框我們的人權實踐;人權實踐不充分,在執法和司法活動中,嚴重侵犯人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已經發現的冤錯案件仍然糾正不力;不同階層、群體之間、個體之間人權的實現程度不平衡甚至失衡,分配不公、貧富差距仍然困擾著人權事業的均衡發展;不同地區、鄉村、城區還不能均等地分享公共服務,尤其是老少邊窮地區的群眾還不能像發達地區和中心城市居民那樣享有高質量的公共服務,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在這些地區和群體身上表現得最為突出。所以,我們要特別關注由于發展不平衡不充分而導致的規則不公平、權利不公平、機會不公平、利益不平衡問題,真正實現共建共治共享,讓發展成果平等地惠及全體人民。
我們不僅要看到經濟社會發展不充分不平衡對人權的制約,還要更多地從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尊嚴、環境、發展等方面來評判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現象,遵循新發展理念,統籌推進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保持經濟科學發展的同時,更多地關注政治發展進步、社會和諧穩定、生態環境改善,破解發展不平衡、共享不均等突出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全面把握新時代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發展的重點、難點和著力點。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脫離了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偏離人權新要求新標準,就不可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聚焦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問題。新時代的發展不能因循既往的發展模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發展,必須是科學發展,必須是堅定不移地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的發展,必須是全面推進五大建設、促進五大文明的發展,必須是最終為了實現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提出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宗旨的發展。
四、美好生活權引領新一代人權
按照學術界的說法,在世界范圍內,迄今人權形態發生了三次歷史性轉型,先后出現過“第一代人權”“第二代人權”和“第三代人權”。目前正在迎來新一代人權,即以“美好生活權”或“幸福生活權”為統領的新一代人權。歷代人權之間不是覆蓋性關系,更不是否定性關系,不能說出現了第二代人權,第一代人權就消失了,出現了第三代人權,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權就不復存在了,出現了第四代人權,前三代人權就消失了。它們之間是遞進拓展性關系、轉型升級性關系,四代人權共同構成新時代的人權體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發展成就歸結到一點,就是億萬中國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16)。在第四代人權當中,美好生活權(幸福生活權)是統領性的、概括性概念,安全人權、環境人權、數字人權則構成新時代人權體系的主要標志。美好生活是奮斗出來的,美好生活也是靠制度保障的。我們通過怎樣的制度設計去促進和保障人民對美好生活(幸福生活)的追求呢?毫無疑問,就是把人民的美好生活(幸福生活)需要轉化為權利,進而升華為人民的“基本人權”,通過人權制度去實現“美好生活的基本權利”。在當今世界,社會文明進步的標準尺度,就是看其社會制度能否促進和保障人民美好生活(幸福生活)的需要;衡量一個政黨是不是進步的、先進的政黨,最終也是看它是不是以實現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為其根本價值取向和執政理念,是不是把促進和保障人民美好生活權作為自己神圣的義務和責任。長期以來,習近平同志所思所想所做,概括起來就是讓人民過上美好生活。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和向往是變化的,是不斷豐富和提高的。在新時代,什么樣的生活是美好生活?回答這個問題,對于創新人權理論和完善人權制度是至關重要的。根據黨的十九大報告,人民美好生活的基本標準是“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而較高標準則是對自由、尊嚴、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尊嚴、環境、發展等的需要。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轉化為人權訴求,進而推動人權發展。新時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人權訴求呼喚著第四代人權,集中體現為安全人權(總體安全權)需要、環境人權(生態環境權)需要和數字人權需要。
安全人權。安全人權作為第四代人權,有其客觀必然性和現實迫切性。進入21世紀以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格安全、財產安全、信息安全、住宅安全、私域生活安全、公共生活安全、國家生活安全、生產安全、交通安全和食藥安全問題越來越突出,人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制度安全、領土安全、政治安全、政權安全、經濟安全、資源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侵擾和挑戰,宗教極端勢力、分裂勢力、恐怖主義勢力、黑惡勢力以及各種敵對勢力對人民的安全生活權構成了嚴重危害和威脅。在這種情況下,人民對安全的擔憂升級,對安全的需要日益顯現,迫切要求把尊重、保護和保障安全作為一項基本人權。這里所說的“安全人權”不是傳統的狹義的個體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是總體安全觀之內的安全人權,其內涵非常豐富,包括生命安全、健康安全、財產安全、人格安全、勞動安全(職業安全)、公共生活安全、國家制度安全等。
環境人權。以1960年發生在美國的一場關于公民在良好環境中生活的憲法依據是什么的爭論為開端,環境權的概念脫穎而出。最初,人們把環境要素視為共有財產,以此法理,公民有權利要求享有良好的環境。1970年的《東京宣言》寫道:“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人傳給后代人的遺產應是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規定:“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1992年國際環境與發展會議正式將環境權確認為人的基本權利,并且指出,環境權的一般定義是享受良好環境并進行支配的權利,具體內容包括:(1)健康、舒適、安全的環境保證;(2)當代人傳給子孫后代的是不被污染、不受破壞的自然資源要素;(3)當代人負有保護資源和改善環境的莊嚴義務,包括阻止環境破壞、排除侵害、恢復環境、采取良好措施預防環境破壞等。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20多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其中《環境保護法》的制定和修改,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具有標志意義。與此同時,國務院制定了近百件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大量與法律、行政法規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我國還締結和參加了幾十項與環境問題有關的國際條約、公約、協定。可以說,我國已經基本上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以《環境保護法》為基本法,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比較完備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
但是,這些法律法規雖然飽含環境權的理念,卻始終沒有環境權概念,環境權概念遲遲沒有取得憲法和法律的認可。在前幾年修改《環境保護法》時,不少人建議把環境權寫入該法,卻未被采納。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新發展理念”中明確包括“綠色發展”,黨的十九大報告、黨章修正案、憲法第五修正案都包括了“綠色發展”“生態文明”“美麗中國”的概念和理念,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把“環境”作為人民美好生活的核心要素,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這些為環境權奠定了科學的理論基礎和制度條件。在此基礎上,我們應當把人民享有在健康、舒適和優美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作為新興權利,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我認為,人民不僅應當享有環境權,而且環境權應當是一項基本人權。
數字人權。當今世界正在進入數字時代,以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數字科技成為這個時代的標識,中國也正在加速建設成為“數字中國”。數字科技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深度融合,數字科技的廣泛使用已經成為人民生活、生存和發展須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這樣的時代背景和社會場域中,“數字人權”脫穎而出。我在“知識產權與相關權利的法理”學術研討會上的致辭中,就“數字人權”概念和相關命題進行了簡要論證,希望引起大家對“數字人權”的關注和重視。我認為,“數字人權”這個概念及有關命題有著堅實的法理基礎、現實需要和重大意義。
第一,在當今中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最廣泛地體現為對數字科技的需要。數字生活已成為人們真實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類生存和生活對數字科技高度依賴,越來越多的平民百姓通過互聯網生產生活、買進賣出、結識好友、交流情感、表達自我、學習娛樂,開啟了人類在信息空間中的數字化生存方式。根據第43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8年12月,中國網民數量達到8.29億,其中手機網民為8.17億。(17)互聯網、物聯網、即時通訊、社交網絡、移動支付、共享經濟等已經成為人們生存的條件和生存能力,人類對數字科技的依賴性越來越大。在這種背景下,把對數字科技的掌握和運用奉為“權利”并將其歸屬于“人權”,提煉出“數字人權”概念,普及數字人權理念,既十分必要、甚為迫切,也順理成章、水到渠成。實際上,人民群眾早就深深地感受到并逐漸理性地認識到“無數字,無人權”。提出數字人權,就是要在價值上申言數字科技必須以人為本,必須把人的權利及尊嚴作為其最高目的,并以人權作為其根本的劃界尺度和評價標準。同時,提出數字人權,就是要在制度上強調科技企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責任,以及政府尊重、保障和實現數字人權的義務。這種責任和義務,一方面表現為對公民(用戶)數字化生活中隱私權、數據權、表達權、人格尊嚴權等權利和自由的尊重與保護;另一方面也表現為對互聯網基礎設施及其他數字化設備的提供,尤其是對弱勢群體所面臨的“數字鴻溝”的填補,以公共資源和集體行動確保社會成員平等、充分地享有接入互聯網世界、過上數字化生活的條件和機會,進而真正實現其上網權或數字化生活權。數字科技必須以人為本,必須把人的利益乃至人的權利作為其最高價值,以人權尺度為其劃界,以人權作為評價科技進步的根本標準。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進“互聯網+教育”“互聯網+醫療”“互聯網+文化”等,讓百姓少跑腿、數據多跑路,不斷提升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要堅持問題導向,抓住民生領域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強化民生服務,彌補民生短板,推進教育、就業、社保、醫藥衛生、住房、交通等領域大數據普及應用,深度開發各類便民應用。要加強精準扶貧、生態環境領域的大數據運用,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助力,為加快改善生態環境助力。總之,要讓億萬人民在共享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的發展成果上有更多獲得感。
第二,提出“數字人權”概念的意義在于,以人權的力量和權威強化對數字科技開發及其運用的倫理約束和法律規制。數字科技是一把雙刃劍,數字化帶來的不僅是權利的福音,還伴隨著權利的危機。人們在享受大數據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數字科技所帶來的個性解放、生活便利、經濟增長、民主進步、文化多元、社會安全等福祉時,也在面臨因個人數據被過度采集和不當使用而招致的隱私泄露、不平等對待(歧視)、非法監管等風險。
在數字科技面前,我們必須警惕和防范數字科技的濫用,杜絕數字科技對人權的侵害。當下,數字科技被廣泛運用于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當中,為了確保作為國家和社會治理之重器的數字科技是善用善治,確保把數字科技成果的使用限制在自由、正義、安全、秩序的底線之內,就需要選擇或構造一個盾牌,這個盾牌毫無疑問就是崇高的“數字人權”。任何一種數字科技侵犯人權,都必須被認定為非法,并以保護人權的盾牌將其抵擋回去。針對數字科技的研發、產業化生產以及社會應用,國家和相關行業應對其數字科技的人權意涵進行審慎的評估、審查和規制。國家將數字科技用作社會治理的工具或手段時,應秉持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將其局限于社會利益所必需的限度內,并嚴格遵從法律所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在以數字科技驅動數字經濟和數字社會的語境中,對科技研發公司的知識產權保護應恪守尊重公民隱私權、數據權、知識利益均享權等人權的原則和底線;數字科技和數字經濟發展中知識產權與人權的沖突與協調也是我們應予關注的重要議題。
第三,提出“數字人權”概念,是引領新一代人權的戰略需要。按照國際學術界的說法,迄今,世界范圍內人權形態發生了三次歷史性轉型,先后出現過第一代人權、第二代人權和第三代人權,目前正在迎來第四代人權。引領第四代人權的核心權利正是數字人權。隨著以數字科技為代表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和經濟社會的急劇變革,新興人權大量涌現,數字人權是其中最顯赫、最重要的新興權利。它不僅是一項新興人權,而且引領著新一代人權。尤其是“數據權”,更是其中最耀眼的一項引領性新興人權。如果說農業社會最基本的戰略資源是土地,工業社會最基本的戰略資源是資本,那么第四次科技革命后最基本的戰略資源就是數據。自主知識產權與數據主權的捍衛、數據權利的合理配置與保護,將成為未來社會最基本的權利景象。
第四,提出“數字人權”概念,也是為提升中國法學界在國際社會的話語權所必需。目前,中國經濟的硬實力顯著增強,但面臨著嚴重的話語缺失和“話語逆差”問題。話語與話語權的基礎在于真正的理論創新和話語質量。因此,建構自己的學術話語體系和思想體系,對于爭奪話語權是至關重要的。話語權的基礎在于我們能否提煉出標識性概念,打造出易于為國際社會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疇、新表述,設計出引導國際學術界展開研究和討論的新議題。經過反復論證和討論,我認為“數字人權”概念很有可能成為一個可以產生出具有世界影響力的標識性概念。數字人權的內涵十分豐富,既包括“通過數字科技實現人權”“數字生活或數字空間中的人權”,也包括“數字科技的人權標準”“數字人權的法理依據”等。進入21世紀以來,盡管有許多國家、國際組織、學術機構把與互聯網相關的人權問題列入重要議程(如2017年6月27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一項決議《互聯網上人權的促進、保護與享有》),但迄今尚未明確地提煉出“數字人權”概念,更沒有賦予“數字人權”自主性的科學內涵。中國的數字科技水平位于世界前列,中國的數字科技運用能力更是領先于其他國家和地區。我們應該抓住這個有利時機和學術空檔,以對“數字人權”的科學闡釋和制度構建來引領新一代人權,引領國際社會的數字人權研究,并以此牽引知識產權的理論、制度和實踐創新。
五、新時代發展權的科學內涵是個體全面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有機統一
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18)。既然如此,人基于其本質應該享有的權利涉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各個方面。所以,人的發展權是全面發展權,是內涵豐富的基本人權。而且,必須指出,個體的全面發展不僅是公民個人的權利問題,也是社會共同體的權利問題,正如馬克思和恩格斯所言:“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19)。到目前為止,在主導性的人權話語體系中,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的權利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從本質上看,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是人類歷史進程的兩個側面,而人的全面發展是新時代歷史進程的基本趨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為人的全面發展提供了優越的環境。也因此,人的自由發展、人的個性發展、人的充分發展應當是,也有條件是我們這個新時代的核心議題。新時代的發展權理應成為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相統一的發展權,社會全面進步必須以人的全面發展為價值目的和歸宿。正如習近平同志所指出的:“經濟發展以社會發展為目的,社會發展以人的發展為歸宿,人的發展以精神文化為內核”(20)。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在繼續推動發展的基礎上,著力解決好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大力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更好滿足人民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方面日益增長的需要,更好推動人的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保證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21)。習近平總書記還指出,中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增進人民福祉、保障人民當家做主、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有效保障了人民發展權益,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人權發展道路;中國積極參與全球治理,著力推進包容性發展,努力為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人民共享發展成果創造條件和機會。
這些論述揭示了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的內在聯系,闡明了人的自由的全面發展對于經濟發展、社會發展、文化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意義。我們應當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展和發展權的重要論述為指導,豐富發展權的內涵,促進發展權的轉型升級,更加重視全面發展對于發展權的意義。
強調人的全面發展權,有其現實針對性。發展不充分不平衡的問題集中表現在作為個體的人,尤其是社會弱者和社會弱勢群體的不充分發展、不平衡發展、不真實發展、不自由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將發展歸結于人的發展,將現代化歸結于人的現代化,充實和創新發展權概念,促進人的平等、自由、個性化、全面發展,對于實現人民美好生活極其重要。
六、人類共同價值是人權共同體的法理根基
目前,有一種比較流行的觀點:“人權是一個國家主權范圍內的問題”。這個論斷的提出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特別的針對性,如果今天仍然固守這個論斷,顯然不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經進入新時代的歷史方位,也不符合世界人權發展的現狀和趨勢,更不符合我國積極參與和引導全球人權治理的戰略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闡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的同時,用五個“新”來描述和定義新時代,其中一個“新”是:這個新時代“是我國日益走近世界舞臺中央、不斷為人類作出更大貢獻的時代”(22)。當今世界正處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之中。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統籌國內與國際兩個大局、國家治理與全球治理兩個要務,就推進國際關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引領經濟全球化、推動全球治理體系和治理規則變革、構建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系和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打造人類共同體,作出了既高屋建瓴又求真務實的論述和部署。中國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不斷貢獻中國智慧和力量。我國的國際影響力、感召力、塑造力進一步提高,為世界和平與發展作出了新的重大貢獻。在人權領域,我們積極參與國際人權對話與合作,參與人權全球治理。在全球治理體系中,人權這一概念是由國際社會來定義的,不能由某個國家自己來定義。《世界人權宣言》和一系列世界人權公約對人權的國際定義已經獲得廣泛的認同和承認。
隨著人類面臨的跨國性和全球性人權問題日益增多,很多人權問題不再局限于一國內部,也不再是一國之力所能應對,全球性挑戰需要各國通力合作來應對。有必要以中國立場、觀點和方法,并以國際人權共識為基礎,積極推進人權國際化、全球化,為維護全球人權秩序作出應有的貢獻。推進人權全球治理體制變革也是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義不容辭的責任。通過人權對話和合作,特別是人權領域的共商共治,提升我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制度性話語權。
推進人權國際化、全球化,構建人權共同體,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進行了精心的理論論證和制度設計。人類命運共同體是利益共同體、價值共同體,也必然是人權共同體,這就印證人權必然具有國際性、全球性。在第七十屆聯合國大會上,習近平主席十分鮮明地提出:“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也是聯合國的崇高目標”(23)。在致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表70周年座談會的賀信中,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強調“中國人民愿同各國人民一道,秉持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人類共同價值,維護人的尊嚴和權利,推動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權治理,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開創世界美好未來”(24)。“人類共同價值”的提出,以及習近平主席在其他重大場合提出并闡述的一系列具有國際融通性的人權命題和觀念,突破了西方“普世價值論”的歷史局限和現實危害,使我們站在了人權觀、道義觀、價值觀的制高點,為人權國際化、全球化奠定了堅不可摧的法理基礎,也為更具有包容性的人權概念注入了鮮活的法理精義。
七、從“人權信念”到“人權法理”是人權發展的內在邏輯
信念與法理是一對邏輯上的辯證關系。“法理是信念的蓄水池,信念是法理的原生態”。這就是說,法理最初來源于人們在實踐中的理性共識,是人們基于對理想的追求而形成的信念。但是,信念只是自在地存在于人們頭腦中,尚未經過內在反思。信念之泉經由思想的反思截流進入法理之潭,使得信念被保存下來,才能成為有益于實踐的精神力量。從這個意義上說,信念是法理最初的原材料,而法理則賦予其真正的價值。“信念無法理而易變,法理無信念而空洞”。信念必須要經過理性反思和實踐共識才能成為法理,并且在實踐中增強信念的定力,煥發信念的生命力;而法理也必須以信念作為前提,如果沒有來源于社會生活的信念,法理就是空洞的、虛幻的、循環論證的。理解了這對辯證關系的范疇,我們就發現了從“人權信念”到“人權法理”的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和實踐邏輯。
具體而言,提出這個理論命題,一是基于對近百年來人權經驗和教訓的深刻反思。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高舉“爭人權”的旗幟,即向帝國主義、封建地主階級、反動軍閥、官僚資本家爭人權、要自由。中國共產黨在領導安源工人罷工時,向工人群眾發出的動員口號就是:“從前做牛馬,現在要做人”“爭人權”。1935年中國共產黨《八一宣言》明確舉起了“為自由人權而戰”的旗幟。黨發動人民轟轟烈烈地開展農民運動和工人運動,打土豪,分田地,鬧工潮,爭自由,建立紅色政權和革命根據地;反侵略,打日寇,救亡圖存,保衛國家的獨立和民族的生存;反內戰,反饑餓,爭民主,推翻蔣家王朝,建立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徹底結束中國人民一百多年來任人宰割、受盡欺凌的屈辱歷史和長期戰亂、民不聊生的悲慘局面,使中國人民有史以來第一次獲得了普遍、平等的人權。但是,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后,特別是“文化大革命”期間,“左”傾思潮泛濫,把“人權”斥責為資產階級的東西,宣揚“人權是資產階級的口號”“人道有罪”“人權反動”,結果導致人性淪喪、文明倒退。反思這一慘痛的歷史教訓,一個基本的問題就是,我們當時只是把“人權”作為一種淳樸信念,作為一種斗爭武器,甚至對人權采取實用主義態度,而沒有建立起人權神圣的法理基礎,沒有形成人權價值觀。恰是因為人權信念沒有科學的法理支撐,它在社會動蕩中就弱不禁風、軟弱無力,以至于淪為政治斗爭的殉葬品。改革開放以后,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解放思想的旗幟下,經過撥亂反正、正本清源的理論斗爭,人權概念得以正名,基本人權得以復興,人權價值觀深入人心,人權制度日益完善,這得益于人權法理的形成和發展。
二是積極回應人權發展對法理的需要。人權是人作為人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人類文明的標志,也是人類文明發展不可缺少的條件。但是,人權及其來源并不是不證自明的,它需要法理的證成;人權不能只是淳樸的信念,它需要升華為深刻的法理。“尊重和保障人權”并不是一個天然的真理,在每個時代,人們都基于實踐對人權進行了理論證成。例如,“自然權利”“天賦人權”“人人生而平等自由”“人權是從人的本性中產生出的人的本質的權利”,這些基于自由主義和人道主義的概念和命題體現了資產階級的人權觀,是資本主義社會的人權法理。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人權越出國家的范圍而成為一個國際性、世界性原則,《世界人權宣言》和一系列國際人權公約,體現了戰后世界新秩序下的人權法理。“人類共同價值”命題則是形成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權治理格局的人權法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人人充分享有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偉大夢想”“生存權、發展權作為首要的基本人權”“人權保障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堅持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等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人權法理和中國共產黨人的人權綱領。人權學說演進的歷史說明,人權范疇研究不斷汲取著法理的營養,法理對人權的解釋力、論證力是其他論證方式無法相比的,人權法理的討論占據了人權范疇研究的核心,法理的力量直接決定著人權話語的力量,任何一種人權話語都需要借助法理研究而獲得支撐力量。依此邏輯,從人權信念到人權法理,是一個質的飛躍。有了法理,人權不再僅僅是意念或訴求,僅僅是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權也不再是單純的政治話語、道德話語、法律話語,而是有了鮮明且厚實的學理性、正當性。
三是要深刻認識到人權本身的法理價值。人權不僅是一個需要法理支撐的信念,它本身即是當代社會的重要法理。換言之,人權為其他法律命題和法律實踐提供了法理支撐。例如,刑事法治實踐中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禁止刑訊逼供、非法證據無效等法律原則的實質性價值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隨著科技和社會發展的日新月異,人權的法理價值越來越凸顯,當人類面對諸如輔助生殖、人工智能、基因工程等科技倫理和法律難題時,必須要認真對待人權,用人權法理解釋、批判、反思實踐的正當性。
當人權信念發展為人權法理,人權也就獲得了更為科學的真理地位和更為神圣的價值地位,從而成為衡量國家制度、法律法規、公共政策、執法決定、司法裁判正當不正當、公正不公正、合理不合理、善良不善良的根本性標準。推進新時代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必須加強“人權法理”研究,提煉出更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法理概念、命題、話語,必須為基本人權、新興人權、弱者人權提供法理依據、夯實法理基礎。
①習近平:《在紀念馬克思誕辰2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2018年5月4日),載《人民日報》,2018年5月5日。
②同注①。
③《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頁。
④《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頁。
⑤同注③,第176頁。
⑥《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頁。
⑦同注③,第185頁。
⑧同注⑥,第37頁。
⑨《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8頁。
⑩《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關于政治報告的決議》(1956年9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載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9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292、293頁。
(11)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頁。
(12)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頁。
(13)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頁。
(14)同上注。
(15)同上注。
(16)《習近平致信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表70周年座談會強調 堅持走符合國情的人權發展道路 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載《人民日報》,2018年12月11日。
(17)參見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第43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載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網,http://www.cac.gov.cn/2019-02/28/c1124175677.htm,2019年2月10日訪問。
(18)同注③,第135頁。
(19)同上注,第422頁。
(20)習近平:《之江新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頁。
(21)同注(13),第21頁。
(22)同注(13),第21頁。
(23)習近平:《攜手構建合作共贏新伙伴同心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在第七十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時的講話》(2015年9月28日,紐約),載《人民日報》,2015年9月29日。
(24)同注(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