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代以來,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借助個人主義的價值本位,試圖將全體國民塑造成自治的獨立公民,在此基礎上確保社會契約建國的正當性,民法典在19世紀歐洲民族國家形成中發揮了事實上的憲法作用。新中國政法體制建立在身份區分的基礎之上,在婚姻法和土地法等“事實民法”中推行區別化邏輯,這與歐陸民法典形式平等的基本假設存在一定的內在張力,加之經濟制度的影響,前三次民法(典)編纂工作未能順利完成。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日漸成熟,我們更有能力將民法典傳統納入新時代的政法體制之中,民法典制定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將敘事性的中國故事上升為規范性的中國經驗。21世紀的時代性只是中國民法典無法選擇的時間限定,社會主義性質才是其更為根本的精神品格,不同法律傳統在實驗主義之下得以融合,形成了中國民法典的技術特征。
關鍵詞 :民法典 政法體制 治理現代化 社會主義性質
◇ 一、問題的提出
◇ 二、民法典的憲法功能與價值本位
◇ 三、前三次民法典編纂為何失利
◇ 四、國家治理轉型中的民法典
◇ 結 語
民法典編纂的政法敘事
一問題的提出
“我真正的光榮,并不是打了四十多次勝仗,滑鐵盧一戰就讓所有戰績一筆勾銷。但有一樣東西是不會被人忘記的,它將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熟悉“憲法是根本大法”的我們或許會難以理解,為什么拿破侖不去提他主持制定的憲法典,卻偏愛民法典?從立法學的角度來說,憲法的位階最高,在此基礎上才有其他的法律規則,落實到法學話語中體現為“憲法是母法”的說法;在中國的立法實踐中則表現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的立法權法定原則,我國《民法典》第1條也有此規定。但是從制度生成的角度來說,憲法與民法的關系或許恰恰需要顛倒過來,涉及公民個人關系、商業與交往、家庭與繼承等事項才是根本的——由它們形塑了更為穩固的、不可撼動的經濟基礎,憲法只不過是一些可以變化的“上層建筑”而已。拉德布魯赫明言,憲法所承載的國家意志“實質上始終不過是同樣的,始終是在私人所有權、契約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繼承權基礎上建立其私法秩序,而《魏瑪憲法》恰恰正是重新莊嚴地確認了這四個私法的基本概念”。
中國法學界對民法的憲制地位也有不少闡述,民法與憲法的關系在此前學術研究中已經被人們注意到,這一討論有兩波高潮。第一波是2006年圍繞《物權法(草案)》引發的“違憲”爭議展開,鞏獻田教授的質疑引起民法學界集中關注這一話題。如趙萬一教授認為,憲法與民法的關系不是簡單的“母子”關系,民法也不僅僅是憲法的實施細則,憲法與民法更為準確的定位是:民法是私法領域的基本法律,憲法是公法領域的基本法律。2016年前后,圍繞編纂民法典,學術界又開始集中討論憲法與民法的關系,由此形成第二波討論高潮,幾乎所有論述都認可民法典標志著中國全面依法治國進入了新階段,民法典的憲制意義再次被人們提及。民法典不僅僅是私法領域的基本法,編纂民法典牽涉根本性的國家構成問題,對這一命題的分析離不開對民法憲法功能的討論。
本文試圖超越法律條文的束縛,從政法的邏輯切入,關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思想、理論及其在制度和實踐中形成的“政法體制”,將民法典編纂與國家的治理政策轉型聯系起來。目前學界對政法傳統、政法體制包括哪些內容還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但政法關系體現在法學研究的各個方面,學界基本上都認可政法邏輯要求超越抽象地談論法治,將法律與人民群眾的具體訴求結合起來,借助黨的工作機制予以整合。本文所說的“政法敘事”主張超越法律條文內部的推理,從黨治國理政的政制實踐去理解四次民法典編纂工作的不同命運。同時,本文所說的政法敘事還有研究范式上的含義,當下的法學研究范式基本上分為法教義學、社科法學與政法法學三種,政法法學重提意識形態的重要性,將黨和國家關系作為研究中心。本文遵從政法法學的研究進路,以民法典的憲法功能為切入點,首先以西方民法典制定為背景,討論歐陸民法典的憲法功能,并提煉出民法典的個人主義的價值觀。第三節轉入討論我國民法典的制定,并從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概括出一對矛盾:民法典傳統精神在于個人主義、形式平等、私權至上,這與社會主義政法體制的身份區分邏輯存在一定的張力,因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前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功敗垂成。在第四節中筆者試圖論證,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日漸成熟,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使法治理論發生重大變化,法治話語的擴張使得民法典邏輯能夠容于社會主義政法體制中。中國民法典的精神品格不僅在于時代性,更在于其社會主義性質的底色;從民法典的相關條款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民法典試圖在多種法律傳統之間尋求平衡,以此維持政法體制的穩定與延續,實現國家治理的現代化轉型。
二 民法典的憲法功能與價值本位
在拿破侖頒布憲法典、民法典以來的200多年間,法國憲法有過近10個版本,而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法國民法典非常穩定,延續200多年,至今人們依舊將這部偉大的法典與拿破侖的名字聯系在一起。其實,憲法所確立的公法秩序僅僅是某種社會經濟條件的反映而已,在這個意義上法國民法典恰恰代表了法蘭西的民族精神,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確認拿破侖皇帝地位的法國1799年憲法隨著戰事的失敗而遭到廢棄,法蘭西人民并沒有起身捍衛拿破侖的帝國憲法;但是,借助拿破侖民法典翻身做主人的第三等級卻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民法典具有深厚的群眾基礎,此后任何一個當權者想要剝奪資產階級的權利都會遭到反抗,“觸犯一種因私法變化而存在的既得利益,要比抵觸一項政治制度改革所帶來的現實利益更為艱難”。即便是通常認為的以憲法立國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條文也需要借助社會運動打造其基礎后才能落地,而“黑白平等”條款也正是因為缺乏社會經濟基礎而難以真正從紙面走向生活。
(一)民法典與現代國家的建構
無論是民法、刑法還是憲法,都是現代民族國家的附隨物,在憲法劃分國家內部權力與權利的關系之前,首先要將這個政治共同體構建起來,在以政治契約建立國家之前,需要借助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契約來塑造共同體,“統一契約/社會契約 ”確定一群人的集合,“臣服契約/政治契約”確定政權的組織形式。換句話說,政治共同體的塑造需要有一個社會同質性的前提,這既是政治共同體的社會基礎,也是借助社會契約達致公意的隱匿前提。在近代政治哲學中的社會契約理論框架下,幾乎所有的推理都是從自然狀態開始,自然狀態所假設的個人平等僅僅停留在想象之中,如果將思想實驗中得出的結論往現實推廣,必須要經歷一場社會學層面的同質化塑造,這項任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民法典完成的。民法典所構筑的人人平等、私有財產權、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等框架便是社會契約建國得以實現的保證,“民法對國家的建構功能是通過建構市民的人格而展開的”,政治共同體是由同質化的“市民”構成的。民法典不僅能夠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還承擔著一個更為重要和前提性的使命——借助統一法律來整合國家,承擔起事實上的憲法功能。
例如,在法國民法典頒布之時,其內部的法律并未統一,借助民法典的簡潔清晰、體系完整而獲得了人民的認可和采用,取代了原先的習慣法或者古羅馬法而成為統一適用的法律,進而奠定了國家政治整合的基礎。盡管現代以來,學界逐漸形成了以限制公權力、保障私權利為核心的現代憲法理念,但是我們不該忘記的是,在這種實定憲法概念出現之前,更為重要的憲法理念是作為構成意義上的憲法理念,即絕對的憲法概念。但是,民法典所具有的憲制性功能隨著時代的發展而逐漸消退,當歐陸各國的資本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基本政治制度建立起來之后,就不再需要借助民法典來確立新秩序了。魏磊杰認為,在從“固有意義的憲法”朝向“立憲意義的憲法”轉變的延長線上,民法典在晚近以來難逃衰落之命運。正是因為民法典作為憲制性法律的功能已經完成,加之現代憲法理念的確立,人們開始忽視民法的憲法功能,浸潤于自由資本主義精神的民法典本身已經遭遇各種挑戰。如果說19世紀歐陸需要借助民法典確立自由主義憲政的社會基礎的話,在20世紀則需要借助憲法原則去協調民法典中的個人至上主義。
(二)民法典的個人本位價值觀
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自由資本主義時代所假設的形式平等已經不再具有不證自明的正當性,民法典所假設的形式平等背后所隱藏的實質差異逐漸浮出水面,法律理論中抽象出來的“人”的概念正在被具體的差異性的對象所解構。為了應對勞動者、消費者、女性、兒童、身體或智力有障礙者的差異化的需求,在民法典之外發展出很多特別民法,特別民法沒有遵從民法基本原則的自由、形式平等、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律規范,突破了傳統民法本身的技術中立的立場。其中,消費者法和勞動法對傳統理論的挑戰最大,因為它們是“完全違反技術中立精神的立法”。恰在此時,憲法可以將民法典所秉持的自由主義、個人本位之外的價值可以灌輸到民法之中,進而成為補充、發展民法的價值源泉,以保持其不會蛻變為脫離現實需要而崩裂的法條主義。早在20世紀20年代,拉德布魯赫就已經意識到個人主義的衰落,“從個人經濟力量的自由放任中可以自動產生最佳效益的學說,完全自私自利和共同福祉之間本身就先已存在和諧的學說,都已經呈現出了衰落”。整合兩種價值的核心在于改變個人主義的基本立場,“對傳統民法典的憲法改造,最值得關注的方面,還不是表現為對民法典中某些條文的修改,而是表現在對傳統民法典的制度和理論所產生的深刻影響,以及因此而導致的歐洲國家民法理論的轉型之上”。
不過,新的社會思想還沒有完全深入到私法理念之中——即便民法典遭遇了各種時代挑戰,作為私權圣經的民法典具有理論和制度慣性,并非那么容易就能夠被改造或升級。如選在20世紀第一天實行的《德國民法典》所體現的依舊是自由主義的時代精神,“《德國民法典》處于兩個世代的交接點上:它的雙足依然立足于自由市民的、羅馬個人主義法律思想的土壤之上,但是,它的雙手卻已經躊躇遲疑地、偶爾不時地向新的社會法律思想伸出”。盡管《德國民法典》已經向新的法律思想和時代理念示好,但正如拉德布魯赫的精心隱喻所暗示的那樣,“雙腳離地”其實是不太可能的,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在《法國民法典》時代已經綻放殆盡,個人主義的基本精神并未改變,依舊是民法典的價值基石。《德國民法典》的貢獻更多在于體例的創新,而非超越個人主義的新的私法精神,它只是19世紀精神在20世紀的承載者而已。因此,盡管在《德國民法典》制定的將近100年前,德國學界圍繞民法典編纂就已經展開了大論戰,但隨著德國統一大業的完成,真正的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爭議也只是集中在技術性問題上。
針對個人主義所遭遇的難題,擺在民法理論面前的是兩條路,以勞動法提出的挑戰為例,要么維護民法典的純粹性——這會使得在民法典之外適用特別法,解構了法典的邏輯;要么納入勞動法以維持民法典的地位,這雖然完善了民法典的體系和內容,但是重構后的民法典內部價值會有沖突——民法基本原則與勞動法等法律具有不同的價值導向,民法和勞動法對人的理解也是不同的。總而言之,民法典作為私法領域的基本法,不太可能放棄其個人主義的基本立場,被寄予厚望的、代表20世紀精神的《瑞士民法典》也是如此,只能在個人主義的框架下尋求技術性改進。民法典的這種先天品質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它在中國的遭遇,在社會主義政法體制下,傳統的民法邏輯自然會遇到挑戰,因為社會主義的基本精神是超越個人主義的。正是這一價值觀上的分歧,使得新中國前三次民法典編纂工作面臨巨大的阻礙。
三 前三次民法典編纂為何失利
在此次民法典編纂之前,新中國經歷了三次編纂民法(典)的探索,學界將前三次流產的原因歸結為市場經濟的付之闕如。梁慧星認為,“深層次、關鍵的原因是我國當時實行計劃經濟體制。計劃經濟體制下,不存在民法作為上層建筑賴以存在的經濟社會條件”;王利明認為,“之前幾次民法起草失敗,最根本的還是經濟方面的原因,因為在改革開放以前的計劃經濟時代,客觀上不需要民法典”;孫憲忠認為,中國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計劃經濟體制將社會生活,尤其是經濟活動基本上都納入了公共權力或行政權力的范圍,使得編纂民法典缺乏條件。民法學界的判斷是準確且深刻的。不過,任何國家的政治制度和憲法秩序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上,因而我們可以追問,如果說我國并沒有一部叫作“民法(典)”的法律的話,那么,是什么界定了我們的社會經濟基石,事實上承擔了民法的功能呢?
(一)確立私法秩序的事實“民法”
從比較法理論的角度來說,如果必需的法律制度在某個法律體系中沒有出現的話,那么一定是由某種其他的法律制度來承擔此種功能,這一“替代規律”要求我們在對比各國法律制度時注意到,盡管不同的法律制度從表面上來看可能是不同的,但背后卻可能蘊含著某種共同法。回到新中國成立之初,如果沒有民法(典)的話,那么一定有其他的規范承擔了事實上的民法功能。正如強世功教授所發現的那樣,中國法治的一個重要特色便是利用路線、方針、政策等來彌補法律的不足,在打通規范與事實的過程中,將社會主義的治理經驗納入到法治框架之中。新中國成立之初雖然沒有制定民法、也沒有制定憲法,但是在土地、婚姻等問題上很快出臺了法律——土地問題關乎經濟生產、婚姻問題關乎社會關系的重構。《婚姻法》(1950年)、《土地改革法》(1950年)是新中國成立后最早頒布的法律之一,很快穩定了政局,打牢了新政權的社會-經濟基礎。
在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過程中,1947年的《土地法大綱》改變了抗日戰爭時期的減租減息政策,開始剝奪地主的土地分給農民耕種,“耕者有其田”政策獲得了被解放農民的認可和支持,成為鞏固政權的關鍵舉措,維護自家分得的土地成為吸引被解放農民參加革命的重要動力。在新中國成立后沒有制定私權保障的民法典,但是1950年6月30日公布施行的《土地改革法》事實上維護了絕大多數中國人的最重要的私人財產。土地之于農民而言生死攸關,這一點毋庸置疑,通過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土改”運動,革命理念與農民意識之間的互動不僅重建了鄉土社會,也向基層延伸了國家政權的觸角,借助新的組織網絡夯實了新政權的社會基礎。這些政策涉及的關鍵問題就是如何根據國民的政治身份來分配土地——借助與政治密切相關的經濟利益分配方式,鞏固了以工農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政權,這其中貫徹著社會主義的差別化原則。新中國成立之初的民法通過身份劃分來界定社會關系,進而通過身份改造來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
《土地改革法》確認了“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第1條),但是“家居鄉村業經人民政府確定的漢奸、賣國賊、戰爭罪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及堅決破壞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得分給土地。其家屬未參加犯罪行為,無其他職業維持生活,有勞動力并愿意從事農業生產者,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第13條第八款)也就是說,國民的政治身份與他們的經濟狀況緊密相關,反過來國家又根據政治身份來重新分配土地:在分配土地時候對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雇農的政策是不同的。不僅如此,國家還通過土地的配置來鼓勵和宣揚國家的主流價值觀,如對軍人家屬的特殊照顧(第5條、第13條第三款)。當然,《土地改革法》的篇幅并不長,更重要的是在農村所實行的各種更為具體、細致的土地改革政策。在“三大改造”完成之前,黨和政府出臺了多份關于土地的政策文件,其中最重要、最細致的是政務院關于農民階級身份劃分的規定,如政務院分別于1950年8月20日和1951年3月7日公布的《關于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和《關于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補充規定(草案)》。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在劃分階級成分方面有很多創新,得益于細致、具體的劃分標準,精確限定了改革的方向,潤滑了土地改革的進程,減少了社會震動,更好地整合了農村的各種社會力量。
在計劃經濟時代經濟領域的爭議減少了,但是,民法中所要規范的人身關系卻不會減少,這主要借助婚姻家庭法來實現。1950年《婚姻法》帶有比較明顯的政治性,如《婚姻法》第一句話就表明了鮮明的政治改造意味,“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這句話指向明確,用以解決結婚時的父母包辦、夫妻關系的男女不平等和親子關系中的父權主義。盡管在婚姻法條文中沒有直接表明對資本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的改造,但是在《婚姻法》第三章“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中非常典型地體現出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如第9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賦予了社會主義新型婚姻關系以物質基礎。正如恩格斯所敏銳發現的那樣,盡管男女之間的愛情取代了財產的聯合成為無產階級婚姻的基礎,但是女性地位的真正保證乃是經濟上的,“自從大工業迫使婦女從家庭進入勞動市場和工廠,而且往往把她們變為家庭的供養者以后,在無產者家庭中,除了自專偶制以來就蔓延開來的對妻子的野蠻粗暴也許還遺留一些以外,男子統治的最后殘余也已失去了任何基礎”。因此,盡管1950年《婚姻法》規定了男女平等理念,但是最重要規定是將女性從家庭中解放出來,使其自由地投身到生產、工作之中,從而改變了中國的社會基礎,賦予了女性同等的經濟權利,將廣大女性真正帶入了國家政權的視角之中。在革命時期,也正是因為婦女投身到解放區的農業生產之中,才奠定了女性權利的社會經濟基礎,“婦女能頂半邊天”才可能出現,成為革命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這個意義上,1950年的《婚姻法》“不僅是中國傳統婚姻家庭制度的深刻革命,同時也是一場涉及個人生活、社會秩序乃至國家制度安排的重大社會改革”。
在當時的婚姻法司法實踐中,政治性體現得更為明顯,如在一起離婚案件中,法官將離婚的人的問題歸結到資產階級思想的影響,“出于資產階級思想的離婚糾紛,實質上就是婚姻與家庭方面社會主義思想與資產階級思想斗爭的具體反映。因此,人民法院處理這類糾紛時,不應該單純從當事人本身的家庭幸福來著想,應該充分考慮到判決以后對于抵制資產階級思想、提倡共產主義道德風尚、鞏固社會主義家庭、保護婦女及子女合法利益等方面所起的應有作用。”這一判決邏輯在當時并不少見,婚姻法的司法實踐關注的不僅是對當事人的身份關系的調整,更是要在兩種思想爭斗中確立社會主義理想,一切要放在社會主義新人的再造這樣長遠目標和大局下來分析。
總之,新中國深受蘇聯法治思維的影響,革命不僅是新中國成立后前30年間的國家主題,也是法學的重要底色。在革命話語框架下,敵我之分沒有常勢,需要不斷調整革命路線重組政治聯盟,聯合一部分人去打擊另一部分人是中國革命的首要問題。如《共同綱領》第8條規定所有“國民”都要盡到“保衛祖國、遵守法律、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共財產、應征公役兵役和繳納賦稅的義務”,但是只有“人民”享有政治和社會權利(《共同綱領》第4條、第5條),而“反革命分子”的政治權利應該被剝奪,“一般反動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資本家”的政治權利在必要時候可以剝奪(《共同綱領》第7條)。在土地法和婚姻法的理論與實踐中,我們也打破了形式平等這一私法理論的基本假設,社會主義法治所貫徹的差別化原則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試圖通過人為的方式進行區分以更好地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這與民法典的基本原則迥異,也決定了新中國在短期內難以采納貫徹個人本位、形式平等的民法典。
(二)民法典編纂中的價值沖突
民法學家們都意識到計劃經濟與民法典天生的“八字不合”,為什么計劃經濟就不需要民法典?這就需要我們關注民法典本身的基本邏輯。民法典是尊重私有產權、鼓勵交易的私域基本法,民法及其支持的經濟增長建立在這些基本原則之上,而這在計劃經濟時代是不需要的:一則因為私人財產受到公有制的限制,二則因為交易過程是在國家指令下進行的。最為重要的是,新中國成立之初的治理并非按照個人主義進行,經濟主體由于身份不同而待遇不同,因此前三次民法典的制定工作都難以成功。即便在改革開放之后,這種差別化處理依舊存在,進而與民法典的形式平等原則難以兼容。20世紀80年代,為了給經濟活動提供法律保障,國家根據主體的不同制定了三部平行的合同法:1981年的《經濟合同法》、1985年的《涉外經濟合同法》和1987年的《技術合同法》,三部法律所針對的主體是有區別的。《經濟合同法》將適用范圍限定在“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第2條),《涉外經濟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第2條),《技術合同法》雖然提到公民個人,但是其范圍僅限于技術類合同(第2條)。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社會主義政法體制貫穿著差別化原則,但是并未將這種區別化固定下來,而是希望借助社會主義改造,將不同的階級身份的人轉變為同質性的社會主義勞動者。中國共產黨對階級身份的看法從來不是固定僵化的,而是向前看的、發展的觀點,如消滅民族資產階級,恰恰是要將他們培養成社會主義的勞動者,實現階級身份的轉化。社會主義的區別化待遇其實并不以敵我劃分為最終目標,而是希望借助階級身份轉化的方式,將敵人也轉變為社會主義的勞動者,以便將他們都納入社會主義勞動生產之中。如在農村改革中,對農民的改造以土地分配與農業勞動為關鍵,改革的目的不是在肉體上消滅地主等剝削階級,而是將他們轉變為勞動者,以實現《土地改革法》的宗旨:“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第1條)正是因為在婚姻法、土地法等法律規范以及國家政策的區分化原則之下,社會主義的同質化建設完成后,階級斗爭邏輯開始隱退,才可以采取以平等為核心的法治化治理原則,繼而在改革開放后的法治發展中,逐漸培養形式平等的基本條件,從而也使得指向個人主義、形式平等的民法典基本具備了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以民法典為代表的“私法帝國主義”開始強勢進入我們的法學理論之中。
正如前文所說,學習蘇聯是新中國成立后“法律革命”的關鍵舉措,奠定了新中國成立之初的政法體制,2006年鞏獻田教授對《物權法(草案)》的質疑,在某種意義上便代表了這一理論對私法至上的回應。鞏獻田教授的發聲遭到了民法學界集體反抗,有些回應還帶有一些感情色彩,如易繼明教授認為鞏獻田采取了“危言聳聽”的語言表達了自己對改革中一些亂象的關切,以將財產集中在“國家”這一神圣但虛幻的概念上的方式,維護已經過時的計劃體制的財產權理論和陳舊的政法理論。如果說10多年前,民法推崇私人財產遭遇挑戰的話,在此次民法典編纂中,個人主義的法理已經占據主導地位,摒除蘇聯的影響似乎已經成為民法學界的共識。“社會主義國家在發展經濟方面或許有驚人的成就,但在消除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關系方面卻不斷妥協”,隨著近些年來知識界的整體轉向,法學界已經將“去蘇俄化”作為不證自明的基本主張。在此次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民法學界甚至希望借助民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以推進更多目標的實現,如有學者認為“機關立法有一個天然的隱蔽的左傾思維在起作用”,因此,民法典最好悄悄進入憲法秩序中,神不知鬼不覺地承擔起限制公權的功能。如何看待社會主義政法體制與民法典個人本位的關系?當前世界各國進入“解法典化”的時代,民法典的根本價值立場是什么?
四 國家治理轉型中的民法典
民法典不能理解為對法治的拜物教式的崇拜,編纂民法典不僅僅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框架下的重要環節。“這場國家治理領域‘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對于整個法律體系都帶來了深遠的影響,無論是公法還是私法,無論是國內法還是國際法。作為治理體系現代化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一個重要內容,‘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莊嚴宣告了‘編纂民法典’的目標,為我國的民事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國家治理現代化要求在公法上理順黨法關系,如黨的十九大之后重點推進的黨政機構改革,借助黨政合署等方式,使得黨的執政經驗和實踐不再是一種潛規則式的存在,而成為真正的實在法。在私法層面,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固化當前社會的經濟基礎,在私法自治理念的指導下,激發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力,推動社會財富的創造與增長,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就是要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遵循經濟發展規律,將改革開放以來寶貴的經濟發展經驗固定下來。如果說在新中國成立之初需要重塑社會主義關于勞動的敘事的話,新時代也需要重塑財產、勞動、權利的敘事,這種話語重構需要借助社會主義民法典去實現。
(一)治理轉型與法治話語的擴張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意味著對過去治理能力的更新換代。在中國共產黨的傳統治理之中,法律只是其中一個環節,道路、路線、方針、政策都可以成為治理的依據,其中最基本的是黨規黨法與國家法律的共同治理模式。然而,無論在學術話語還是在官方的表達中,黨治國理政的經驗與實踐沒有得到系統化的闡釋,因而在形式理性法的現代法治話語中,中國的治理模式遭遇一定的質疑。長期以來,學術界的不少努力致力于解決這種困境,希望將黨的角色予以學術化。如“不成文憲法”理論試圖擴大憲法的范疇,納入黨的領導等實質憲法;制憲權范式試圖找到超出憲法之上的政治權力,以便為政治與法律的張力解悖,將黨的領導整合進“根本法”之中。這些理論探索所致力于協調的政治與法律關系,乃是要為中國的國家治理模式尋找合法性。
治理現代化不僅僅是一個中性的科學普適性概念,更是一個國情下的地方性知識,中國的治理現代化的實質是講清楚中國治理的故事,即說清楚中國政治穩定、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改善的政治正當性,從一種敘述性的中國故事轉變為一種規范性的中國模式。黨的十八大否定了“老路”“邪路”之后,肯定了中國道路,這條道路的制度化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來進行表述。尤其是傳統西方法治中不存在的東西——如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更是社會主義法治經驗中需要處理的問題。中國共產黨在頂層設計上已經逐漸形成了基本的制度共識,對于處理黨法關系逐漸形成共識,對法治話語的使用也更為嫻熟。如黨的十八大以來,旗幟鮮明地強調黨規黨法的重要性,打通了黨規-國法二元機制。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所說的法治不再是西方式的以法院為中心的司法哲學和實踐,更需關注政府的執法問題,擴大了對法治的定義。更為準確地說,就是要形成以國家治理為中心的體系,即“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依法治國的總目標中我們就可以發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完全是國家法律,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素都需要被包含在我們的視域之中,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立體框架將國家、政府、社會、公民都納入法治體系之中,最終實現的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的問題。
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目的在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其內容也就涵蓋了黨的領導下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等各個方面的制度問題。如果我們希望以法律的方式來處理這些領域的基本問題,那么,必然意味著法律概念的擴張,同時,我們對法治的理解也就會發生變化。在這種擴張了的法治話語中,民法典所天然帶有的個人主義、私權至上精神也才具有了被整合進社會主義現代治理體系中的可能。在這個意義上,中國今天能夠制定民法典,不意味著對社會主義的忽略或對西方個人主義法治的簡單模仿,而是隨著社會主義道路、制度和理論自信的建立,能夠更為學術化地將民法典邏輯納入中國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之中。
不少學者將民法典制定與中國社會的私權話語的興起聯系起來,“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轉型,以民法典編纂為驅動的新一輪制度創新拓寬了私權話語的未來空間。中國私權話語及其制度的不斷強化和完善,成為推動國家治理邁向現代化的重要力量”。這樣的觀點,從私權的邏輯來看,不無道理。但是,無論從立法意圖還是法條文本來看,中國民法典所要維護的社會基礎顯然不僅僅是私權至上的,中國民法典編纂有著改革開放40多年的市場經濟的基礎,可以跳出公有與私有的二元對立意識。中國民法典不應該是1804年法國民法典或者1900年德國民法典那樣的觀念化或概念化的,而是“一部具備更多融合性的、注重社會功能的實用型民法典。這部民法典不僅在價值上功能化、多元化,而且在形式上也要去除過多的邏輯束縛”。實際上,改革開放后的法治探索也帶有實驗主義的色彩,根據實用主義和拿來主義的立場,引進了各國的不同經驗,這些不同的傳統和模式的混合,也為我國民法典提供了充足的養分,是今天民法典進行傳統整合與知識重構的基礎之一。
(二)我國民法典的精神品格與技術特征
習近平總書記將《民法典》定位為“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民法典”。其中,“社會主義性質”排在首位。什么是社會主義性質?在《共產黨宣言》起草之前,恩格斯曾以問答形式討論過“共產主義原理”,他也認為無產階級革命不可能在單獨某個國家內發生,而必然在各文明國家同時發生。待到《共產黨宣言》時,馬克思、恩格斯已經意識到:“如果不就內容而就形式來說,無產階級反對資產階級的斗爭首先是在一國范圍內的斗爭。”那么,首先在哪個國家實現呢?社會主義需要有一定的經濟基礎,經濟越發達的國家越有可能率先進行無產階級革命,恩格斯在上述“問答”中也是重點關注英國、美國、法國、德國四個國家。但在現實中,無產階級革命的成功實踐恰恰是在落后的國家開始的,歷史與理論之間的張力導致了全新的政法倫理。無論是俄國還是中國,其社會主義探索都是建立在落后基礎上的,因此需要有長期的作為過渡階段的社會主義。列寧進一步將共產主義劃分為“第一階段”和“高級階段”,前者便是我們常說的社會主義階段。在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由國家計劃集中掌握資源更具有趕超的優勢,在計劃經濟的條件下,無論是生產、分配還是最終的消費,都依賴于國家的統一規定,由此改變了建立在私人財產、個人責任原則基礎上的西方自由主義的政治法律邏輯。社會主義所確立的政治原則建立在敵我劃分的基礎之上,只有屬于“自己人”范疇的人民才能夠獲得一系列的權利,而民法的基本理論中所蘊含的個人主義和形式主義很難直接嫁接到經典社會主義理論之中。
但是,從十月革命的經驗看,即便是作為過渡階段的社會主義,也不是革命之后立即實現的。列寧在1921年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會上正式宣布停止實行戰時共產主義政策,改行新經濟政策,在糧食稅問題的討論中,列寧承認落后的俄國無法直接從小生產向社會主義直接過渡,而是要利用國家資本主義作為中間環節以提高生產力。中國在社會主義建設中也意識到過渡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市場經濟的因素不可或缺,鄧小平在改革開放之初就指出,區分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關鍵不在于是否有市場,社會主義也可以有市場。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必不可少,正是蓬勃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民法典編纂提供了動力、注入了活力。改革開放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將政治上的社會主義與經濟上的市場經濟有機結合起來,社會主義并不否定勞動的價值、不否定基于私有財產上勞動創造財富的邏輯,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價值。但是我國民法典不會將個人財產、契約自由、私人自治所塑造的秩序當作完美的定型化的目標去追求。中國民法典區別于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的關鍵不在于時間維度,而在于中國民法典有意識地重塑了其價值體系——民法典不僅僅是私權的“圣經”,也是社會主義下各種價值的維護者的“寶書”,這是作為過渡階段的社會主義的精神品格。從技術層面來說,社會主義立法經常需要對不同的價值進行整合,在立法中追求融貫。
中國憲法確認了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對社會主義公有財產采取傾向性的優位保護,這必然會影響民法典的編纂,我國民法典不可能僅僅是一部“市民社會基本法”。中國民法典帶有社會主義的色彩,其精神實質超越了法國民法典或者德國民法典的自由資本主義框架,不同價值之間的張力與整合也體現了中國法治建設的一大特色,以實用主義的視角將多種傳統糅合在一部法典之中。就像甘陽先生所說的那樣,中國的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面臨“通三統”的命題,傳統的孔夫子儒家傳統、新中國成立之后的社會主義傳統以及改革開放后逐漸形成的自由主義傳統共同在中國產生影響。黃宗智先生從歷史社會法學的進路出發,借助對訴訟文檔、司法數據的分析進一步指出,中國的正義體系中包含三大傳統,第一是古代的“中華法系”傳統,這特別體現在社區的調解體系中;第二是清末民國后從西方尤其是大陸法系移植的成文法理論,這是主導當今民法典制定的主要傳統;第三是20世紀中國的革命傳統。相較而言,自由主義法律傳統與社會主義革命傳統的整合更為困難,因此需要在編纂民法典時采取更為嫻熟的立法技術予以處理。以前文所說的2006年《物權法(草案)》時所引發的“違憲”爭議為例,當時爭議的核心在于,國有財產與私有財產地位是否平等?這在本質上涉及了社會主義傳統與自由主義傳統的整合難題,現行《民法典》如何解決這一問題?
立法者在第206條的制定中顯然意識到了可能存在的質疑,因此采取了穩妥的思路,直接求助憲法,并以市場經濟這一政策性規定,回應國有財產與私有財產的性質之別。《民法典》第206條規定:“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前兩款直接使用了《憲法》第6條、第11條關于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的規定,避免對敏感問題進行新判定,繞過《憲法》第12條中“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與第14條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表述差異。在第三款中借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將兩種價值進行整合,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以此表明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民法典對國有財產和私人財產采取平等保護的原則,以實現發展生產力的根本要求。
結 語
中國法學界對民法典期許很高,“我國民法典應當反映21世紀的時代特征。如果說1804年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風車水磨時代的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工業社會的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國的民法典則應當成為21世紀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傳統上,民法典是以財產主義作為基本原則的,中國民法典格外重視人文主義關懷,其最重要的體現便是人格權獨立成編;具體來說,21世紀的特征在于信息社會和大數據時代、高科技時代和知識經濟、經濟全球化、資源環境惡化、風險社會,中國民法典都要對此有所回應。然而,這些特征有些似是而非。人文關懷談不上是21世紀特有的精神,朗貝爾主導的1907年瑞士民法典編纂,就取消了總則編并將人法作為第一編,體現出其首先重視“人”然后才注重“物”的理念;1994年生效的魁北克民法典也開宗明義地宣告其與人權憲章的互動一致,相當于直接將人權條款納入民法典之中。在某種意義上,中國民法典將之獨立成編,或許更是一種姿態,而非一種實際的措施,在梁慧星教授看來,人格權的保護最終還是要借助其他編的規定去實現,人格權編中大部分的規定無法進入司法實踐之中。而信息社會、大數據、知識經濟、環境問題、風險社會乃是所有國家在進入21世紀都會遇到的問題,因此也難以成為中國民法典的標簽。
如果說中國的民法典有自己的特殊之處的話,恰恰不在于其所內嵌的時間維度,畢竟其他國家在21世紀制定的民法典也可以被稱為21世紀民法典,甚至可以說,今后制定的民法典更能體現21世紀的性質,現在已經顯現的信息社會和大數據時代、高科技時代和知識經濟、經濟全球化、資源環境惡化、風險社會等特征,只不過是21世紀前20年的現象而已。中國民法典的特殊性不在于其時間性,而在于其國家性;我們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這才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關心和關注的,也是我們需要特別說明的地方。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為傳統社會主義提出了新的命題,這也是中國化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創新所在,正如強世功教授所指出的:“習近平時代面臨的重大任務是建構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上層建筑。”在這個意義上,本文從政法法學的角度解讀民法典的嘗試,既是在試圖提煉民法所確認的經濟秩序背后的新憲制秩序,也為法學研究如何整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種價值提供了一個注腳。從長時段的角度來看,民法典更需要注意傳統與革命兩大傳統,由此回應“通三統”命題對中國法律體系提出的挑戰。
時至今天,民法典已經出臺,這一任務從立法者轉移到適法者和釋法者——需要在司法實踐中和學術研究中發掘社會主義進入民法議題的場域與方法。對于學術界而言,發掘和闡發中國民法典的社會主義底色是一項不可推卸的使命,這既是回應法律實踐中難題的重要資源,也與當前的國家使命相連。仍以人格權問題為例,民法典對人格權的保護更多的是一種形式平等的保護,而從社會主義的角度來說,保護弱者具有天然的正當性,對底層的關注不僅是中國立法的基本精神之一,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核心關懷。“中國始終秉持社會主義的基本價值觀,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依然不遺余力地捍衛‘經濟平等’和 ‘經濟民主’這個價值,從而不斷縮小階層之間、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和民族之間的經濟差距。”然而,中國的法律制度本身早就成了對既得利益者更為有利的保護機制,“單純依靠法治可能會面臨許多障礙,如無力迅速有效解決社會沖突引發的危機,或因缺乏合憲性審查機制而不能及時糾正立法權、行政權運用不當的后果,或耽于完備而煩瑣的程序而貽誤民生所需之公共物品的開發和供給的時機”。民法作為私權至上的最重要的武器,有滑向保護既有制度的危險,馮象先生冷峻地指出,現代法治可能蛻化為個別群體利益的代表,依法治國與人民當家做主有可能發生抵牾。因此,中國民法典需要尊重個人創造,但不能成為固化法律及其背后利益格局的鐵籠,這就需要在未來的《民法典》的適用與解釋中,關注社會主義平等精神的應用。歐陸民法典所守護的資本主義經營機制以自由勞工、自由分工以及自由盈利為核心,而社會主義則源自對上述資本主義經濟秩序的對抗和超越,更重視自由價值之外的平等價值。黨的十九大指出,當前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這也要求民法典更為關注社會平等,關注對難入法律之門的社會弱者的充分保護,這是社會主義民法典立法和實踐的應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