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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的歷史溯源與中國內涵
發布日期:2020-10-15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謝紅星

   “法典化”指大規模編纂法典的趨勢與過程,是法律史上的典型現象,蓋因人類社會的法律大體經歷從習慣到習慣法、再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演進。不過,成文法產生后,法律形式的演進并未停止,而是繼續向更高形態的法典轉化,正如梁啟超所說,“成文法之初起,不過隨時隨事,制定為多數之單行法。及單行法發布既多,不得不撮而錄之,于是所謂法典者見焉”。中國成文法產生于春秋時期,“法典化”則正式開啟于魏晉之際,曹魏《新律》是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律典,晉令則是第一部令典。“及春秋戰國,而集合多數單行法,以編纂法典之事業,蚤已萌芽。后漢魏晉之交,法典之資料益富,而編纂之體裁亦益講,有組織之大法典,先于世界萬國而見其成立。唐宋明清,承流蹈軌,滋粲然矣。”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治建設,某種意義上亦可以說是一個“法典化”的過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成長為以部門法典為統率的成文法體系,需要追溯歷史之源。

  “法典化”鍛造統一法律秩序

  在法的價值體系中,秩序價值是一種基礎性價值,是法的其他價值得以實現的前提。在鍛造統一法律秩序方面,相比于分散的判例法,明確、普遍、規范化的成文法具有更多優勢,英國學者戴維·M. 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辭典》中認為,“無疑制定法在取消或廢除現行的相互抵觸的規則,在設立法律規范一直很少或沒有法律的領域的權力方面,以及在所預見的情況未發生之前做出法律規定的能力方面,優于其他法律淵源”。作為成文法的高級形態,法典兼具學理性、系統性、確定性、一致性,較之一般的成文法,其統一步調、統一行動的特征更為明顯,更能實現國家統一法制之目的。通過編纂法典鍛造統一法律秩序,是“法典化”的首要價值,正如法國學者勒內·達維指出的那樣:“編纂法典有很多原因,但是最重要的還是人們懷有使法律明確和使全國的法律保持統一的愿望。”

  中國古代“法典化”的開啟正是基于對統一法律秩序的需求。秦漢以降,大一統中央集權國家逐次建立,中央集權國家劃一治理需要、兵刑錢谷等行政事務日益復雜化和專門化、從“禮治”到“法治”的治理模式轉換,使得律令等成文法大量產生。然而,隨著成文法數量的爆炸式增長,“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漢書·刑法志》)。成文法的繁多龐雜削弱了成文法本具有的普遍性、公開性、準確性和客觀性等優點,不利于統一法律秩序之形成,不利于大一統國家的集中控制與劃一治理,“郡國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漢書·刑法志》)。唯有在刪修既有律令的基礎上,制定具備更強規范性、邏輯性、確定性的法典,方能滿足大一統國家鍛造預期、可控、統一法律秩序的需要。魏晉編纂律令法典“變雜為清”“化繁為約”,目的正在于通過“清約”“寬簡”“疏而不漏”的法典實現此目的。

  “法典化”形塑“中國”之正統與治道

  在中華文明史上,“中國”是各族先民心目中超越王朝的政治存在,是歷代王朝政權合法性的重要源泉,是王朝正統的同義詞。為了強化自己的“中國”正統,歷代王朝改正朔,易服色,尊儒學,制禮樂。魏晉律令法典誕生后,以其整齊閉環之體系、緊密相連之篇章、高度概括之術語、簡約濃縮之法條、精玄奧妙之法理,使成文法的發展超越了秦漢以來因循的軌道,展現出前所未有的水準與風范,不僅成為整個成文法體系之統率,也順理成章地被統治者塑造為王朝“中國”正統的又一象征與符號。法典已不再只是君主一時命令之工具,而成為國家體制之承載、法律秩序之維系,以及王朝“中國”正統之表征。作為大一統王朝正統與天命的重要表征,法典在古代中國具備了超乎法律的政治內涵,誠如明《弘治會典·御制序》:“自古帝王君臨天下,必有一代之典,以成四海之治。”

  作為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特有范疇,治道者,致治之道也。中國古代向來重視對治道的探索,形成了王道、霸道、無為之道、天道、“霸王道雜之”等觀點,總結出成君德、明法制、嚴吏治、慎刑罰、興教化、薄賦斂、抑豪強等具體舉措。“垂統建中,必資于制度”,“治世”之建立,必然有賴于各種制度的完善與良好運轉。作為法律體系整體之統率、法律秩序統一之維系,法典本來就與國家長治久安息息相關,何況法典足以包容承載國家重要制度,展現單行法所不曾具有的優勢,由此,不僅被塑造為表征“中國”正統的政治符號,也被寄寓實現長治久安的厚望。魏律“明教化”“齊風俗”(《晉書·刑法志》),晉律“簡法務本,惠育海內”(《晉書·武帝紀》),唐律“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邁彼三章,同符畫一”(《唐律疏議·名例律》序疏),會典“成四海之治”(明《弘治會典·御制序》)。“法典化”既塑造與強化“中國”之正統,更拓展、豐富“中國”之治道。

  “法典化”傳承先賢經典

  法典在中國古代也被寄予模仿經典、重述經典、超越經典的希望。儒學向來重視經典的制作與傳承,儒家經典通過陳述先圣事跡,闡發治道理想,構造出具體的行為準則與制度體系,其稽古振今,務虛求實,很多方面已經具備了制定法的特點,尤其《周禮》一書作為古文經學之重要經典,向來被儒家學者視為“周公致太平之法”,直可謂儒家學者制作的一部寄寓了儒家古代圣王治道理想的制定法。魏晉法典誕生之際,西漢武帝獨尊儒術以來的法律儒家化正方興未艾。在大一統國家政治和法律制度日益深受儒家學說化染的基礎上,魏晉之際成了儒家學說滲透與改造大一統國家法律的關鍵轉折點。儒家學者不僅主張在司法過程中推廣適用儒家經典,更提出以儒家經典為范本,全面刪定律令,“使百姓改易視聽,以成大化,臻刑措之美,傳之無窮”(《晉書·刑法志》)。

  就立法過程而言,法律儒家化既然要以儒家經典為本,全面系統地改造大一統國家的既有法律,那么,一般性地對法律條文進行局部改動,以及隨時下達敕例并對其簡單編集,顯然不可能達成這一目標。只有在斟酌取舍的基礎上,通盤布局,重新思考和安排整部法律的條文篇章,才能使整部法律圍繞著儒家經典體現的理念,獲得全新的宗旨,并在篇目結構、條文邏輯性以及具體規定方面展現出足夠的周延與自洽。這種圍繞特定理念構筑范疇體系,以此展開對篇章條文的全面梳理、統籌、制訂,賦予整部法律以系統性、普適性、學理性和穩定性的立法過程,正是法典誕生的一般過程。因此,西漢中期以來的法律儒家化,必然演進為以儒家經典為本的“法典化”。魏律“更依古義制為五刑”、晉律“峻禮教之防”(《晉書·刑法志》),唐律“一準乎禮,出入得古今之平”(《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史部·政書類二》),唐六典“錯綜古今,法以周官”(《舊唐書·禮儀六》),會典“以本朝官職制度為綱,事物名數儀文等級為目,一以祖宗舊制為主而凡損益同異,據事系年,匯列于后,稡而為書”(明《弘治會典·敕諭》),皆是以儒家經典為范本,將儒家經典體現的理念貫徹到法典制定過程中,或者直接模仿儒家經典篇章,引入儒家經典記載之準則制度。中國古代“法典化”是在數百年法律儒家化積淀之上開啟的,是法律儒家化演進不可逆之勢,必然以儒家經典為本,重述經典,傳承經典。

  總之,“法典化”起于鍛造統一法律秩序的客觀需要,繼而形塑“中國”之正統與治道,在儒家化的歷史情景下,重述并傳承儒家先賢經典。自魏晉之際法典誕生后,就在古代中國受到追捧,被寄予厚望:法典要完備無缺;要充分汲取先王圣賢的治理經驗,斟酌得失,融會貫通;要契合天理人情,足以為后世所法。法典不僅是成文法的高級形態,更被視為正統之必需符號、治道之必要構成、先賢理想之載體,兼具了法律、政治與文化內涵,寄托了中華民族先人行圣賢之道、求長治久安的理想與期待。中華法系是以法典為統率的成文法體系,中華民族先人對法典有著深厚的情結與情感,“法典化”構成我國法律史之悠久傳統。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法典化”,并非僅是國際潮流沖擊之果,從深層次看,更是本土傳統的延續與展現。

  (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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