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云良,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羅蓉蓉,中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學術代表作”制度開啟了人文社會科學科研評價體系的改革,旨在消除當前人文社科評價體系中“量化”評價標準的不良影響,建立“以質為主”的評價標準。由于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具有研究周期長,社會影響見效慢,學術觀點無完全的對錯之分,評價中評審者的主觀性多于客觀性,且社會科學研究具有時代性等特點,因此對人文科學研究采用“代表作制度”仍需辯證地加以認識,且只有構建科學合理的評價程序,才能保證其有效實施。
關鍵詞:學術代表作;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量化”評價體系; “質化”評價體系
2011年,《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改進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評價的意見》明確提出:“確立質量第一的評價體系”。2012年3月,教育部、財政部又聯合發布了《關于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提出將完善科研評價機制,形成以創新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評價機制。這意味著高等院校科研評價體系的改革勢在必行,“創新”和“以質為主”將成為人文社會科學科研評價的主要標準。人文社會科學科研評價不同于自然科學,需要區別對待。如澳大利亞采用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對哲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制定不同的科研評價指標體系,且定性指標體現科研特色,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非文獻計量指標,包括沒有產生出版物的研究活動,在會議上進行專家演講,任雜志編輯,為科研在媒體中的普及作出貢獻等;美國科研評價體系中最為推崇同行評議,而哲學社會科學的同行評價主體包括同行專家、社會科學研究者和社會公眾;英國、德國崇尚學術自由,其科研評估指標體系兼顧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的結合。我國也逐漸認識到這一點,開始強調建立獨立的人文社會科學科研評價制度。在當前強調“以質為主”的科研評價導向下,“學術代表作”制度被視為一種較為可行的質量評價標準。以北京大學、復旦大學、杭州師范大學為主的幾所大學,對人文社會學科教師的職稱評聘,嘗試采取了“學術代表作”制度。中國人民大學在2012年《教師科研工作考核辦法》中規定,如果教師不能完成崗位規定的科研任務,但在聘期內有重要學術論文、學術專著、教材及研究報告或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可提交3篇(部)以內學術論文或學術專著等成果作為代表作,經其所在學院教師崗位聘用委員會評審,學校教師崗位聘用委員會根據評審意見決定考核結果。所謂“學術代表作”,是指申報高級職稱評聘時,參評者提交1至3篇代表作,然后根據專家的嚴格評審,對其學術價值進行認定,如果得到專家的認可,即使只有一篇代表作,也能夠獲聘高級職稱,而不需要滿足一些硬性的科研指標。這一制度可謂是人文社科科研評價的創新,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反響,也將矛頭直接指向量化科研評價體系。然而,“代表作”制度是否可行?能否開啟人文社科科研評價改革的破冰之旅?是否能夠徹底解決當前人文社科評價所帶來的浮夸之風,提升學術研究氛圍,徹底代替當前量化的科研評價體系?代表作制度又該如何構建和實施?質和量如何實現辯證統一?等等一系列問題都直面評價者。現有探討和研究整體上對“代表作”制度大都持肯定且鼓勵態度,但也有學者持懷疑態度。如,復旦大學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俞吾金指出,學術代表作主要是用來糾正以往只重視申請者在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源期刊上發表一定數量論文的簡單化做法;還有學者提出,“學術代表作”能否被評審人讀懂,以及高校學術評價不宜簡單采用“代表作”制。無論是肯定者還是懷疑者都沒有認真討論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即“學術代表作”評價制度該如何落實。為了有效發揮“代表作”制度在科研評價體系中的作用,必須對其從實體和程序上進行科學的構建。基于作者的身份,也為了保障研究的可靠性,本文僅研究人文社科評價中的代表作制度。
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評價難度
(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難以評價
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是長期實踐中知識與智慧升華的結晶,她的產生離不開知識的積累、閱歷的增加、感悟的升華、長期的思考,決不是一蹴而就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是對各種社會現象的研究,因此必須植根于社會現實中,脫離了現實,研究成果將是無源之水,無壤之土。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具有以下的特點:
第一,研究周期長,社會影響見效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人的精神世界和社會現象。精神世界復雜多樣,社會現象瞬息萬變,受到社會物質諸多因素的影響。因此,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需要開展長期的基礎研究及積累豐富的經驗。比如文學和哲學,沒有幾十年知識的積累和沉淀,沒有對生活的深刻感悟,是無法創作出有思想和內涵的作品的。法學研究,雖然人人都說法學入門易,似乎人人都可以做研究,但是要真正創作出一篇經典之作,絕對需要多年的醞釀。不少大家就提出,做學問要比慢,要比坐冷板凳的功夫。而以我們今天的量化評價標準,幾年出一篇文章,估計已經被認為是科研能力差的表現了。另一方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社會影響見效慢。現代社會,自然科學的研究綜述,一般查閱近幾年的文獻就夠,而人文社會科學的文獻綜述可能會追溯到10年、20年前甚至更久。而一些傳世經典之作,往往是無論過了多久,都是被引用的依據。一些思想理論,更可能是我們立論和駁論的基石。很多觀點,在其最初提出時,由于已有學術觀點和思想的存在,并不能很快地為大家所接受,或許幾年甚至十幾年之后,其被接受的程度更高。因此難以在一兩年之內就有很高的社會反響。
第二,人文社科研究中,學術觀點沒有絕對的對錯之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是以社會現象和精神世界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內容多樣,從古代到當代,從人的精神到物質社會,從微觀到宏觀。隨著社會分工越細,社會化程度越高,新出現的社會問題也越來越多,研究內容也越來越多,因此不可能對其采用統一的量化標準。人文社科研究與自然科學研究最大的不同是,自然科學研究以解決實在問題為基礎,某種方法或理論的提出,可以通過技術實踐加以檢驗,從而判定是否為一項正確的理論。但是人文科學研究中提出的新思想,研究視角不同,得出的結論也不同,沒有絕對的對錯之分。很多新的學術思想是在前人研究基礎上的總結和推進,但也有很多思想是對前人思想的批駁,甚至會與前人的思想產生激烈的碰撞。這時,如何評定該新產生的學術觀點的價值,對評審專家是一個極大的挑戰。
第三,人文社科研究評價中,評價者的主觀性多于客觀性。人文社會科研的復雜多樣性,使得一個學者所能涉及的范圍是有限的。如何在有限的知識范圍內,對他人的學術觀點作出完整客觀的評價,是一個挑戰。或許代表作制度可以邀請同一領域內的專家,但在更細的研究領域中,評審專家未必會研究得更多。況且,所謂代表作,研究者在選擇該研究點的時候,為了創新,選擇的應該就是前人所未研究的,那么其自身可能就是研究該問題的專家。評價者又該如何超越呢?現代社會資訊高度發達,知識的傳播與創新呈幾何級數增長,專業研究越來越深入,領域越分越細。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相對論不被接受,在當時是極端例子。但在現代社會,這種情況則是常見狀態。因此,要選出真正的同行評議專家不是件易事。
第四,人文社科研究的現實性、時代性。人文社會科學以社會現象為研究對象,具有極強的現實性和時代性。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政治經濟背景,所產生的社會問題也是不同的,在不同國家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國外成功的經驗,搬到我國來,未必會水土相服。以我國當前的法學研究為例,眾所周知,我國法學研究起步很晚,在經歷了言必稱蘇聯的時代,后來慢慢以借鑒歐美的成果為主。但是一些在歐美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在我國并不一定產生預期的作用。學者們忽略了中國的轉型現實。中國和歐美國家處于不同的社會階段,西方的制度不能照搬引入中國。國外的社會科學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SSCI)刊物只接受西方研究范式,多以西方問題為研究對象。在當前以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為論文最高評價標準的制度下,真正立足中國問題研究的成果,很難成為社會科學引文索引青睞的對象。而中國人文社會科學的本土化,其關鍵在于確立“中國問題”的主體意識。評價的本土化將是中國人文社會科學發展成熟的重要標志。
(二)現有評價體系量化過度
現代大學具有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文化傳承和服務社會四大基本功能,科學研究是其主要功能,對于研究型大學而言尤其如此,而這一任務主要落在高校教師身上。為了更好地推動現代大學的科研水平和能力,提升教師探索知識、創造知識并促進新知識的應用轉化能力,普通高校都會在年終考核、職稱評定、項目評審等環節對教師的科研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的指標主要有論文、著作、科研項目、專利、獲獎等方面。
在大學里,會做“科研”的人有前途,同時也有“錢途”,各高校對發表文章、出版著作、獲得課題一般都有獎勵或者科研配套,科研似乎成為一個教師能力的直接代表。更為嚴重者,在我國各高校的職稱評定中,科研是一項必不可少的指標,而與這些“科研”直接掛鉤的,就是發表了幾篇科學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或者我國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所收錄的文章,主持了什么級別的項目,不同級別分值不一樣。“簡單地把來源期刊與優秀期刊劃了等號,把期刊評價等同于論文評價,把引文數據、來源期刊作為論文評價、期刊評價、作者評價、學術機構評價的最重要甚至唯一的標準”。在這種純粹量化的評價體系下,在職稱、薪酬這些與教師生存、生活息息相關的外在因素的推動下,寫文章已成為人文社科教師一種任務,而不是根據自己的興趣研究愛好而展開,更多是滿足期刊的需要,如過分追逐社會熱點問題,而不考慮自己是否具備該領域問題研究的基礎。極端的“學術泡沫”造就了大量的垃圾文章,甚至引發抄襲、剽竊等不良學術之風,嚴重危害了學術研究的純凈。在此背景之下,很難有真正優秀的思想產生,所謂的研究也只是增加一堆廢紙,無法真正解決某些社會問題。發文章變成了“跑文章”,沒有社會關系的普通講師即使要發一篇核心期刊非常困難,更不用提權威期刊了。因為核心期刊的選擇也是按照指標打分的,如發表高級職稱的教師的文章有多少,發表重點大學的教師文章有多少,這些數量都影響著該期刊能否在下一年度繼續入選。這就造成了一個瓶頸:不是高級職稱難以發核心,而晉升高級職稱又必須要核心。這使得很多人不得不費盡一切力量去跑文章,又何來心思潛心研究呢。事實證明,當前的這種純粹“量化”的評價體系已經嚴重制約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生機與活力,必須探索新的評價模式,重拾科學研究研究新思想、新觀點的原有宗義。
這種量化評價也扭曲了大學教師的教學理念,導致大學教師普遍只重科研,忽視教學,不關注對學生的培養。也正是因為如此,云南大學副教授尹曉冰敢于對全社會宣稱:“大學教師全心投入教學是種毀滅”。話不中聽,但反映的卻是當前高校灰色的現實。而湖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的教師楊飛在其微博中直言不愿意花錢發論文而被轉崗也是高校科研量化的直接結果。
二、用辯證的眼光審視“學術代表作”制度
現有科研評價體系中的“量化”評價制度,已飽受詬病,“代表作”制度的產生,使眾多研究者似乎看到了曙光。但其是否就是一味神仙藥,能夠徹底治愈我國現有科研評價體系中的種種問題,還學術研究一片自由的天空,帶來人文科學研究的新發展,尚不得而知。筆者認為,必須以辯證的眼光來審視“代表作”制度,否則,盲目的遵從,只會讓已經病入膏肓的科研評估體制雪上加霜。
實踐證明,“代表作”制度已經為人文科研評價體系改革,帶來了一絲希望,復旦大學、北京大學、杭州師范大學等大學中幾位受益的年輕教師的經歷,將激勵更多的研究者能夠甘于寂寞,潛心研究。勿需再擔心唯有達到規定篇數、規定級別刊物的文章,獲取規定級別的科研項目,才有晉升職稱的可能,也不需將時間花費在無休止的湊文章數量,買期刊版面,跑項目關系等。這一制度對于杜絕“學術泡沫”和抑制“學術抄襲和腐敗”發揮了良好的作用。因此,“代表作”制度實施得好,將會成為改變現行科研評價體系中“追求數量,不重質量”的不良現象的一劑良藥,使科研評價反映出其應有價值。
然而,代表作制度如果實施得不好,只會加劇現有評價體系的不良影響,學術泡沫與不公正將會更加嚴重。縱然之前的量化評價標準,導致了學術研究的浮夸之風,但是就算是跑期刊,大部分期刊主要也還是以質量優先,或許會兼顧人情,即使在人情面前,也會有起碼的文章質量標準。只有在達到了期刊的最低要求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被刊發。而且大部分的核心期刊還是很注重自身的期刊聲譽的,能夠憑關系刊發的也只是少數。期刊等級本身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反映了文章的優劣。如果淡化“作者職稱”、“作者單位”這些不合理的身份標準,采用更科學的等級評定指標,如文章引用率、轉載率,期刊選稿時可能會更加注重文章質量本身。所以,“量化”評價體系并非一無是處,其對一個人的研究能力還是有可考量的基本標準。在我國這樣一個法治很不發達的人情社會,量化評級實際是一個相對客觀的無奈選擇。而在“代表作制度”下,一個研究者能否晉升,完全取決于專家們的意見,“代表作”制度很有可能由于“無客觀標準”,更容易背后操作,只要將幾位評審專家搞定,則可以輕松獲通過評審。2012年湖南省職稱評審中評委開房收錢的爆料則是實證。而目前,我們尚無良方杜絕這種人情評審。那么,這種制度則可能將科研評價機制推向更壞的方面,學術腐敗將會更加嚴重,“代表作”制度終將演變成科研評價體系改革的一劑毒藥。
鑒于此,“代表作制度”的成與敗,取決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評審程序的合理性和科學性,評審專家公平公正及高度的責任感,是至關重要的因素。因此,需要對“代表作”制度進行合理科學的構建。
三、學術代表作制度的實施條件
我們以為,對“代表作”制度進行合理科學的構建,需要以下條件。
(一)學術代表作制度的推行,評審專家的客觀公正是第一要義
學術代表作制度以主觀評價為主,操作過程的設計和專家的公正客觀評估都很重要,尤以后者為重。如復旦大學哲學院院長孫向晨所言,學術代表作成功的前提是,學術共同體的同行自律。能夠作為評審專家,應該是一種榮譽,是學術界對其深厚學術造詣、良好的學術信譽的一種肯定與信任,因此,專家們要格外地珍惜與愛護,而不是將其作為人情交往或者實現其他目的的一種資本或籌碼。然而,專家們的任務都很重,既要從事科研,還要兼任行政職務和社會職務,評審代表作品,無疑加重了其負擔。因此,需要給予其一定的報酬,但這種報酬相對于專家的付出,肯定只是象征意義上的。因此,更多的還是依賴專家們對繁榮學術發展的一腔熱情,用他們的慧眼為國家,為社會選拔出更多的青年才俊,為學術的發展和繁榮培育出更多的接班人、更純凈的學術氛圍,使年輕一代學術研究者有勇氣“沉”下去,潛心專研,而不必追求數量,還學術研究“一片凈土”。
在法治不發達的背景下,為了保障主觀評價的客觀性,必須建立對評價者的監督機制。如公布評價者的評審意見、允許參評者提出異議、允許社會第三方參與評價和監督等等,都能有效約束評審者不負責任或者消極怠工。
(二)代表作制度適宜在研究型大學推廣
復旦大學學術委員會人文學部主任俞吾金教授提出,學術代表作應該是在相應的研究領域里,對前人和同時代的人的已有研究成果作出“實質性推進”提出了新觀點,提供了新的論據,引入新的觀察視角或論證方法,提出了前人尚未想到的新的意義重大的問題,或者是解決了前人尚未解決的關鍵問題。可見,學術代表作必須具有極強的創新性,以及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的沉淀,而這一切的來源動力都必須依賴于作者自身對科研的熱愛程度,進行科學研究的責任心。只有真正發自于內心熱愛學術研究的人,才能夠耐得住寂寞,才能夠真正做出好的文章,做出好的研究成果。因此,學術代表作應該是盡可能把教師從過于機械、苛刻的考評標準中解放出來,激發科學研究的內在興趣”。
目前,中國高校分為四類,研究型大學、教學型大學、研究教學型大學、教學研究型大學。一些省屬大學多為教學型大學,無論對其采用“量化”的指標評價還是“質化”的指標評價,都難以達到很好的效果。一方面教師的教學任務很重,另一方面整個學術研究的氛圍不是很濃,教師自身研究能力有限,開展學術研究的條件也有限,真正有學術代表作的教師也是寥寥無幾。因此,代表作制度宜在研究型大學中推進,不適合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實施。對于一些教學型大學,還沒有適合的土壤,因為其既無研究條件,也無研究氛圍,更無那么多的精力,在這樣的條件下,即使在一些高等院校中設置了“代表作”制度,也形同虛設,只是增加評價成本。因此,對于此類學校,在教師職稱評聘中,應該是教學和科研并重,以教學為主。而在科研評價上,仍以量化標準相對容易比較。若貿然采用代表作制度,只是徒增專家們的負擔。
(三)學術評價“代表作”制度的實施,應當“質”與“量”相結合
當前,對“量化”評價制度的批評屢見不鮮,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不排除有夸大的嫌疑。不可否認,“量化”評價體系具有確定性、可操作性、相對客觀性,而且,目前量化的主要標準,是以期刊的級別作為界定,達到一定級別的刊物,大部分還是反映出了刊發的文章質量,反映出作者的學術水平。因此,我們要反對的是絕對的量化,但是也不提倡絕對的“質化”,應該是兩者相輔相成。在國外,量化指標中,他引率是一個重要的量化指標,我們應該將其借鑒過來,他引本身是同一研究領域中的人對該文章或觀點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就包含了同行們對其的評價,甚至這些評價會更加的專業。在國外,專家評估往往也是和量化指標交叉在一起的。如英國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for England,HEFCE)在2010年開展的研究影響試驗評估以及在2008-2009年的信息計量學試驗評估表明,計量評估無法完全取代專家評估,而且專家評估會非常重視引文的信息,尤其是他引的次數。只是,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在一兩年難以在社會上產生影響,因此,需要設置一個較長的時間跨度。荷蘭學者安東尼(Anthony F.J.vanRann)建議引文計量測度的時間跨度,一般要長于5年。他引率中還需排除關系他引率(如學生引用)才更可靠。我國學者研究發現,利用引文方法開展科研評價時,對于文史哲等學科成果的引文評價時間應選擇成果發表后的5-8年后進行,而經濟學等應用性較強學科則在3-5年后為宜。
(四)學術代表作制度的推行,需要現行高校教育評估機制的配套改革
學術代表作的推行,目的是要帶動學術圈的良性循環,避免科學研究的“學術泡沫”越積越多。因此,僅僅在科研評價體制中實施“去量化”改革,遠遠是不夠的,還需要教育部在高校評估中整體推進。目前,教育部在對重點學科等的確立和評估中,依然采用量化標準,這對那些勇于采用代表作制度的學校而言,在申報重點學科,評估重點學科,申報科研項目上等,造成很大的影響。大環境不變,小環境是難以有所作為的。因此,現行高等院校評估機制的改革勢在必行。
四、學術代表作的評審程序
代表作制度的初衷,是希望能夠改變當前“重數量輕質量”的不良科研評價體系,然而,要保證“學術代表作制度”的順利實施,必須設計合理科學的評價程序。
第一是學術共同體專家庫的建立。在代表作制度中,外審專家的地位非同一般。外審專家的選擇是代表作制度順利實施的基本保障。因此,必須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專家庫。隨著越來越多的大學開始采用“代表作制度”作為科研考核評價晉升的方式,建議由教育部牽頭建立各人文社會學科領域的專家庫。以法學為例,首先,由各高校法學院組織學院教師分專業推薦現有學術影響廣泛的法學專家,并集中討論。然后,將各高校法學院推薦的名單進行匯總,按投票率高低制定專家庫名單。在設計專家數據庫時,按照大學科門類(如法學)———部門學科門類(經濟法)———分支門類(反壟斷法)進行劃分,這樣便于后續的大同行評議和小同行評議的結合。專家庫每2年更新一次,便于新鮮血液的加入。選入專家庫的專家并不一定是在整個法學領域知名的,只要其自身在某一問題研究上具有特殊影響,便是該領域的專家。
第二是學術代表作的初評。由采用代表作制度的學校的二級學院組成學術委員會,進行初評。學術委員會成員需具有高級職稱,按學科門類分類。畢竟大部分高級職稱的教師已具有一定的學術造詣,可以對參評人的代表作做初步把關。而且在現有情況下,以代表作參評高級職稱的還是少數,而本院教授對本院參評教師的學術水平還是了解的。
第三是外審專家的選擇。首先,借鑒復旦大學的做法,由參評人提出3個應回避的專家,給予參評人一定的選擇空間。其次,各學院將初評通過的參評者材料匿名封閉,只做專業門類分類。建議教育部設立一個專門負責“代表作”外審專家庫維護和專家抽取的部門,由各高校人事處將參評者的材料匿名發給該部門,并由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部門學科和分支學科的專家。此時,可以采取大同行評議和小同行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建議先在分支學科庫里抽取3名小同行,然后在部門學科庫里抽取2名大同行,而且本校專家應不在外審專家之列,這樣基本切斷專家和參評人之間的聯系。此種做法有三個好處:一是專家與參評人相互熟識的幾率很小;二是代表作也是已發表或出版的著作,如果該專家曾經閱讀過該文章或專著,即使知道參評者,若不是非常密切的關系,一般不會特別予以關照。能夠選入專家庫的專家也是德高望重,且注重自身聲譽,若非真正欣賞,一般不會因為別的原因或目的去關照某一人;三是專家庫名單由教育部牽頭建立,外審專家由教育部專門部門抽取,參評人難以知道外審專家的名單,即使所研究領域極窄,能夠猜到一兩位外審專家,也難以聯系上,起碼要費盡周折,一般人也無此神通廣大。況且,既然是提交代表作參評高級職稱,有信心認為自己作品是代表作的人,也不好意思厚著臉皮四處打聽專家。專家與參評人之間的聯系也就自然切斷了。此是保證專家公正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因為很多情況下專家本身能夠自律,但是當評審對象找上門或者是托人輾轉打招呼,未必就能把持得住。
第四是建立評審意見反饋制度。為了防止出現專家“讀不懂”或者“不愿讀懂”代表作的情況出現,應建立評審意見反饋制度。“讀不懂”一般是指隨即抽取的專家的研究領域太窄或者太過于專業,因此對代表作所涉領域的認識有缺陷,而無法讀懂該作品;不愿讀懂一般是指人為的不愿認可和承認該作品。如前所述,代表作應為創新性作品,應是對以前或現有理論、思想的進一步推進,甚至是對以前理論的懷疑、批判修正,因此,也不排除某些固執、抱住自己思想不放棄的學者,對這些新思想的否定。此外,參評人作為當事人,也有權利知道自己被評審的意見,而且,為了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約束,也應該將專家的評審意見反饋給參評人,至于究竟是實名還是匿名,國外一般是采用實名制。筆者也表示贊同,任何一個公平、公正、有著極高責任感的專家,都不會擔心將自己的評審意見反饋給參評者。
第五是評審結果的處理及參評人申訴制度。代表作制度中,專家的意見肯定是至關重要的。因此,若5位專家中,有4位專家表示同意,則可認可該參評人代表作的水平。然而,筆者認為,即使是一個責任心很強、公平公正的專家,在短短的時間內,評定一本著作或者一篇文章是否是具有學術水平,也有些倉促。而且,一些觀點、思想也不是幾天或者一個月的時間,就能領悟欣賞。因此,代表作制度下,仍需要輔以一定的量化考核指標,可以將專家意見與社會影響相結合。如南京大學特聘教授葉繼元說,“要用引文、文摘、獲獎、書評多寡等既能定性又能定量的指標彌補、校正、驗證同行專家對成果的效用評價”。一部真正的代表作應該是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的,而他引率和轉載率則是一個很好的指標。筆者以為,“代表作”考評制度仍宜以適當的量化指標予以輔助判定,專家評審意見占70%,他引和轉載率占30%。如果有2位專家認為該“代表作”作品尚未達到晉級水平,則不能依據“代表作”制度晉升。
最后,如果參評人認為自己的作品確有獨有的貢獻,獨到的見解,可以針對評審專家的反饋意見寫出申訴意見,向二級學院申請再次參評,經二級學院初評委員會討論投票表決同意后,再進行一次評審。
學術代表作制度將成為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科研評價的必然選擇。只有深刻認識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特點,才能設置合理的程序推動其實施。立足我國國情,筆者認為,學術代表作的順利實施,首要依靠評審專家的客觀公正,同時遵循“質”“量”結合的原則,且推行范圍僅適于研究型大學,而建立科學的學術共同體專家庫、健全同行專家選擇機制和評審機制、完善評審意見反饋制度及參評人申訴制度,是保證學術代表作制度實施的必要程序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