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長秋 上海市法學會生命法研究會副會長、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
因為新型冠狀病毒肆虐,2020年春節成為近年來國人過得最為不安的一個春節。隨著媒體報道的逐漸披露,此次公共衛生事件的源頭基本被鎖定在了武漢華南海鮮市場銷售的野生動物身上。換言之,此次公共衛生危機,與2003年的“非典”一樣來源于某些野生動物,并通過野生動物交易和食用向人類傳播。一時間,有關禁食野生動物的呼聲甚囂塵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非典”發生之后,實際上就有很多學者建議全面禁食野生動物,但該建議當時并沒有得到應有重視。為什么之前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建議難以得到實質性推進?筆者認為,從法治角度看,我國現有立法對于野生動物保護的缺欠以及執法不嚴是難以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主要原因之一。
全面禁食野生動物,難在立法有缺欠
首先,我國現行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的理念存在顯見不足。就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立法規定來看,現行立法盡管不乏對野生動物的保護規定,甚至在名稱上也明確標明了野生動物保護,但在保護理念上依舊缺乏來自生命倫理方面的充分考量。和2004年首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比,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更加突出了對于野生動物的保護,極大地弱化了對野生動物的利用?傮w而言,該法依舊沒有改變其將野生動物視為一種資源或僅僅是生態系統的一部分來加以保護,以保護資源、生態甚至是人類對野生動物的利用之初衷,其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并非基于對野生動物生命的尊重。就此而言,現行立法缺乏對自然與生命的足夠敬畏,缺乏人文主義情懷。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條,立法“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換言之,在無害于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且無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況下,野生動物似乎是可以不被保護的,是可以供人們食用的。這使得野生動物保護的理念難以真正深入人心,且在立法上為人們濫食野生動物提供了一個可以鉆營的空間。不僅如此,在保護野生動物問題上,現行立法也明顯缺乏對公共衛生問題乃至生物安全問題的考量,對于保護和利用野生動物過程中可能引發的生物安全問題,尤其是公共衛生安全問題缺乏足夠的制度防范。
其次,立法對野生動物保護的范圍偏窄。就其規定看,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的重點是“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被明確納入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這就是說,凡是不夠珍貴或沒有瀕危的野生動物或沒有(至少暫時沒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如蝙蝠、蜈蚣、蜥蜴等)都不是現行立法保護的重點。體現在具體法律條文中,刑法針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專門設置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但對非法獵捕、殺害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尤其是那些不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則沒有涉及。
再次,立法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并沒有做到全過程保護。現行立法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只是基于對于獵捕、販賣、加工等供應側的考量,在購買和消費上則沒有采取應有的規制措施。這不但使人們購食野生動物的需求與沖動沒有從源頭上得到抑制,反而可能因為立法對野生動物供給側的禁止或限制而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們的獵奇心,導致出現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黑市的泛濫。
全面禁食野生動物,難在執法不嚴
野生動物市場并不是最近幾年才出現的新生事物,而是一直存在于不少城市的一些角落,甚至有些市場就在相關執法部門眼皮底下。其堂而皇之長期存在的事實表明,相關執法部門在野生動物保護執法過程中還存在不小問題。從立法規定上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的重點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并不意味著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就完全不受保護,就可以隨意被獵捕、殺害和販賣。相反,現行立法對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獵捕與買賣有著明文規定,即“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持有狩獵證,并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5條、26、27條)。而對于那些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現行立法則規定了更嚴格的條件和程序: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符合規定條件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特許獵捕證;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然而,從媒體對于此次武漢華南海鮮市場有關野生動物交易的報道來看,相關執法部門絕不可能對這樣一個存在很長時間的野生動物市場的事實毫無察覺,而該市場之所以沒有得到及時整治,并最終成為引發此次新型冠狀病毒危機的重要源頭,相關部門在執法方面的疏失恐怕難辭其咎。在我國,時至今日,違法捕獵、殺害、買賣野生動物在很多地方都還不同程度存在,濫食濫用野生動物的陋習也在一些地區相當盛行,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交易問題仍時有發生。
正因為如此,在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事件發生后,2020年1月22日,以北京大學保護生物學教授呂植為首的19名院士聯名呼吁要“杜絕野生動物非法食用和交易,從源頭控制重大公共健康危機”,而其首要建議便是盡快在全國范圍內由各地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和疾病檢疫部門聯合執法,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以及餐館的非法經營。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下發的《關于加強野生動物市場監管積極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違法違規交易,則又從側面印證了當前我國在野生動物保護執法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禁食野生動物:立法和執法需共同推進
加強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治建設以切實做到全面禁食野生動物,顯然已經迫在眉睫。
筆者以為,首先要盡快再次修改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應當立足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重視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制度設計,將野生動物作為一種生命予以必要的尊重和呵護,摒棄野生動物作為一種可供人們利用的資源之觀念。在立法目的上,應當將維護生物安全(含公共衛生安全)、助力人們養成尊重生命的觀念以維護人的善性作為立法的目的之一。在立法原則上,應當將遵守生命倫理作為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的基本原則,以保護野生動物為基點,利用野生動物為例外,切實把野生動物作為生命,予以保護。此外,出于對濫食野生動物所引發的生物安全問題尤其是公共衛生安全問題的考量,以及對生命倫理的敬畏,應當擴大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保護對象范圍,將所有野生動物都納入立法保護的范圍之中,并立足于從需求到供應的全過程、全方位應對思路,嚴格規定非法獵捕、販賣、馴養、購買和食用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在全方面保護野生動物的基點上,令禁食野生動物得到立法的明確支持與全面配合。不僅如此,筆者以為,還應當考慮修改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修改為“非法獵捕、殺害、販賣、購買和食用野生動物罪”,并依據其危害后果的不同,針對非法獵捕、殺害、販賣、購買和食用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和非法獵捕、殺害、販賣、購買和食用一般野生動物的行為分別設置相應的刑罰。這是從立法層面支持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必要選擇。
其次,需要重視并強化執法建設。對于法治的實現而言,立法永遠只是第一步,更關鍵則在于執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制度執行力建設是制度發揮效能的關鍵,也是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法治之要在于法之必行。只有強化執法建設,嚴格推進法律制度的執行,才能夠令作為制度理性的法律真正發揮作用。就此而言,在保護野生動物并推進全面禁食野生動物方面,包括工商、衛生、食品安全以及林業、農業、公安等在內的各級相關執法部門需要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加強執法,必要時甚至可以考慮聯合執法;需要把打擊非法獵捕、交易和消費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行為上升到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層面來審視和推進現行制度的實施;需要從推進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狠抓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制度執行力建設,堅決杜絕做選擇、搞變通、打折扣現象,使鐵規真正發力,真正成為野生動物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