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華,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曾獲“全國十大中青年法學家”稱號。
2010 年,筆者出版了一部名為《論法學研究方法》的著作,里面收錄了自己多年來有關法學研究方法的講演錄和對話錄,也將自己散見于各部著作中有關法學方法的序言進行了整合。該書面世之后,引起了法學界同行的注意,也受到了法學研究生們的歡迎。迄今為止,大約有二十余所法學院系將該數作為研究學習論文寫作的參考書或教科書。筆者也先后十余所法學院系的邀請,為法學研究生和青年教師教授法學研究方法。
這部著作之所以受到青睞,根本原因在于我國法學研究正在經歷深刻的方法轉型,傳統的規范法學方法受到越來越普遍的質疑,而新引入的實證方法也因為沒有顯著的效果而名聲受損,面對著中國社會轉型期出現的層出不窮的法律問題,法學界呼喚著一種更為科學的法學研究方法。而筆者作為一名部門法學研究者,從攻讀研究生以來,已經在法學研究領域“滾打摸爬”了近 30 個年頭,在讀書、做研究、寫論文、出版專著的過程中,經歷過艱難而痛苦的學術轉型,最終找到了一條“從經驗上升為理論”的社會科學研究道路。在該書的字里行間,筆者將從事法學研究的各種體會都通過一種非學院式的表述方式進行了記錄。如果說筆者所分析的問題和所得出的結論可能印有特定的學科烙印的話,那么,筆者所運用的研究方法則遠遠超越了學科的界限,成為幾乎所有從事法學研究的學人所共同關注的話題。
由于所收錄的主要是演講錄、對話錄和序言,本書難免存在著一些重復、不精練和不嚴謹的問題。不過,與傳統的學院式風格相比,本書所具有的鮮明的口語化特點以及特有的概念化總結,可能要比一些相關學術論著更容易給讀者留下深刻的印象。甚至在一些場合,有關研究方法的心得已經具有了“格言”的風格。這里可以簡要地列舉如下。
該書告誡法學研究者要“區分學術和政治”。在一篇演講錄中,馬克思·韋伯曾經特別強調要將學術和政治區分開來。中國法學的最大誤區是將學術和政治不加區分,學者不是從事客觀的學術活動,而是動輒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強加進自己的學術研究之中。唯有區分學術與政治,研究者才能進入理論的世界,發現制度變遷的規律,提出創新性理論。
該書提醒研究者應“區分法學和法制”。法學者應當逐漸與立法專家發生職業上的分離,法學家應當成為一群以學術為業的職業法學研究者,立法工作也應當更多地由民意代表、政治家以及那些職業立法專家來擔當。
該書特別強調“問題是一切科學研究的邏輯起點”。當一個反復發生的現象挑戰了某個現有的理論時,一個理論問題便已呈現。我們搜集資料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在論文中堆積材料,而是為了研究西方現有的理論,看它們對我們研究的論題是否具有解釋力,如果沒有解釋力,那么我們的論題便成為一個理論上的問題。
該書對“問題”的三層含義進行了區分。“問題”在方法論上具有三層含義:
第一個層面的“問題”(questions)是一種淺層次的“疑問”;
第二個層面的“問題”(problems)是制度或實踐中存在的“缺陷”或者“不足”;
第三個層面上的“問題”(issues)則是存在于經驗事實背后的“理論問題”。
動輒強調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這是中國人做學問的傳統,也是無法做出理論創新的方法論根源。唯有將“制度問題”轉為“理論問題”,才能從理論層面上進行討論問題。而不善于將一個個制度問題轉化為理論問題,這是中國法學不成熟的主要標志。
該書建議研究者“小處入手、大處著眼”。也就是要選擇一個可操作的題目來開始我們的研究,但選擇的小題目要能與一個大理論進行學術對話。
該書借用語言學家王力先生的說法,強調“先歸納后演繹”。“先歸納”意味著從個別到一般,這是提出理論假設的過程;“后演繹”意味著在提出假設的基礎上,對理論進行驗證的過程。
該書指出,研究者應當培養一種“概念化”的能力。任何社會科學都強調研究經驗事實,但同時又重視從經驗事實中提出抽象的理論。法學研究者應當具有將問題“概念化”、提出新理論的能力。
該書借用經濟學家張五常的說法,認為“一個最蠢的學者,往往去研究沒有發生過的問題”。什么是“沒有發生過的問題”?用社會科學的語言表達,就是那些沒有出現在經驗事實中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研究者既無法通過考察經驗事實來進行“可操作性的描述”,也無法從經驗事實出發提煉出任何富有說服力的理論命題。
該書強調理論應當來源于經驗,但要高于經驗,也就是“從經驗到理論”,面對一個主流的理論,研究者從經驗事實中提煉出了新的理論,發現了該項理論的例外;這種理論的例外慢慢地累積起來,便形成了一種新的理論。
該書認為,研究者要做出理論創新,就必須經歷從經驗到理論的“驚心動魄的跳躍”。任何開創性的法學研究都應具備兩個基本特征:
一是敏銳地發現中國本土的法制經驗,并對這種經驗做出深入的總結和概括;
二是在總結中國法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一般性的概念和理論,從而對這種經驗的普遍適用性做出令人信服的論證。
從經驗事實、問題、中國經驗到基本概念和理論的提出,這是一種“驚心動魄的跳躍”,也是社會科學研究所要達到的最高境界。
該書強調“證偽”的重要性,認為這是保證理論具有客觀化的基本條件。任何科學理論都必須有確定的外延和邊界,也就是要有明確的適用范圍。對于研究者來說,清楚地了解其理論對于哪些場合和哪些對象是不適用的,這是標志著理論具有客觀性的重要一點。所謂“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真理往前再走一步,就是謬誤”,說的都是這個意思。
該書還反復提醒研究者“理論創新”的重要性。真正的學術大師絕不僅僅是立法建議和改革對策的提出者,而更應是法學思想的提出者和基本理論的創立者。當一位著名法學者不再僅僅滿足于擔當“某某法之父”,而是努力成為“某某理論之父”時,我們距離出現法學大師的時代就不遙遠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面對層出不窮的中國法律問題,面對浩如煙海的法學文獻,研究者要想在法學研究中作出理論上的貢獻,就必須保持開放豁達的胸襟和與時俱進的精神,改善自己做學問的方法,逐步學會從社會生活的經驗中發現規律、提出理論的方法。“磨刀不誤砍柴工”。對于那些正在嘗試進入法學之門的青年學子而言,對各種法學方法都加以了解,并進行相應的學術嘗試,從而發現一條適合自己的研究路徑,這是進入法學研究世界的必由之路。
承蒙讀者厚愛,《論法學研究方法》一書有其特有的生命力。也承蒙法律出版社不棄,該書終于迎來了推出第二版的機會。在這個版本中,筆者在對文字表述進行適度調整的基礎上,增加了幾篇最新的方法論作品,并將其整合和收錄到文稿之中,以便使讀者了解最新的方法論動態。筆者特別要感謝法律出版社學術分社的孫東育女士和高山先生,沒有他們的慧眼和支持,本書的第二版是不可能如此順利面世的。
本書也是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資助的科研成果。感謝該中心的支持。
陳瑞華
2016年7月22日記于北京大學中關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