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今年7月,孟勤國教授在其論文《法官自由心證必須受成文法規則的約束》中,對法院的判決進行了激烈的批評。作為敗訴方的代理人,孟教授的文章引起了多方爭議。其后,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邱興隆的《你看一下,會死人啊——就專家論證說幾句》的推出,更讓輿論大嘩,也讓專家論證會和專家法律意見再次接受了公眾的檢視。
有關專家法律意見的爭議由來已久,它肇始于2003年的“沈陽劉涌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這份意見書據說改變案件審判結局的神奇作用讓訴訟參與人此后對專家法律意見趨之若鶩。
到底該如何看待專家法律意見?作為一方當事人約請出具的專家法律意見,是否有干預司法之嫌?拿誰錢替誰說話,又是否有違專家群體的道德操守?
可以說對專家法律意見的質疑,可能更多體現的是社會整體性的信任焦慮與倫理困境。
央視曾經熱播的美國經典喜劇電影《我的堂兄文尼》中,兩個涉事未深的年輕人本來打算進行一場輕松的加州自駕游,但卻陰差陽錯卷入了一起謀殺案。警察糊涂、證據不利、控方強勢、案情如火,卻偏偏又碰到個半吊子律師文尼。好在急中生智,緊急關頭,文尼靈光乍現,請了未婚妻維托小姐作為專家證人。出身修車世家的維托不負眾望,以豐富、準確、具體、翔實的汽車知識,回應了控方種種刁鉆問題,作為專家成功證明被告所駕駛車輛與行兇者車輛并不相同。而幾乎與此同時,傳來真兇落網消息,其駕駛車輛與維托小姐的判斷完全一致。最后檢方撤訴、被告無罪,一起可能的冤案在最后關頭被避免,皆大歡喜。可以說,美麗的“汽車專家”的專家意見,是案情真相大白、被告轉危為安的關鍵。
不可否認,專家意見是很重要的意見
專家作為經過專業訓練或具有實踐經驗,對某種工作有專門技能、專業知識、豐富經驗的人,無論是在其他行業還是在司法訴訟中,都一直起著重要的作用。無論是企業的新產品開發與市場調研,還是政府在規劃、城建、社保等幾乎所有領域所進行的重要公共決策,都需要專家的論證或意見。在很多情況下,專家意見都至關重要。二戰時,英國空軍在德國地面火力中損失慘重,軍方打算給戰斗機安裝護甲。由于護甲會增加戰斗機重量,影響戰斗機靈活性,所以只能在關鍵部位安裝。可是,在安裝方案上,發生了分歧。有些軍官認為應該在機翼上安裝,因為從返航戰斗機的受損狀況來看,機翼中彈情況最多;而來自美國的統計學專家卻堅持要在座艙和機腹安裝。實踐證明,統計學專家是對的,維修廠機翼受傷的戰斗機不足為憑,因為座艙受損的飛機大多已經墜毀,不可能返航。
在許多決策中,為了避免一言堂,專家意見都不可或缺。為了更好地聽取專家意見,集思廣益,人們還專門開發出了德爾菲法。德爾菲法又稱專家規定程序調查法,主要是由調查者擬定調查表,按照既定程序,以函件的方式分別向專家組成員進行征詢;而專家組成員又以匿名的方式(函件)提交意見,經過幾次反復征詢和反饋,專家組成員的意見逐步趨于集中,最后獲得具有很高準確率的集體判斷結果。該法在20世紀40年代由O·赫爾姆和N·達爾克首創不久,就因1946年美國蘭德公司援用該方法成功預測出美國朝鮮戰爭必敗而聲名大噪。德爾菲法最初產生于科技領域,后來逐漸被應用于任何領域的預測,如軍事預測、人口預測、醫療保健預測、經營和需求預測、教育預測等。今天,在進行評價、決策、管理溝通和規劃工作時,德爾菲法已經是極為便利的重要工具。
在司法訴訟中,專家意見同樣重要。無論是司法鑒定還是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主要都是由相關專家進行的,這些鑒定都具有證據效力。在其他情況下,專家也可以憑借自己的專業素養,鑒定彈道軌跡、評估治療方案、鑒定指紋筆跡、進行DNA測試比對等,對案件偵破或審理有重要作用。這里面的很多行為,都是未經認真學習或特殊訓練的普通人所無法作出的。
英美法系國家尤其重視專家意見。在這些國家,專家意見往往被稱為專家證詞或專家證據,顧名思義,主要是由一些具有特殊經驗、特殊技能的專家,應當事人、辯護方、指控方或法院的要求,針對訴訟案件中的某些事實性問題所提出的能夠用來作為證據材料的個人看法、觀點或論斷。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的界定,這類人主要是醫生、精神病學者、藥劑師、設計師、指紋專家等等,他們作為具有專門技能的以及在某些職業或技術領域里有經驗的人,根據向他們通報的,或者其自身通過檢驗、測量等諸如此類的手段所發現的,向法院所提供的意見,就被稱為專家證據。專家意見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與其他證據材料一樣,法律可以采納,也可以拒絕,并不必然成為裁決案件的證據。也因此,由于專家意見的權威性及法院的謹慎,很少有人會質疑訴訟中對專家意見的采納。
當下,為什么對專家意見有意見
雖然由于特殊訓練、特殊技能或特殊經驗,專家意見已經成為許多行業和領域進行科學決策、作出正確判斷的重要依據,但也不能將之神話。很多時候,由于問題的復雜性,專家也很難作出準確判斷,甚至會犯錯誤。最典型的就是,在人類歷史上的歷次金融危機或經濟危機中,經濟學專家都鮮有能夠作出準確預測的,有時候明明經濟巨輪已經臨近冰山,不少專家還在大聲疾呼要求加速行駛。因此,每每經濟危機發生,也是人們反思當時的主流經濟學范式,對經濟學專家批評最激烈的時候。但值得關注的是,即便如此,也很少有政府或企業在作出重要決策時不去聽取經濟學專家的意見,更沒有人質疑經濟決策中專家意見的必要性。
在我國,情況也類似。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的決策,都離不開各類專家的論證與意見;在司法訴訟中,法定的司法鑒定也同樣是由專家進行的。但問題在于,恰恰在司法訴訟中,“專家意見”卻成了爭議的焦點,質疑與辯護者交鋒甚烈,不久前孟勤國與邱興隆教授的文章,更是將新一輪的爭議推向高潮。
實際上,根據我國的相關訴訟制度,訴訟兩造援引專家意見并無問題。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而且,“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同樣,“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2條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可見,在我國專家意見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事實性的,主要是有專門知識的人根據其專長,對于涉案的一些事實性問題所進行的判斷,主要包括法定的專家鑒定意見;另一類是見解性的,主要是一些受過專門訓練、有特定技能或專長的專家,針對審判中涉案的事實或者規范所發表的個人見解性意見。對于經法庭允許或者指定所獲取的事實性專家意見,經過法定的質證程序之后,可以成為證據;而對于訴訟雙方或任何一方邀請的專家,或者法院組織的專家尤其是法學專家所提供的關于法律規范適用的見解性意見,可以促進或幫助雙方及法庭對法律規范的理解。但無論哪一種意見,是否采納,主動權都在法官,由法官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選擇。
然而,也正是后一種專家意見引發了各界的廣泛爭議。法律專家作為案外人,既非鑒定人亦非證人,并不是訴訟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專家的意見既可能幫助法官和當事人理解法律,也可能成為干預司法獨立判斷的誤導。尤其是,理論上講,法官也同樣是法律專家,而且由于他們有更豐富的實踐經驗,他們的理解也可能更準確,他們對法律專家的意見并不渴求。特別是,在現實中,法律專家雖然不一定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但他們卻可能是給法官授過課的老師,他們的意見,可能會給法官帶來壓力,實際上并不一定有助于司法公正。最關鍵的是,這種法律專家的意見不同于事實性意見,而是見解性的。既然是見解性的,它本身就可能片面、錯誤甚至歪曲,因此,其存在的必要性大可存疑。
專家該怎樣出具意見
上述對專家意見所持有的“意見”,的確命中要害,但卻并不致命。因為,既然決定權在法官,則法律專家就法律規范所發表的見解,就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能夠幫助法官理解最好,不能幫助法官理解也無關大局。實際上,針對法律專家意見的意見,更致命的是倫理和規范上的。
作為一個有尊重知識傳統的社會,我國歷來有重視專家的傳統,實際上一直給專家不低的禮遇。但問題在于,專家自身也有自利的一面,他們未必會善待自己的聲譽。對于已經發生的許多案例,如果仔細分析就可以發現,針對法律專家意見的批評和質疑,主要是倫理性的。一是信息不全、結論片面。由于大多數專家意見都是應一方當事人之邀而進行的,所以依據的案情、材料都很可能是片面的,最后得出的結論也很難說公允客觀。二是只顧牟利,不問是非。在不少案件中,專家意見之所以大受質疑,往往是由于其意見與社會公眾的認知和感受,甚至與專家同行的通行看法大相徑庭,甚至不乏偏頗或錯誤之處,而其原因,就是因為少數專家為了利益,“昧了良心”。據說有少數專家,收錢之后,看都不看,就在別人起草好的“意見”上簽字。近年來,在房地產領域、司法訴訟等不少領域,許多專家的雷人雷語都嚴重損及了專家自身甚至整個知識界的聲譽。所謂“磚家”“叫獸”的說法,雖然無理,但也未嘗不值得知識界進行自我反省和警惕。三是收錢論證,有礙觀瞻。坦率地說,專家應邀論證,付出了心血和知識,收取一些雙方約定的報酬并無不妥之處。但是,在缺乏職業倫理和規范的情況下,這種收錢論證的行為,哪怕在法律上無可置疑,也會在客觀上影響到專家中立、公正的形象。
從根本上說,對專家意見的質疑,正是由于社會公眾對包括專家在內的群體所廣泛存在的信任焦慮以及專家們在利與理之間的倫理困境。在缺乏透明度、缺乏相應制度規范的情況下,由當事人一方付費邀請專家進行論證,又將專家意見提交給與專家可能有師承關系的法官,在倫理上無論如何都是有瑕疵的,在公信力上也無論如何都是難以避免質疑的。
因此,社會公眾對專家意見“有意見”,既不是對專家本身有意見,也不是對專家意見有意見,而是對專家意見的產生方式有意見。所以,面對問題,我們要做的就不僅僅是隨風起舞,人云亦云,揮舞道德的大棒,而應該找到真正的根源,提出解決的途徑:一方面,在國家訴訟法律層面或者司法實踐層面,對專家意見的產生、提交、采納給出一個有效的制度規程;另一方面,專家所在的單位及律協、法學家學會,應該就作出法律專家意見,對法律專家進行職業倫理上的規范。只有如此,才能從制度上消除社會公眾和法官對法律專家意見的信任危機,也將提出法律論證意見的法學家們,從尷尬的倫理困境中解脫出來。
(作者為《環球法律評論》雜志副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