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行政檢察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石澤華(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較諸傳統“檢察理念”更加注重時代性、整體性并突出“法律監督”屬性。其本質是新時代背景下圍繞法律監督形成的“理念集合體”,建立和發展檢察制度的“基本理論支撐”以及統攝“工作理念”和“改革理念”等特定理念的更高位階的“上位理念”。其邏輯應從四個方面展開:問題意識層面,從理論和實踐層面分別系統性回答新時代應當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法律監督、應當怎樣堅持和發展法律監督;基本定位層面,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法律監督領域的具體化,也是指導和調整我國全部法律監督活動的根本指針;邏輯邊界層面,不得違背我國人大制度根本遵循和現代法治基本共識;根本保證層面,要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法律監督工作的領導。于此基礎上,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之科學內涵,可以闡釋為以下五個方面:以“民主法治”為核心內容,以“法制統一”為基本訴求,以“人權保障”為本質要求,以“理性謙抑”為價值追求,以“功能優化”為根本方法。
關鍵詞: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檢察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科學內涵
新時代,我國諸項政治改革漸次展開、持續深化,檢察事業進入新的歷史時期,檢察改革面臨著新的形勢和新的任務,檢察機關正處在法律監督工作全面深化調整的改革疊加期。法律監督理念,作為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引者以及法律監督方向目標的決定者,是影響法律監督之品質和價值的最關鍵因素,其科學正確與否,直接決定著法律監督是先進還是落后。我國檢察事業及法律監督工作如欲緊抓歷史機遇、謀求長期發展,尤為重要者便是充分運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盡快從理念層面總結形成一整套能夠從根本上指導和調整我國法律監督工作的思想和原則,以此進一步提升法律監督效果,在正確軌道上有序推進我國法律監督工作。
近年來,我國檢察系統提出了“轉隸就是轉機”“在監督中辦案、在辦案中監督”“雙贏多贏共贏”“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等等理念。這些理念因應了形勢發展變化,有利于推動檢察工作創新發展。但是,對于這些理念之間究竟存在何種關聯,它們的本質屬性及體系化邏輯應當如何理解,它們背后蘊含了哪些法理內涵,我國法律監督還可能存在哪些科學理念,等等問題,還有待進一步作出理論闡釋和實踐總結。這有賴于結合“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之概念對它們加以高度概括和整合。有鑒于此,本文從問題意識、基本定位、邏輯邊界和根本保證等四個方面對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之邏輯展開論述,進而概括闡釋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科學內涵,以期對我國檢察事業及其理論研究有所裨益。
一、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概念及本質
目前我國法學界使用的“理念”一詞,通常是指事物的本質和價值,是主導、引導人們從事實踐活動的高度抽象的精神原則。從主客觀關系上講,理念是一種制度在建構和設計中內在的哲學基礎、精神原則和指導思想。理念還與觀念相關聯,只有上升到理性高度的觀念才可被稱作“理念”。對法律監督來說,理念是指導、引領實踐工作的思想和靈魂。本文認為,所謂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是指:在新時代條件下,針對有關法律監督工作內在要求和運作規律的一系列觀念、信念、理想和價值進行高度凝練和總結概括,進而從理念層面提煉出的用作指導和調整我國法律監督工作的一整套思想和原則。
實際上,“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是在傳統“檢察理念”基礎上提出的新概念。我國傳統檢察理論研究此前已經提出并探討過“檢察理念”?傮w來看,對此之研究大致可以劃分為4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探索階段(2005年以前)。其特征是,尚未形成對“檢察理念”的整體認知,即有關研究主要圍繞民事行政檢察等某項具體職能展開,同時主流觀點將“檢察理念”等同為“檢察執法理念”。其間,2004年出版的《檢察:理念、制度與改革》一書,首次從檢察事業整體視角展開研究,較為深入地探討了人權保障、公平正義等理念與逮捕、職偵、公訴等諸項檢察改革以及檢察官制度等的關系。第二階段是發展階段(2006-2009)。該階段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之提出為開始標志,主要圍繞檢察理念內涵展開初步探討,具體有兩種研究路徑。(1)宏觀切入,即結合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展開討論;(2)微觀切入,即從人本主義、公平正義理念、客觀中立理念等具體理念展開。此外,亦不乏對民事行政檢察理念、刑事檢察理念等后續研究。其間,2008年出版的《21世紀中國檢察制度研究》對“檢察理念”的概念及特征作了初步概括,認為“檢察理念就是對檢察制度的本質屬性和內在規律的認識,是引導檢察職能行使的高度概括的指導思想。檢察理念具有獨特性、深層次性、時代性和相對穩定性。”第三階段是形成階段(2010-2013)。在此期間,檢察理念有關研究更加突出系統性、實踐性和延展性,主要圍繞“檢察理念”之體系建構及歷史溯源進行深入探討,相關成果也有兩類。(1)體系建構型,即嘗試完成檢察理念體系之建構。具體又分兩種研究路徑,一種是結合檢察學研究范圍及對象之類型化,嘗試將檢察理念拆解為與它們對應的諸項理念;另一種是結合檢察實踐工作內容之類型化,嘗試將檢察理念拆解為幾種不同維度并作分別研究。(2)歷史溯源型,主要從歷史維度切入,嘗試對新中國成立以來不同歷史時期檢察相關理念作出階段性劃分,并歸納各階段之特征及主要內容;亦有學者從檢察具體職能切入對其相關理念展開歷史考察。第四階段是新發展階段(2014至今)。在此期間,相關成果主要著眼于對既有研究的查漏補缺和回顧展望,盡管數量不多,但討論更為深入和成熟;同時,實務屆比以往更加注重對理論研究的吸收采納。從2017年開始,伴隨我國發展進入新的歷史方位,學界逐漸開啟了對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研究。
較諸傳統意義上的“檢察理念”,當前我們提出的“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除了具備前者已有的“獨特性、深層次性、時代性和相對穩定性”等之外,還更加注重時代性、整體性并突出“法律監督”屬性。第一,更加注重時代性。所謂“新時代”,是黨的十九大關于中國發展的歷史方位提出的一個重大判斷。作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全面深化改革意味著我國諸項政治改革漸次展開、持續深化。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正是基于我國檢察事業進入新的歷史時期、檢察改革面臨著新的形勢和新的任務、檢察機關正處在法律監督工作全面深化調整的改革疊加期等背景之下而產生的。第二,更加注重整體性、系統性和層次性。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是作為整體形式而存在的,其并不要求針對法律監督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具體問題分別提出與之對應的具體理念,而是表現為一整套體系完善、邏輯自洽、層次明晰的思想和原則。第三,突出“法律監督”的本質屬性和目標導向。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所指向者乃是關于整體“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理念,因此其必須突出“法律監督”的特色,圍繞法律監督工作的內在要求和運作規律而展開。
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之本質,主要關涉三個方面:第一,它是新時代背景下圍繞法律監督工作而形成的“理念集合體”;第二,它是建立、發展檢察制度的“基本理論支撐”;第三,它還是統攝“工作理念”“改革理念”等特定理念的更高位階的“上位理念”。在討論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時,有兩種誤解頗具代表性:一是部分檢察實務工作者傾向于將其理解為所謂“工作理念”,進而圍繞檢察官如何工作、檢察辦案如何開展等類似問題展開討論;二是有的檢察理論研究者習慣于將其等同為所謂“改革理念”,進而圍繞檢察職權及組織如何設置、檢察改革如何推進等類似問題展開討論。這些觀點當然有其合理性,也一定程度上符合檢察改革及工作開展的實際需要,但卻未能透視其本質,不僅以偏概全,而且無法達致有效指導和調整檢察事業及法律監督工作之目標,其根源則在于受經驗主義所累以及身份框限。實際上,對于檢察工作開展、檢察改革推進、檢察職權優化、檢察職能保障等等而言,它們與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之間確實存在諸多關聯。這些關聯表現為:后者乃是基于前者之內在要求及運作規律而形成,后者存在之現實意義即在于指導及調整前者,后者可以外化表現為與前者相關之具體內容,等等。但是,從邏輯關系來看,它們并不是包含關系。就側重點而言,檢察工作理念重在“工作”,檢察改革理念重在“改革”,檢察職權優化理念重在“職權優化”,檢察職權保障理念重在“保障職權”。一方面,無論是它們其中哪一個或者幾個理念,還是這些理念的集合,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另一方面,這種以“檢察職權體系”為線索推導出的“法律監督理念體系論”,難以從系統性、全局性和關聯性等多方面作出綜合考量,亦或導致未來改革設計及實踐工作存在自我矛盾的不適癥狀。作為“理念集合體”和“基本理論支撐”而存在的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以其更高位階之“上位理念”的地位而統攝“工作理念”“改革理念”等特定方面之理念,由此成為開展檢察工作、推進檢察改革、優化檢察職權、保障檢察職能等等有關一切法律監督工作的根本指引。
總體觀之,在兩院組織法、三大訴訟法歷經多次修改,監察體制改革持續深入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公益訴訟、捕訴一體等檢察工作內容不斷更新等多重背景之下,在現有“檢察理念”之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一方面有利于強化理論共識、統一內部思想,充分發揮相關理念在指引改革實踐、指導日常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夠突破傳統“檢察”思維桎梏,從“法律監督”的更高層次對待檢察改革及其實踐工作,進一步健全監督體系、強化監督效果、構建監督權威,由此不僅對檢察事業及其理論研究具有重要意義,更有利于在新的歷史時期進一步推進我國檢察體系和檢察能力現代化。
二、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邏輯展開
(一)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問題意識
在指導和調整我國法律監督工作的過程中,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一方面從理論層面系統性回答了新時代應當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法律監督,另一方面從實踐層面系統性地回答了新時代應當怎樣堅持和發展法律監督。此即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問題意識,或者說其所欲解決的根本問題。
1.理論層面而言,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之問題意識在于系統性回答“新時代應當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法律監督”這一根本問題。其所涉問題大致可以歸納為三個層面:(1)在范疇層面,其一,法律監督與公訴、偵查和訴訟監督等之間究竟是何種關系?其二,法律監督活動(權)與檢察活動(權)之間究竟是何種關系?其三,在更大范圍內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是否具備憲制正當性與現實合理性?進一步講,所謂“法律監督主責主業”又指的是什么責、什么業?(2)在性質層面,其一,法律監督活動(權)本身應當定性為何種性質的活動(權力)?其二,法律監督活動在我國憲法實施與法律實施過程中屬于何種層次之活動?其三,法律監督與憲法監督、監察監督等之間的差異性和界限在哪里?(3)在價值層面,法律監督本身究竟是一種目標或者說理想狀態,還是一種過程或者說實現其他目標的工具?易言之,法律監督是否存在獨立的現實目標和價值追求?這些問題,如果僅僅從研究者自身角色或者既有知識體系出發,預設結論式地加以論證,很容易逡巡于其各自的狹隘視角,故而必須上升至理念層面進而加以科學完整地體系化研究。
2.實踐層面而言,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之問題意識在于系統性回答“新時代應當如何堅持和發展法律監督”這一根本問題。其所涉問題大致可以歸納為5個層面:(1)在理論基礎及憲制背景層面,或者說在與其他國家機構及國家權力的關系層面,如何區分好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監督原則和分權與制衡原則之間的關聯性及差異性,認真秉持獨立憲制機構之憲法地位并發揮其優勢?質言之,應當以何種理念及原則作為法律監督工作的邏輯起點,進而處理好法律監督機關之內外組織關系,同時厘清法律監督活動之本質屬性并完善其內外銜接機制?(2)在與執政黨的關系層面,如何在堅持黨對法律監督工作領導的基礎上,認真履行“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憲法原則?(3)在與憲法法律的關系層面,如何把握好“依法”和“獨立行使檢察權”的關系,在法律監督機關之角色定位下做好監督法律實施之根本任務?(4)在與人民群眾的關系層面,如何把握好檢察為民和服務大局的關系,既發揮好檢察機關在政法工作中的法律監督作用、在反腐工作中的紀法銜接作用、在普法責任制中的法治宣傳作用,又不至于過度下放“解釋權”,避免少數基層地方以維穩需要為由虛置法律監督職能?(5)在日常工作層面,一方面,檢察機關應當如何看待檢察辦案與常態監督之間的關系?法律監督又應當依靠何種職權措施,才有可能真正實現與其憲法定位相匹配的現實權威和地位,進而做好法律監督、取得監督良效?另一方面,法律監督如何才能真正聚焦主責主業,以此真正將其既定的目標和價值貫穿始終,最終在規制國家公權、保障公民權利和構建檢察權威之間的把握好動態平衡?
(二)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基本定位
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之基本定位,主要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來考慮。前者指向的是其在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的定位問題,后者則主要考慮其在我國檢察事業及法律監督工作的過程中的定位問題。
1.宏觀層面而言,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法律監督領域的具體化。所謂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新時代條件下的新的表現形式。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作為“法治理念與社會主義理念的理論融合和實踐結合”,是體現社會主義法治內在要求的一系列觀念、信念、理想和價值的集合體,是指導和調整社會主義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方針和原則,其基本內容一般認為包括依法治國、執法為民、服務大局、公平正義、黨的領導等五個方面,同時這些內容與監督制約理念、基本人權理念、司法公正理念、獨立司法理念和法律權威理念等并行不悖。從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關系來看,二者之間乃是共性與個性、整體與部分的關系。以系統論視角觀之,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處于更高層次,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必須服務于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具體內容觀之,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蘊藏于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之中,同時必須突出法律監督的本質屬性、內在要求和運作規律。
2.微觀層面而言,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是指導和調整我國全部法律監督活動的根本指針。理念是指導、引領實踐工作的思想和靈魂;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作為建立、發展檢察制度的基本理論支撐,亦以該身份指導和調整檢察事業及法律監督工作。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此種地位,貫穿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指導法律監督有關制度建構,二是指導法律監督相關立法、修法及釋法,三是指導檢察機關內部運作及其對外關系,等等。例如,檢察機關的公共利益代表之身份,是否意味著其能夠取代行政機關,從而直接行使后者之公共管理職能?又如,跨行政區劃改革究竟是不是解決司法地方化傾向的最優選項?再有,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偵查)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前,是否有必要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商得一致?還有,調查機關(偵查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如附從寬處罰建議書,那么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是否必須采納并在提起公訴時將之“呈堂”?檢察機關在普法責任制任務分工中究竟應當承擔多少責任?這些問題都有賴于結合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予以回答。
(三)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邏輯邊界
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之邏輯邊界,主要可以從我國憲制結構之框限以及世界檢察理論之對比兩個方面來考慮,其要求不得違背我國人大制度根本遵循,亦不得違背現代法治國家基本共識。
1.就我國憲制背景而言,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不得違背我國人大制度根本遵循。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元憲制結構和權力二層級構造所決定的?v觀各國,監督法律實施層面的法律監督并不是世界檢察制度之主流。列寧考察西方國家檢察制度也發現,西方三權體制下的檢察制度并不適合以人民主權為理論邏輯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權力監督制約。究其根源,這是因為,更廣泛意義上的檢察權(即不限于公訴、偵查和訴訟監督)唯尋路于制約和監督行政權、立法權,這種上升至監督法律實施層面的法律監督機關,必須是獨立的、超脫于三權體系之外的機構。與此同時,《憲法》雖然明確了檢察機關與權力機關之間的關系是“由后者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但是同時也規定了“獨立檢察原則”,故而權力機關對法律監督工作之監督應當限于宏觀指導,并不涉及個案監督;從檢察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出發,該原則還可推導出行政權不得介入檢察系統、檢察權行使不受外界尤其是行政權的干涉,以及檢察權的內部獨立(即在檢察官獨立辦案和檢察系統一體化原則之間尋求價值平衡)等要求?傮w來看,一方面,我國此種憲制結構為法律監督機關制約和監督行政權、立法權提供了比較充分的憲制正當性和現實可能性;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專門機關而非憲法實施監督機關的憲法地位,也決定了其對立法權的監督必須以我國人大制度為根本遵循。
2.就檢察理論比較而言,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亦不得違背現代法治國家基本共識。這是世界范圍內檢察制度發展有關經驗及其一般規律所決定的。自光榮革命以降,“法治”取代“人治”已在世界范圍內成為主流,并漸與“民主”合為現代化國家之代名詞。一般認為,現代意義的法治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臘。近代法治理論是由英國的哈林頓、洛克、戴雪,法國的盧梭、孟德斯鳩和德國的康德、黑格爾以及美國的潘恩、杰弗遜等著名思想家們共同豐富發展的。有學者指出:“先進的法治理念引領、指導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的法律活動,是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國家權力、服務人民、管理社會的行動指南!薄胺杀O督”作為我國國家權力運行的重要范疇,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法治原則”的例外!稇椃ā返2條及第3條規定了“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原則”,其中第3條第3款關于各機關受權力機關監督之規定與第127條第2款、第140條共同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監督原則,第5條第2款規定了“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第33條第3款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并以第二章整章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131條及第136條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這些原則及規則,說明我國《憲法》貫徹著人民主權理念、監督制約理念、法律權威理念、基本人權理念、獨立司法理念等重要理念,也體現了我國憲法與現代法治精神的傳承及發揚關系。正向觀之,我國全體公民對社會法治化的尊崇與向往,深刻說明了“只有讓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中得到充分發揮,人民群眾才能對依法治國和國家法治建設更有信心”;置換視角,“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法治需求,決定了檢察機關必須不斷提高法律監督水平,提供更好的法律監督產品!
(四)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根本保證
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之形成及實踐指引,應當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法律監督工作的領導。從法律權威、民主政治與黨的領導三者的辯證關系來看,“有機統一說”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區別于西方政治制度的本質特征,在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其中,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堅持黨的領導,被視作“人民檢察事業持續正確穩定發展的首要遵循和根本保證”。
黨的領導與法律監督的關系,主要體現在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兩個方面。在領導方式上,主要表現為政治、思想和組織方面的領導,這意味著各級黨組織要通過綜合運用這些方式,實現對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之形成及實踐的有序領導。黨的領導方式是實現黨的領導的核心問題,是“政黨率領、引導人民群眾和各類社會組織實現特定目標的形式、方法、途徑的總稱”。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新《章程》首次明確提出:“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秉h的十六大報告也明確提出,要“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重申“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在執政方式上,主要表現為對法律監督工作的“保證”和“支持”。在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的基本理論框架中,依法執政作為執政的基本途徑,是實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其要求黨要堅持依法治國,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盡管法律監督機關通常被定位為司法機關之一,但其活動同時關涉調查偵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等多種職能屬性,故而需要通過堅持黨的領導來保證和支持法律監督工作。
三、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科學內涵
(一)以“民主法治”為核心內容
民主法治,是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核心內容,也是貫穿法律監督始終的邏輯線索和基礎要素。發展民主、健全法治,這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稇椃ā返5條第1款規定:“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憲法法律來調整國家各個方面的活動,這是“一項歷史成就、一種法制品德、一種道德價值和一種社會實踐”;社會主義民主則表現為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民主與法治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前者為后者奠定基礎,后者為前者提供保障,這正是現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標。新時代條件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有著更加深刻的價值意蘊和理念內涵。在檢察事業和法律監督工作中,必須始終堅持民主法治理念的核心地位。
1.堅持“民主”理念在檢察事業和法律監督工作中的核心地位,本質而言就是要將民主意識貫徹于法律監督的全部過程。(1)在檢察機關內部及與其他國家機構的關系方面,要以“民主集中制”作為根本組織原則。民主正當性是法律監督之正當性的根本來源,符合法律的法律監督活動于此意義上得到了政治意義上的確認。就產生及外部關系而言,法律監督機關作為國家機構之一,發端于人民主權并由權力機關產生,對權力機關負責并受其監督。在檢察事業及法律監督工作過程中,檢察改革方案的討論與形成、檢察有關制度及立法的制定與通過、各級檢察機關領導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產生與履職以及各級檢察機關的組織運作與日;顒拥鹊雀鱾方面,都要貫徹民主集中制的組織活動原則。(2)在檢察辦案及常態監督過程中,要以“公共利益代表”之身份作為根本立足基點。有學者從檢察對司法之價值角度指出其存在目的即“代表國家和公眾維護公共利益,并通過對公共利益的維護來幫助司法機關做出公正裁判”。現代社會紛繁復雜,民主制度難以完全實現包括刑事公益在內的全部公共利益,時至今日,檢察權早已超越刑事公訴范疇而被賦予一般公共利益代表之身份。聯合國大會于1990年批準通過的《關于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第11條有關檢察官職權的規定中指出:“檢察官應在……和作為公眾利益的代表行使其他職能中,發揮積極作用!痹谖覈,公共利益代表之身份,不僅是檢察機關公益訴訟以及傳統刑事檢察之立足基點,亦是民事檢察、行政檢察之立足基點。有論者進一步主張,以公共利益的代表為核心構建新時代檢察權理論體系。進一步講,此種身份及權力之產生,在采取檢察官選舉的美國主要源于選民的直接賦予;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中國,則采取一種更為迂回的正當性路徑,即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檢察長,檢察長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免檢察官。(3)此外,當前實務屆所提出的“以辦案為中心”和“產品理念”,實質在于通過辦案“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和“讓人民群眾有更強的獲得感”所體現的檢察為民之服務理念,屬于民主意識的延伸。
2.堅持“法治”理念在檢察事業和法律監督工作中的核心地位,本質而言就是要將“依法監督”理論作為全部法律監督活動的根本理論指導。這至少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1)以“合法性原則”作為法律監督工作之合法化邏輯的起點。合法性原則作為形式法治之要求,強調一切法律監督活動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由此在最低程度上使其獲得形式正當性。(2)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而不是“憲法監督機關”!稇椃ā芬幎z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條還規定其任務包括“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但這并不意味著它是憲法監督機關。根據《憲法》第62條和第67條的規定,我國憲法監督機關有且僅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3)檢察機關之“解釋權”不得超出《立法法》規定的范疇,并明確與其他規范性文件之關系。根據《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和修改后的《立法法》規定,“兩高”擁有制定司法解釋的權力,但司法解釋之效力尚不明確。對此,學界主流學說基本認同“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就其效力位階則主要有“類型化說”“效力低于法律說”和“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規說”等學說,此外還有“效力模糊說”“制定機關決定說”“解釋對象決定說”等主張。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處理好檢察機關司法解釋與作為其解釋對象的“具體的法律條文”、其他法律條文、立法解釋以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之間的位階關系,同時注意避免出現“以釋代法”現象。
(二)以“法制統一”為基本訴求
法制統一,既是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基本訴求,也是法律監督之所以存續的直接原因和形式目標。所謂法律監督,本質而言是維護國家法律完整統一正確實施的國家憲制職能。正如徐漢明教授指出,法律監督所欲解決的諸多問題,皆因“破壞國家刑事法律規范、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反腐敗法律規范的行為所導致”,其“直接危害后果”包括“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遭受破壞,刑事案件枉縱冤錯與侵犯人權、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受到破壞,民主法治秩序受損,公平正義不彰,安全環境堪憂,和諧穩定秩序紊亂,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依法應當享有的‘法福利’的獲得感、滿意感、幸福感不彰等”。有鑒于此,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應當被視作檢察事業和法律監督工作的第一要務和首要職責。
1.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之所以能夠被定位為“基本訴求”,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監督原則之上的。在我國,法律監督職能是在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監督原則與民主集中制原則共同指導下形成的重要憲制職能,其實質是源于憲法并在權力機關之下的專責監督模式,這與在分權與制衡理念及三權分立原則共同指導下形成的英美法系及大陸法系檢察制度之間皆有所差異。比較可知,西方各國檢察職權主要涉及訴訟監督權(主要是對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監督)、偵查權(主要是自偵案件和補充偵查)和公訴權(如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三種職能。實際上,西方現代國家限于分權制衡傳統很難容納一種游離于三權體系之外、又非違憲審查的“法律監督”,它們除去依附行政或司法,幾乎別無他路。顯然,這種三權分立體制下的檢察制度,與我國以人民主權為理論邏輯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權力監督制約是不同的。
2.所謂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包含了國家統一、法制統一、法令統一和市場統一等多個層次!度嗣駲z察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統一,指的是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的尊嚴和權威,從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等多個層面維護社會主義秩序,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維護法制統一,指的是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從上位法到下位法、從一般法到特殊法、從此部門法到彼部門法等多重維度之統一;維護法令統一,指的是維護我國單一制統一多民族國家之結構形式,確保從中央至地方之各級政策法令皆發端于中央政府而不至于各自為政、各行其是;維護市場統一,指的是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維護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開放性市場在全國范圍內秩序井然,推進經濟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確保國家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3.從監督對象來看,法律監督之本意不僅在于監督確保全民守法,更重要者乃是通過對公權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與監督,以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由此亦可確立法律監督規制國家公權之屬性,而此種屬性不僅是法律監督自身意義之所在,更是實現法律監督的根本路徑。問題在于,當前我國實踐中圍繞“訴訟監督”尤其是刑事訴訟監督形成的這套法律監督體系,它的現實價值還主要停滯于《憲法》規定的辦理刑事案件“互相制約”層面,其規制對象則主要局限于審判機關和行政偵查機關,遠未充分發揮我國檢察權獨立于三權之外這一關鍵優勢。有鑒于此,通過采取“訴訟監督”和“行政檢察監督”這兩種法律監督活動的概念分野和實踐區分,從兩種獨立平行之路徑更大程度實現對國家公權行為的合法規制,便具有充分合理性及必要性。其中,“前者傾向于監督司法裁判,后者趨向于規制公共行政,分別追求訴訟活動和國家管理的過程公平與結果公道”。
4.從監督內容來看,法律監督之外延應當不限于訴訟監督、又不同于一般監督。(1)從“法律監督”與“一般監督”的關系來看,要注意當前意義上的“(專門)法律監督”并不意味著“一般監督”。從“一般監督”到“法律監督”,我國檢察院的職權已有一定程度限縮,主要指公訴權、偵查權和狹義法律監督權(即不含公訴和偵查),該設定符合我國當前的一元憲制結構。于此背景下,我國權力機關和檢察機關之間是決定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二者存在位階和性質上的差異,檢察院法律監督權不得超越自身位階,即法律監督對象不涉及國家權力機關實施的活動。正因此,有學者根據我國社會法治現狀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特點,將我們現行的法律監督概括為“有限的一般監督”。(2)從“法律監督”與“訴訟監督”的關系來看,當前我國實踐中這套特殊的狹義法律監督體系,其實并不完全符合我國憲法對檢察院的定位。對此,不少學者提出了相應意見,如“走向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的大舞臺”,“全面復原、充分發揮、及時回歸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能,樹立‘大檢察’格局”,“從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環節實現有效的法律監督”,等等。還有學者以司法審判權為比較對象,將我國檢察權解構為低于、等于和高于司法審判權的三個層級,其中第三層級是人民檢察院“單向”監督其他機關的職能,由此使其區別于公訴、偵查等活動。(3)在此基礎上,應當進一步區分廣義法律監督與狹義法律監督,一方面避免一元論和二元論的爭議,另一方面由此將我國法律監督體系區分為三個層次:權力機關之法律監督、檢察機關之廣義法律監督和檢察機關之狹義法律監督。立足我國人大制度根本遵循并結合國家活動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屬性劃分,我們認為,所謂“狹義法律監督”,應當是一種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對國家立法權之外的國家職權及其活動是否正確統一實施法律的監督。(4)進一步而論,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審判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可以作為法律監督尤其是行政檢察監督工作創新的重要突破口,其核心是防止以前述文件之名破壞法制統一現象的發生,但仍需以我國人大制度根本遵循為前提。
此外,為了實現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之基本訴求,推進檢察隊伍專業化建設便顯得尤為必要和緊迫。伴隨著進入新時代和社會主要矛盾轉化,我國社會分工日益細化,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對法律監督工作的專業化程度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做到“把專業化建設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為此,一方面是要在遵循司法發展規律之前提下,有序推進員額制改革、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省級以下人財物統管改革等之外;另一方面還要通過科學合理的在職培訓、通識教育和專業教育,培養更多社會主義檢察法治人才,以此滿足檢察事業和法律監督工作的實踐需要;再一方面,要注重“變更取證思路”“優化審查模式”和“嚴格證據排除”三軌并進,在審查起訴階段,盡快實現從以口供為主的主觀性證據審查模式向以客觀性證據為主的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的合理過渡。
(三)以“人權保障”為本質要求
人權保障,既是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本質要求,也是法律監督長期存續的必然趨勢和實質目標。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價值觀念、文本表達和制度要求,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F代法治國家關于憲法之價值功能的一個基本共識是保障公民權利、控制國家權力。我國現行《憲法》相較于1982年以前幾部憲法文本在篇章結構上有一個重要特點,即將“公民權利”章節調整至“國家機構”章節之前;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人權概念引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法律應當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的實現,這正是法治的價值所在。
1.在檢察事業和法律監督工作中,必須時刻牢記以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為終極使命。“檢察制度的創設不僅在于保障司法權行使的客觀性,而且肩負保障人權的特殊使命”,這是人民檢察院的重要任務。最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檢察機關要“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這是對此前版本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高度濃縮和概括;最新修訂的《檢察官法》也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边@些規定深刻體現了人權保障在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中的重要地位。應當承認,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為推動我國人權保障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容否認,當前仍有部分人群甚至是司法機關內部工作人員,只是將檢察機關視為犯罪的追訴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就此指出:“如果以前可輕可重傾向于重,進入新時代理念就要更新”“這樣的理念變化、調整是貫穿整個檢察職能的,不僅適用于辦理刑事案件,也適用于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案件的辦理!
2.嚴格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堅持程序法與實體法并重。現代社會并不完全禁止國家在特定條件下,對公民人身及財產權利予以限制,但其須有明確法律規定為依據,同時經過法定程序,由法定機關決定和執行!稇椃ā芬幎ā爸腥A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法院判決不得認定有罪和疑罪從無原則,并以整章規定“辯護與代理”事項!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第14條規定,“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還規定“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并與它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是人人完全平等地享有的一種最低限度的保證。堅持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于提升司法水平、尊重保障人權有重要意義。“進入新時代,不放縱犯罪、不傷及無辜、罪責刑相適應必須是‘三位一體’,應當并重。”
3.人權保障理念不僅要求建立人權保障機制,而且要求建立權利救濟機制。基于裁判請求權、提起申訴和控告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或補償權,公民在憲法權利受到損害或侵犯時,有權利向有關機關提起“權利救濟”。有學者提出,救濟是權利實現的必要條件,所謂“無救濟即無權利”和“有權利必有救濟”差別主要在因果順序。就公眾而言,一方面,包括抗訴等制度在內的法律監督工作,主要著重于強調彌補我國審級制度之可能缺陷;另一方面,法律監督工作本身也可能成為公民實體權利受損之原因,故而必須暢通完善公民權利之救濟渠道。就被監督單位而言,法律監督機關如若職權行使不當,其同樣需要求諸一定的異議機制和救濟機制。
4.踐行人權保障理念,還要注意避免“監督者恒監督”的錯誤觀點,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制約。公權行使必須受到監督和約束,這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項基本準則,作為我國權力運行和機構設置的一項基本要求,不僅適用于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方方面面,也直接體現在諸輪司法改革之中。法律監督機關除了要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與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等相互制約之外,還要接受媒體監督和公眾監督!度嗣駲z察院組織法》第7條關于司法公開原則的規定,第11條關于司法民主、群眾監督的規定,第27條關于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都體現了該理念。
(四)以“理性謙抑”為價值追求
理性謙抑,既是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價值追求,也是法律監督實踐操作的應然態度和行為規范。理性,是與感性對應的概念。法律監督工作之所以強調理性,與其維護法制統一之首要職責和保障公民權利之終極使命是分不開的。法律監督工作之所以強調謙抑,則是權力行使之謙抑性和程序監督之工作屬性所決定的。在職務犯罪偵查權轉移的背景下,理性謙抑理念之重要性尤為凸顯。有實務工作者指出,“檢察監督失去了所依賴的強力后盾,長期以來的‘威懾型監督’模式難以為繼”,故而檢察機關應當“以參與型監督理念和體系化監督思路調整完善檢察監督職能”。在檢察事業和法律監督工作中,應當將理性謙抑理念貫徹落實于思維態度和工作作風之中,始終遵守、主動踐行、自覺維護。
1.秉持“客觀公正”的基本立場。(1)堅持“客觀理性”的思維方式。《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明確提出了平等原則。該原則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中被細化為:“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客觀理性的思維方式,就是要堅守“中立者”的定位及初衷,以平和的心態和情緒,理性客觀、不偏不倚地平等對待和保護社會的每一個組織和成員,保持司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并在規制國家公權、構建檢察權威與保障公民權利之間尋求動態平衡。(2)堅持“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司法公正是《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的重要原則。法律的核心價值就在于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法律監督的核心功能也在于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這是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最大期待。堅持公平正義的理念,就是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在每一起案件中妥善處理好情、理、法的辯證關系,使人民群眾真正尊崇法律、信仰法律。
2.堅持“雙贏多贏共贏”的工作方式,對被監督單位及個人要做到既不卑、也不亢!半p贏多贏共贏”是當前檢察機關內部倡導的一種工作理念,其主張“建設監督與被監督的良性、積極關系,努力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監督和被監督只是法律上、工作中分工不同、職能不同,但目標是共同的”,并在此基礎上“共同研究解決對策,合力破解社會治理難題”。這符合理性謙抑理念的基本要求,是參與型監督理念和體系化監督思路指導下的理念創新,值得進一步推廣。與此同時,實踐中尤需注意的一點是:良性、積極的互動關系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必須主動“遷就”被監督單位,而是要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三者有機統一。例如,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制度和不起訴制度體現了《憲法》第127條、第140條規定的辦理有關案件時應當“互相制約”之憲法原則,也是對人權保障理念的遵守和踐行。《監察法》(一審稿)第45條規定,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征求監察機關意見”,該內容在二審稿中被刪去,最終表決通過版本亦無此內容。此種立法設計是合理的。在審查起訴實踐工作中,如何堅守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之憲法原則,是各級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需要考慮的問題。又如,《監察法》第31條和第32條規定,監察機關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那么,此種從寬處罰之建議能否被定性為具有《監察法》第62條規定之法律效果的所謂“監察建議”?根據前述條文,監察建議應當是一種基于監察機關法定職權的、可能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建議性處置措施;诼殭喾ǘㄔ瓌t之實現,此種“監察建議”與廣泛意義上的監察“建議”具有不同的性質及地位。如果將此種從寬處罰之建議認定為監察建議,即意味著一旦人民檢察院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便將承擔《監察法》第62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其不僅違背了“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之憲法原則,亦在實際效果、必要性及可操作性等層面有待商榷。
3.明確以“程序性控制”為主的監督模式,避免過多對實體問題作出最終處分或者過多采取強制性監督措施。列寧指出,“檢察長有權利和有義務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個共和國對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別,不受任何地方影響”,“但是檢察長無權停止決定的執行,而只是必須采取措施,使整個共和國對法制的理解絕對一致”。列寧在論證檢察機關應實行垂直領導體制的同時,強調檢察監督職權限于程序性權限,而不涉及最終決定權。這正是法律監督價值追求的表達,符合權力制衡的規律。法律監督工作的核心,也在于保障司法“過程”的公正性。
4.注意以“公共法益之一定損害”為介入前提。“公共利益代表”之身份,乃是法律監督機關的根本立足基點;诜杀O督謙抑原則和對活動主體職權的尊重,法律監督一般只在公益遭受較嚴重損害結果時才介入。一個關鍵問題是,對于其他機關負責的監督事項,若其他監督主體不作為,檢察機關是否應介入?對此有不得介入、可以介入和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履行監督職責等不同觀點?紤]到“此時若檢察機關再不介入,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即將受到重大損害”,當其他監督主體都不作為時,相應事項應當可以進入法律監督介入之范圍。
(五)以“功能優化”為根本方法
功能優化,既是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的根本方法,也是法律監督發揮應有功效的根本邏輯和路徑選擇。我國法律監督在憲制背景及建構模式層面之獨特性,意味著我們很難亦無必要完全套用西方檢察制度的模式,而是要以功能優化原則為指引,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背景下進一步推進我國檢察體系和檢察能力現代化。在檢察事業及法律監督工作中,要善于將功能優化理念科學運用于組織及職權設置、組織運作、職能履行等各個方面。
1.在組織及職權的設置上,要注意尋求功能優化之最優選項,在司法成本與檢察效能之間尋求最佳平衡。就組織設置來看,以上文提及之疑問為例:跨行政區劃改革究竟是不是解決司法地方化傾向的最優選項?《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一審稿)第21條規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本條規定后于修訂草案(二審稿)中被刪去,最終表決通過的版本亦無此內容。應該說,跨行政區劃檢察院之設置“對于去行政化和地方化、推動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有一定的幫助,卻也面臨改革目標不明確、正當性與合法性不足以及制度邏輯錯位等重大問題,與我國人大制度治理模式之間的縫隙不容忽視”。就職權設置來看,亦以上文提及之疑問為例: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是不是實現訴訟監督功效的最優選項?2018年10月最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6條規定,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可以列席同級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有學者結合實證考察認為,定位于檢察機關履行訴訟監督職能方式之一的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在具體運作中卻成為訴審雙方商談決疑的合法平臺”。
2.在組織運作的過程中,要以辨證統一的思維正確看待“檢察一體化”與“檢察官相對獨立”的關系。我國檢察機關的外部領導體制經歷了反復與發展的曲折路線,以現行《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為框架,當前我國確立了人大制度之下的檢察系統一體化原則與檢察官獨立辦案相結合的格局。一方面,這強化了檢察內部管理、提升了檢察效能;另一方面,司法的親歷性特點、辦案責任制以及理性謙抑理念,也要求尊重檢察官辦案之實質獨立性,避免承辦檢察官淪為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或者其所屬部門的“代理人”。只有將檢察系統一體化原則與檢察官獨立辦案加以科學結合,綜合考慮我國憲制背景及制度需要,進而在二者之間恰當地選擇最優平衡點,才能有序推進法律監督工作良善運行。
3.在職能履行的過程中,要堅持“不缺位、不越位”,避免代位執法、越位履職,同時強調以辦案為中心、以監督為主業、通過辦案實現監督。以上文提及之“聚焦‘法律監督’主責主業”為例。本輪監察體制改革以來,這是流行于我國各級檢察機關的重要“宣言”,近兩年來從中央到地方掀起了一股討論熱潮,但是各地對于究竟聚焦于什么責、什么業,其實遠未達成一致。例如,有的基層檢察院多次開展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聯合執法行動,甚至下發諸如《關于聯合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實施方案》等文件,將其視作對“行政執法行為”之法律監督乃至大力宣傳;還有的地方為了緩解公益訴訟“無案可訴”之窘境,與環保行政部門聯合開展環保執法行動,以期盡快發出檢察建議并取得“辦案資格”。這些探索之初衷可鑒,但以檢察代替行政的做法,分散了檢察機關的有限資源及其工作人員的有限精力,亦背離了對法律監督的基本認知,尤需警惕。應當強調的是,對行政執法行為之法律監督,所指向者主要是針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及行政機關在城建、環保、治安、文化等職能行使方面存在的亂作為、濫作為或者不作為等情形進行的監督,而不是取代行政機關,挺在一線、“自己作為”。
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是歷史的、具體的,在不同的歷史時代和文化背景下有著豐富而特殊的內涵。作為新時代條件下圍繞法律監督形成并以整體形式存在的“理念集合體”以及建立、發展檢察制度的“基本理論支撐”,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以其更高位階之“上位理念”的地位而統攝“工作理念”“改革理念”等特定方面之理念,進而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系統性回答了新時代應當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法律監督、新時代應當怎樣堅持和發展法律監督的根本問題。在此過程中,要尤其注意不得突破我國人大制度根本遵循和現代法治國家基本共識,并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法律監督工作的領導。在此基礎上,我們要牢牢把握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與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之間的辯證關系,結合新時代背景和社會實際需要,全面認知其特定的體系、內容和內涵,牢固樹立并堅持用其指導和調整我國全部法律監督活動,以此有序推進我國檢察事業建設、檢察理論進步和法律監督工作長期穩定發展,在新的歷史時期進一步推進我國檢察體系和檢察能力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