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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環境法的學術使命
發布日期:2018-12-17  來源: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作者:楊凱

楊凱,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華中師范大學應用法學與法治社會研究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環境司法研究基地(武漢大學)特聘研究員。第三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第五屆湖北優秀中青年法學工作者(法學家、法律專家)。研究旨趣:環境訴訟與環境司法制度、環境司法案例應用法學、環境司法法律文書學、環境法律診所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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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多年來環境法學界為了綠水青山進行過豐富論證,環境法理論研究如火如荼地開展,卻在司法實踐中仍感到理論依據不足,甚至捉襟見肘?在實踐中,面對層出不窮的環境法新矛盾,為何法官只有能動司法,甚至超出司法范疇而干預行政行為,才能實現問題的解決?我們如何將實踐中的經驗和智慧通過規范的程序上升為具有指導意義的環境法系統理論?我們能否建立能夠未雨綢繆和有的放矢的環境法理論體系,進而助力環境資源治理中實際問題的解決?為什么當前我們環境法學科產出的思想、學術和對策不能實現有機統一?新時代環境法學研究如何做到思想百花齊放、學術百家爭鳴、對策百步穿楊,又如何做到學科體系的完整、學理結構的合理、學界實務界彼此的認同?這些問題可以歸結為一個核心命題:新時代環境法學研究的學術使命究竟是什么?這不僅是對環境法學者的職業追問,更是對當前環境法學共同體的價值追問。

新時代環境法學學術研究的責任與擔當究竟是什么?作為環境應用法學研究者,應當更加關注環境法學研究的實證與應用,從環境資源司法視域思索問題,深感任重道遠。古語云:“制無美惡,期于適時;變無遲速,要在當可。” 然而在我看來,環境法學學術研究不僅要聚焦問題,更要夯實基礎理論,特別是對環境法的理論基礎進行深入研究,明確環境法的特殊之處,厘清其與其它部門法的區別和聯系,從五個方面找準環境法學研究的支點,從而開啟新時代環境法學學術研究的繁榮與創新。

一是關注環境法學研究中“法與政”的協同。《尚書》曰,“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法與政的關系,在宏觀層面體現為法治與政治的辯證統一,在中觀層面表現在司法與行政的分工協作,而在微觀層面,集中于法律與政策的密切配合。雖然上述問題涉及法哲學的基礎理論,但在環境法學研究中,這無法回避的問題。當前環境法的理論研究對政治要求的回應尚有不足,原因在于沒有系統科學地將環境法基礎理論與習近平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思想有機結合。我們應該在堅持政治正確的前提下,將政治話語轉化為法治話語,將人民對美好環境的需要與環境法的使命與擔當相結合,堅持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和人民當家做主的有機統一,實現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與依法行政的共同推進,最終通過環境法理論和制度建構回應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訴求。此外,及時將法律中合時宜的制度精要轉化為具有時效性的政策,充分發揮政策的前瞻性、靈活性、有效性;將政策中具有長效指導意義的部分轉化為法律,通過法律的穩定性建立長效機制,進而推動法律與政治的相互配合與彼此關照。

二是關注環境法學研究中“根與枝”的共生。《禮記·中庸》開篇:“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我們需要思考的是,環境法學科如何順應大勢,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體系中生根、生長、生發?環境法之樹如何實現枝繁葉茂?環境法學人如何傳承與傳播其學術生命?這不僅關乎環境法學科的自我認同與自我更新,更關系到環境法學人的共同命運。環境法學具有非常明顯的交叉學科特質,不僅融合了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領域,也涉及環境科學、生態學、地質學、農業學、動物學等專業領域,只有充分認識環境法學內涵與外延的豐富性、綜合性、多元化,才能把握這一學科的核心與脈動。在學科歸屬上,環境法學是法學的一個部門,法的特征是其烙印與底色。法理是其本源,環境權利和義務是其主干,圍繞環境法的民事、行政、刑事實體法與訴訟法是其枝,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環境責任履行的企業共治、環境保護的社會監督、環境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等是其葉。要從最基本的學科理論邏輯起點開始,界定基礎概念范疇,進而沿著理論脈絡進行深入的環境法學術研究探討。對環境法學人而言,學者、法官、律師、社會公益組織從業人員等,都是環境法學的職業共同體。如何培養和傳承,實現知行合一,則直接決定了枝葉的生發。有根脈,有給養,有傳承,有培育,才有學術之樹的常青。

三是關注環境法學研究中“術與道”的融通。老子在《道德經》中指出,“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具有理論意義的問題研究才有價值。所謂學術的“學”,聚焦理論論證和分析,“術”則針對問題的解決,學術的使命就是要充分發揮理論對實踐的指導和干預作用。環境法學研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對策研究、治理研究,這是環境法學之“術”。全國第一家環境資源審判法庭,清鎮市人民法院環資庭,就是由于當地“兩湖一庫”的污染日益加劇,為充分實現司法對環境的回應型功用而產生。環境司法專門化的研究進展主要由環境訴訟中三大訴訟法的交織而推動,環境法學理論研究的焦點也是隨著實踐的訴求不斷調整和變化。然而追本溯源,環境法的思想體系、發展道路、學科價值和文化傳承,屬于環境法學之“道”,這是環境法學的根基和靈魂。當前的研究,對“術”的研究較為豐富,但對“道”的探索還遠遠不夠。這是環境法學人不可推卸的時代責任與擔當,亟待進一步進行學術研究的梳理和完善。

四是關注環境法學研究中“理與用”的契合。莊子曰:“無用之用,是為大用”。盡管環境法學理論的發展與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密不可分,甚至是應運而生,但環境法之用,不能也不僅是面向問題的。只有站在更高的山峰上眺望,才能看到更廣闊的遠方。環境法學之興盛,必須要有基礎理論建構,歸根結底就是強化環境法學的法理研究,充分發揮法理學對環境法學基礎理論與價值的引領功用。同時,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環境法學之應用,在于真正釋放其作為法學學科的生命力。何為用?如何用?用于何?這些環境法的應用法學研究都值得進一步挖掘與思索。環境法學之大用,不單純體現在對立法、執法、司法的指導與推動,不僅作用于國家治理和經濟與社會的共贏,更應圍繞對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終極關懷,從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出發,追求天、地、人的合一、對立與互化。而回歸到應用法學,環境法的理論體系、知識譜系、學科構架、哲理思辨、司法方法、行政體制等,都是其作為應用法學的學理根基,在明晰上述范疇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其應用價值,才能真正實現環境法學理論與實踐的深度融合。

五是關注環境法學研究中“智與識”的匯聚。《易經》賁卦的象辭上講:“剛柔交錯,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環境法學領域最深刻的特征,就是順乎天文,以成人文,而化成天下。學者的建議如何轉化為國家治理的政策、解決問題的對策、促進人類福祉的良策,進而上升為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治本之策?這不僅需要學者們達成共識,堅定共同的信仰,樹立共通的理念,明確共進的目標,更需要國家、政府、社會、個人實現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增進環境法學術界與實務界的交流互動,促進環境法學與政治學、經濟學、管理學、心理學、生態學、工程學、文學的溝通互鑒,推進中國特色環境法學研究與世界各國對話互助。唯有如此,才能視域融合的基礎上構建具有國際融通力的中國特色環境法學話語體系,通過學者成熟的見解推動環境法治的進程,永葆環境法學的綠樹常青,綠意盎然,綠色永續。

《黃帝內經》曰:“天覆地載,萬物悉備,莫貴于人,人以天地之氣生,四時之法成。”法與政的協同,根與枝的共生,術與道的融貫,理與用的契合,智與識的匯聚,最終凝結為人的智慧,而智慧直接體現在面向未來的推演預判、面向現實的價值衡量和面向過去的總結反思。縱觀幾千年人類文明發展,我們從未對人與自然的矛盾有著如此深切的關懷,對人與自然的和諧有著如此熱切的期盼。“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加強環境法治,助力美麗中國建設,需要對生態文明建設理論的前瞻性、科學性、系統性把握,需要對環境法學科體系構建與發展方向的深入思考,更需要學界同仁凝心聚力,齊心協力,形成合力,共同開啟新時代中國特色環境法學學術研究的新境界。

責任編輯: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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