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 (法學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導)
現代的法學研究已經朝著越來越專業化、細致化的方向發展,這可以說是法學研究的必然趨勢,但是這種趨勢并不意味著學者必須將自己禁錮在術業專攻的那一領域,更不意味著學者之間必須硬性地劃分研究范圍,不準他人越雷池半步。
目前,在我國法學研究中存在著一種可以稱之為“飯碗法學”的觀點,該觀點的內容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自我封閉,將法學的學科嚴格劃分為若干門類,如民法學、憲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等。各個學科之間壁壘森嚴,甚至學科內部也溝壑縱橫。比如民法學還要進一步分為各個不同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權法、侵權法、公司法等等。只要我從事這個學科,那么這里就是我的一畝三分地,必須牢牢把握住自己的飯碗,任何人都不能染指。其次是封閉他人,持“飯碗法學”觀點者對其他領域的學者從事自己這個領域的研究往往表現出高度的警惕,一旦有越雷池者,便表現出強烈不滿,認為這種學者是不務正業,_或者說是“手伸得太長”。甚至認為,這些跨學科研究的學者違反了學術界的所謂“游戲規則”,并對這些學者進行各種形式的非議。考慮到這樣的飯碗法學風氣倘若蔓延下去,必將對我國法學研究產生巨大危害,所以借《法學家茶座》之一角談談自己的一些感想,不當之處還望方家指正。
眾所周知,學術乃天下之公器,天下公器就意味著學術是任何人都可以享用、研究的,任何領域的學術殿堂都是向每一位有志之士打開的。在這個世界上,任何人都不能為那些正在從事或者希望從事學術研究的人劃定學術研究的領域,除非這個人自愿地將自己終身禁錮在某個領域。即便某個人在一個領域中進行終身的研究,取得了非凡的成就,那也不意味著這個領域就是他的私物,更不意味著真理在他這里就窮盡了,他人不能進行研究。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的學術如何前進、如何發展呢?
學術的發展本身就依賴學科之間的互相促進和互相支持,每一個學科都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都需要其他學科研究成果的彌補促進。法學與其他學科如此,法學內部各個分支學科更是如此。我在哈佛法學院做訪問學者時,與一位從事合同法研究的學者有過交往,我發現他不僅在合同法領域內成就非凡,而且在行政法、憲法等其他領域都有了不起的建樹。他自豪地向我介紹,跨學科研究是他取得成就的秘訣之一,因為合同法與行政法、憲法具有內在的緊密聯系,如果不了解合同法,那么就很難真正地理解行政法與憲法。這一觀點使我深受啟發。這些年我接觸的大量國外法學家當中,還很少發現一個研究合同法的學者終身只研究合同法,或者說一個研究民事訴訟法的人對民法一竅不通。
先哲孔子也曾說過“君子不器”,《論語正義》解釋云:“君子之德則不如器物各守一用,見機而作無所不施。”學者的研究也不能“如器物各守一用”,而應當“見機而作無所不施”。但“飯碗法學”使我們長期禁錮在一個狹窄的領域,不敢越雷池半步,或許這樣終身耕耘一畝三分地最終也是會有一些收獲,甚至是收獲頗豐的,但是這種做法的危害也是不可低估的。
首先,對學科領域的嚴格區分,將使學者視野變得非常狹窄,法學本身就是一個完整、開放的體系,各個法學分支本身是有機聯系不可分割的,只不過是由于研究者的能力、精力有限,才不得不強行進行學科的劃分。但是,當一些學者具有跨學科、跨領域研究的能力與精力的時候,從事這樣的研究不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對研究者來說也是終身受益的。就我個人的感受而言,我是從事民法研究的,近年來,由于我進行了證據法的研究,才使得我在參與民法典制定時,重新審視一些以前認為理所當然的規定,尤其是民法總則中的法律行為制度、侵權行為法中對各類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規定。可以坦率地說,對民事證據法的研究極大地拓寬了我的視野,使我能夠比以前更進一步深入地研究民法學問題,看問題的視野更為開闊。
其次,實際上,現代社會中法學各個學科在不斷分工細化的同時出現了另一個現象,就是一些融合多個學科的交叉學科的出現。例如法學與經濟學的融合產生了法經濟學,法學與社會學、人類學的融和產生了法人類學與法社會學。如果誕生這些學科的西方國家的學者也是持“飯碗法學”的立場的話,很難想像上述交叉學科的出現。更何況,有一些制度的研究很難限定其特定的學科領域,例如民事證據法學,我們很難說它屬于民法還是民事訴訟法,但是一些人卻固執地將其視為自己的領地,這樣就造成了這些新型學科很難獲得來自其他學科的知識支援,一些有志于此的學者因害怕被封殺或者譏諷而不敢去研究。
再次,“飯碗法學”將嚴重地阻礙法學內部各個學科之間的正常交流,使其彼此之間變得十分隔膜,也將使各門法學內部自身的發展受到嚴重阻礙。其實,各門學科都具有共通性,因此,各門法學之間需要交流。各個部門法只有相互取長補短,才能夠使各部門法學科得到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才能使法學研究的園地生機勃勃、春意盎然。如果都是抱著一種“飯碗法學’’的態度相互排斥、互相封殺,我們的法學將無法進行真正的交流和合作,這將對法學研究事業的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
如果這種“飯碗法學’’的方法運用到教學上將更為麻煩。我發現個別學者存在這樣一種偏見,認為一個學民法的只能談民法,不能去涉獵其他問題,否則學生的學習也是不務正業。這種看法更是害人不淺。實際上,任何一個案例很難僅僅涉及實體法的一個問題,甚至很難說僅僅涉及一個部門法的問題。一個案件可能既有實體問題,又有程序問題,既有私法問題,還可能涉及公法問題。僅僅懂得一個學科的人,很難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分析,其觀點有時難免偏頗。我們需要尊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但我們也同樣應當鼓勵學生系統掌握法學的全部知識體系,而不必固守門戶,僅僅了解一個部門法的知識。
“飯碗法學”的觀點將嚴肅的學術研究貶低到一種為了自身的生存而研究的地步,其情可憫,其狀可悲。我們的學術研究究竟是為了學術還是飯碗?實際上學者自己根本不應當存在任何飯碗之爭,持“飯碗法學”觀點的人實際上是人為地造成了一種“飯碗”的區分。說到底,我認為持“飯碗法學”觀點的人已經將我們的法學變成了一種自私的法學、利己的法學,此種觀點是對學術最大的褻瀆。所以,我認為“飯碗法學”是法學界必須徹底摒棄的現象,借此一角,我要大聲疾呼:
“飯碗法學”應當休矣!